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试 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校本、专科教育的教学要求,确保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全面落实和完成学校各项教学任务,明确教师的工作职责,严肃教学纪律,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教师教学管理制度》是学校对教师教学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规范教师教学行为的基本准则,也是学校考核、评价教师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全体教师应认真学习、严格执行,规范自己的教学行为,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
第三条 本制度制定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与时俱进,适应时代进步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针对教师的教学过程,科学、合理、可行地提出各个教学环节的教学要求、管理规范和管理制度。
第二章 教师的师德修养与任课资格
一、 师德修养
第四条 教师应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
第五条 服从教学安排,刻苦钻研业务,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努力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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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职工作,积极进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
第六条 把思想教育渗透到教学全过程,通过言传身教,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既要全面关心学生,了解学生,正确引导学生,又要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考核,严格管理,重视和引导学生全面发展。
第七条 关心学校,热爱集体,团结协作,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教风严谨,为人师表,遵纪守法,模范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优良的职业道德和仪表举止影响和引导学生。
二、任课资格
第八条 教师开课必须经过资格审查,任课资格的审定由系(部、中心)领导负责,要求严格把关。
第九条 任课教师应持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青年教师应按省教育厅规定参加相关课程的学习和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后按学校人事部门的要求申报高校教师资格,取得资格证书。
第十条 毕业录用或调入我校的教师,必须经过相关系(部、中心)组织的试讲并考核合格方能试用。凡未开过课的,必须接受岗前培训。岗前培训及考核由教师所在系(部、中心)负责。青年教师首次开课,也须经过岗前培训,试讲合格后报系(部、中心)领导审定。
第十一条 理论课主讲教师原则上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且所开课程与本人所学专业基本相符。实践环节指导教师的任课资格主要视其专业实践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经审定后方能开课。
第十二条 教师开新课应提前一学期向相关教研室提出申请,填写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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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由教研室组织审查其新课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实施方案(教学进度表、教案、备课笔记、教学参考书等),确认具备开新课的条件,报系(部、中心)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教学不合格或不具备该专业领域教学能力的教师不能任课。对学生反映教学水平低、质量不高而又无明显改进的教师,相关系(部、中心)必须停止安排其担任主讲教师,可安排其进修或担任助教工作。经过重新组织试讲和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安排课程。
第十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任课资格: 1.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经教育不改者; 2.岗前培训未通过者;
3.开课讲授水平低,效果差,又无切实改进者; 4.实践性环节技能较差,不能指导学生者。
第三章 教学准备与教学文件编制
第十五条 编制教学文件是进行教学准备、组织教学过程实施的重要基础,也是进行教学质量监控,组织教学工作考核的基本依据。任课教师应了解学校的办学思想和办学定位,教学环节和教学规范,教学要求和教学纪律,同时按学校的要求和规范参与相关教学文件的编制。
一、培养方案
第十六条 培养方案是学校组织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各专业培养方案是根据不同的专业定位制订的实施教学过程的指导性文件。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的总体设计,是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活动以及评估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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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的基本依据。
第十七条 制定培养方案的基本原则是适应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明确专业人才培养的服务面向,以应用为主旨构建人才培养方案,以应用能力培养构建相应的知识平台、课程体系和实践教学环节,突出应用型本科教育的特色。努力培养品学兼优,有较宽的知识面和分析解决问题的专业理论知识,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综合素养,较强的技术应用能力和工作组织能力,有创新精神和持续发展潜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十八条 不同系的不同专业要在确保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的前提下,制定适应学生个性化发展的培养方案和与之相适应的人才培养模式。在打好专业基础的同时,通过不同专业方向的动态培育过程,促进学生多方向、有特色发展,既确保基本规格要求又注重学生个性化发展。
第十九条 学校倡导不同专业实行差异化教学和分类培养,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学生报考研究生,提高学历和进一步深造。同时,针对学生的职业需求,构建各专业职业技能训练体系,搭建灵活的职业技能训练平台,确保职业能力的培养。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三证制”,即要求学生毕业时不仅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同时要求针对社会职业发展需求,取得不同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主动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第二十一条 培养方案的内容包括:专业名称与学制,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培养要求,课程体系,教学环节,教学进程,成绩考核,学位授予,必要的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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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培养方案由学校提出制定原则,各系分管教学的领导负责组织专业调研、专家论证和方案编制,经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并保持其相对稳定性。在实施过程中确需修订时,必须有合理的理由及实施方案并提交书面报告,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能执行。
二、教学大纲
第二十四条 教学大纲是各门课程进行教学的基本依据,应按照培养方案的整体要求认真制订,严格执行。教学大纲须阐明课程的性质、目的和任务,规定学生对本门课程应获得的知识及能力要求,规定各章节的基本内容。明确教学目标、教学要求、教学形式、教学方法及考核方式;规定学时分配,课内外学时的比例;确定思考题和作业份量,提供参考书目等。教学大纲应具有科学性、先进性、理论性和实践性,并应与时俱进,适时修改,体现应用型本科教育的特色。
第二十五条 教学大纲由教研室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组织教师编制,由系(部、中心)分管领导(必要时组织专家)审定。任课教师应深刻领会教学大纲的基本精神,掌握教学大纲的各项要求,认真研究教学内容、精选教材,严格按要求组织好教学的各个环节,确保教学质量。
