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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监测安全管理制度

来源:易榕旅网
基坑监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人员和物资的安全,保障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坑施工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基坑工程监测的工作人员,包括监测工程师、监测员及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 基坑监测安全管理制度是基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监测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内容。

第四条 本制度由基坑工程监测负责人牵头起草,经公司领导审定后正式实施,同时要进行适时的修订和完善。

第五条 基坑监测安全管理制度的宗旨是“安全第一、质量第一、责任至上、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第六条 基坑监测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落实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结合基坑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细化。

第七条 监测工作人员在执行基坑监测安全管理制度时,必须要做到认真、细致、严谨、主动,对工程质量和人员安全负起监测责任。

第八条 监测工作人员在执行监测工作时,必须遵守工程施工的相关规定,保护环境,遵守劳动纪律,确保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九条 监测工作人员在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任何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必须及时向监测负责人或建设单位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条 基坑监测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任务是明确每位监测工作人员在工程监测过程中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和安全要求,并规范相关工作程序和操作规程,确保基坑工程施工的安全和质量。

第二章 监测工程师管理

第十一条 监测负责人是基坑监测的主要负责人,对监测工程师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制定监测计划、检查监测数据、处理监测问题等工作。

第十二条 监测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工程监测经验,熟悉监测工程相关标准和规范,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责任心。

第十三条 监测负责人在工作过程中要积极主动,做到及时响应、主动协调、果断处置,确保监测工程的安全和质量可控。

第十四条 当监测负责人发现监测工程师存在工作不认真、敷衍塞责等问题时,应及时纠正并进行相应处理,不得包庇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监测负责人应当积极组织和安排监测工程师的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监测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 监测负责人要注重沟通协调,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监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基坑工程的动态情况,确保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监测负责人必须对监测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确保监测工作质量和效果。

第十八条 监测负责人在工作中遇到监测工程问题时,要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并提出解决方案,做到及时、准确、全面。

第十九条 监测负责人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不得违规操作、违规监测,确保监测工程的合法合规。

第二十条 监测负责人在工作中要注重团队合作,强化监测工程团队的凝聚力和信任度,提高监测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章 监测员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监测员是基坑监测的具体操作人员,主要负责监测数据的采集、分析和报告,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

第二十二条 监测员要严格按照监测计划和要求进行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完整和可靠。

第二十三条 监测员在监测工作中,要加强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保护好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四条 监测员要具备团队合作精神,协同配合监测负责人和监测工程师进行工作,确保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五条 监测员必须做到勤勤恳恳、踏实肯干,对监测工作要有细心、耐心和耐心。 第二十六条 监测员在监测过程中,如发现任何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要及时向监测负责人和建设单位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第二十七条 监测员要不断学习和提高业务水平,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提升对监测工程的领悟和分析能力。

第二十八条 监测员在工作中要遵守公司的纪律规定,不得擅自违规操作、违规监测,保证监测工程的合法合规。

第二十九条 监测员在工作中,要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态度,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信誉。

第三十条 监测员在工作中,要注重自身安全和健康,做好个人防护措施,避免工作中发生事故。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基坑监测工程中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监测工程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安全管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熟悉基坑监测工程的安全要求和技术规范。

第三十三条 安全管理机构要加强对监测工程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监测工作的安全和质量可控。

第三十四条 安全管理机构要制定并实施安全检查和应急预案,确保监测工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及时处置。

第三十五条 安全管理机构要加强对监测员个人防护措施的督导和培训,提高监测员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第三十六条 安全管理机构要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监测工作人员的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三十七条 安全管理机构在发现安全隐患或问题时,应及时向监测负责人报告,并进行整改和处理,确保监测工程的安全。

第三十八条 安全管理机构要与监测负责人和监测员保持密切联系,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基坑监测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九条 基坑监测工程中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监测工程的质量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质量管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质量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熟悉基坑监测工程的质量要求和技术规范。

第四十一条 质量管理机构要加强对监测工程质量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监测工作的质量可控。

第四十二条 质量管理机构要制定并实施质量检查和验收标准,对监测工程的质量进行评估和控制。

第四十三条 质量管理机构要加强对监测员工作质量的督导和培训,提高监测员的工作素质和质量水平。

第四十四条 质量管理机构要定期组织质量培训和考核,提高监测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技能水平。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监测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要进行相应的处理和追责,包括警告、记过、降级、开除等处罚。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可随时向公司领导提出,以便及时修订和完善。

第四十七条 监测工程师在执行监测工作时,要做到监测不误,数据准确可靠,确保监测工程的安全和质量可控。

第四十八条 基坑监测安全管理制度的解释和修订权归公司领导所有,公司领导有最终解释权。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有效,如有需要,可随时进行修订和补充,经公司领导审定后正式实施。

第五十条 本制度销毁需经公司领导审批。

以上是基坑监测安全管理制度的全部内容,希望监测工作人员能认真遵守,并将其落实到工作中,确保基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可控,共同创建一个和谐、安全的监测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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