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1、出租房屋位于金乡县中心街东路老面粉厂小区,二号楼五单元四楼西户,面积112平方米,车库25平方米。
2、承租期限为一年,乙方需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租金九千元(9000元),甲方自20107月7日起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2011年7月6日(阳历)收回。
3、乙方租用房屋为自己居住,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不得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做损害公共利益的事,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不退还租房所有款。
4、从乙方租住起,房屋及屋内所有物品由乙方管理,如有损坏,由乙方照现在物品的价格赔偿。(包括两个格力空调、电热水器、门窗、窗帘、电卡、洗手间物品、墙壁等)
5、乙方在租住期间物业费、水费、电费、有线费等因乙方生活需要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负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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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交付房屋时,应结清所有费用,不得拖欠。
6、如乙方逾期或违约,不搬迁,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甲方由此所受损失及费用由乙方负责赔偿。
7、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作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作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各一份。
附加:
甲方: 乙方:
201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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