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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功能区的有关情况

来源:易榕旅网
⽔功能区的有关情况

⼀、⽔功能区的有关情况

⽔是⽣命之源、⽣产之要、⽣态之基。⽔资源短缺、⽔污染严重仍然是当前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

《中华⼈民共和国⽔法》第三⼗⼆条明确提出“国务院⽔⾏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有关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按照流域综合规划、⽔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的要求。根据我国⽔资源的⾃然条件和属性,按照流域综合规划、⽔资源保护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协调⽔资源开发利⽤和保护、整体和局部的关系,合理划分⽔功能区,突出主体功能,实现分类指导,是⽔资源开发利⽤与保护、⽔环境综合治理和⽔污染防治等⼯作的重要基础。1.1⽔功能区的划分1.1.1概念

根据⽔体的⾃然特性、⼈类对⽔体的影响以及对⽔资源的需求,对不同的⽔体赋予适当的使⽤功能,作为管理的依据。胡四⼀:⽔功能区是指为满⾜⽔资源开发利⽤和节约保护的需求,根据⽔资源⾃然条件和开发利⽤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相应⽔域按其主导功能划定范围并执⾏相应⽔环境质量标准的⽔域。1.1.2区划依据

《中华⼈民共和国⽔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有关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按照流域综合规划、⽔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利改⾰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明确

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资源保护和河湖健康保障体系,主要江河湖泊⽔功能区⽔质明显改善”;“建⽴⽔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确⽴⽔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从严核定⽔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河湖排污总量”。

国务院批复的《全国⽔资源综合规划》和《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明确提出,⾄2020年,主要江河湖泊⽔功能区⽔质达标率到80%左右;到2030年,全国江河湖泊⽔功能区基本实现达标。1.1.3区划⽬的

⽔功能区是指为满⾜⽔资源合理开发、利⽤、节约和保护的需求,根据⽔资源的⾃然条件和开发利⽤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资源与⽔⽣态系统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依其主导功能划定范围并执⾏相应⽔环境质量标准的⽔域。

根据我国⽔资源的⾃然条件和属性,按照流域综合规划、⽔资源保护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协调⽔资源开发利⽤和保护、整体和局部的关系,合理划分⽔功能区,突出主体功能,实现分类指导,是⽔资源开发利⽤与保护、⽔环境综合治理和⽔污染防治等⼯作的重要基础。

通过划分⽔功能区,从严核定⽔域纳污能⼒,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可为建⽴⽔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确⽴⽔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提供重要⽀撑,有利于合理制定⽔资源开发利⽤与保护政策,调控开发强度、优化空间布局,有利于引导经济布局与⽔资源和⽔环境承载能⼒相适应,有利于统筹河流上下游、左右岸、省界间⽔资源开发利⽤和保护。1.1.4区划指导思想

以⽔资源承载能⼒与⽔环境承载能⼒为基础,以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资源为核⼼,以改善⽔资源质量、遏制⽔⽣态系统恶化为⽬标,按照流域综合规划、⽔资源保护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从我国⽔资源开发利⽤现状、⽔⽣态系统保护状况以及未来发展需要出发,科学合理地划定⽔功能区,实⾏最严格的⽔资源管理,建⽴⽔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和⽔资源保护的协调发展,以⽔资源的可持续利⽤⽀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1.1.5区划原则

(1)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区划以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态系统的协调发展为⽬的,与⽔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结合,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根据⽔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及⽔⽣态系统保护要求,确定⽔域主体功能;对未来经济社会发展有所前瞻和预见,为未来发展留有余地,保障当代和后代赖以⽣存的⽔资源。(2)统筹兼顾和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

区划以流域为单元,统筹兼顾上下游、左右岸、近远期⽔资源及⽔⽣态保护⽬标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区划体系和区划指标既