第二十六条 对教学大纲的要求适用于所有课程和教学环节,无教学大纲一律不能开课。任课教师在每学期上课前,应依照教学大纲要求和教材内容,认真备课。备课应逐轮进行,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和改革教学方法,努力增进教学效果,实现教学目标。教研室主任要定期检查本教研室教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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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课和教学执行情况。
三、教学进度表
第二十七条 教学进度表是教学内容、方式和进度的具体安排,所有课程的主讲教师都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按照校历、课表和选用教材的要求认真编制。
第二十八条 教学进度表应有课程进度、作业、测验、课堂讨论、实验等环节的具体安排和必要说明,要确定每节课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
第二十九条 教学进度表按学期由任课教师在开课前编制完成,开学二周内分送教研室、开课班级所在系及教务处,作为教学检查的依据。学期结束时,由任课教师书面报告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教学进度表是课程教学检查或抽查对照的依据,教师授课应按照教学进度表进行,不得随意更改。教学进度表的执行情况,应列为教学检查的内容之一。
四、教 案
第三十一条 教案是教师以2个课时为单位编制的教学具体方案,是实施课堂教学的重要依据,是保证课堂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
第三十二条 教案一般应包括课程名称、学时数、专业年级、教学主要内容、教学目的与要求、教学方法与教具、教学步骤、教案小结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课堂教学必须有教案。任课教师在每学期上课前,应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和教材内容,认真备课,写好教案,每节课后认真写好教案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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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主要教学环节与教学基本规范
一、课堂教学
第三十四条 课堂教学是理论教学的基本形式,是发挥教师主导作用的主要环节,是决定教学质量的关键。课堂教学由不同教学环节组成。
(一)教材的选用
第三十五条 教材是学生获取知识的重要来源,是教师备课、上课、布置作业、检查学生知识的重要依据,认真选好教材对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选用的教材要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要符合应用型本科教育的特点,要在使用过程中消化吸收,合理取舍,用精用好。
第三十六条 教材应认真选定并按时上报预订计划,教研室主任应审查签字,各系(部、中心)分管领导应复审。教材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允许本校教师自编教材(讲义)。没有适用的正式出版的教材时,教师应根据学校应用型特点,结合专业实际,在保证教学大纲要求的前提下自编具有一定特色的讲义。自编教材(讲义)应达到较高质量水平,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应用型本科教育的特色。
第三十八条 自编教材(讲义)的编印可申请列入教材建设计划,经教研室评议,系(部、中心)领导审核后上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批准 。 自编讲义的正式出版及资助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二)备 课
第三十九条 备课是提高课堂讲授质量的前提,应充分重视。 任课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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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及教学进度的安排,结合选用的教材和学生的实际,精心备好每一节课。
第四十条 教师备课必须做到明确各章节在本课程中的作用和地位,提出具体的教学目的及要求;吃透教材内容,确定讲授的重点、难点;分清主次,落实“三基”即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广泛收集有关资料和信息,了解有关科学技术、生产实际和本学科的前沿情况,吸收本课程范围内或与之联系密切的科研新成果,充实和更新教学内容,拓宽学生的视野。
第四十一条 备课要研究和设计最佳方案,提出加强学生应用能力培养和提高教学质量的措施,认真撰写讲稿和教案;明确思考题、作业题和参考书,准备好教学课件或教具。备课内容应根据学科发展不断充实和完善,教案和讲稿亦应不断认真修改。
(三)讲 课
第四十二条 教师上课应力求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抓住重点、难点、疑点,启发学生积极思维,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力戒满堂灌,照本宣科,平铺直叙;要求语言清晰流畅,精练生动,取舍得当,使用普通话。
第四十三条 要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提倡多媒体课件的研制和应用,对学生敢于严格要求,严格管理,教书育人,寓思想教育于课堂教学之中。
第四十四条 教师应为人师表,上课须衣冠整洁,教态自然,语言文明,不过分妆扮,不使用教师忌用语。教师上课应提前5-10分钟到教室,在多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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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教室上课应提前开机,做好课前准备工作。上课铃响后应迅速组织教学,集中学生注意力,最有效地利用好50分钟,每节课应认真填写教学日志。
(四)作 业
第四十五条 课外作业是检查学生学习情况,促进学生及时消化和巩固所学知识,加强学生思维训练,培养学生实际动手操作、运算和表达能力的必要环节。
第四十六条 教师应根据每门课程的性质、特点和教学大纲、教学进度的要求,布置相应内容、份量和难易程度适中的课外作业,既要促使学生勤学多练,又要防止学生负担过重。
第四十七条 作业应认真批改,逐一登记,对作业中出现的共性问题,辅导时统一解决。对学生完成作业要严格要求,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应作为成绩考核的依据之一。缺交作业三分之一以上者,应取消考试(查)资格。
(五)习题课、课堂讨论、辅导答疑
第四十八条 习题课以教师指导学生为主,教师讲解不宜重复讲课内容,应通过典型例题的剖析,加深学生对概念的理解和解题方法的训练,启发学生积极思考,逐步掌握分析问题的正确思路。
第四十九条 课堂讨论是在课堂讲授的基础上,通过对重点、难点、学习中疑难问题的讨论,帮助学生拓宽思路、加深记忆,深入思考的重要环节。讨论之前,教师应认真准备,提前布置讨论题;讨论中要注意引导和启发学生积极发言,认真讨论,进行必要的总结和归纳。
第五十条 辅导答疑是与学生自学紧密结合的辅助教学环节。教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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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生自学的基础上给予指导和帮助。辅导以个别为主,必要时可进行检查提问,对共性问题可集体答疑。要注意因材施教,要引导优秀学生深入钻研,达到更高要求,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耐心辅导,给予较多的帮助,抓好两头带中间。注意采用启发方式回答学生提出的问题,引导学生深入思考,独立分析,解决问题,培养良好的学习方法,树立良好的学风。
二、实践教学 (一)实 验
第五十一条 实验教学是教学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是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之一。实验教学除了验证和巩固所学理论知识之外,更重要的是使学生受到基本的专业技能训练;培养学生独立工作能力和动手能力,养成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工作作风。
第五十二条 有实验内容的各门课程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实验教学的具体项目和要求,编写实验指导书。独立设课的实验教学要制订教学大纲,编写实验教材,制订考核办法。
第五十三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认真备课,认真准备实验并提前操作熟练,保证能指导学生顺利完成实验。实验进行过程中指导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解答和解决学生在实验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实验后应认真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重做。实验课程结束后,应进行考核及成绩评定。
第五十四条 实验课在教师指导下,以学生独立操作为主,根据实验内容和实验条件,尽可能减少学生分组人数,使每个学生有较多的动手机会。要求学生课前预习,在实验中积极思考,细心操作、观察,正确测量,如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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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实验数据。
