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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筑砂浆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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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筑砂浆拌制

在砖混结构主体工程施工中,常用的建筑砌筑砂浆种类有水泥砂浆、水泥混合砂浆。砌筑砂浆适用于砖、石、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砌体工程。现场拌制砌筑砂浆应遵循的规范规程:

(1)《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924—2014);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 (3)《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11); (4)《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15—2011); (5)《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 98—2010)。 7.1 砌筑砂浆拌制工艺 7.1.1 准备工作

1.技术准备

(1)熟悉图纸,核对砌筑砂浆的种类、强度等级、使用部位。

(2)委托有资质的试验部门对砂浆进行试配试验,并出具砂浆配合比报告。 (3)施工前应向操作者进行书面技术交底。 2.材料准备

(1)水泥。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

1)检验批应按同一生产厂家、同品种、同等级、同批号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水泥不超过200 t为一批,散装水泥不超过500 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2)当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时,应重新复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3)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2)砂。宜用中砂,过5 mm孔径筛子,并不应含有杂物。砂含泥量,对强度等级等于和高于M5的砂浆,不应超过5%。

(3)掺合料。石灰膏熟化时不得少于7 d。

1)石灰膏:生石灰熟化成石灰膏时,应用孔径不大于3 mm×3 mm的网过滤,熟化时间不得少于7 d;磨细生石灰粉的熟化时间不得少于2 d。沉淀池中储存的石灰膏,应采取防止干燥、冻结和污染的措施。严禁使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2)电石膏:检验电石膏时加热至70℃并保持20 min,没有乙炔气味后,方可使用。

3)消石灰粉不得直接用于砌筑砂浆中。

(4)按计划组织原材料进场,并及时取样进行原材料的复试工作。 3.施工机具准备

(1)施工机械。如砂浆搅拌机、垂直运输机械等。 (2)工具用具。如手推车、铁锨等。

(3)检测设备。如台称、磅秤、砂浆稠度仪、砂浆试模等。 4.作业条件准备 (1)确认砂浆配合比。

(2)砂浆搅拌机就位并对砂浆强度等级、配合比、搅拌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挂牌标识。

(3)采用人工搅拌时,需铺设硬地坪C10以上混凝土地坪、钢板或设搅拌槽。

7.1.2 砌筑砂浆拌制工艺流程

砌筑砂浆拌制工艺流程,如图7-1所示。

图7-1 砌筑砂浆拌制工艺流程

7.1.3 砌筑砂浆拌制操作要求

1.搅拌要求

(1)水泥混合砂浆。

1)机械搅拌。将称量好的砂、石灰膏投入搅拌机加适量水搅拌30 s后,加入水泥和其余用水继续搅拌,搅拌时间不少于2 min。

2)人工搅拌。零星砂浆搅拌时可使用人工搅拌,先将称量好的砂摊在拌灰坪上,再加入称量好的水泥搅拌均匀,同时将石灰膏加水拌成稀浆,再混合搅拌至均匀。

(2)水泥砂浆。

1)机械搅拌。将称量好的砂、水泥投入搅拌机干拌30 s后加水,自加水时计时,搅拌时间不少于2 min。

2)人工搅拌。零星砂浆搅拌时可使用人工搅拌,先将称量好的砂摊在拌灰坪上,再加入称量好的水泥,搅拌均匀,然后加水搅拌均匀后使用。

2.技术要求

(1)砌筑砂浆应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当砌筑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化或设计强度等级变更时,应重新进行配合比试配,并出具新的配合比报告单。

(2)施工中当采用水泥砂浆代替水泥混合砂浆时,应重新确定砌筑砂浆配合比。

(3)试配时砌筑砂浆的分层度、试配抗压强度、稠度必须同时满足要求。石灰膏、电石膏的用量,应按稠度为(120±5)mm时计量。

3.计量要求

(1)砂浆现场搅拌时,应严格按配合比对其原材料进行重量计量。水泥及各种外加剂配料的允许偏差为±2%。砂、粉煤灰、石灰膏等配料的允许偏差为±5%。

(2)计量器具应经相关单位校验,并在其校准有效期内,保证其精度符合要求。

4.留置试块

(1)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250 m3砌体的各类、各强度等级的普通砌筑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抽检一次,每次至少应制作一组试块。验收批的预拌砂浆、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抽检可为3组。

(2)砂浆取样应在砂浆搅拌机出料口或在湿拌砂浆的储存容器出料口随机取样制作砂浆试块。砂浆试块制作后应在(20±5)℃温度环境下停置一昼夜,然后对试件进行编号并拆模。试件拆模后,试块标养28 d后作强度试验。预拌砂浆中的湿拌砂浆稠度应在进场时取样检验。 7.2 砌筑砂浆质量验收标准

(1)水泥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进行检查,并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2007)的有关规定。

