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2010
露天煤矿工程施工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of open cast coalmine engineering
(求意见稿)
2010-**-*发布 2010-**-*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联合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检验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露天煤矿工程施工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of open cast coalmine engineering
GB*****-2010
主编部门:中国煤炭建设协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年**月**1日
XXXX出版社
20** 北京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7]126号),在中国煤炭建设协会的组织下,由中煤集团平朔煤业公司等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适用于露天煤矿工程的施工。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煤集团平朔煤业公司负责本规范具体内容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各单位将意见和建议寄交中煤集团平朔煤业公司(地址:山西省朔州市平朔生活区 ,邮编:036000 ),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员: 主编单位: 中煤集团平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参编单位: 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 神华准格尔能源公司 神华北电胜利能源有限公司 平庄煤业集团元宝山露天煤矿 华能伊敏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中电投霍林河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大唐国际锡林浩特矿业有限公司 潞安新疆公司露天矿
主要编制人员:
I
目 录
前 言.................................................................. I 1 总 则................................................................. 1 2 术语、符号............................................................. 2
2.1 术语 ............................................................. 2 2.2 符号 ............................................................. 4 3 基本规定............................................................... 5 4 施工准备............................................................... 5 5 疏干井工程............................................................. 6
5.1 一般规定 ........................................................ 6 5.2 钻井工程 ........................................................ 6 5.3 成井工程 ........................................................ 9 5.4 洗井及抽水试验 ................................................. 10 5.5 护井工程 ....................................................... 10 6 巷道疏干.............................................................. 11
6.1 一般规定 ....................................................... 11 6.2 巷道施工 ....................................................... 11 6.3 巷道主排水井施工 ............................................... 12 6.4 巷道贯通、巷道与主排水井贯通 ................................... 12 6.5 放水钻孔施工 ................................................... 12 7 防排水工程............................................................ 12
7.1 一般规定 ....................................................... 12 7.2 防洪工程 ....................................................... 13 7.3 排水工程 ....................................................... 16 8 边坡工程.............................................................. 18
II
8.1 一般规定 ....................................................... 18 8.2 边坡工程 ....................................................... 18 8.3 边坡监测工程 ................................................... 19 9 穿爆工程.............................................................. 20
9.1 一般规定 ....................................................... 20 9.2 穿孔工程 ....................................................... 20 9.3 爆破工程 ....................................................... 21 10 单斗挖掘机——卡车运输开采工艺....................................... 26
10.1 一般规定 ...................................................... 26 10.2 掘沟工程 ...................................................... 26 10.3 剥采工程 ...................................................... 26 10.4 矿山干线道路工程 .............................................. 27 10.5 排土工程 ...................................................... 28 11 单斗挖掘机——铁路运输开采工艺........................................ 28
11.1 一般规定 ....................................................... 28 11.2 掘沟工程 ....................................................... 29 11.3 剥采工程 ....................................................... 29 11.4 矿山道路工程 ................................................... 29 11.5 排土工程 ....................................................... 30 12 连续开采工艺......................................................... 30
12.1 一般规定 ...................................................... 30 12.2 掘沟工程 ...................................................... 31 12.3 剥采工程 ...................................................... 31 12.4 带式输送机工程 ................................................ 33 12.5 排土工程 ...................................................... 34
III
12.6 分流站 ........................................................ 34 13 半连续开采工艺........................................................ 35