第五十五条 根据应用型本科院校的特点,要不断创造条件增开新实验,改进实验内容,逐步减少验证性实验,增加实测性、设计性和创新性实验。
(二)实 习
第五十六条 实习是学生受到实际训练的重要实践性教学环节之一,其目的是使学生在实践现场获得设计、制造、实验、测量、使用、运行、操作、维修和管理等方面的实际知识和技能,收集有关资料,巩固所学理论知识,培养独立工作能力。
第五十七条 实习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编制实习大纲和实习指导书,其内容应包括实习目的、要求、内容、方法、进度安排和实习报告要求,成绩评定,参考资料等。
第五十八条 实习基地选择的基本原则是专业基本对口,能满足教学要求。应选择设备先进,生产水平高,技术力量强,管理较先进,对学生实习较重视的单位,形成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同时要根据应用型本科院校的特点,加强校内实习基地的建设。
第五十九条 实习指导教师的任务是负责组织和指导学生完成实习指导书规定的实习任务,解答学生实习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考核学生的实习成绩,做好实习总结。
第六十条 学生必须完成全部实习任务,写出实习报告。指导教师根据其实习态度、实习业务评定实习成绩。实习期间一般不得请假,无故不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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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者,不予评定成绩。实习缺旷三分之一以上者,成绩以不及格记。
(三)课程设计
第六十一条 课程设计是培养学生运用本课程及有关课程的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培养设计、运算、制图和使用技术资料能力的重要环节,通过课程设计使学生受到设计方法的初步训练,逐步树立正确的设计观点。
第六十二条 教师要依据教学大纲,从学生实际水平出发,确定课程设计的内容和要求,题目要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每次设计题目的类型不宜过多,但应给每个学生不同的数据,并要求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六十三条 教研室全面负责课程设计的组织工作,在设计开始前编印好课程设计任务书、指导书,准备好必要的文献资料,研究设计的具体要求和指导方法。
第六十四条 设计应在教师指导下以学生独立工作为主,逐步培养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设计技能,树立正确的设计思想。按因材施教的原则,对学习困难的学生加强指导,对优秀学生可适当提高要求。
第六十五条 对课程设计必须严格要求,严格检查,严格考核。要求学生必须按时、按量、按质完成设计任务。设计完成后,指导教师要认真审阅。对每个学生的设计应进行答辩,写出评语并评定成绩。
(四)毕业设计(毕业论文)
第六十六条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是学生完成本专业基本训练以及最后阶段综合能力培养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其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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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及技能,独立分析和解决本专业有一定难度的技术问题或业务问题的能力,使学生进一步受到本专业职业能力和技能的训练,为毕业后尽快适应职业岗位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六十七条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由各系(部、中心)负责全面组织和领导工作,选题应经过认真讨论研究,以保证选题准确、合理、切实可行。要研究题目的具体要求和指导方法,还应考虑师资、学习场所、资料和实验条件,以保证学生能顺利地进行工作。无论采用哪种类型的题目,都应让每个学生独立地完成一定的任务,并注意使他们获得较全面的锻炼和独立钻研的机会。
第六十八条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的指导教师应由经验比较丰富、对该课题比较熟悉、职称在讲师及以上的教师担任,初次指导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的教师要由有经验的教师加以协助。指导教师应按指定的题目进行准备工作,熟悉课题内容,收集资料,了解场所,分析学生情况,制订任务书等。
第六十九条 指导教师要启发学生独立思考,特别要注意对设计方法和设计思想的指导,着重培养学生独立工作能力,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教师应明确设计(论文)各阶段的要求,抓关键性环节,加强检查和阶段审查;教师应对学生全面负责,严格要求,不仅负责业务指导,还应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完成后,除指导教师外,各教研室还须指派评阅教师对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进行详细评阅,由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综合评定“评阅成绩”。
第七十条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必须经过答辩。各系要成立毕业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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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并按学科专业方向成立答辩小组,必要时邀请科研、生产、管理部门的有关专家参加答辩会。答辩会既要向学生质询课题中的关键问题,也要考查学生掌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情况以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答辩结束后,由答辩小组评定“答辩成绩”。
第七十一条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的成绩由毕业实习成绩、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评阅成绩、毕业答辩成绩综合评定,各系主管教学领导审定。
第七十二条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工作的组织领导、教学过程管理等各项要求按《昆明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执行。
三、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十三条 课程的考核方式一般分为考试与考查。考试与考查既是对学生平时学习情况的检查,也是对教师教学活动效果的检验。反映了学生掌握、运用知识的能力和程度,也反映了学校的教育教学水平;同时还是督促学生全面系统复习、巩固所学知识、发展学生能力和智力,评定学生学习成绩的重要手段。考试与考查必须做到真实、严格、公正。
第七十四条 应根据教学目标的要求选择适当的考试方式。考试日程由教务处统一协调安排并于考试前两周公布,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考试日程。各专业考试科目按培养方案执行,未列入考试的课程,均为考查课。
第七十五条 命题必须按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进行,既要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又要考察学生的能力。试题的覆盖面、难度、份量要适度,并与限定时间相适应。试题的表达要简练、准确,要能考出学生的水平,考出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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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差别。公共课、基础课和各专业主干课要逐步建立试题库。评分标准应在命题时一并制定,与试卷同时报教务处,不允许任意更改。
第七十六条 期末考试科目应制定题量、难易程度、要求、目的相同的三套试题(A、B、C卷),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于考试前两周由各系(部、中心)统一交教务处。由教务处任抽一套作为期末考试用,另两套补考及重修考试时使用。试卷统一由教务处印制和保管。对考查科目,由任课教师和教研室决定随堂测验或其他形式进行考核。
第七十七条 复习期间,教师不应给学生划范围,勾重点,对学生提出的摸底、揣摩试题内容的要求和提问都应予拒绝。教师不得泄漏试题,不得在考试中给学生以任何暗示,违者将按教学事故查处。
第七十八条 监考教师必须在考试前20分钟到教务处签到,领取试卷,考试前10分钟到达考场,宣布考试纪律、查验证件,并准时发试卷。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应坚守岗位,维护考场纪律。对学生考试(考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应注重以事实为依据,按《昆明学院学生考试(考查)违纪及作弊的认定》的相关规定加以区分,妥善处理,避免处理失当。收齐试卷应当场清点,并认真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报教务处。
第七十九条 教师评定学生成绩,必须客观、公正,坚持标准,坚持原则。严格按评分标准执行,确保评分结果的公正客观。公共课、基础课要尽量实行集体流水作业评分。