2)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复验结果使用。

3)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抽检数量:按同一生产厂家、同品种、同等级、同批号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水泥不超过200 t为一批,散装水泥不超过500 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2)砂浆用砂宜采用过筛中砂,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不应混有草根、树叶、树枝、塑料、煤块、炉渣等杂物。

2)砂中含泥量、泥块含量、石粉含量、云母、轻物质、有机物、硫化物、硫酸盐及氯盐含量(配筋砌体砌筑用砂)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2006)的有关规定。

3)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应经试配能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求。 (3)拌制水泥混合砂浆的粉煤灰、建筑生石灰、建筑生石灰粉及石灰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粉煤灰、建筑生石灰、建筑生石灰粉的品质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生石灰》(JC/T 479—2013)的有关规定。

2)建筑生石灰、建筑生石灰粉熟化为石灰膏,其熟化时间分别不得少于7 d和2 d;沉淀池中储存的石灰膏,应防止干燥、冻结和污染,严禁使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建筑生石灰粉、消石灰粉不得代替石灰膏配制水泥石灰砂浆。

3)石灰膏的用量,应按稠度(120±5)mm计量,现场施工中石灰膏不同稠度的换算系数,可按表7-1确定。

表7-1 石灰膏不同稠度的换算系数

(4)拌制砂浆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2006)的有关规定。

(5)砌筑砂浆应进行配合比设计。当砌筑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砌筑砂浆的稠度宜按表7-2的规定采用。

表7-2 砌筑砂浆的稠度

(6)施工中不应采用强度等级小于M5水泥砂浆替代同强度等级水泥混合砂浆,如需替代,应将水泥砂浆提高一个强度等级。

(7)在砂浆中掺入的砌筑砂浆增塑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防水剂等砂浆外加剂,其品种和用量应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和试配确定。所用外加剂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砌筑砂浆增塑剂》(JG/T 164—2004)、《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2008)、《砂浆、混凝土防水剂》(JC 474—2008)的质量要求。

(8)配制砌筑砂浆时,各组分材料应采用质量计量,水泥及各种外加剂配料的允许偏差为±2%;砂、粉煤灰、石灰膏等配料的允许偏差为±5%。

(9)砌筑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搅拌时间自投料完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得少于120 s。

2)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用外加剂的砂浆不得少于180 s。

3)掺增塑剂的砂浆,其搅拌方式、搅拌时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砌筑砂浆增塑剂》(JG/T 164—2004)的有关规定。

4)干混砂浆及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宜按掺用外加剂的砂浆确定搅拌时间或按产品说明书采用。

(10)现场拌制的砂浆应随拌随用,拌制的砂浆应3 h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时,应在2 h内使用完毕。预拌砂浆及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砌筑砂浆的使用时间应按照厂方提供的说明书确定。

(11)砌体结构工程使用的湿拌砂浆,除直接使用外必须储存在不吸水的专用容器内,并根据气候条件采取遮阳、保温、防雨雪等措施,砂浆在储存过程中严禁随意加水。

(12)砌筑砂浆试块强度验收时其强度合格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强度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1.1倍。 2)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85%。

注:①砌筑砂浆的验收批,同一类型、强度等级的砂浆试块应不少于3组;同一验收批砂浆只有一组或二组试块时,每组试块抗压强度的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1.1倍;对于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及以上的房屋,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的数量不得少于3组。

②砂浆强度应以标准养护,28 d龄期的试块抗压强度为准。 ③制作砂浆试块的砂浆稠度应与配合比设计一致。

抽检数量: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250 m3砌体的各类、各强度等级的普通砌筑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抽检一次。验收批的预拌砂浆、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抽检可为3组。

检验方法:在砂浆搅拌机出料口或在湿拌砂浆的储存容器出料口随机取样制作砂浆试块(现场拌制的砂浆,同盘砂浆只应制作一组试块),试块标养28 d后作强度试验。预拌砂浆中的湿拌砂浆稠度应在进场时取样检验。

(13)当施工中或验收时出现下列情况,可采用现场检验方法对砂浆或砌体强度进行实体检测,并判定其强度:

1)砂浆试块缺乏代表性或试块数量不足。

2)对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有怀疑或有争议。 3)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 4)发生工程事故,需要进一步分析事故原因。 7.3 砌筑砂浆拌制质量记录

砌筑砂浆拌制应形成以下质量记录: (1)表C2-4 技术交底记录; (2)表C1-5 施工日志; (3)表C3-4-2 水泥检测报告; (4)表C3-4-3 砂子检测报告; (5)表C4-14 砂浆配合比通知单;

(6)表C4-15 砂浆试块抗压强度检测试验报告; (7)表C4-13 砂浆强度评定表。

注:以上表式采用《河北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3(J)/T 145—2012]所规定的表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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