13.1 一般规定 ...................................................... 35 13.2 掘沟工程 ...................................................... 35 13.3 剥采工程 ...................................................... 36 13.4 固定式、半移动式破碎站 ........................................ 37 14 拉斗铲倒堆开采工艺................................................... 37
14.1 一般规定 ...................................................... 37 14.2 辅助工程 ...................................................... 38 14.3 倒堆工程 ...................................................... 38 15 附属工程............................................................. 39
15.1 供电 .......................................................... 39 15.2 无线通讯 ...................................................... 40 本规范用词说明........................................................... 42 条 文 说 明.............................................................. 43
IV
1 总 则
1.0.1 为保证和提高露天煤矿工程的建设质量,确保安全和文明施工,提高劳动效率,加快建设速度,降低工程造价,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大、中型露天煤矿工程施工。 1.0.3 露天煤矿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技术文件对施工质量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应具有适用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1.0.4 露天煤矿工程施工应实行现代化科学管理,实施绿色施工、和谐施工,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1.0.5 露天煤矿工程施工中应采用先进技术,提高施工中数字化、智能化、信息化水平,实现对工程质量的控制。
1.0.6 露天煤矿工程施工中必须有监理单位全程监督管理。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质量要求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整改施工中的不合格项,保证安全高效高质量施工。 1.0.7露天煤矿建设工程施工,必须遵照基本建设程序,并应按照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
1.0.8露天煤矿工程施工前,设计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设计意图与要求,在施工期间应派驻设计代表。
1.0.9在露天煤矿工程的施工中,当发生设计变更时,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协商解决。
1.0.10 在露天煤矿工程的施工中,施工单位在征得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同意后,应积极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发挥施工中对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职业卫生、节能减排等方面的作用。
1.0.11 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规定及有关规范和产品质量标准,并具有合格证明。
1.0.12 工程施工中应建立技术档案,并应做好各种测试记录、隐蔽工程记录、质量检查记录和竣工工程图纸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工程竣工时应按规定做好施工总结,竣工资料应真实、齐全和完整。
1.0.13 露天煤矿工程的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1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1.1 露天煤矿 surface coal mine
对煤矿床进行露天开采时在地表所形成的采场、排土场及地面生产系统的总体。
2.1.2 露天煤矿工程 surface coal mine engineering
露天煤矿的剥采工程、运输工程和排土工程等主要生产环节以及穿孔、爆破、边坡、疏干和防排水、地面生产系统、输配电、机修等辅助工程的统称。 2.1.3 矿建工程 min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露天煤矿工程中纳入基本建设范畴的矿山工程。 2.1.4 施工组织设计 construction organization plan
以施工项目为对象进行编制,用以指导其建设全过程各项施工活动的技术、经济、组织、协调和控制的综合性文件。 2.1.5 防排水工程 anti-drainage engineering
露天矿地面防水工程、采场与排土场排水工程的统称。 2.1.6 边坡工程 slope engineering
指为满足采矿工程和边坡稳定的需要而对人工边坡或人工、自然混合边坡所进行的工程处理。 2.1.7 端帮 end slop 位于露天采场端部的边帮。 2.1.8 非工作帮 non-working slop 由已结束开采的台阶部分组成的边帮。 2.1.9 穿孔工程 drilling engineering
指在台阶平盘上用穿孔机对矿岩台阶进行凿孔的施工作业。 2.1.10 伞檐 umbrella rock 台阶顶部残留的突出岩体。
2.1.11 爆破工程 blasting engineering
指按采装、运输要求把矿岩从整体剥落下来,爆成合适的块度和抛掷堆积成一定的形状。
2.1.12 控制爆破 controlled blasting
通过控制爆炸能量和爆破规模,使爆破的破坏区域、倾倒方向、震动、破碎物的散坍范围等在规定限度以内的爆破方法。如露天煤矿微差控制爆破、预裂爆破、光面爆破等。
2
2.1.13 抛掷爆破 blasting for throwing
指炸药爆炸时,被爆破煤岩体的一部分沿台阶最小抵抗线方向抛出的爆破方法。 2.1.14 预裂爆破 presplitting blasting
在开采主爆区爆破之前沿设计轮廓线先爆出一条具有一定宽度的贯通裂缝,以缓冲、反射开采爆破的振动波,控制其对到界边坡岩体的破坏影响,以获得较平整的边坡轮廓(或准确的工程位置)。
2.1.15 微差爆破 post shearing blasting
指在爆破中采用毫秒延期雷管,以毫秒级时差顺序起爆各个炮孔(组)药包的爆破技术。
2.1.16 爆破地震 explosion earthquake
指爆破能量以波的形式传播到地面而引起地面质点的振动。 2.1.17 掘沟工程 ramp digging engineering
为建立由地表通向矿体成为开掘新工作面而挖掘的沟道工程。 2.1.18 出入沟 access ramp
为建立由地表通向矿体以及建立各水平之间的运输联系而挖掘的倾斜沟道。 2.1.19 开段沟 drop cut 为建立台阶工作线开挖的沟道
2.1.20 剥采工程 stripping and mining engineering 剥离和采煤工程的统称。
2.1.21 排土工程 dumping engineering 向排土场排卸剥离物的作业。 2.1.22 排土场 dump 堆放剥离物的场地。
2.1.23 开采工艺(系统) mining system 组成开采环节的机械设备和作业方法的总称。 2.1.24 双面装车 double loading
在采掘设备两侧布置装车的作业面采装方法。 2.1.25 正面装车 front loading
在采掘设备正面布置装车的作业面采装方法。 2.1.26 端工作面 end of working face 与工作线呈垂直方向的台阶坡面。 2.1.27 侧工作面 side of working face 工作线同方向的台阶坡面。 2.1.28 采掘带 cut
台阶上按顺序采掘的条带。 2.1.29 作业平盘 working berm
3
进行采装、运输、辅助作业及设置其它设施的平盘。 2.1.30 运输平盘 haulage berm 用于设置运输线路的平盘。
2.1.31 固定线路 permanent haulage line 长期固定不移动的运输线路。
2.1.32 半固定线路 semi- permanent haulage line 一定时期内固定不移动的运输线路。 2.1.33 移动线路 shiftable haulage line 随着工作线的推进经常移设的运输线路。 2.1.34 连续开采工艺 continuous mining system
采装、移运和排卸作业用连续式设备形成连续物料流的开采工艺。 2.1.35 切片 cut slice
轮斗挖掘机切割产生的垂直或水平薄片矿岩体。 2.1.36 扇形推进 fan advance 工作线全长围绕一端推进。
2.1.37 分流站 distribution station
进行矿岩品种分流和调节流量的带式输送设施总体。 2.1.38 半连续开采工艺 semi-continuous mining system 部分环节间断、部分环节连续的开采工艺。
2.1.39 固定式破碎站 fixed type crushing plant
不需要任何移设装置,在露天煤矿整个服务年限内不再移设的矿岩破碎设施。
2.1.40 半移动式破碎站 semi-mobile crushing plant 随露天采场延伸而拆移的矿岩破碎设施。 2.1.41 倒堆开采工艺 casting mining system
挖掘设备将剥离物铲挖、移运和排卸到采空区或旁侧区域的开采工艺。 2.1.42 倒堆工程 casting engineering
由挖掘设备将剥离物铲挖、移运和排卸到采空区或旁侧区域的采掘与排卸施工。
2.1.43 运煤通道 coal-channel 倒堆工程留设的用于煤运输的通道。
2.2 符号
2.2.1 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参数
Rd-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m)