第八十条 课程的成绩评定,以期末考试(考查)成绩(占70%~80%)和平时成绩(占20%~30%)综合评定;对实践性环节较多、实验份量较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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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平时成绩可占40%~50%,具体取舍由各教研室决定,并向学生公开。教师对批改作业、实验报告等要作确切记载,作为考核学生平时学习成绩的依据之一。
第八十一条 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八十二条 毕业实习单独考核评定成绩;经批准单独设课的实验课单独考核评定成绩;其余各门课程的实验成绩分别计入相应课程的总评成绩;实习、课程设计安排时间在一周或一周以上的单独考核评定成绩,时间不足一周的其考核成绩计入相应课程的总评成绩。
第八十三条 考试课程一律采用百分制记分;单独设课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一律采用五级制记分。考查课程可采用百分制记分,也可采用五级制记分。五级制记分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第八十四条 绩点、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绩点与成绩的关系如下表:
等 级 成 百分制 绩 五级制 绩 点 A 100-90 优 4.0 3.5 B﹢ 89-85 良 3.0 2.5 B 84-80 C﹢ 79-75 C 74-70 D﹢ 69-65 D 64-60 E 60分以下 不及格 0 中 2.0 及 格 1.5 1.0 某门课程的学分绩点=学分×绩点
∑学分绩点
某学生一学期(或一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
∑学分
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准确至小数点后1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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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学分绩点可作为学生申请提前完成修业年限、评定奖学金、推荐就业的重要指标。
第八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对学生考试(考查)资格进行审核,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任课教师有权取消其期末考试(考查)资格:
l.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 2.欠交作业次数达到该门课程作业总数三分之一。
取消期末考试(查)资格的学生、缺考学生,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第八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将学生考试(考查)成绩,于考试(考查)结束后三天内,按学生专业、班级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提交,同时打印“学生成绩报告单”并签字认可。“学生成绩报告单”(一式二份)由任课教师报教研室主任签字后,连同学生成绩登记表及有效试卷一起交学生所在系秘书。逾期不交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十七条 学生成绩上报后,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更改,否则按相关规定处理。不允许学生直接查阅试卷和评分情况,因特殊原因或学生确有重大疑问者,可向本系提出书面申请,由系主任负责处理。处理中如需改动成绩,应书面报告教务处,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改动,并将改动后的成绩报教务科。
第八十八条 课程质量分析是考核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内容之一。每学期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对所担任课程的教学情况认真进行总结,写出课程质量分析报告。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开课系别、专业、课程名称、课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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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执行教学大纲、教学进度情况,对所选用教材的评价;
3.学生学习本课程积极性、出勤率、课堂秩序、完成作业情况、对本课程掌握的程度;
4.试卷分析、期末考试试题分析及考试结果分析;
5.试卷分析报告,对本课程总的评价,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五章 教学纪律与教学考核
一、教学纪律
第八十九条 为了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进行,必须严肃教学纪律。各学期教学执行计划必须严格按培养方案执行。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专业教研室提出调整意见,经系主任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后方能执行。
第九十条 课表的编制以教学执行计划和校历为依据,一经确定教师不得随意更改以维护课表的严肃性。
第九十一条 教师授课必须按规定时间上、下课,不得无故迟到和提前下课,不得使用任何通讯工具。不得随意调课、停课或自行找人代课。教师因公外出或因故不能上课时,应提前3天与系教学秘书联系,由教研室主任做好调课或代课的安排,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九十二条 由国务院规定的节假日及经学校批准的活动占用的上课时间,原则上不再补上。其他未经学校批准的活动,一律不得占用上课时间。节假日停课、调课按学校统一安排执行。
第九十三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与教学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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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表基本吻合的进度进行教学,不能随意增减课时和更改教学内容。在保证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以阐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也可以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但不应讲述与课程无关的内容。
二、教学检查
第九十四条 教学检查的目的在于全面、深入地了解教学情况,监督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执行情况,组织教学过程的正确顺利实施,及时发现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不断把教学工作推向前进。
第九十五条 教师的教学工作必须纳入教学检查范围。教学检查可分为经常性教学检查、定期教学检查和专项教学检查。各系、教研室要建立经常性教学检查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如随堂听课,查阅教案、教学进度表、教学日志、学生作业、成绩记载、听课笔记及问卷调查等,及时发现问题,加强检查督促,改进教学工作。
第九十六条 定期教学检查分为期初教学检查、期中教学检查和期末教学检查。
1.期初教学检查安排在开学上课第一周,主要检查开学上课情况,如学生到校注册上课、教师到课、教材到位、课表执行、补考准备工作、教学秩序是否正常等。
2.期中教学检查是定期教学检查的重点,安排在第十周前后,时间一般一至二周。期中教学检查由学校教务处统一安排,在各系(部、中心)自查的基础上,组织重点检查或抽查。各系(部、中心)应按教务处的总体布置和学校各学期教学工作的重点及本系(部、中心)教学情况,决定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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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和重点。检查的方式除常规教学检查外,还可以召开学生座谈会、教师座谈会等。同时要组织教学检查情况反馈,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
3.期末教学检查,主要围绕期末复习考试工作进行,对命题水平、评分标准、考试成绩等方面进行检查和总结。
第九十七条 为了有重点地总结、研究问题,加强教学的某个薄弱环节,总结推广教学经验,推动整个教学工作,可以集中时间和精力进行专题教学检查。专题教学检查可由学校组织,也可以是各系(部、中心)自定专题进行检查。要根据具体情况,在抓好面上工作的同时,有重点、有计划、逐项把教学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工作抓好。
第九十八条 听课与评教应作为教学检查的重要内容,各系(部、中心)应建立和落实听课制度。由系(部、中心)主管教学的领导组织聘请有经验教师组成听课小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随机抽查听课。对于新教师的课程和学生意见较大的课程要专门进行听课,提出教学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同时通过听课,组织观摩优秀课程的教学,推广先进经验。
第九十九条 学生评教也是教学检查的重要方面。要组织学生对教师进行教学质量及效果测评,组织学生代表召开小型座谈会或进行问卷调查,了解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向任课教师反馈教学意见和提出建议。每学期考试结束后,组织学生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对教师进行匿名测评。