考虑普遍性,⼜兼顾不同⽔资源区特点。对城镇集中饮⽤⽔源和具有特殊保护要求的⽔域,划为保护区或饮⽤⽔源区并提出重点保护要求,保障饮⽤⽔安全。(3)⽔质、⽔量、⽔⽣态并重的原则

区划充分考虑各⽔资源分区的⽔资源开发利⽤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污染及⽔环境、⽔⽣态等现状,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对⽔资源的⽔质、⽔量、⽔⽣态保护的需求。部分仅对⽔量有需求的功能,例如航运、⽔⼒发电等不单独划⽔功能区。(4)尊重⽔域⾃然属性的原则

区划尊重⽔域⾃然属性,充分考虑⽔域原有的基本特点、所在区域⾃然环境、⽔资源及⽔⽣态的基本特点。对于特定⽔域如东北、西北地区,在执⾏区划⽔质⽬标时还要考虑河湖⽔域天然背景值偏⾼的影响。1.1.6⽔功能区的划分体系

根据《⽔功能区划分标准》(GB/T 50594),⽔功能区划为两级体系(见下图),即⼀级区划和⼆级区划。

⼀级⽔功能区分四类,即保护区、保留区、开发利⽤区、缓冲区。⼆级⽔功能区将⼀级⽔功能区中的开发利⽤区具体划分为饮⽤⽔源区、⼯业⽤⽔区、农业⽤⽔区、渔业⽤⽔区、景观娱乐⽤⽔区、过渡区、排污控制区七类。

⼀级区划在宏观上调整⽔资源开发利⽤与保护的关系,协调地区间关系,同时考虑持续发展的需求;⼆级区划主要确定⽔域功能类型及功能排序,协调不同⽤⽔⾏业间的关系。⽔功能区划分级分类系统见下图。

1.1.7我省⽔功能区的区划成果

《陕西省⽔功能区划》经陕西省⼈民政府21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于⼆○○四年九⽉⼆⼗⼆⽇由陕西省⼈民政府办公厅以陕政办发【2004】号⽂件下发⾄各市、县、区⼈民政府及省⼈民政府各⼯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表1-4 陕西省河流⽔功能区区划成果统计表

1.1.8全国重点⽔功能区划分

全国重要江河湖泊⽔功能区选取原则:全国重要江河湖泊⽔功能区是在全国31个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复的辖区⽔功能区划的基础上,从实施最严格⽔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国家对⽔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出发,按照下列原则选定:(1)国家重要江河⼲流及其主要⽀流的⽔功能区。

(2)重要的涉⽔国家级及省级⾃然保护区、国际重要湿地和重要的国

家级⽔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跨流域调⽔⽔源地及重要饮⽤⽔⽔源地的⽔功能区。

(3)国家重点湖库⽔域的⽔功能区,主要包括对区域⽣态保护和⽔资源开发利⽤具有重要意义的湖泊和⽔库⽔域的⽔功能区。

(4)主要省际边界⽔域、重要河⼝⽔域等协调省际间⽤⽔关系以及内陆与海洋⽔域功能关系的⽔功能区。

2012年12⽉国务院批准的《重要江河湖泊⽔功能区划》,包括我省的黄河、长江两⼤流域38条主要河流,按照不同的⽤途进⾏了⽔功能区的划定。已确定的⽔功能区被划分为两级:⼀级区和⼆级区。

⼀级功能区:共区划77段,其中保护区17段,河长1013.2km;保留区24段,河长1766.7km;缓冲区36段,河长1137.0km。⼆级功能区:全省主要河流⼆级功能区划共67段,其中饮⽤⽔源区6段,河长230.7km;⼯业⽤⽔区21段,河长599.0km;农业⽤⽔区16段,河长1320.8km;