4
Q-装药量(kg)
Vd-保护对象所在地质点振动安全允许速度(cm/s) Kd-地震波传播系数 αd-地震波衰减指数
3 基本规定
3.0.1 项目工程开工前,具备下列支持性文件:
1 政府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及批复文件; 2 政府主管部门关于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
3 政府主管部门关于安全设施、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的批复文件。 3.0.2 为保证露天煤矿工程施工质量,施工前必须有施工组织设计等指导露天煤矿工程施工的技术文件。
3.0.3 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
3.0.4露天煤矿机械设备在火区、水区、空巷区、溶洞区以及沉陷区行走及作业时,必须制定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3.0.5 电铲(包括拉斗铲)、汽车、破碎机、排土机等大型设备的司机和中央控制室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
3.0.6采场和排土场有瓦斯或其它有毒有害气体溢出的可能时,需定期监测其浓度,一旦超出《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 施工准备
4.0.1施工准备应具备如下条件:
1 施工图审查;
2 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 3 建立测量控制网点;
4 具备“三通—平”(路通、电通、水通、平整场地); 5 对工程进行计划、技术、安全交底。
4.0.2 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提出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开工。 4.0.3 矿建工程开工前,应制定相关的《作业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
5
拉斗铲还应制定与有关设备的联合作业规程。
5 疏干井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疏干泵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的有关规定,疏干排水管道工程施工标准应符合《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的有关规定。
5.1.2 在疏干井施工的过程中,都要始终贯彻“优质、高效、低耗、安全、环保”和“质量第一”的原则,推广应用钻探新设备、新方法、新工艺,提高经济效益。 5.1.3 疏干工程所采用的材料,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相应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方可使用;尚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必须经实验并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使用。
5.1.4 当管井兼作多种用途时,应首先保证管井的疏干功能。
5.1.5 管井施工中所采用的钻井设备,必须按设备的出厂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
5.2 钻井工程
5.2.1 钻井工程施工前应到现场核实孔位,同时了解孔位附近地下电缆管道以及地面高压电线分布情况,合理确定孔位,确保施工安全。
5.2.2 钻塔基础必须坚固,在提压钻进时不能出现不均匀沉降,影响井的垂度。 5.2.3 应根据岩石的物理性质、可钻性、孔径、深度和施工条件,选择相适应的钻进方法。常用的钻进方法见表5.2.3。 5.2.4 冲击钻进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1 钻井工程采用冲击钻进法施工时应首先将钻具吊起对位,找正钻孔中心,开挖孔口坑,然后将钻具下放到孔口坑内,用短冲程、单冲次冲击钻进,放绳要准确、适量,保持钻具垂直冲击钻进,防止钻具摆动伤人和导致孔斜。
2 开孔钻进必须加强护孔和防斜措施,防止孔口塌陷和确保钻孔垂直。在易塌的表土层开孔,应用粘土投入孔内护壁,待钻穿易塌表土层后,应下入孔口管,其底部和四周用粘土围填、捣实,不得有渗漏。
3 开孔钻进深度,应超过正常钻进所用粗径钻具长度后,才准改用正常的工艺钻进。
表5.2.3 钻进方法选择表
钻时方法 主要工艺特点 适用条件 回转钻进 钻头回转切削、研磨破碎岩石,清水或泥砂土类及粘性土类松6
浆正向循环。有取芯钻进及全面钻进之分。 散层;软至硬的基岩。 冲击钻进 潜孔锤 钻 时 反循环 钻 进 空气钻进
5.2.5 反循环钻进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1 一般采用“水压”钻进,即自开孔至完孔的全过程中,要保持水源池与孔内连通,注满孔内液体。在地下水位小于3m的松散易坍塌地层钻进时,必须采取可靠措施进行护壁。
2 要求循环管路中,内壁光滑没有变径和凹凸台面,避免岩屑堵塞管路。 3 要求所用钻头适合于反循环钻进,其钻头的水口应利于岩屑吸入。 4 下钻时,不能将钻具直接下到孔底,应在距孔底0.3m~0.5m处开始循环,待排渣口出水后,边回转边下钻。钻进中要随时观察排渣情况,并及时调整钻进速度,必要时提动钻具,停止进尺,待排渣正常后再继续钻进。
5 要挖设专用供水池,以防孔内突然漏水能及时补充。其供水池容积为钻孔体积的3~5倍。
5.2.6正循环回转钻进基本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1 根据钻孔直径和深度选择合理的钻具级配,钻具的规格、质量和技术要求应符合GB 9808—9812和DZ/T 0008标准。
2 钻进时钻杆在孔内位置应定期倒换,浅孔可抽上换下,深孔宜用抽中间换两头的方法交替使用。钻孔换径时,应使用异径导向钻具钻进,导向钻具长3—5m。
3 钻进拟作抽水试验或观测的含水层时,不准往孔内投入粘土代替泥浆护壁;
4 钻进中一般宜采用钻铤加压,并应使用钻压表,合理控制钻压。 5 钻进过程中,应保持钻压均匀,加减压应连续均匀地进行,不得采用跳跃式忽高忽低地加压、给进。无故不得随意改变钻进技术参数。
6 钻进过程中要定期冲孔排渣,保持孔内干净,孔底岩粉超过0.3—0.5m时,要专程捞渣。
7 大口径钻进,若泵量不能使孔内冲洗液上返速度达到0.1m/s时,宜在钻具组合中增加取粉管,回次钻进结束时要冲孔捞渣。
7
钻具冲击破碎岩石,抽筒捞取岩屑。有钻碎石土类松散层,井深头钻进及抽筒钻进之分。 潜孔锤有风动及液动之分。 气举、射流反循环三种之分。 浆、泡沫、充气泥浆等作冲洗介质。 在200m以内。 水或富水性差。 外的松散层;基岩。 缺水地区施工。 冲击、回转破碎岩石,冲洗介质正向循环。坚硬基岩,且岩层不含回转钻进中,冲洗介质反向循环。有泵吸、附漂石、卵石(碎石)回转钻进中,用空气或雾化清水、雾化泥岩层漏水严重或干旱
8 在松散地层钻进,不宜长时间冲孔,提下钻速度不宜过快,提钻中或提钻后应向孔内回灌冲洗液,防止塌孔。
9 钻进过程中要随时注意孔内情况变化,若出现回转阻力增大,负荷突变,泥浆压力不足或鳖泵,孔口返浆减少或不返浆、岩心堵塞以及钻速突然降低等异状时,要立即采取措施,经处理无效时要及时提钻检查。
10 每回次钻进结束后,应认真检查钻头磨损和变形情况,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调整下一回次钻进技术参数和改进操作。
11 提钻遇卡时,不准硬拉,要上下活动钻具,解卡后再提升。 12 停钻时,钻具不准在孔底停放,必须将钻具提至孔外或安全孔段。 5.2.7 扩孔基本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进行大孔径的钻进;当地质条件不明确或地质条件复杂的地段要进行小孔径取芯,对各地层有了了解以后再进行扩孔或在其附近进行大孔径钻进。具体要求如下:
1 扩孔钻具应带有扶正器,钻具连接要牢固,防止钻具脱扣;扩孔期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小班应提钻一次,认真检查钻具,发现不合要求时要进行修理或更换。
2 应根据设备和钻具的负荷能力及地层性质和复杂程度合理选择扩孔直径级差,在设备和钻具条件允许时,应增大扩孔直径级差,减少扩孔级数。
3 扩孔时要保持孔壁圆直和下部小孔畅通,下钻不顺要扫孔,发现下部小孔堵塞要进行通孔。扩孔速度不宜过快,要与地层、转速相适应。
4 扩孔过程中要定期冲孔和清理循环系统内岩粉,加强泥浆净化,确保孔内干净。
5 扩孔时,在维持孔壁不塌的原则下,尽可能降低泥浆的粘度和密度,尤其是最后一级扩孔,要降到最低限度。
6 扩孔要连续进行,停扩期间,要把钻具提出孔外,并注意孔内水位变化,若有下降,应及时注满。
5.2.8 在管井施工中,每钻进30m应测量一次井斜,当管井深度小于100m 时,井斜不得超过2°,井深度每增加100m,井斜增加不应超过0.5°。 5.2.9 管井的终孔直径和井深应符合设计值。
5.2.10 在钻探过程中,应对水位、水温、冲洗液消耗量、漏水位置、自流水的水头和自流量、井壁坍塌、涌砂和气体逸出的情况、岩层变层深度、含水构造和溶洞的起止深度等进行观测和记录。
5.2.11 根据岩芯、岩屑、岩粉、测井资料绘制钻孔柱状图。岩芯采取率应符合表5.2.11的规定,且钻井回次岩芯的连续缺失量不得超过1.0m。
表5.2.11 岩芯采取率表
8
岩土类型 岩芯采取率 (%) 粘性土 >70 砂 >50 砾(碎)石 >40 溶 洞 充填物 >30 完整基岩 >70 注:大溶洞充填物的岩心采取率可不受本表限制。
1 当管井采用反循环钻进法钻进时,每钻进1m,应取岩屑一次。当管井采用冲击钻进法钻进时,岩粉应按钻进回次采集,每钻进回次的采集量不应少于2.0kg,并应按分层缩分,各分层缩分后的样品量不应少于0.2kg。当在松散层中钻进时,每一分层尚应采取大于2.0kg的颗粒分析样品。当松散层分层厚度大于4m时,应每4m取样1个;当松散层分层厚度小于4m时,应每分层取样1个。
2 取芯如配合电测井,可适当减少取样数量。
5.2.12 对采取的土样、岩样(岩芯),应及时描述和编录,及时进行颗粒分析,为确定井管结构及砾料规格提供依据。样品应妥善保管并至少保存至管井验收时为止。
5.2.13 钻进终孔后,应进行电测井工作,并分层解释;当判层层位与勘探资料层位相符时可不进行测井。
5.3 成井工程
5.3.1 当管井在无坍塌、无充填物的岩溶地层或裂隙地层中施工时,可不设置井管。