第一百条 教学检查结果应作为对教师进行教学考核与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教学考核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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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一条 教学工作考核评价是教学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通过考核评价,肯定成绩,激励先进,发现问题,找出差距,改进工作。
第一百零二条 教师教学工作考核是教师履职考核的主要内容,考核重点在教学工作量、教学态度、教学水平、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创新活动等方面,要特别重视教师的师德表现和工作实绩考核。
第一百零三条 教师的教学考核与评价工作由各系(部、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各系(部、中心)必须建立和完善教学考核与评价制度。考核工作由系(部、中心)主管教学的领导负责,考核方式为教师自评,教研室初评,系(部、中心)领导审定,考核结果报教务处,归入教师业务档案。
第一百零四条 教师教学工作考核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每学期进行一次。考核及教学评价结果将作为任课教师职称、职务晋升、岗位津贴的评定依据。
第六章 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
第一百零五条 开展教学研究,不断改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是提高教师水平和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所有教师均应结合所任课程开展教学研究。各教研室的教研活动要有计划地进行,确保每月二次以上,每次教研活动应有记载。
第一百零六条 教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学习教育理论和教改文献,组织集体备课,进行教材分析,研究教改方案,开展学术活动,交流教学经验,探讨教书育人的途径,组织试讲、互相听课和观摩教学等,同时要积极撰写教学研究论文和进行教学经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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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七条 教师教学研究的目的应放在提高课程教学质量上,重点包括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方面的研究和改革。所有教师均应按规定参加系(部、中心)、教研室组织的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的的各种教学研究活动。
第一百零八条 教师要加强教学法研究,努力提高教学水平;要注重研究讲课艺术,避免照本宣科;要注重课程组织方式的选择,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并加强师生互动;要注重授课内容的系统性,突出重点难点;要合理使用多媒体技术和板书,并在教学实践中不断修改和完善。
第一百零九条 各系(部、中心)应结合学科发展和教育部质量工程的内容和要求,制定本系(部、中心)教学改革计划和实施方案,要针对青年教师制定培训计划,以各种方式指导青年教师尽快适应教学工作。每学年组织一次全系(部、中心)的教学经验交流会,总结教研成果。
第七章 教师的奖励与处分
一、奖 励
第一百一十条 凡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教书育人,治学严谨,教学认真,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良好,教学工作量饱满,严格执行教学基本规范,在教学及教学管理或在教风和学风建设方面成绩显著的教师,学校将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一百一十一条 教学工作的奖励表彰设置不同奖项,主要针对教师在教书育人、教学建设、教学管理、教学研究、教学改革以及学生创新能力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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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竞赛等方面取得的优异成绩,并从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的相关奖项。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获得教学工作奖励和表彰的教师,在年终考核、酬金分配和职务、职称晋升等方面学校将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相关业绩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职称评定与职务聘任的优先条件。
二、处 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有关要求,以及因违反教学纪律,在教学、实验、实习、考试等过程中酿成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视事故的情节和性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认定和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调离教学工作岗位。责任的认定及处理按《昆明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凡教学达不到基本要求,经教学检查、教学质量测评、学生与同行教师反映教学效果极差的任课教师,应责令其改进。经二次以上检查、测评均属效果极差的,必须限期改进提高,逾期不改进者应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第一百一十五条 凡按《昆明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受到处理的教师,Ⅰ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当年履职考核只能定为“不称职”;Ⅱ级、Ⅲ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当年履职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不得推荐参加当年优秀教师或先进个人评选;履职期间受到Ⅱ级及其以上教学事故处理的,第一次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实施“一票否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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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教师的业绩考核、评价、奖励、处分等均记入其本人的业务档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制度共八章及三个附件,适用于昆明学院本、专科全体专任教师。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制度经院长办公会议2008年10月14日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九条 自本制度实施之日起,原有相关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昆明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2.昆明学院教师调课管理规定 3.昆明学院监考人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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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昆明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严肃教学工作纪律,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促进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及时处理教学事故,根据《昆明学院教师教学管理制度(试行)》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定义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及其他与教学工作有关的工作人员或相关部门,由于在教学、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等各个环节出现过错和失误,导致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二、教学事故的分类和级别
昆明学院教学事故根据教学与管理的不同环节分为四类:A.课堂教学类(含实践教学);B.考试与成绩管理类;C.教学管理类;D.教学保障类。
根据对正常教学产生的影响及后果不同,分为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对正常教学秩序影响轻微的,视为教学差错;严重影响或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的,视为教学事故,并根据其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三个级别:Ⅰ级:重大教学事故;Ⅱ级:较大教学事故;Ⅲ级:一般教学事故。