图1.2 陕西省重要江河⽔功能区划个数⽐例图

11.8%

渔业⽤⽔区3段,河长216.8km;景观娱乐⽤⽔区4段,河长53.4km;过渡区7段,河长128.5km;排污控制区10段,河长

78.1km。详见图1.2。

1.2考核⽔功能区的选择及⽔功能区达标率的分解

中共中央2011年1号⽂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利改⾰发展的决定”、2012年国务院3号⽂件《国务院关于实⾏最严格⽔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颁布以及国务院对《全国重要江河湖泊⽔功能区划》的批复,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实⾏最严格⽔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2号)。要

确⽴⽔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从严核定⽔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河湖排污总量。为落实⽔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控制制度,分解制定我省各市(区)2015年、2020年、2030年重要⽔功能区达标率控制指标,建⽴对各级政府的责任考核体系,我厅组织省⽔⽂⽔资源勘测局对流域委提出的控制指标进⾏认真分析测算研究,完成了《陕西省各市(区)⽔功能区考核指标⽅案》的编制⼯作。

根据中共中央2011年1号⽂件、《全国⽔资源综合规划》、《全国⽔利发展“⼗⼆五”规划》以及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2号⽂件《实⾏最严格⽔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2号)的要求,全国重要江河湖泊⽔功能区⽔质达标率在2015年要达到60%,2020年要达到80%,据此⽔利部确定以COD和氨氮两项指标统计,黄河流域重要⽔功能区⽔质达标率2015年达到62%,长江流域⽔质达标率在2015年要提⾼到78%;按照这⼀要求,经与流域机构协调,以COD 和氨氮两项指标统计,陕西省黄河流域重要⽔功能区⽔质达标率2015年达到60%、2020年达到79%;陕西省长江流域⽔质达标率在2015年要提⾼到79%、2020年达到87%,2030年全部达到95%以上(详见下表)。陕西省重要江河湖泊⽔功能区达标率控制⽬标

以2010年为基础,在现状评价的基础上,结合现状⼊河量和纳污能⼒,综合考虑,确定陕西省2015年重点⽔功能区达标率不低于69.7%,其中长江流域达标率应不低于81.6%,黄河流域应不低于60.8%;2020年全省重点⽔功能区达标率不低于

82.31%,其中长江流域达标率应不低于88.24%,黄河流域应不低于79.17%;2030年全省重点⽔功能区达标率不低于95%。1.2.1考核⽔功能区的选择原则

按照流域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依据下列原则选定:(1)陕西省黄河、长江流域2015年考核评估⽔功能区83个;(2)流域考核我省的缓冲区上游的重点⽔功能区3个;

(3)不涉及全国重要江河湖泊⽔功能区的⾏政区(铜川、韩城),选取我省⾮重点⽔功能区4个;

根据以上原则,选取我省考核⽔功能区共90个。分布在26条河流上,其中黄河流域52个,分布在14条河流上,长江流域38个,分布在12条河流上。黄河流域重点⽔功能区监测覆盖率为60.0%,长江流域重点⽔功能区监测覆盖率为79.2%,全省重点⽔功能区覆盖率67.7%。

表1 陕西省考核⽔功能区分布情况表

1.2.2各地市考核的⽔功能区

包括榆林13个,延安9个,宝鸡7个,咸阳7个,杨凌1个(杨凌在我省350个⽔功能区中就只有1个),西安4个,铜川3个,渭南5个,韩城2个,商洛13个,汉中19个,安康7个。具体分布情况详见表1及附表(除铜川拟考核的3个、韩城1个⽔功能区之外,其余86个全部为国家重点⽔功能区)。1.2.3黄河流域达标⽬标的分解原则

(1)现状已达标的⽔功能区2015年应⾄少保持现状⽔质。

(2)饮⽤⽔⽔源区⽔质达标率总体上不低于90%,省界缓冲区⽔质达标率不低于60%,保护区和保留区⽔质达标率有所提⾼。

(3)控制污染物⼊河量任务较轻,污染治理经济技术可⾏区域的⽔功能区,原则上应在2015年达到⽔质⽬标要求。

(4)⽔质现状较差、控制污染物⼊河量任务较重的区域,可根据经济发展⽔平,污染治理需求,综合确定2015年阶段性污染物控制量,⽔平年⽔功能区达标⽬标应逐步提⾼,污染物控制量明确阶段控制量。1.2.4长江流域达标⽬标的分解原则