5.3.2 下管基本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1 下管前应校正孔深,依据钻孔柱状图确定下管深度、过滤管长度和安装位置.按下管先后次序将井管逐根丈量、排列、编号、试扣,确保下管深度和过滤管安装位置准确无误。
2 过滤器的综合孔隙率与设计值的误差不得超过10%。 3 缠丝过滤管两端紧靠缠丝处应设置挡圈。
5.3.3 在管井中设置井管缠丝、包网过滤器时,应设置导正器,设置的导正器应不影响滤料的填入。
5.3.4 井管连接时,必须对准中心线,连接牢固;采用焊接方式连接时,应设置加强筋板。
5.3.5 管井在过滤器设置完毕或在过滤器、测水管及其它测量系统设置完毕后,应立即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应立即填注充填材料。 5.3.6 填砾基本要求包括如下内容:
1 认真检查砾料的质量和规格,含泥土杂质较多的砾料,要用水冲洗干净后才准使用。
2 现场储备的砾料不应小于设计值的1.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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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填砾应从孔口井管四周均匀填入,不得从单一的方位填入。
4 填砾中要定时探测孔内填砾面位置,若发现堵塞时,应及时采取措施。 5 砾料填至预定位置后,在进行止水或管外封闭前,应再次测定填砾面位置,若有下沉,应补填至预定位置。 5.3.7 应采用动水填砾法。
5.4 洗井及抽水试验
5.4.1 管井成井后应及时洗井。
5.4.2 应根据含水层的岩性、钻井工艺和冲洗液的性质选择相应的洗井方法,见表5.4.2。
表5.4.2 洗井方法表
含水层岩性 钻进工艺 反循环钻进 全自动冲击钻进 松软层 冲击跟管钻进 泥浆护壁正循环钻进 泥球护孔钻进 局部反循环钻进 岩层 泥浆护壁正循环钻进 泥球护孔钻进 CO2强汲空气压缩机洗井法或CO2强汲焦磷酸钠空气压缩机洗井法或活塞分段洗井法 空气压缩机洗井法或活塞分段洗井法 洗井方法 5.4.3 采用泥浆钻进的疏干井,洗井应选择活塞分段洗井法或活塞与其它方法相结合的联合洗井方法。
5.4.4 洗井工程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目测水清;
2 测量管内沉淀物的厚度,管外砾料的沉降量无明显变化。 5.4.5 抽水试验基本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1 水泵进水口应置于含水层底板1m以下;
2 抽水的稳定时间在5小时以上,出水量降深达到设计要求,水中固体物含量低于万分之一;
3 在同一降深条件下,最后两次抽水量误差不超过10%; 4 井内的沉淀物不得大于500mm。
5.5 护井工程
5.5.1 洗井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对现场进行平整清理,待用管井的井口,必须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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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封盖,及时进行井位复测。
5.5.2 地下或密闭泵房必须设置通风设施。
5.5.3 建筑物或井台,应高出地面0.2m以上,在可能受洪水威胁的地段,应符合设计要求。
6 巷道疏干
6.1 一般规定
6.1.1 巷道疏干工程的井巷工程施工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煤矿井巷工程施工规范》GB50511-2010的有关规定,主排水井水泵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2009的有关规定,排水管道工程施工标准按本规范5.1节规定执行。有主排水井的疏干巷道,主排水井的管井施工按本规范第5章执行。
6.1.2 巷道施工支护形式:疏干巷道位于露天矿非工作帮,工程地质条件较差或岩巷,其服务年限较长,需进行维修的巷道,其支护形式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疏干巷道疏干对象为煤层上部基岩含水层,巷道在煤层中,其巷道方向与工作帮推进方向相同,服务年限短,其支护的形式采用木支护。
6.1.3 巷道疏干工程巷道施工支护使用的材料,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相应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方可使用;尚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必须经实验并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使用。
6.1.4 巷道疏干工程巷道掘进施工应遵循《煤矿井巷工程施工规范》GB50511-201中的“7 斜井与平硐施工”规定。
5巷道疏干工程施工时运输、提升、通风、排水、供电、信号与通讯,严格执行《煤矿井巷工程施工规范》GB50511-2010中“10 辅助工作”之规定
6.2 巷道施工
6.2.1 开掘硐口之前,应做好加固,防止片帮;硐口应外延3-5米支护。 6.2.2 巷道设计为下山,每掘进200米应设置一处集水坑导水。
6.2.3 施工揭露的巷道要及时进行地质写实,掌握地层变化情况,煤层赋存状态,水文地质条件,及时测量涌水量。
6.2.4 采用木支护的巷道形成的水仓,巷道应采用密集棚,巷道及巷道的顶板用木板包帮、包顶,防止巷道坍塌淤堵水仓。
6.2.5 不需维护、维修的疏干巷道,巷道施工完成后,从水仓处到巷道硐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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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隔50米,采用木板距巷道底板高0.5米设置一处挡淤木墙。
6.3 巷道主排水井施工
6.3.1 主排水井施工时,穿过的含水层不是疏干巷道疏干的对象,需进行封闭止水,并检查止水效果。
6.4 巷道贯通、巷道与主排水井贯通
6.4.1 当贯通的两个地点相距20m时,应在贯通点设置警戒。
6.4.2 工作面距贯通点5m时,采用放小炮,循环进度应控制0.5m,并执行探眼方法,探眼长度不小于2m。
6.4.3 预贯通时,应对贯通点处的支护进行加固。贯通时,面积加大,必须加强顶板管理。
6.4.4 贯通前应将贯通点处积水排净,掩盖好电气设备,并切断电源。
6.5 放水钻孔施工
6.5.1 直通放水孔、斜放水钻孔施工应按设计施工,
6.5.2 完成每组硐(室)放水孔施工后,应测量涌水量,做好记录。
7 防排水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露天煤矿防排水工程必须满足《煤矿防治水规定》。保证露天采场、排土场、地面设施的防洪安全。
7.1.2 露天煤矿地表及边坡上的防排水设施,应当避开有滑坡危险的地段。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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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沟应当经常检查、清淤,防止渗漏、倒灌或者漫流。当采场内有滑坡区时,应当在滑坡区周围设置截水沟。当水沟经过有变形、裂缝的边坡地段时,应当采取防渗措施。
7.1.3露天煤矿防排水工程有地形高差条件时,应优先采用自流排水方式截流或外排。
在采掘场、排土场范围内,应对自然纵坡较大的冲沟修筑临时拦水坝。在积水不能自然蒸发的情况下,宜采用移动泵站分散疏导。
7.1.4修筑防排水工程的主要材料,应就地取材,有条件时可优先利用剥离物。 7.1.5施工中所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防洪工程施工过程,必须遵守国家安全、环境保护要求。
7.1.6防排水工程与其它工程共同使用时,施工单位必须同时具有不低于兼用工程的施工资质。
7.1.7露天煤矿排出的水应综合利用。
7.1.8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受洪水影响较大的露天煤矿应建立水文观测技术档案,具备下列文件和资料:
1 山洪发生的时间、水量、范围; 2 采区内各涌水点定期水文观测台帐; 3 防排水系统图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7.2 防洪工程
7.2.1当采掘场、排土场或地面设施受洪水威胁时,露天煤矿应设置堤坝、沟渠和疏通水沟等防洪工程。
7.2.2当露天煤矿与矿井共用防洪工程时,防洪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的规定。
7.2.3河流改道,防洪水库等规模较大的防洪工程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7.2.4防洪堤堤料选择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 应根据设计要求、士质、天然含水量、运距、开采条件等因素选择取料区。
2 淤泥土、杂质土、冻土块、膨胀士、分散性粘土等特殊土料,一般不宜用于筑堤身,若必须采用时,应有技术论证,并需制定专门的施工工艺。 7.2.5堤基清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l 堤基基面清理范围应在设计基面边线外30cm~50cm。
2 堤基表层不合格土、杂物等必须清除,堤基范围内的坑、槽、沟等,应按堤身填筑要求进行回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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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堤基开挖、清除的弃土、杂物、废碴等,均应运到指定的场地堆放。 4 基面清理平整后,应及时报验。基面验收后应抓紧施工,若不能立即施工时,应做好基面保护,复工前应再检验,必要时须重新清理。 7.2.6软弱堤基施工须符合以下规定
1 采用挖除软弱层换填砂、土时,应按设计要求用中粗砂或砂砾,锚填后及时予以压实。