各类各级别教学事故事实见《昆明学院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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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学事故的认定
(一)教学事故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对已发生的教学事故向教务处和相关部门报告或举报后,教务处和相关部门应及时告知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联系、督促教学事故责任人如实填写《昆明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表》。
(二)事故认定处理表中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领导对本部门教学事故故意隐瞒者,教学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教学事故拖延不报者,应列为责任人。
(三)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应迅速调查取证,查实情况后,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填写事故认定处理表,并附事故责任人的相关证明材料。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须依据本规定对事故级别和责任人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在接到《昆明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表》5个工作日内,把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逐级上报。
(四)Ⅲ级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核定,Ⅱ级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由主管教学副院长核定,Ⅰ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由院长核定,必要时报院长办公会认定并作出处理决定。
四、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教学差错的处理
凡认定为教学差错的,由责任人所在部门在本部门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且加强教育、督促、检查。
(二)Ⅰ、Ⅱ、Ⅲ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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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一经认定,通报全校,并按事故级别给予以下处分:
1.Ⅰ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通报批评,同时扣发事故当月及下个月的全部课时津贴或岗位津贴。同一人员一学期内造成两次Ⅰ级教学事故的,应调离相关岗位直至解除聘用合同。
2.Ⅱ级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通报批评,同时扣发事故当月的全部课时津贴或岗位津贴。同一人员一学期内造成两次Ⅱ级教学事故,等同于一次Ⅰ级教学事故处理。
3.Ⅲ级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通报批评,同时扣发事故当月50%的课时津贴或岗位津贴。同一人员一学期内造成两次Ⅲ级教学事故的,等同于一次Ⅱ级教学事故处理。
4. 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领导应负连带责任,同时扣发事故当月岗位津贴的20%(Ⅰ、Ⅱ、Ⅲ级教学事故相同)。
5.事故责任人事故当月课时津贴高于本学年度全校教师平均月课时津贴的,扣发金额原则上以本学年度全校教师平均月课时津贴为上限。
(三)凡Ⅰ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当年履职考核只能定为“不称职”;Ⅱ级、Ⅲ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当年履职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不得推荐参加当年优秀教师或先进个人评选。
(四)凡履职期间受到Ⅱ级及其以上教学事故处理的责任人,第一次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实施“一票否决制”。
(五)教学事故的处分决定归入事故责任人的业务档案,作为学校对教职工考核、评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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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学事故的申诉与仲裁
昆明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受理有关人员的申诉,对已认定和处理但有异议的教学事故进行仲裁。常设机构在教务处。
六、其它说明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本、专科教学及教学管理,实施对象包括各校区、系、部、中心等教学和管理人员,各教学管理部门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二)本办法未列举的教学事故事实,参考本办法认定。 (三)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1.昆明学院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一览表
2.昆明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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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学院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一览表
A.课堂教学类(含实践教学)
代码 A 1 A 2 A 3 A 4 A 5 A 6 A 7 A 8 A 9 A 10 A 11 A 12 A 13 A 14 A 15 A 16 事 故 事 实 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和民族分裂的言论及封建迷信等,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的影响。 直至开学,教学部门仍未安排落实教学任务,造成一个班(及其以上)学生无法上课。 开学三周内,任课教师未制定出本学期教学进度表或填写不认真、不完整、不负责任以旧代新;教学部门、教研室负责人不认真审核或未签名。 未经批准,教师擅自删减或未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4或以上。 教师不按教学大纲和计划进行教学,不认真备课,上课时无教案、讲稿,致使教学出现明显失误,或教学内容严重偏离教学目标要求。 未经教务处批准,教学部门或教师擅自停课、缺课。 未经教务处批准,教学部门或教师擅自调课 非因不可抗原因,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1)3-10分钟; (2)11-20分钟; (3)21分钟及以上。 对学生进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言语,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 整个学期,未布置学生作业或不批改学生作业。 请假获准的教师,未按时补足请假课时数。 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导致学生毕业设计(或论文)出现失误。 未按学校或专业要求完成实验课程、教学实习、专业考察等实践教学的准备工作。 实践环节指导教师未按时到实习场所对学生进行指导,造成不良影响。 上课时不关闭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接听手机,影响教学秩序。 遗失教学班学生作业5份及以上。 因工作失职,造成公共财产损失: (1)3,000元以内; (2)3,001-5,000元; (3)5,001元及以上。 其它经主管副院长、院长、院长办公会核定的教学事故。 级别 Ⅰ Ⅰ Ⅲ Ⅱ/Ⅰ Ⅲ/Ⅱ Ⅰ Ⅲ/Ⅱ Ⅲ Ⅱ Ⅰ Ⅱ/Ⅰ Ⅲ/Ⅱ Ⅱ Ⅲ/Ⅱ Ⅲ Ⅱ/Ⅰ Ⅲ Ⅲ Ⅲ Ⅱ Ⅰ Ⅲ/Ⅱ/Ⅰ A 17 A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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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学院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一览表
B.考试与成绩管理类