(1)2015年的⽔功能区达标率,按年分解到2013-2015年,并对应到各⽔功能区。(2)现状已达标的⽔功能区2015年应保持或优于其⽔质⽬标要求。

(3)现状未达标的保护区、保留区,原则上应在2015年达到⽔功能区⽔质⽬标要求。

(4)饮⽤⽔⽔源区⽔质达标率总体上不低于90%,省界缓冲区⽔质达标率不低于60%,⼯业⽤⽔区、渔业⽤⽔区、景观娱乐⽤⽔区⽔质达标率有所提⾼,排污控制区下断⾯的⽔质应达到下⼀个⽔功能区的⽔质管理⽬标要求。

(5)控制污染物⼊河量任务较轻,污染治理经济技术可⾏区域的⽔功能区,原则上应在2015年达到⽔质⽬标要求。

(6)⽔质现状较差、控制污染物⼊河量任务较重的区域,可根据经济发展⽔平,污染治理需求,综合确定2015年阶段性污染物控制量,⽔平年⽔功能区达标⽬标应逐步提⾼,污染物控制量明确阶段控制。1.2.5各地市考核⽔功能区分年度达标率确定

以⽔资源与⽔环境承载能⼒为基础,以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资源为核⼼,以遏制⽔⽣态恶化,改善⽔资源质量为⽬标,根据各地市重点⽔功能区现状达标率,按照⽔功能区所在流域达标率分解原则,结合各⽔功能区⽔质现状、现状⼊河量与纳污能⼒的多少以及逐年好转的趋势进⾏达标率确定。

根据重点⽔功能区现状达标率与拟定的2015年的⽬标达标率,各⽔功能区纳污能⼒以及近10年⽔功能区⽔质状况逐年好转的趋势,结合“⼗⼆五”期间

各地经济发展情况:“⼗⼆五”期间随着陕北能源化基地和关中—天⽔经济区的建设的发展,将实现西咸经济⼀体化,西安国际现代⼤都市的形成,同时带动周边的城镇群聚集发展,我省城镇化⽔平将得到快速提升,⼈民⽣活⽔平将逐步提⾼,⽔资源保护的任务⽇趋紧迫。同时渭河流域综合治理的全⾯启动、国家南⽔北调对陕南⽔源地⽔质的保护要求,国家对⽔资源管理、⽔功能区限制纳污的实施。确定“⼗⼆五”各年度考核⽔功能区⽬标达标率。

分解情况详见表2。陕西省拟考核⽔功能区90个,其中黄河流域52个,长江流域38个。黄河流域现状达标率37.8%,拟定2015年达标率61.5%,按照达标率逐年递增的原则,拟定拟定2013年达标率46.2%,拟定2014年达标率55.8%,2015年达标率61.5%的⽬标;长江流域现状达标率71.1%,拟定2015年达标率81.6%,按照达标率逐年递增的原则,拟定2013年达标率76.3%, 2014年达标率78.9%,2015年达标率81.6%的⽬标。

其中:榆林现状达标率33.3%,拟定2015年达标率53.8%,拟定2013年达标率38.5%,2014年达标率46.2%,2015年达标率实现53.8%的⽬标;

延安现状达标率28.6%,拟定2015年达标率44.4%,按照达标率逐年递增的原则,拟定2013年达标率33.3%, 2014年达标率44.4%,2015年达标率实现44.4%的⽬标;

宝鸡市包括黄河、长江两个流域的7个⽔功能区,其中黄河流域5个,长江流域2个,现状达标率42.9%,拟定2013年达标率57.1%, 2014年达标率57.1%,2015年达标率实现71.4%的⽬标;