2 流塑态淤质软粘土地基上采用堤身自重挤淤法施工时,应放缓堤坡、减慢堤身填筑速度、分期加高,直至堤基流塑变形与堤身沉降平衡、稳定。
3 软塑态淤质软粘土地基上在堤身两侧坡脚外设置压载体处理时,压载体应与堤身同步、分级、分期加载,保持施工中的堤基与堤身受力平衡。 7.2.7强风化岩层堤基,除按设计要求清除松动岩石外,筑砌石堤或混凝土堤时基面应铺水泥砂浆,层厚宜大于30mm;筑土堤时基面应涂粘土浆,层厚宜为3mm,然后进行堤身填筑。
7.2.8 防洪堤采用土料碾压筑堤时,填筑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面起伏不平时,应按水平分层由低处开始逐层填筑,不得顺坡铺填;堤防横断面上的地面坡度陡于1:5时,应将地面坡度削至缓于1:5。
2 分段作业面的最小长度不应小于100m;人工施工时段长可适当减短。 3 作业面应分层统一铺土、统一碾压,并配备人员或平土机具参与整平作业,严禁出现界沟。
4 已铺土料表面在压实前被晒干时,应洒水湿润。
5 用光面碾磙压实粘性土填筑层,在新层辅料前,应对压光层面作刨毛处理。填筑层检验合格后因故未继续施工,因搁置较久或经过雨淋干湿交替使表面产生疏松层时,复工前应进行复压处理。
6 在软土地基上筑堤,或用较高含水量土料填筑堤身时,应严格控制施工速度,必要时应在地基、坡面设置沉降和位移观测点,根据观测资料分析结果,指导安全施工。
7 对占压堤身断面的上堤临时坡道作补缺口处理,应将已板结老土刨松,与新铺土料统一按填筑要求分层压实。
8 堤身全断面填筑完毕后,应作整坡压实及削坡处理,并对堤防两侧护堤地面的坑洼进行铺填平整。
7.2.9 防洪堤采用土料碾压筑堤时,压实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前应先做碾压试验,验证碾压质量能否达到设计干密度值,若已有相似条件的碾压经验也可参考使用。
2 分段填筑,各段应设立标志,以防漏压、欠压和过压。上下层的分段接缝位置应错开。
3 碾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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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碾压机械行走方向应平行于堤轴线;
2)分段、分片碾压,相邻作业面的搭接碾压宽度,平行堤轴线方向不应小于0.5mm;垂直堤轴线方向不应小于3m;
4 机械碾压不到的部位,应辅以夯具夯实,夯实时应采用连环套打法,夯迹双向套压,夯压夯1/3,行压行1/3;分段、分片夯实时,夯迹搭压宽度应不小于1/3夯径。
5 砂砾料压实时,洒水量宜为填筑方量的20%~40%;中细砂压实的洒水量,宜按最优含水量控制。
7.2.10 采用土工合成加筋材料(编织型土工织物、土工网、土工格栅)填筑加筋土堤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筋材铺放基面应平整,筋材宜用宽幅规格;
2 筋材应垂直堤轴线方向铺展,长度按设计要求裁制,一般不宜有拼接缝; 3 如筋材必须拼接时,应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编织型筋材接头的搭接长度,不宜小于15cm,以细尼龙线双道缝合,并满足抗拉要求;
2)土工网、土工格栅接头的搭接长度,不宜小于5cm(土工格栅至少搭接一个方格),并以细尼龙绳在连接处绑扎牢固。
4 铺放筋材不允许有褶皱,并尽量用人工拉紧,以U形钉定位于填筑土面上,填土时不得发生移动;
5 填土前如发现筋材有破损、裂纹等质量问题,应及时修补或作更换处理; 6 筋材上可按规定层厚铺土,但施工机械与筋材间的填土厚度不应小于15cm;
7 加筋土堤压实,宜用平碾或气胎碾,但在极软地基上筑加筋堤,开始填筑的二三层宜用推土机或装载机铺土压实,当填筑层厚度大于0.6m后,方可按常规方法碾压;
8 加筋堤施工,最初二三层的填筑应注意:
1)在极软地基上作业时,宜先由堤脚两侧开始填筑,然后逐渐向堤中心扩展,在平面上呈凹字形向前推进;
2)在一般地基上作业时,宜先从堤中心开始填筑,然后逐渐向两侧堤脚对称扩展,在平面上呈凸字形向前推进;
3)随后逐层填筑时,可按常规方法进行。 7.2.11 排洪沟的开挖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排洪沟的开挖应符合设计要求,对各种障碍物必须清除或处理。 2 沟的两侧边坡必须平整、稳定。
3 河沟上口线和坡脚线应整齐、顺直。河沟底应平整不得有反坡。 4 河沟挖土堆放,按设计指定地点进行,不得随意乱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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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河沟两岸高程及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沟底坡度不应小于3‟。 6对沟底及两侧边坡按设计要求进行碾压或夯实。
7.2.12 对防洪堤采用浆砌石墙、防洪沟边坡及沟底采用浆砌石时,浆砌石墙(沟)宜采用块石砌筑,仅有卵石的地区,也可采用卵石砌筑。砌体强度必须达到设计要求。
7.2.13 浆砌石砌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砌筑前,应在砌体外将石料上的泥垢冲洗干净,砌筑时保持砌石表面湿润;
2 应采用坐浆法分层砌筑,铺浆厚宜3cm~5cm,随铺浆随砌石,砌缝需用砂浆填充饱满,不得无浆直按贴靠,砌缝内砂浆应采用扁铁插捣密实;严禁先堆砌石块再用砂浆灌缝;
3 上下层砌石应错缝砌筑;砌体外露面应平整美观,外露面上的砌缝应预留约4cm深的空隙,以备勾缝处理;水平缝宽应不大于2.5cm,竖缝宽应不大于4cm;
4 砌筑因故停顿,砂浆已超过初凝时间,应待砂浆强度达到2.5MPa后才可继续施工;在继续砌筑前,应将原砌体表面的浮渣清除;砌筑时应避免振动下层砌体;
5 勾缝前必须清缝,用水冲净并保持缝糟内湿润,砂浆应分次向缝内填塞密实;勾缝砂浆标号应高于砌体砂浆;应按实有砌缝勾平缝,严禁勾假缝、凸缝;砌筑完毕后应保持砌体表面湿润做好养护;
6 砂浆配合比、工作性能等,应按设计标号通过试验确定,施工中应在砌筑现场随机制取试件。
7.2.14 地面防洪工程应根据施工期间获得的地形资料与工程地质资料、水文地质资料及岩石物理力学指标对过水能力、结构断面、冲刷深度进行校核,当与原设计提供资料存在出入时,应修改设计。
7.3 排水工程
7.3.1 排水工程主要采用明渠排水和集水仓排水方式。 7.3.2 明渠排水工程的施工宜遵循以下规定:
1 明渠的施工可采用人工施工或挖掘设备(反铲)施工;
2 明渠沟道的岸顶应高出水面一定高度,一般明渠流水充满度要大于75%; 3 明渠沟底坡度不宜小于3‟;
4 露天矿明渠的几何断面一般分为矩形断面和梯形断面两种,工程中最常采用矩形几何断面;
5 在砂岩、细砂岩或粉砂岩等渗透系数较大的岩层中布设明渠时,一般采用土工布、塑料布等防水材料对明渠进行防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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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明渠内流水含沙量较大时,需对流沙进行控制,一般在涌沙量较大处或细沙较多的地方布设石笼或草袋阻隔涌沙,或在明渠的宽敞的地段设置沉沙池。 7.3.3 集水仓排水工程的施工宜遵循以下规定:
1 集水仓施工可采用人工施工或液压反铲、卡车和推土机等设备施工; 2 在施工集水仓以前,要在设计水仓的位置周围预设围堰,防止积水影响集水仓施工。在集水仓施工中,底部出现渗水现象,必须用水泵进行导水;
3 集水仓设计深度较浅时(小于4m)可利用液压反铲挖掘一次性形成;集水仓深度较深时(大于4m)可以分两个阶段施工,上部阶段直接用反铲挖掘形成,下部阶段用反铲、卡车及推土机形成8%的坡道降段施工,直到形成集水仓为止;
4 重要的集水仓必须设置主水仓和副水仓,主水仓的有效容积按汇水部位预计涌水量16h的总量设计,副水仓设置于主水仓上游,其容积满足过水和泥沙沉淀的要求即可。其它的临时水仓容积要按相应采区的正常涌水量8h设计;
5 水仓布置的形式宜据露天矿现场的场地实际情况而定;
6 泵房水泵组的排水量,要在任何时候排出采区24h的正常涌水量的时间不准超过20h。要在主要泵房中设置备用泵,且备用泵的能力不应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主排水管路要设置备用排水管路,以防管路发生故障时中断排水;
7 水泵选型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选择,一般露天矿采用离心泵、立泵、污水泵和潜水泵等;
8 集水仓排水管路需修筑管堤。如管路在采场平盘铺设时需设置合理坡度;如管路跨台阶铺设时需对台阶坡顶进行圆缓处理;
9 集水仓排水管路连接方式一般采用法兰连接和焊接连接两种方式,并根据实际需要在水泵的出水前端设置逆止阀,在管路最低处需设置放水阀。对长度较长或压力较大的管路宜设置膨胀节接或U型管;
10 集水仓排水管路冬季如需进行保温处理时,一般采用对管路进行覆土和包裹保温材料两种方式,具体施工方法要根据当地的气候而定;
11 集水仓排水管不应设置在火区或边坡变形区内。
12 在汛期,露天煤矿采场采用底部作为临时储水仓时,其排水期限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因储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数少于采煤工作面总数的1/3时,不得大于15天。
2)因储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占采煤工作面总数的1/3~1/2时,不得大于7天。
3)因储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超过1/2时,不得大于3天。
4)采用老巷排水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备用水泵的能力不得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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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边坡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边坡工程施工前,应具备经批准的边坡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 8.1.2 对于边坡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在建设前应由具有地质灾害勘察、设计、评估资质的独立法人单位对采场的端帮和非工作帮边坡进行专门的边坡工程地质补充勘探和稳定性验算工作,并提交相应的“边坡工程地质补充勘探报告”、“边坡岩土物理力学性质补充试验报告”、“边坡稳定性评价报告”。 8.1.3 矿山建设前,应根据边坡稳定分析结果确定边坡有无危险区域,对边坡危险区域制定相应的边坡变形破坏防治措施。
