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委估
王力加与刘爱峰、张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涉及的 鸿基(北京)典当有限公司100%股权价值
评 估 报 告 书
承德方兴评报字[2017]第165号
承德方兴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委估资产评估报告书 承德方兴评报字[2017]第165号
承德方兴评报字[2017]第165号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委估
王力加与刘爱峰、张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涉及的 鸿基(北京)典当有限公司100%股权价值
评 估 报 告 书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德方兴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及其他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股权评估方法,对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委估的股权价值进行了评估。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委估的股权在基准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拍卖底价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并对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负责,是我们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法律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估鸿基(北京)典当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的财务账簿及实物资产进行了清查核实及现场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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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查与询证。在此基础上对委估股权于基准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拍卖底价发表专业意见。现将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其它评估报告使用者简介
(一)、委托方: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其它评估报告使用者:法院裁决及相关部门。
(二)、鸿基(北京)典当有限公司证照情况
1、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011515580;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小绒线胡同23、25号;法定代表人:刘爱峰;注册资本:2000万元;营业期限:2008年12月08日至2028年12月07日;经营范围: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业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2、典当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码号:11086A10007;机构名称:鸿基(北京)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小绒线胡同23.25号;经营范围: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业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有限期限:六年;发证日期: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3、特种行业许可证:企业名称:鸿基(北京)典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业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二、评估目的
根据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书,本次评估目的是为王力加与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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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峰、张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涉及的鸿基(北京)典当有限公司100%股权价值提供市场价值参考依据——拍卖底价。
三、评估对象及范围
评估对象及范围:鸿基(北京)典当有限公司100%股权,详见资产负债表:
鸿基(北京)典当有限公司资产负债表
基准日:2016年11月30日 金额单位:元 资 产 序号 科目名称 1 库存现金 2 银行存款 3 其他应收款 4 5 租房押金 网银押金 账面价值 6,137.98 147.80 20,100.00 20,000.00 100.00 47,028.00 73,695.00 10,040.00 13,780.00 5,100.00 2,050.00 13,785.00 11,940.00 14,000.00 43,902.77 29,792.23 6,861.13 序号 科目名称 账面价值 11,824.17 90.60 -660.00 68,651.70 65,875.54 2,776.16 79,906.47 20,000,000.00 10,000,000.00 10,000,000.00 -483,315.39 -386,523.94 19,130,160.67 19,210,067.14 1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及保险) 2 应付个税 3 应交增值税 4 其他应付款 5 应付职工五险一金 应交职工各项保险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6 发放贷款和垫款 7 绝当物品 8 固定资产原值 9 10 11 12 13 14 15 16 累计折旧 17 固定资产净值 18 长期待摊费用 19 资产总计 保险柜 台式电脑1 台式电脑2 税控机 空调、冰箱 空调2台 展柜 19,100,000.00 6 7 负债总计 8 9 10 11 12 13 实收资本 14 15 北京正中集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嘉华盛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16 本年利润 17 利润分配 18 权益小计 19,210,067.14 19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价值定义:市场价值是指自愿的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评估基准日: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评估基准日确定依据为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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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委托书签发日。(考虑财务结账时间,本次评估依据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的资产负债表数据)。
六、评估依据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二)评估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2、《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07]189号)。 3、《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11]230号)。 (三)行为依据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书:(2016)承中法委评字第522号。 (四)取价依据 1、市场价格。
2、国家相关财务制度。
3、其他与本次评估有关的取价依据。 七、评估方法
依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要求和评估目的,对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委估的100%股权价值的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利用公式: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计算得到被评估企业权益价值,即100%股权价值。
八、评估过程
