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服务好老客户,开发新客户,激励高级管理人人员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业绩提升,特制定高级业务经理工资及各项奖励规定。
第二条 高级业务经理薪酬由固定工资、年度绩效工资以及奖金、保险福利构成。
♦ 固定工资为岗位工资的30%,按月发放。
♦ 年度绩效工资=岗位工资×70%×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系数,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系数根据目标责任考核分数确定。具体如下: 若低于70分为0;高于100分为1;达到70分低于100分为实际分数除以100,小数点后两位。
♦ 年度绩效工资发放:月度预发岗位工资的20%,其余根据年度绩效考核具体情况进行发放。
如果当季度业绩未完成目标即当季度的70%,则本季度奖金停止发放,如果年度业绩目标完成,奖金可以补发未完成季度的奖金。 ♦ 年度目标责任书主要考核指标是合同额及收入指标,回款、费用控制、项目毛利率等指标参考考核。 ♦ 奖金包括超目标奖励、市场开发奖励。 ♦ 保险福利根据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第三条 目标确定和统计计算原则。
♦ 年度目标制定应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参考公司的历史业绩完
成情况,考虑外部环境变化因素,目标确定由业务部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一般要求比历史数据略有提升;其次,一般情况下合同额指标目标值不能低于收入目标值。
♦ 若项目已经经过审计,以审计额数值确定合同额;若未经过审计,以当年实际完成任务工作量计算合同额,剩余部分计入下一年度。 ♦ 收入核算原则是以当年实际回款统计计算。
♦ 若签订合同额与公司实际承担业务有较大差距,则根据公司承担业务比例对合同额指标进行调整,包括联合合同、实际工程量与合同有较大差距等情况。
第四条 高级业务经理岗位工资标准用随着业绩完成情况,实行浮动制,具体如下:
完成销售额 固定工资 计算发放 固定 a=业绩额/800万 固定 800万以内(含) 10K 800-1600万 10K*a 1600万以上 25K
第五条 市场开发奖励
♦ 适用范围:工程施工类适用于新开发客户项目或者老客户金额达到50万元新项目。奖励在市场开发过程中有突出贡献人员,包括信息提供者、项目主导人员和项目跟进人员,项目主导人员包括高级业务经理、业务拓展经理、公司高层,项目跟进人员包括高级业务经
理、业务拓展经理等。
♦ 奖励标准:设计类和资质外借类项目奖励收入10%;工程类项目合同额提成:合同额金额200万元以内部分,2%;金额2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1%;金额5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0.8%;金额2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0.5%;金额超过1亿元部分,0.2%。
♦ 年度目标责任书主要考核指标是合同额及收入指标,除此之外,还有回款、费用控制、项目毛利率等指标。万元部分,1%;金额5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0.8%;金额2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0.5%;金额超过1亿元部分,0.2%。
第六条 市场开发奖励分配按下表分配。[插图]说明:1.若有信息提供者,信息提供者占10%,减少项目主导人员的部分比例。2.业务按比例计入项目主导人员和项目跟进人员。3.具体分配方案由分管领导提出建议,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第七条 市场开发奖励发放
♦ 适用范围:公司对高级业务经理年度实际收入和合同额的超目标部分给予奖励。
♦ 奖励标准:业绩实际完成超过目标奖励标准为实际收入超目标部分提成1%和合同额超目标部分提成1%之和。毛利低于25%项目,收入和合同额以50%计;毛利低于15%项目,收入和合同额以30%计。 ♦ 奖励发放:年底核算年底一次发放。
第七条 市场开发奖励发放♦ 奖金发放:按项目核算,累积半年度发放。合同签订工程开工后发50%,工程完成经审计后发50%,若工
程量有较大减少,奖励金额做相应调整。第八条 超目标奖励♦ 适用范围:公司对高级业务经理年度实际收入和合同额的超目标部分给予奖励。♦ 奖励标准:业绩实际完成超过目标奖励标准为实际收入超目标部分提成1%和合同额超目标部分提成1%之和。毛利低于25%项目,收入和合同额以50%计;毛利低于15%项目,收入和合同额以30%计。♦ 奖励发放:年底核算年底一次发放。 第九条 费用说明
♦ 高级业务经理费用实行预算管理模式,由财务部进行管理控制。高级业务经理人员年度费用总额标准为收入的1.5%(含个人车辆燃油、过路过桥费,不含车辆维修、保险费用。车辆维修、保险费用由个人承担),新开发业务费用标准增加1%。费用支出超过标准后严格执行重大事项决策权限审批流程。
第十条 选择以下一种方式(所有业务用一个方式)。
♦ 方案一,老项目未收回款项不纳入2017年指标统计范围,按照原来制度规定计算应得提成工资,若费用支出未达标准,视同费用满额支出扣除个人负担费用部分,低于额度标准的费用支出可以转新年度;若费用支出超过标准,再扣除超额费用部分。若提成工资不足费用扣除,则将费用转新年度。
♦ 方案二,老项目未收回款项纳入2017年指标统计范围,不再执行原来提成及费用标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长批准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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