8.1.4 当采场或排士场内有滑坡迹象或其他危险时 ,应立即将人员和设备撤到安全地带,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8.2 边坡工程
8.2.1 矿山建设过程中,应及时对裸露的边坡进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野外写实、填图,内容包括:
1 边坡岩层的岩石名称、颜色、矿物组成、结构特征,岩层的产状、含水状态,软弱层(面)的赋存状态、分布规律、接触关系及接触面的特征;
2 与边坡稳定性有关的地质构造。包括断层的性质、产状、破碎带宽度及破碎程度、断层面的特征、充填物,断层与地下水的关系;裂隙的性质、产状、发育程度,裂隙带的宽度及充填物;褶曲的形态、类型、产状、特征;
3 松散及风化岩石的岩性、风化程度及其与坚硬岩石的接触关系、接触面的特征;
4 出水点的位置、流量变化、水质、水源及补给途径; 5 含水层的岩性、厚度,裂隙或岩溶发育状态及特征; 6 评价地下水对边坡稳定的影响程度; 7 冻土层的性质、厚度及分布规律。
8.2.2 矿山建设过程中,对于揭露的岩层,尤其是弱层应采取岩土样进行岩石物理力学补充试验,补充与边坡工程有关的岩、土物理力学指标。
8.2.3 矿山建设过程中,应根据施工期间获得的工程地质资料、水文地质资料及岩、土物理力学指标等进行边坡验算。必要时,应根据岩层的岩性、赋存条件、地质构造、边坡外形轮廓,对不同深度、不同部位边坡进行稳定性验算,当边坡安全储备系数未能达到设计要求时,应修改设计。
8.2.4 当边坡临近到界边坡时,需要爆破的台阶,必须采用控制爆破技术,避免振动对到界边坡的损伤;其爆破方法、参数和一次起爆的炸药量,应经试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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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爆破时,应进行爆破震动效应的测试。
8.2.5 由松软岩土组成或结构(构造)复杂的到界边坡,应由具有地质灾害勘察、设计、评估资质独立法人单位进行边坡稳定性专题研究,根据边坡的稳定状况,采取有效的边坡稳定防治措施。
8.2.6 含有裸露煤体的到界边坡,应采取防止裸露煤体风化、自燃或滑动的措施。
8.2.7 当建设山坡排土场和黄土基底排土场时,应由具有地质灾害勘察、设计、评估资质的独立法人单位进行边坡稳定验算,对不稳定基底的表层应采取防滑措施。
应根据排土场基底的稳定性、地形坡度、排弃物性质确定排土场的最大排弃高度和边坡角。
8.2.8 当采掘场和排土场的边坡有地下水时,应对地下水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8.2.9 边坡的防排水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非工作帮平台的水沟经过弱层(面)露头时,必须采取防渗措施; 2 在已出现滑坡或变形的不稳定区段,必须及时在其周围建立防排水系统; 3 对地表水渗入后可能形成滑坡的弱层(面)露头,必须采取防渗措施; 4 当地下水可能成为滑坡的主要因素时,必须对该边坡进行疏干。 8.2.10 对于露天煤矿进入达产期后推进中的矿坑,应对即将形成的端帮与非工作帮到界边坡进行工程地质补充勘探和边坡稳定验算。对影响生产的不安全边坡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8.2.11 每次滑坡应建立技术档案,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滑坡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落差及滑落量;
2 滑坡区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3 滑坡原因分析; 4 滑坡对生产造成的影响;
5 滑坡区的治理措施及其效果评价; 6 滑坡区的平面图、剖面图及其他图件。
8.2.12 对于边坡稳定性满足不了边坡安全储备系数要求的有隐患问题边坡,应制定相应的边坡防治措施。有隐患问题边坡周边如有重要工业与民用设施等构筑物,应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地质灾害勘察、设计、评估、施工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边坡加固与防护工程设计、施工。
8.3 边坡监测工程
8.3.1 边坡监测工程范围应包含矿坑和排土场的临时边坡和到界边坡以及矿坑和排土场最终境界线之外的200m范围以内。
8.3.2 边坡监测工程应由具有地质灾害勘察、设计、评估资质的独立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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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露天煤矿边坡稳定性分析、评价结果提交的边坡监测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进行施工。
边坡监测工程施工后,应及时进行边坡监测工作,观测周期严格执行边坡监测工程设计文件,并按时提交月、季度阶段监测报告和年度监测总报告。 8.3.3 在施工期,对边坡出现变形、破坏或地质构造复杂、稳定性较差的重要边坡,应由具有资质的独立法人单位根据边坡稳定性分析、评价结果和区域范围大小确定建立边坡破坏监控预警系统。
对于适时监控预警系统以外的常规定期监测系统,其观测周期可根据位移速度和季节变化确定,在雨季或当位移速度加快时,应增加观测次数。
对监测数据及岩体稳定状况,要及时进行整理和分析,做好预测预警工作。 8.3.4 对于永久性到界边坡,应建立永久性边坡地表、地下位移监测系统。
地表和地下位移监测方法、数量,应由具有地质灾害勘察、设计、评估资质的独立法人单位根据边坡稳定性分析评价结果和区域范围大小确定,地下位移监测的深度,应在预计滑动层(面)以下l0m~20m。
观测周期可根据位移速度和季节变化确定,在降雨期间或当位移速度加快时,应增加观测次数。及时整理、分析边坡监测数据,给出边坡岩土体稳定状况,按月、季度、年提交监测报告。
8.3.5 在地下水对边坡稳定性影响较大的地段或进行疏干排水的边坡地段,应设置地下水位、水压观测孔。
9 穿爆工程
9.1 一般规定
9.1.1 穿爆施工前,必须编制专项工程设计,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9.1.2 深孔抛掷爆破设计前,应使用激光扫描仪等先进手段采集台阶坡面数据。 9.1.3 深孔抛掷爆破穿孔倾角应与台阶坡面角相同,倾角方向应与台阶坡顶线垂直。
9.1.4 在建筑物、构筑物附近或空巷区、火区进行爆破时,必须制订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中应进行相应监测。
9.1.5 爆破器材的购买、存储、运输、搬运、检验、销毁、加工和使用,必须执行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并制订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9.2 穿孔工程
9.2.1 穿孔设备必须配备除尘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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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 抛掷爆破孔位应精确定位,作业时,孔位误差不得超过0.2m。 9.2.3 穿孔作业应按设计参数进行穿孔,并对成孔进行护孔。
9.2.4 穿孔机进行作业时,履带边缘与坡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9.2.4规定。
表9.2.4 穿孔机作业安全距离
台阶高度/m 安全距离/m <4 1~2 4~10 2~2.5 10~20 2.5~3.5 9.2.5 抛掷爆破高台阶穿孔机进行作业时,钻孔距坡顶线不得小于5m,遇有伞檐、裂缝根据情况适当加大距离。
9.2.6 在抛掷爆破台阶距离坡顶线8m以内,严禁钻机沿坡顶线平行方向行走,在有伞檐、裂缝地段,要适当加大距离。
9.2.7 沿台阶坡顶线穿边排孔时,钻机履带应垂直于台阶坡顶线或调角布置,最小夹角不小于45º,在有顺层滑坡危险区,必须压碴穿孔。
9.2.8 穿孔机在高压线下通过时,钻架顶端与高压线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m;在作业和行走时,钻架与高压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行走时必须保证安全,必要时事先落好钻架。 9.2.9 有条件的宜采用预裂爆破。 9.2.10 钻机穿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边眼距与设计偏差不应超过±0.5m; 2 孔距与设计偏差不应超过±0.3m; 3 行距与设计偏差不应超过±0.2m; 4 孔深与设计偏差不应超过±0.5m;
5 倾斜孔倾角方向与设计偏差不应超过±0.2°。
9.3 爆破工程
9.3.1 爆破作业严禁在大风、雷雨、暴风雪、浓雾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 9.3.2 运送爆破器材必须使用专用车辆,其外轮的边缘距台阶坡顶或坡底不得小于3m;当需要在作业的吊车或挖掘机工作的半径范围内通过时,应在吊车或挖掘机停止作业时通过。
9.3.3 运送爆破器材的车辆,严禁在空巷危险区段或距明火地段20m范围内通行。
9.3.4 起爆药包必须由专人在施工现场的安全地点加工。
9.3.5 在由两人以上同时加工起爆药包时,各加工点之间或加工点与炸药堆放距离必须大于5m。
