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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场所和集体宿舍安保管理办法

来源:易榕旅网
出租场所和集体宿舍安保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出租场所和集体宿舍的安全、消防、治安管理(以下简称安保管理),明确安保管理责任主体,建立管理制度,落实安保管理责任人,防止火灾事故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员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出租场所和集体宿舍安保管理的责任主体

各单位应明确指定出租场所和集体宿舍的主管部门(如:后勤保障部门、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负责出租场所和集体宿舍的日常安保管理,是安保管理的责任主体。

单位、公司安保部门对出租场所和集体宿舍进行安保监督管理和安保业务指导。不定期地对出租场所和集体宿舍进行安保检查。督查隐患整治的情况和安保管理状况,并建立督查台账。

二、主管部门对出租场所和集体宿舍的安保管理职责:

1、场所的出租和集体宿舍的使用要办理逐级审批手续,并建立管理台账。

2、必须制定相应的安保管理制度,具体规范出租场所和集体宿舍的安全、消防、治安管理工作。

3、必须落实专人负责出租场所和集体宿舍的安保管理工作,报单位安保部门备案,并定期汇报安保管理情况。单位安保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安保部汇报上述事项。

4、必须落实出租场所承租人或单位、集体宿舍居住人的安全协议的签订。出租场所的安全协议应作为租赁合同的附件同时生效和终止;集体宿舍居住人应签订安全协议,新入住人员应及时签订,并进行书面告知,不留盲点。

5、应当经常检查出租场所和集体宿舍的安全、消防、治安情况,发现有违法、违规、违反租赁合同、安全协议行为,应及时发出书面整

改通知,并督查整改情况。

6、应当做好出租场所和集体宿舍动态情况的信息管理,相关信息应及时上报单位安保部门和公司安保部。

7、严格杜绝违章搭建、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严格禁止超负荷用电和乱接乱拉电线。

8、出租场所和集体宿舍的水、电、气(汽)等能源配置应达到安全匹配,严禁超额使用。房屋结构应保持完好,在交付使用前,有验收交接手续、有记录。

9、发生各类事故应按事故报告程序立即报告。并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各有关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积极抢险,控制局面,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0、消防设施和器材应配置到位、规范设置安全指示标志。

三、租赁场所的安保管理

1、承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承租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自觉履行租赁合同和安全生产、治安保卫管理协议,承担因违反租赁合同、安保管理协议而造成的责任风险。

2、主管部门应对承租单位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资质、范围、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各类证件进行审核。承租单位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经营的条件。出租场所对水、电、煤(气、汽)的需求以及对房屋结构(承重)的使用要求必须安全、匹配。要督促承租单位建立健全出租场所的安全、消防和治安防范管理制度。

3、出租场所严禁改变原有房屋结构和严禁违章搭建,必须保特原有消防通道的通畅,配置完好消防器材、安全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保证紧急状态时的人员疏散。

4、发现承租单位有违反相关安保管理制度,有违反租赁合同、违法、违规行为时,及时提出隐患整改书面通知,并督促整改,必要时,应向所在地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

5、对政府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承租单位必须及时整

改,出租单位应按照本管理办法和租赁合同的约定,及时督促整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各级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反馈整改情况。

6、出租场所的承租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进行转租和变相转租。

7、承租单位装修工程和安装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施工人员和设备进场应办理相关的手续。严格执行动火管理制度,用电管理制度、吸烟管理规定等相关安保管理制度。

8、严禁出租场所存在“三合一”现象,即禁止在车间、商店、仓库内设置员工宿舍。严禁在出租场所里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

9、在出租场所内,严禁进行各种违法乱纪及扰乱社会治安的斗殴、赌博和吸毒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10、在出租场所内严禁堆放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严禁储存烟花爆竹和燃放烟花爆竹。

11、在出租场所内发生治安、刑事案件、火灾等事故(发现火警应迅速扑救)迅速报警,并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和安全保卫部门,保护事故现场,情况紧急时应迅速撤离,保护人身安全。

四、集体宿舍的安保管理

1、定期进行安全防火教育,定期进行消防逃生演习,熟悉和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住所的安全消防通道和疏散路线,不得随意将各种物品堆放在公共通道上,以确保宿舍内的消防通道安全畅通。并设置安全指示标志。

2、在宿舍内严禁堆放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严禁储存烟花爆竹和燃放烟花爆竹。

3、主管部门应对使用的电源、水源、气源经常检查和检修,确保正常使用。

4、宿舍居住人员应按规定办理居住证,主管部门应进行身份证、居住证查验,并留复印件备案。

5、必须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共同维护好宿舍内的消防治安安全。严禁在床上吸烟;严禁使用明火(厨房煤气除外);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烙铁等电热用具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伪劣电器用具,严禁乱接乱拉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要做到“随手关灯,检查电器,关闭煤气,关闭水阀”。离开宿舍时,必须检查电源是否切断,煤气是否关闭,门窗是否关好。

6、宿舍内必须保持环境整洁,定期清理和打扫,禁止在宿舍内乱堆乱放杂物。

7、集体宿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转借给他人和留宿其他人员。严禁进行各种违法乱纪及扰乱社会治安的赌博和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应提高警惕加强自身安全防范,发现意外情况应及时与单位安保部门联系或报警。

/ 8、在宿舍内发生治安、刑事案件、火灾等事故(发现火警应迅速扑救)迅速报警,并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和安全保卫部门,保护事故现场,情况紧急时应迅速撤离,确保人身安全。

9、接受并配合各级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不安全隐患及违章现象等应及时落实整改,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五、责任追究

1、安全隐患经督查后拖延不办、拒不整改的:出租场所应解除租赁合同;宿舍居住人应责令其搬出居住地。必要时可向所在地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备案。

2、如承租单位违反上述条款以及相关规定的,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事故,均由承租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3、凡个人违规或处置不当造成治安事件及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宿舍内有关责任人将承担全部责任,并根据损失轻重进行经济赔偿,同时还将受到公司的行政和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4、对违反租赁合同、安保管理协议的,主管部门应及时向承租方

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向主管领导出具书面报告,报告承租单位的违约行为。必要时应提请终止租赁合同。对不纠正、不报告、不处理、不终止承租单位违约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事故的,将按公司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部门上一级负责人和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5、严格按公司安保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时完善租赁合同、安全消防、治安保卫管理协议,并切实执行。对违反本规定,没有及时完善和签订租赁合同、安全消防、治安保卫管理协议、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的,将按公司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部门上一级负责人和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6、所有闲置厂房出租活动,必须先行逐级审批手续,擅自出租闲置厂房的,必须限期整改,并按公司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部门上一级负责人和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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