(一)、根据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书,评估人员与委托方、当事方一同赴鸿基(北京)典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勘查,收集各种相关资料,在委托方有关人员配合下检查、核实、确认并验证资料,对基准日财务报表核算的资产及负债具体内容进行逐项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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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流动性资产,通过检查财务账核算的具体内容,主要关注是否存在或者可以变现的合理性。
2、对实物资产(多为电子办公设备),通过现场勘查资产厂家品牌型号,经过市场询价确定重置价值,结合综合成新率,确定其评估价值。
3、对长期待摊费用:关注核算项目的实际存在性。
4、对负债,通过检查财务账核算的具体内容,主要关注是否存在或者需要支付的合理性。
(二)、利用资产评估软件对资产及负债进行逐项评估,利用公式: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计算得到被评估企业权益价值,即100%股权价值。
(三)、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处理,经三级审核确定无误后,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
九、评估假设
本次评估以持续经营、交易假设为前提,在上述评估假设前提下能够得到合理的评估结论。
十、关于本次评估的重要说明
(一)、企业表外资产及负债的存在会影响股权价值的确认。 由于无法核实是否存在表外资产及负债,本次依据委托方提供的基准日负债表表内的资产、公司开办价值及负债进行了评估,如果存在未入账的其他表外资产或负债时,需要对本次评估结果进行调整,资产增加时,会增加股权价值,负债增加时会减少股权价值。
十、评估结论
经过评估,王力加与刘爱峰、张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涉及的鸿基(北京)典当有限公司资产总额212.38万元,负债总额7.99万元,(所有
金额单位:元。
者权益)100%股权价值204.39万元。详见下表:
承德方兴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 2062583 5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委估资产评估报告书 承德方兴评报字[2017]第165号 资 产 序号 科目名称 1 2 3 4 5 累计折旧 6 7 8 固定资产净值 长期待摊费用 资产总计(1-7合计) 发放贷款和垫款 绝当物品 保险柜 台式电脑1 台式电脑2 税控机 空调、冰箱 空调2台 展柜 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 租房押金 网银押金 账面价值 6,137.98 147.80 20,100.00 20,000.00 100.00 19,100,000.00 47,028.00 73,695.00 10,040.00 13,780.00 5,100.00 2,050.00 13,785.00 11,940.00 14,000.00 43,902.77 29,792.23 6,861.13 19,210,067.14 评估价值 6,137.98 147.80 20,100.00 20,000.00 100.00 47,028.00 65000.00 8000.00 9,000.00 9,000.00 2,000.00 14,000.00 11,000.00 12,000.00 21,500.00 43,500.00 2,006,861.13 2,123,774.91 备注 租办公房押金 网银押金 虚列,无当品 年底已售、发工资 监控设施摊销户、公司设立开办价值 固定资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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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实收资本 北京正中集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嘉华盛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年利润 利润分配 评估减值 应付个税 应交增值税 其他应付款 应付职工五险一金 应交职工各项保险 负债总计(1-4合计) 科目名称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及保险) 账面价值 11,824.17 90.60 -660.00 68,651.70 65,875.54 2,776.16 79,906.47 20,000,000.00 评估价值 11,824.17 90.60 -660.00 68,651.70 65,875.54 2,776.16 79,906.47 备 注 保险年底已交 年底已交 保险年底已交 保险年底已交 20,000,000.00 10,000,000.00 10,000,000.00 10,000,000.00 10,000,000.00 -483,315.39 -386,523.94 -483,315.39 -386,523.94 17,086,292.23 19,130,160.67 2,043,868.44 10 权益小计(6+7+8-9)(100%股权) 11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5+10) 19,210,067.14 2,123,774.91 (一)、本评估价值是对评估基准日委估股权价值—股权拍卖底价的反映,评估结论系根据本报告书所述评估依据、假设前提、评估方法下得出的,评估结论只有在上述依据、假设前提存在的条件下以及委托方所提供的所有原始资料都是真实与合法的条件下成立。
(二)、此评估结果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相关原则确定的市场价值—股权拍卖底价,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有关法规政策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或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值的影响。如遇上述事项发生,本报告自动失效。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一)、本报告所涉及的有关法律证明文件、产权依据及相关资料由委托方提供,资产委托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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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评估已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的要求,对委估股权权属进行了充分关注,本评估报告只对委估股权价值进行分析并发表专业意见,不作为对委估股权权属的确认依据,对委估股权权属确认行为超出评估师的执业范围。
(三)、评估结果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四)、当事方收到此报告后,如对评估结论有疑义,请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法院。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本报告及其结论仅用于本报告已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他用无效。
(二)、本评估报告书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使用。
(三)、未征得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本评估结论有效期为自评估报告日起一年内有效,即2017年11月28日至2018年11月27日,过期无效。
(五)、本评估报告须经资产评估师签字,评估机构盖章后方可生效,复印件无效。
(六)、本评估报告书正本一式六份,复制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本评估报告书提交日期为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十四、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评估机构盖章 承 德 方 兴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承德市永兴大厦写字楼七层 资产评估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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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承德 资产评估师:
附 件
1、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书。
2、鸿基(北京)典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典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 5、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6、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7、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登记卡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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