代码 B 1 B 2 B 3 事 故 事 实 考试命题内容和份量不符合教学大纲基本要求。 命题教师不按时上交试卷,造成不能及时印制,影响考试。 相关人员考前泄露试题(包括在教学、印制、交接、保管过程中泄密): (1)工作失误泄密; (2)故意泄密。 试题内容错误: (1)占试卷总分的10%以内; (2)占试卷总分的11%—19%; (3)占试卷总分的20%及其以上或严重出错造成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试卷准备出错致使考试推迟或无法进行。 监考教师不履行监考职责: (1)在监考过程中,接听电话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2)在监考过程中发现违纪或作弊不制止或不向总监考报告; (3)放任学生作弊,或以其它方式暗示、鼓励学生作弊。 非因不可抗原因,监考教师擅自请人代监考或缺席。 考试开始后,监考教师迟到、早退、擅自离开监考岗位: (1)5分钟及以内; (2)6-10分钟; (3)11分钟及以上。 监考教师错收、错装试卷。 遗失学生有效试卷: (1)任课教师提交考试成绩后遗失学生有效试卷; (2)任课教师尚未提交考试成绩遗失学生有效试卷,或监考教师遗失学生有效试卷。 成绩评定中随意提高或者压低学生考试成绩: (1)1-4份; (2)5-9份; (3)10份及以上。 因工作失误,任课教师错报或漏报考试成绩。 教学管理部门丢失学生成绩报告单: (1)一个班以内; (2)一个班以上。 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或教学秘书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送成绩。 指导教师对学生设计(或论文)成绩评定出现较大偏差。 其它经主管副院长、院长、院长办公会核定的教学事故。 30
级别 Ⅲ Ⅲ/Ⅱ Ⅱ Ⅰ Ⅲ Ⅱ Ⅰ Ⅱ/Ⅰ Ⅲ Ⅱ Ⅰ Ⅱ∕Ⅰ Ⅲ Ⅱ Ⅰ Ⅲ Ⅲ Ⅱ Ⅲ Ⅱ Ⅰ Ⅲ/Ⅱ Ⅱ Ⅰ B 4 B 5 B 6 B 7 B 8 B 9 B 10 B 11 B 12 B 13 B 14 B 15 B 16
Ⅲ Ⅲ/Ⅱ Ⅲ/Ⅱ/Ⅰ 昆明学院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一览表
C.教学管理类
代码 C 1 C 2 C 3 C 4 C 5 C 6 C 7 事 故 事 实 未经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更改培养方案(或教学执行计划)。 全校性活动的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造成执行混乱,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因管理人员工作失误及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 (1)接报后15分钟内未予解决; (2)致使课程或考试改期。 因工作失职,致使教学管理基本数据、教学档案等丢失,造成重大损失。 因排课或调课失误,造成无教师到课致使学生空等或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因工作失误,错报或漏报学生考勤或处理不及时,影响学籍管理的有关工作。 审查不认真,漏发或错发学生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1)漏发; (2)错发。 出具与事实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1)过失; (2)故意。 教学部门安排专业实习、考察等实践教学活动未按要求提前报教务处、未通知相关教师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因教材订购工作失误,错订、漏订导致缺供教材,按教材种类计: (1)开学二周仍缺供10%以内; (2)开学第二周仍缺供11%—19%; (3)开学第二周仍缺供20%以上。 因工作失误,错误发放教材: (1)1-5种; (2)6种及以上; 按计划应编写完成的自编教材(教程、讲义、实验指导书等),在开课前未完成编制工作,影响正常教学工作。 因工作失误,一学期造成霉烂、缺损、遗失教材价值: (1)3,000元以内; (2)3,001-5,000元; (3)5,001元以上。 其它经主管副院长、院长、院长办公会核定的教学事故。 31
级别 Ⅰ Ⅱ/Ⅰ Ⅱ Ⅰ Ⅱ/Ⅰ Ⅲ/Ⅱ Ⅲ Ⅱ Ⅰ Ⅱ Ⅰ Ⅲ Ⅲ Ⅱ Ⅰ Ⅲ Ⅱ Ⅲ/Ⅱ Ⅲ Ⅱ Ⅰ Ⅲ/Ⅱ/Ⅰ C 8 C 9 C 10 C 11 C 12 C 13 C 14
昆明学院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一览表
D.教学保障类
代码 事 故 事 实 非因不可抗原因,教室、实验室设备损坏: (1)5日内不报修或报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处理,致使损害加重或对正常教学造成较大影响; (2)10日内不报修或报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处理,致使损害加重或对正常教学造成严重影响。 未按教学计划备齐实验用品,致使该实验课未完成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4或以上。 教学或管理相关人员离开多媒体教室或实验室后,未关好水、电、门、窗等,造成财产损失: (1)3,000元以内; (2)3,001-5,000元; (3)5,001元以上。 休息时间或节假日内,因工作失职,致使教学设备、办公设备被盗造成财产损失: (1)3,000元以内; (2)3,001-5,000元; (3)5,001元以上。 非因不可抗原因造成交通车迟到,致使教师上课迟到: (1)3-10分钟; (2)11-20分钟; (3)21分钟及以上。 因校内管理人员工作失误造成停电、停水、中断上课,实验等。 未经教务处同意,占用教学场所,影响正常教学。 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打开教室、实验室、教学场馆的门,延误教学: (1)5分钟及以内; (2)6分钟以上。 上课时间内,因后勤保障部门管理失误造成电铃、广播、施工、割草等音源干扰正常教学秩序。上课时间内,非教学安排而擅自组织或同意学生在教学楼内唱歌、娱乐、播放音乐等,干扰正常教学。 教室、实验室及教学场馆课前未做必要的准备和维护,影响教学。 其它经主管副院长、院长、院长办公会核定的教学事故。 级别 D 1 Ⅱ Ⅰ D 2 Ⅱ/Ⅰ Ⅲ Ⅱ Ⅰ Ⅲ Ⅱ Ⅰ Ⅲ Ⅱ Ⅰ Ⅱ Ⅱ Ⅲ Ⅱ D 3 D 4 D 5 D 6 D 7 D 8 D 9 Ⅲ D 10 D 11
Ⅲ Ⅲ/Ⅱ/Ⅰ 32
昆明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
事故责任人 所在部门 事故发生时间 所属学年、学期 事故类别 类别代码 事故事实 及相关说明 事故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事故责任人 所在部门 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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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意见 教务处处长(签字): 年 月 日 副院长(签字): 年 月 日 院长(签字): 年 月 日 院长(签字): 年 月 日 主管教学 副院长意见 院长意见 院长办公会 意见 注: 本表一式一份,请用A4纸双面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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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昆明学院教师调课管理规定
为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各学期教学执行计划的顺利完成,根据《昆明学院教师教学管理制度(试行)》制定本规定。
调课是指不能按课表安排的时间、地点、教师进行教学活动的课堂教学及实践教学调整,包括暂时性调整和全学期调整。
一、调课的基本原则及要求
(一)正常的教学活动由教务处统一调度,各学期教学执行计划、课程表一经确定,未经教务处批准一律不得变动。
(二)任何课程调整都必须经教务处书面审核批准后方能生效。各教学部门不得擅自调课;各教学部门之间不得擅自互相通知调课;教师之间不得私自互相调课或代课。
(三)每学期开学两周内不予调课。
二、调课的原因及理由
(一)经学校批准的教师进修、深造。 (二)因公出差、出国、办理公务等。
(三)教师必须参加的集体活动、重要会议或其他工作。 (四)报请批准的病假、婚假、产假、丧假或其他休假。 (五)任课教师工作调动。 (六)其他必须调课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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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课的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任课教师填写《昆明学院教师调课申请审批表》,并带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如因突发事件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其他教师或教学秘书代为办理。
(二)调课8学时及以内,由开课部门主管教学领导审核,报教务处教务科审批。
(三)调课9学时及以上,由开课部门主管教学领导审核,报教务处处长审批。
(四)特殊情况经各级教学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学校主管副院长审批。
四、其它事项
(一)教师如无特殊原因,均应提前两天以上办妥调课手续,并通知学生。
(二)教师按调课安排上课后,由教学秘书办理登记手续。 (三)任何人或部门不得占用学生的课内学习时间,不允许干扰教师的正常上课。教师或相关教学部门未经批准擅自调课或请人代课,一经查实,按《昆明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附:昆明学院教师调课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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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学院教师调课申请审批表
学年 学期
申请人 课程名称 授课专业班级 原排课 日期、星期、节次 教室 教师 日期、星期、节次 调整后 教室 教师 所属部门 开课部门 调课学时数 调课原因 开课部门 审批意见 教务处 审批意见 主管副院长 审批意见 注:本表每门课程一式三份,教务处、开课部门、申请人所在部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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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昆明学院监考人员职责
