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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流程

来源:易榕旅网


法律援助工作流程

(1) 接待咨询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对来访群众热情接待,认真解答所咨询的法律事宜,并填写《法律援助来访(电、信)咨询登记表》。

(2)受理指派

①法律援助中心在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认真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有资格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指导其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②法律援助中心应对案件的类型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属于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或仲裁机构受理后开始援助。

③法律援助中心应在接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援助的决定。申请人对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县司法局提出。

④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应由法律援助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在《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上签字,认为所申请的案件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但考虑其实际情况,可以予以援助的,须报援助机构负责人及主管司法行机政关领导批准。

⑤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援助后应为申请人开具相应的法律援助文书,由申请人转交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或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并建立与律师及当事人的工作联系,以便随时

了解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情况,主要应当开具的文书有:

﹤1﹥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2﹥授权委托书;

﹤3﹥法律援助协议书;

﹤4﹥指派通知书;

﹤5﹥刑事(民事)、法律援助公函。

⑥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应由审判地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安排律师出庭辩护,并在开庭前3日将确定的承办人名单回复作出指定辩护的人民法院。

⑦对于违反案件规定或拒不履行援助义务的人员,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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