咸阳市拟考核⽔功能区7个,现状达标率40.0%,拟定2013年达标率42.9%,2014年达标率42.9%,2015年达标率实现57.1%的⽬标;

西安市拟考核⽔功能区4个,现状达标率50.0%,拟定2013年达标率50.0%、2014年达标率75.0%、2015年达标率实现75.0%的⽬标;

铜川市拟考核⽔功能区3个,现状达标率66.7%,拟定2013年达标率66.7%、2014年达标率100.0%、2015年达标率实现100.0%的⽬标;

渭南市拟考核⽔功能区5个,现状达标率20.0%,拟定2013年达标率40.0%,拟定2014年达标率40.0%,2015年达标率实现40.0%的⽬标;

杨凌区只有⼀个⽔功能区,现状达标率100%,按照达标率不低于现状、逐年递增的原则,以后必须每年都达标;

韩城市你考核2个⽔功能区,现状达标率100%,按照达标率不低于现状、逐年递增的原则,以后必须每年都达标;商洛包括长江、黄河两个流域的13个⽔功能区,其中长江流域10个,黄河流域3个,现状达标率66.7%,拟定2012年达标率69.2%,2013年达标率69.2%,2014年达标率76.9%,2015年达标率实现76.9%的⽬标。

汉中市拟考核⽔功能区19个,现状达标率73.7%,拟定2012年达标率78.9%、2013年达标率84.2%、2014年达标率84.2%、2015年实现达标率84.2%的⽬标;

安康市拟考核⽔功能区7个,现状达标率71.4%,拟定2012年达标率71.42%、2013年达标率71.4%、2014年达标率71.4%、

2015年实现达标率85.7%的⽬标。陕西省各市区考核⽔功能区分年度达标率

⼆、陕西省⽔功能区⼊河排污⼝概况2.1⼊河排污⼝的基本概念2.1.1⼊河排污⼝定义

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库等⽔域)排放废污⽔的⼝门;新建,是指⼊河排污⼝的⾸次建造或者使⽤,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的使⽤;改建,是指已有⼊河排污⼝的排放位置、排放⽅式等事项的重⼤改变;扩⼤(含扩建),是指已有⼊河排污⼝排污能⼒的提⾼。⼊河排污⼝的新建、改建和扩⼤,统称⼊河排污⼝设置。

2.1.2⼊河排污⼝分类

根据排放废污⽔的性质,⼊河排污⼝分为:⼯业废⽔⼊河排污⼝、⽣活污⽔⼊河排污⼝和混合废污⽔⼊河排污⼝三种。⼯业废⽔⼊河排污⼝是指接纳企业⽣产废⽔的⼊河排污⼝。⽣活污⽔⼊河排污⼝:接纳⽣活污⽔的⼊河排污⼝。

混合废污⽔⼊河排污⼝:接纳市政排⽔系统废污⽔或污⽔处理⼚尾⽔的⼊河排污⼝。对于接纳远离城镇、不能纳⼊污⽔收集系统的居民区、风景旅游区、度假村、疗养院、机场、铁路车站等,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群聚集地排放的污⽔,如氧化塘、渗⽔井、化粪池、改良化粪池、⽆动⼒地埋式污⽔处理装置和⼟地处理系统处理⼯艺等集中处理⽅式的⼊河排污⼝,可结合实际情况视为混合废污⽔⼊河排污⼝。2.1.3污染物⼊河⽅式

暗道、暗管、暗洞、⼲沟、⼲涸沟渠、管道、涵洞、阴沟、涵闸、明渠、潜设、箱涵。2.1.4污⽔排放⽅式间歇、连续。2.1.5⼊河排污⼝种类

企业单⼀、事业单⼀、市政等。2.2我省⼊河排污⼝概况

根据《陕西省⼊河排污⼝登记报告》,我省全省共有排污⼝969个,其中黄河流域排污⼝606个,长江流域排污⼝363个。2.2.1全省350个⽔功能区内⼊河排污⼝概况(1)、排污⼝分布