9.3.6 炮孔装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装药前对炮孔进行检查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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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使用木质炮杆装药或使用机械装药时,一个炮孔同时操作的人员不超过3人且身体和头部不准正对炮孔;
3 装起爆药包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4 按设计的装药结构及每孔装药高度或长度装药;
5 相邻起爆药包在药柱中的间隔长度不大于所用炸药的稳定爆轰传播长度; 6 禁止将无防水包装或防水包装损坏的非抗水型炸药装入水孔中; 7 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包等敏感度高的爆破材料前,可用木质长杆处理。
9.3.7 炮孔装药后,按设计要求的充填高度进行充填并保证充填质量。充填工作遵守下列规定:
1 严禁使用最大直线尺寸大于40mm的石块或活性材料作充填物; 2 充填炮孔时不得损坏炮孔尾线;
3 严禁直接捣固接触药包部分的充填物或用充填物料冲击起爆药包。 9.3.8 严禁拔出或强拉起爆药包中的导爆管或雷管的脚线。 9.3.9 严禁采用火雷管起爆系统。
9.3.10 当采用导爆索起爆时,起爆网路应采用搭接、扭接、T型结或水手结等方式连接。当采用搭接方式连接时,两根导爆索的搭接长度必须大于15cm,其搭接段中间不得夹有异物或炸药卷,绑扎应牢固,支线与主线传爆方向的夹角应小于90o。
9.3.11 导爆索起爆网络除连接点外,严禁打结或打圈。交错敷设导爆索时,两根导爆索之间应加厚度大于10cm的隔垫。
9.3.12 起爆导爆索的雷管,应绑在距导爆索端头15cm处,雷管的聚能穴应朝向传爆方向。
9.3.13 导爆索起爆网路可采用继爆管或导爆管雷管进行孔外微差起爆,且应保证前一段网路起爆时,不致损坏后面各段起爆网路。 9.3.14 抛掷爆破控制排应采用复式起爆网络。
9.3.15 非电导爆管起爆网络中不得有死结,并不得将导爆管拉细或对折,孔内不得有接头。
9.3.16 导爆管起爆网络采用雷管起爆时,应采取防止雷管炸断导爆管或延期排气孔烧坏导爆管的措施。导爆管应均匀地排列在雷管周围,并应捆扎牢固。地面用导爆管、孔内用导爆索的起爆系统,严禁导爆索与后序传爆导爆管接触。 9.3.17 多排孔爆破宜采用微差爆破或逐孔起爆技术,延期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
9.3.18 高精度导爆管逐孔起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表导爆管采用较短延期时间,孔内采用较长延期时间; 2 控制排的延期时间要小于雁形列的延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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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9 高精度导爆管逐孔起爆网络的连接应从后向前、垂直联接、卡口向上、联结处距导爆管尾端不小于30cm。
9.3.20 深孔抛掷爆破应采用高精度导爆管或数码雷管逐孔起爆技术。 9.3.21 当预裂孔与主爆区炮孔一起爆破时,预裂孔应在主爆孔爆破前引爆,其时间差应大于100ms。
9.3.22 预裂爆破应采用不耦合装药或空气间隔装药,空气间隔装药药包应设在硬岩处。
9.3.23 在火区爆破时,装药前必须仔细检查各炮孔内的温度。有明火或温度高于60℃的炮孔,必须采取措施降温合格后,可使用耐高温爆破材料及时装药起爆。
9.3.24 经灭火降温处理的炮孔,从装药开始,到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的时间间隔,应小于炮孔温度回升致使起爆器材或炸药爆炸的时间间隔。
9.3.25 火区炮孔用导爆索起爆时,每孔支线应连接一个单向继爆管。 9.3.26 冻结层爆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必须准确地测量冻结层厚度;
2 装药深度应为冻结层厚度的0.70~0.85倍; 3 爆破参数应通过试验确定;
4 宜采用排间微差爆破或逐孔起爆技术。
9.3.27 发现拒爆后,应及时处理,必要时应设标志或设人看守,并严禁采挖。 9.3.28 处理拒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线,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现场;危险区内严禁进行其它作业;
2 严禁强拉或掏出起爆具。 9.3.29 处理浅孔拒爆采用下列方法:
1 辅助炮眼法。距离拒爆眼0.3m以外,打1个平行且深度相等的辅助眼,再次装药起爆;
2 清水浸泡法。处理非抗水硝铵类炸药的拒爆,可将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内注水,使其失效,但应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3 风水吹出法。可在安全地点外远距离操纵风水喷管吹出拒爆的填塞物和炸药,但应回收雷管。
9.3.30 处理深孔拒爆采用下列方法:
1 再次起爆法。第一次起爆后,若地面起爆网路造成拒爆,当最小抵抗线未变小时,可再次起爆;若最小抵抗线变小时,可适当扩大安全警戒距离后,再次起爆。
2 清理围岩法。当孔内有雷管时,可人工或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用机械清理拒爆孔围岩,并应小心取出雷管、炸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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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清水浸泡法。处理非抗水硝铵类炸药的拒爆,可将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内注水,使其失效,但应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4 辅助炮孔法。在距离拒爆孔口10倍孔径处,平行打1~2个深度相同的炮孔,装药起爆。
9.3.31 爆源与人员或其它保护对象之间的安全距离,应按各种有害爆破效应分别确定,并应取最大值。
9.3.32 一般建(构)筑物的爆破地震安全性,应满足表9.3.32规定的建(构)筑物地面质点振动速度的安全值的要求。
表9.3.32 地面质点振动速度的安全值表
地面质点安全振动速度(cm/s) 建(构)筑物类型 一次性爆破 重要工业厂房 地窑洞、土坯房、毛石房屋 一般砖房屋、非抗震大型砌块建筑物 钢筋混凝土匡架房屋 无支护及简易支护巷道 围岩不稳定,有良好支护巷道 围岩中等稳定,有良好支护巷道 围岩稳定,无支护巷道 交通隧道 水工隧道 0.4 1.0 2.0-3.0 5.0 6.0 10.0 15.0 20.0 15.0 10.0 经常性爆破 0.3 0.5 2.0 0.5 注:露天煤矿边坡,当岩体破碎、有弱层、稳定系数<1.08时,地面质点振动速度的安全值为6cm/s~8cm/s。
9.3.33 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可按下式计算:
1kd3 RdQ
Vd1d式中:Rd——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单位为米(m);
Q——炸药量,齐发爆破为总药量,延时爆破为最大一段药量,逐孔起爆
为8毫妙内起爆的最大药量,单位为千克(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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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d——保护对象所在地质点振动安全允许速度,单位为厘米/秒(cm/s); Kd、αd——与爆破点至计算保护对象间的地形、地质条件有关的系数和衰
减指数,可按表9.3.33选取。
表9.3.33 爆区不同岩性的Kd、αd值
岩性 坚硬岩石 中硬岩石 软 岩 kd 50~150 150~250 250~350 αd 1.3~1.5 1.5~1.8 1.8~2.0 9.3.34 当在重要建(构)筑物及居民区附近进行大爆破或经常性爆破时,必须通过试验、测试确定K、α的值和安全距离,确定最大段的起爆药量。实施爆破时,必须进行震动检测,并采用减震爆破技术。
9.3.35 不同爆破条件下爆破区边缘与人员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深孔抛掷爆破炮区两侧和背向不得小于600m,正向不得小于1000m。 2 深孔松动爆破软岩不得小于100m,硬岩不得小于200m。 3 浅孔爆破、无充填爆破不得小于300m。
4 二次爆破:炮眼法不得小于200m。裸露爆破药量不超过20kg时,不得小于200m;药量超过20kg时,不得小于400m。
5 扩孔爆破时不得小于100m。 6 轰水不得小于50m。
7 遇风天且警戒区为斜坡面,顺风及下坡方向安全距离应加大到正常距离的1.5倍。
9.3.36 不同爆破条件下对不同机械设备的安全距离应符表9.3.36的规定:
表9.3.36 机械设备的爆破安全距离表
爆破分类 机械设备名称 深孔松动爆破(m) 深孔抛掷爆破(m) 浅眼及二次爆破(m) 挖掘机、穿孔机 轮式设备 机车 开关柜、分线箱 变压器 炸药车
30 40 50 30 20 100 正向600背向300 正向600背向300 正向600背向300 正向600背向300 正向600背向300 正向600背向300 25
40 50 200 30 20 200
高压电缆 40 正向600背向300 50 备注:司机室背向爆破区,小于此距离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10 单斗挖掘机——卡车运输开采工艺
10.1 一般规定
10.1.1 制图依据的测量资料和采掘现场的测量工作要(应)符合《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2007)的要求。
10.1.2 在风、雨、雾、雪天施工时,卡车必须慢速行驶。如遇大风、暴雨、浓雾、大雪等天气,当能见度小于30米时 ,严禁行车。凡有积雪、积水的道路,必须在消除积雪、积水或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行车。