为严肃考纪考风,体现真实、严格、公正原则,培养学生严谨的求学态度和优良的学风,根据《昆明学院教师教学管理制度》制定本职责。
一、监考人员必须提前20分钟到教务处签到,领取试卷和答题纸,考前10分钟到达考场。
二、考试开始前做好以下工作:
(一)清理考场:要求并监督考生把文具以外的所有物品放到指定位置。 (二)整顿秩序:要求考生按指定座位就座。
(三)核实身份:根据考生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学生证、身份证)核对考生个人信息及相貌,同时请考生在名单相应位置签名。对不能出示证件者,或相貌身份不符者,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四)宣布考试纪律:宣读考场规则,提示考试注意事项。
(五)发放试卷:开考前5分钟当众启封试卷袋,清点试卷份数,核对考试科目名称、考试专业等,无误后开始分发试卷。草稿纸统一发放,禁止自行带入。
三、考试开始后做好以下工作: (一)清点核实考生人数。
(二)检查考生试卷上填写的个人信息(姓名、学号等)是否与考生名单或学生证相符。
(三)发现违纪(或作弊)行为应及时提出警告,对不听劝阻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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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终止其考试,收回试卷,留取证据,将其带离考场交教务处,同时由监考人员填写《昆明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处分审批表》。
四、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须认真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清点并核对有效试卷;草稿纸一律回收,将其与试卷一并交教务处。
五、监考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严格执行考试时间;监考过程中不得随意离开考场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不得对试题作任何解释,不得以任何理由缩短或延长考试时间。
六、监考人员应热情为考生服务,处理好考场意外事件。
七、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昆明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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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对教学质量有效监控,完善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作为教学督导组开展工作的具体规范,也适用于与此项工作相关的各教学单位和教学管理部门。
第二章 教学督导成员组成、聘任
第三条 教学督导成员原则上由学院从事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近3年离退休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适当聘请校外专家。
(一)教学督导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
(二)教学督导员由各教学单位推荐1~2名,上报学院审定,颁发聘书;
(三)教学督导员实行两年一届,按届聘任,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聘连任;因病或其他原因辞聘,经学院同意后解聘,同时增补新成员。
第四条 教学督导员聘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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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熟悉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二)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关心学院发展, 有较高的教学科研水平、教学能力和丰富的课堂教学实践经验,尤其是教学评价方面具有较强的指导能力;
(三)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廉明、作风正派、师德高尚; (四)身体健康,能完成正常教学督导工作。
第三章 教学督导组工作职责、任务
第五条 教学督导组是学院对教学质量、教学管理、教学秩序和教学状态等环节实施督导和提供咨询的机构,依据《昆明学院教师教学管理制度》和《昆明学院学生学习管理制度》等教学管理制度,在教务处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参加学校有关教学会议、各系教研活动,提出教学改革建议;对各教学部门的教学规范和教师的教学质量、教学手段、教学效果进行督促、检查、评价;对有关教师的教学表现提出评价意见;总结推广教学先进经验、成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制定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并进行总结; (二)组织对学院教学质量、教学管理、教学秩序、教学状态和教学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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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督、检查学院各教学单位教学计划和教学规范执行情况,参与专业调整、设置,教学计划修订;
(四)组织教学督导员听课、评课;参与教师教学质量检查评比和教学竞赛评审;
(五)召集教师和学生座谈会,专题调研各教学单位和教师教学工作情况。对教学成绩显著或存在严重问题的教师,向教务处提出表彰奖励或批评整改建议;
(六)原则上每月(寒暑假除外)召开一次教学督导工作例会,并以会议或书面形式向学院和相关教学单位反馈教学督导情况及建议;
(七)每学期末召开一次教学督导工作总结会,请学院领导,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分管教学的领导及全体教学督导员参加,通报情况,总结经验,部署新学期的教学督导工作;
(八)每个学年结束,向学院领导专题汇报教学督导工作,研究相关问题;
(九)完成学院交办的工作。
第四章 教学督导员工作职责、任务
第六条 认真履行教学督导工作职责,积极参加教学督导活动, 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具体职责和任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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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真学习高等教育理论和国家的各项教育方针政策,不断提高自己的教育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参与学院有关教育教学会议及系上的教研活动;
(三)督导教师教学工作,听课后及时向授课教师反馈信息并填写听课记录存档;对教师(含外聘)的课堂讲授、执行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使用教材、教案和实验准备、作业批改、考试命题、评分等教学环节进行检查评价,综合分析,提出建议,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及个人,每月听课不少于4节;
(四)开展教学相关环节专题调研,每学期至少提交一份相关调研报告,为学院提高教学质量建言献策;
(五)对教学突发事件及时反映并参与对教师和学生必要的教育、疏导、沟通和解释工作。
第五章 相关部门职责、任务
第七条 教学督导是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教学单位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各相关部门要主动支持教学督导员开展教学督导工作。学期初,分管教学领导向本系的教学督导员介绍本学期教学工作计划;学期中、邀请其参加期中教学检查;学期末,邀请其交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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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科配合教学督导组为教学督导员顺利开展工作做好相关协调、支持、保障工作。
第六章 教学督导员权益、待遇
第九条 教学督导员权益
(一)有权参加各系教研室组织的教学活动;
(二)有权深入课堂和实验室、考场等教学一线检查指导教学工作,并直接向有关教学单位、教务处和学院领导反映有关问题;
(三)有权调阅教师的教学大纲、使用教材、教案、作业批改、考试命题、评分及学生作业和实验实习报告、毕业论文等有关材料;
(四)有权制止违反教学规范的行为和做法。 第十条 教学督导员待遇
(一)教学督导员在聘用期间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教学督导定额工作,学院统一发给津贴;
(二)教学督导员到各校区、系、校外实验实训基地开展工作发生差旅费均按学院有关规定报销;
(三)学院有关部门、各教学单位和教师对教学督导员应充分尊重,对其工作应给予大力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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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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