全省350个⽔功能区内共有排污⼝632个,黄河流域功能区内排污⼝407个,长江流域功能区内排污⼝225个。分布在全省11个地市,其中,榆林⽔功能区内排污⼝36个;延安市⽔功能区排污⼝98个;铜川市⽔功能区排污⼝57个;宝鸡市⽔功能区排污⼝64个;咸阳市⽔功能区排污⼝48个;西安市⽔功能区排污⼝30个;渭南市⽔功能区排污⼝56个;韩城市⽔功能区排污⼝7个;商洛市⽔功能区排污⼝62个;汉中市⽔功能区排污⼝84个;安康市⽔功能区排污⼝90个。各地市⽔功能区内排污⼝统计表

(2)⼊河量统计

陕西省功能区632个⼊河排污⼝,⼊河废污⽔排放总量为5.62亿吨/年,化

学需氧量⼊河量为13.13万吨/年,氨氮⼊河量为1.075万吨/年。其中,黄河流域功能区内407个⼊河排污⼝,⼊河废污⽔排放总量为4.71亿吨/年,化学需氧量⼊河量为12.44万吨/年;氨氮⼊河量为1.014万吨/年。长江流域功能区内225个⼊河排污⼝,⼊河废污⽔排放总量为0.91亿吨/年,化学需氧量⼊河量为0.69万吨/年;氨氮⼊河量为0.061万吨/年。2.2.2 国家重要江河⽔功能区内排污⼝概况

我省144个国家重要江河⽔功能区内共有排污⼝286个。黄河流域国家重要江河⽔功能区内有排污⼝173个,长江流域113个。其中榆林市国家重要江河⽔功能区内共有排污⼝30个,延安市国家重要江河⽔功能区内共有排污⼝49个,铜川市国家重要江河⽔功能区内共有排污⼝0个,韩城市国家重要江河⽔功能区内共有排污⼝4个,宝鸡市国家重要江河⽔功能区内共有排污⼝44个,咸阳市国家重要江河⽔功能区内共有排污⼝29个,西安市国家重要江河⽔功能区内共有排污⼝6个,渭南市国家重要江河⽔功能区内共有排污⼝15个,汉中市国家重要江河⽔功能区内共有排污⼝35个,安康市国家重要江河⽔功能区内共有排污⼝40个,商洛市国家重要江河⽔功能区内共有排污⼝34个。各地市国家重要江河⽔功能区内排污⼝统计表

2.3⼊河排污⼝的达标评价概况

根据《污⽔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标准以及各⽔功能区⽔质现状,以COD和氨氮评价项⽬,对排污⼝是否达标排放进⾏了评价,结果显⽰:我省功能区内632个排污⼝,达标排放149个,达标排放率为23.6%。其中,黄河流域

功能区内407个排污⼝,实现达标排放的130个,达标排放率为31.9%,长江流域功能区内225个排污⼝,实现达标排放的19个,达标排放率为8.4%。由此可见,能够达标排放的排污⼝所占⽐例太⼩,废污⽔处理能⼒有待提⾼。三、陕西省饮⽤⽔⽔源地⽔质达标考核⽅案

切实保护好饮⽤⽔源、让群众喝上放⼼⽔是⽔利⼯作的⾸要任务。饮⽤⽔⽔源地达标考核是⽔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考核的指标之⼀。

《国务院关于实⾏最严格⽔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中规定:到2015年饮⽤⽔⽔源区⽔质达标率总体上不低于90%。到2020年,城镇供⽔⽔源地⽔质全⾯达标。我省⽔源地考核⽬标2015年达标率总体上不低于90%,到2020年,城镇供⽔⽔源地⽔质全⾯达标。

3.1陕西省考核各地市⽔源地的确定原则

(1)按照⼀个地市⼀个⽔源地的原则,⾸先确定我省12个副市级以上城市的供⽔⽔源地;

