为加强居住小区环境卫生管理,根据《郫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卫生管理对象
凡在小区居住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和进出小区的外来人员、车辆,适用本规定。
二、卫生管理标准
通过对小区的物业管理,达到环境卫生整洁,各项管理有序,为居民创造一个舒适、安静、优美的居住和生活环境。其具体要求如下:
(一)公共场所管理
1、小区内生活垃圾实现袋装化,垃圾堆放点做到日产日清,无暴露、积存垃圾。保洁员对所属卫生包干区要经常打扫,每日打扫不少于二次,保持包干区整洁卫生。
2、无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其他杂物;无随地吐痰、乱倒垃圾(含建筑垃圾)、乱泼污水等现象。
3、无占用楼梯、走廊及公共场所乱堆乱放和吊挂(晾晒)各种物品。
4、小区内无乱贴乱挂标语及广告宣传品,需按指定的地点进行张贴,杜绝乱涂、乱写、乱画等行为。
5、居民住宅以阳台为界,不得越出阳台堆放杂物,影响 6、小区内车辆进出、停放有序。 (二)业主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准燃放鞭炮、烟火、焚烧等有害于人体和污染环境的物品污染小区环境。
2、各业主装载物品的车辆,不准将零星杂物、垃圾撒落在小区内。
3、各业主家庭使用音响设备时,应降低噪音,晚上22点后应将音量调置最低,以免影响居民正常工作和休息。
4、不准把垃圾、布屑、塑料袋等不易腐烂杂物投入便厕或下水道。
5、不准擅自搬动、拆除、破坏公共设施设备和损坏绿化带内的花草树木。
6、不准在小区内开展不文明、不健康、影响环境卫生的活动。
***业主委员会
二0一一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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