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 试验室主任负责组织对事故的处理,审批纠正和预防措施,质量负责人负责组织对事故的调查核实,预测事故造成的后果,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意见。
14.2 检测事故分以下11种类型:人员伤亡;样品丢失损坏;仪器设备失准/损坏;违反操作规程;环境失控;应用方法错误;检验数据错误;使用外来材料质量问题;停电/停水;分包检测失准;人员作业水平不够。
14.3 事故一旦发生,应及时向质量负责人报告,填写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记录,如实描述事故情况,划分事故类型。 14.4 质量负责人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分析事故产生的原因,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
14.5 试验室主任依据质量负责人的调查和分析,批准纠正与预防措施;发生事故的部门实施纠正与预防措施,质量负责人跟踪验证;在确认验证有效时,恢复检验活动。 14.6 样品异常情况处理
(1)委托送样的样品,不符合送样要求的,样品不予接收,并向委托人讲明原因。
(2)现场抽样的样品,不符合抽样规定的,由抽样人员重新抽样。
(3)样品因保管不善或非正常检测而造成的损坏,丢失的,应重新抽(送)样。
(4)凡因检测工作的失误或样品本身的原因,造成在检测过程中样品损坏,无法得出完整的检测数据者,所有检测数据作废。经重新取样检测全部项目,检测报告以重新检测的数据为准。
14.7 仪器设备损坏或精度下降的处理
检测中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精度下降,操作者应停止检测,并立即报告质量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仪器设备状况进行调查,进行必要的检修或重新检定;仪器设备经检修,检定证明精度符合要求后,方可再投入使用;每次仪器设备损坏等情况的处置措施均应详细记录。 14.8 环境条件偏差的处理
(1)当检测环境的温度、湿度等超出标准要求,应报告质量负责人,对已经取得的数据进行分析,决定是否需要重新进行检测。
(2)因突然停电等原因导致检测中断,应立即关闭电源,保护好仪器设备,并向质量负责人报告。待供电正常后,视情况做出继续检测或重新检测的决定。 14.9 检验结果异常的处理
当发现检验结果异常或对检验结果有怀疑时,应报告质量负责人,及时查明原因,并做出处理。异常的或有怀疑的数据未经调查处理不得出具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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