(2)列⼊《全国重要饮⽤⽔⽔源地名录》的⽔源地,我省包括⿊河⾦盆⽔库⽔源地,咸阳市地下⽔⽔源地、冯家⼭⽔库⽔源地、王瑶⽔库⽔源地4个⽔源地;

(3)列⼊《陕西省城市重要饮⽤⽔⽔源地名录》的⽔源地,我省共31个⽔源地;(4)同⼀个城市中,⾸先确定供⽔量⼤和供⽔⼈⼝较多的⽔源地;(5)尽量选取使⽤权和归属权⼀致的原则。

根据以上原则,选取表1中⽔源地作为“⼗·⼆五”期间考核的⽔源地.3.2⽔源地采样和监测3.2.1采样要求

⽔源地采样应符合《⽔环境监测规范》的要求:采样频次暂定为每⽉⼀次。

(1)⽔库型⽔源地采样断⾯布设应在⽔库出⼊⼝、中⼼区等⽔域分别布设采样断⾯;(2)河流型⽔源地采样设在取⽔⼝及其上游1000m处布设采样断⾯;(3)地下⽔采样原则为:在⼊⽔⼚前采样。3.2.2监测项⽬

监测项⽬:地表⽔⽔源地为《地表⽔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项⽬:PH值、⾼锰酸盐指数、五⽇⽣化需氧量、氨氮、总磷、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油类、阴离⼦表⾯活性剂、硫化物、粪⼤肠菌群、氯离⼦、硫酸盐、铁、锰、硝酸盐氮26项基本项⽬⽔库⽔源地增加营养化监测项⽬: 总磷、总氮、⾼锰酸盐指数、透明度叶绿素a,其中叶绿素a为必评项⽬;

地下⽔⽔源地按照《地下⽔质量标准》(GB/T14848-93)规定的20个项⽬对地下⽔⽔质进⾏分析。按照《地下⽔质量标准》(GB/T14848-93)规定的pH、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挥发性酚类、氰化物、砷、汞、铬(六价)、总硬度、铅、氟、镉、铁、锰、溶解性总固体、⾼锰酸盐指数、硫酸盐、氯化物、⼤肠菌群等20个项⽬对地下⽔⽔质进⾏分析。3.2.3监测⽅法

地表⽔⽔源地按照《地表⽔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规定项⽬相应的监测⽅法进⾏监测;

地下⽔⽔源地按照《地下⽔质量标准》(GB/T14848-93)的规定:按国家标准GB 5750《⽣活饮⽤⽔标准检验⽅法》执⾏。3.2.4监测质量控制

建⽴⽔源地⽔质监测质量控制体系,规范⽔质监测⼈员岗位技术培训和考核⼯作,⽔质监测⼈员必须持证上岗。在采样、实验室内部、实验室外部、监测评价数据等⽅⾯严格按照《⽔环境监测规范》的要求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保障监测成果的准确性与科学性。

3.3评价标准和评价项⽬

(1)评价标准:地表⽔采⽤GB3838为基本标准(包括表1、表2中除⽔温、化学需氧量、总氮、粪⼤肠菌群以外的项⽬),⽔库营养状态评价采⽤SL395湖库营养状态评价标准及分级⽅法进⾏评价,⽔库型⽔源地达到所在⽔功能区⽔质⽬标、营养评价达“中营养”及以上,称为达标;地下⽔采⽤《地下⽔质量标准》(GB/T14848-93)进⾏评价,评价结果达Ⅲ类标准以上称为达标。

(2)⽔库型⽔源地营养状况评价项⽬为⾼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透明度、叶绿素a,其中叶绿素a为必评项⽬。(3)河流型⽔源地应同步监测或收集监测断⾯所在河段的流量;⽔库型⽔源地应同步监测或收集所在⽔库⽔位及蓄⽔量;地下⽔监测井应同步监测或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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