10.1.3施工中,应逐年绘制工程进展位置平面图和剖面图,图纸比例尺平面图为1:1000、1:2000或1:5000,剖面图为1:500或1:1000。 10.1.4大型设备组装完毕后,必须经过整机试运转和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10.1.5燃油和油脂必须符合设备使用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0.1.6矿建工程开工前,修筑和养护道路的设备应按设计配齐。
10.1.7当辅助生产车和生产指挥车在矿山道路上行驶时 ,车上必须装设有一定高度的安全标志。当矿外车辆进入矿山道路时,应取得矿山安全部门批准,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
10.1.8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获的特种作业资格证。
10.1.9主要生产设备应配备消防设施。
10.2 掘沟工程
10.2.1掘沟前,必须根据施工图和选用的掘沟方法进行现场测量定线,确定出入沟和开段沟中心线位置。施工完毕应测绘竣工图。
10.2.2掘沟方法可根据施工条件选择,但应保证工程质量和最终境界位置。 10.2.3掘完出入沟后,应立即按设计技术规格清帮整底,保证达到设计要求。
10.3 剥采工程
10.3.1 剥采工程应按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工程进度计划,并绘制综合施工进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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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图。重点工程尚应绘制专项施工图,并制定施工措施。
10.3.2作业台阶的上部平盘要按照采掘带宽度预设安全挡墙。作业平盘、运输平盘和运输道路应修筑连续的安全挡墙,但应设置放水口,安全挡墙高度不得小于汽车轮胎直径的2/5。
10.3.3 采剥工作面应具有足够的煤、岩量,保证正常的工程衔接和作业效率。 10.3.4 采区安全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同一平盘上同时作业的两相邻单斗挖掘机中心线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最大挖掘半径的2.5倍。
2 单斗挖掘机在斜坡道上作业时,作业坡度应小于8%,同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10.3.5 单斗挖掘机必须按设计配齐辅助设备。
10.3.6 单斗挖掘机在火区、水区、空巷区及沉陷区作业时,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作业。
10.3.7 电缆宜沿安全挡墙铺设,任何设备严禁直接压过电缆。当电缆跨越大型设备通道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10.3.8 单斗挖掘机宜采用双面装车。正面装车时,卡车可自行进入装车位置;反面装车时,必须由电铲勺斗引导卡车进入装车位置。
10.3.9 单斗挖掘机应按照设计的台阶高度采掘,台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需爆破的岩土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
2 需爆破的坚硬煤、岩台阶,爆破后爆堆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的1.2倍,台阶顶部不得有悬浮大块。
10.3.10 单斗挖掘机宜采用端工作面方式作业。如工作面易塌方,则采用侧工作面作业;如工作平盘狭窄,不易布置平盘运输道路,则采用宽采掘带“之”字形的采掘方式。
10.4 矿山干线道路工程
10.4.1 矿山干线道路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矿山干线道路施工技术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筑路材料应按设计选用,宜利用剥离物。
3 填方路基施工前须将范围内的树木、杂草、腐殖土进行清理,并按规定压实;
4 当在有地表水、地下水的区段和松软土质区段施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处理;
5 隐蔽工程的施工必须按施工程序进行,并应有完整的施工检查记录。 10.4.2 矿山干线道路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提交竣工报告,绘制竣工图,整理全部施工原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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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3 矿山道路启用前,应建立矿山道路养护制度,确保道路完好状态,并应配齐行车标志。
10.5 排土工程
10.5.1 在山坡上进行排土作业时,必须预先形成设计要求的排土台阶。 10.5.2 推土机排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推土机铲刀严禁超出排土台阶的坡顶线;
2 排土工作面应修筑安全挡土墙,其高度不得小于汽车车轮直径的2/5; 3 排土工作面应形成3%—5%反向坡度;
4 同一平盘多台推土机同时作业时,两相邻推土机的间距不得小于推土机铲刀宽度的两倍。
5 排土台阶下应设置安全挡墙。 10.5.3 汽车排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正常排弃时,汽车后轮必须紧靠安全墙,翻卸完毕、车斗复位后方可行驶;
2 同区作业时,两相邻汽车的间距不得小于汽车车体宽度的1.5倍;汽车与推土机的间距不得小于汽车最小转弯半径的2倍;
3 严禁土场排弃高度超出设计规定,如有特殊情况,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11 单斗挖掘机——铁路运输开采工艺
11.1 一般规定
11.1.1 采场和排土场的施工,应逐年绘制符合设计要求的平面图和纵横剖面图。图纸比例尺平面图为1:1000、1:2000或1:5000,剖面图为1:500或1:1000。 11.1.2 铁路工程的固定线路、半固定线路及移动线路的各种参数按施工图要求施工。
11.1.3 铁路工程所使用的道岔钢轨与铁路钢轨应为同一型号。
11.1.4 特殊条件下的路堤、路堑及桥涵的施工应按专项工程设计施工,并应有完整的施工组织计划;
11.1.5 铁路工程的铺轨应采用机械化设备。钢轨类型、轨枕根数、道床厚度等技术参数严格按施工图施工;
11.1.6 信号工程涉及行车安全,固定车站无论新建或改扩建均应采用电器集中连锁。半固定线路上的车站有条件宜采用电气集中连锁。不具备条件可采用电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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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连锁。铁路闭塞装置尽量采用自动闭塞,运量不大的情况下也可采用半自动闭塞。施工所采用的设备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安装前必须进行复测,复测不合格严禁使用。
11.2 掘沟工程
11.2.1 掘沟前,必须根据施工图和选用的掘沟方法进行现场测量定线确定出入沟和开段沟的中心线和坡顶线位置。应保证工程质量和最终境界位置。掘完出入沟后应立即按设计技术规格清帮整底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铁道线路施工。
11.3 剥采工程
11.3.1 剥采工程应按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工程进度计划,采剥工作面应备有足够的煤岩量。
11.3.2 单斗挖掘机装自翻车宜采用排斗装车,所装岩堆中心线和自翻车纵向中心线一致,其误差应小于0.5m,确保自翻车平稳不倾斜。
11.3.3 采场的矿建工程位置与设计最终境界的允许误差为±1m。施工应做到帮齐底平,在30m范围内坡面平整度的允许误差为±0.3m。坡顶线在100m范围内的允许误差为±1.5m,工作平盘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其标高与设计标高的误差为±0.5m,工作帮坡角不应大于设计值。
11.4 矿山道路工程
11.4.1 铁路路堤工程按设计应及时建成防排水系统后再进行施工。路堤填料,路面应按设计要求施工,其路基的纵向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11.4.2 路堑路基工程施工应按设计先进行现场勘察定线,并应先建成截排水系统。路堑路基边城的坡度不应大于设计值,路堑路基面应平顺。
11.4.3 铁路道床应采用石渣道床,道床宽度不应小于设计值。铁路曲线半径小于400m时道床应加宽100—150mm。平盘联络线应采用透水性良好的砂石材料做道床。
11.4.4 轨节组装应按铺轨图技术要求施工,固定线和半固定线的轨节长度应采用25.0m或12.5m长轨。
11.4.5 轨枕应采用钢筋混凝土轨枕,轨枕数量按钢轨型号不同其数量也不同,按设计要求配置。
11.4.6 铺轨先应进行现场勘察,备齐施工材料,应采用机械化设备施工。直线和曲线铺轨接头按设计要求规定施工,接头应预留轨缝。
11.4.7 道岔轨距设置按施工图要求,顺向和对向铺设的道岔及轨距递减按规定要求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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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8 按铁路桩号的高程调整轨道水平,直线段两股钢轨顶面应位于同一水平。 11.4.9 曲线段应根据曲线半径、行车速度合理设置外轨超高值。曲线轨距加宽时,外轨不动,只移动内轨,轨距加宽应在缓和曲线内递减实施。 11.4.10 缓和曲线、圆曲线和竖曲线均应符合设计值。 11.4.11 固定线、半固定线的道口严格按设计设置。
11.4.12 信号工程和通讯工程施工前应进行现场勘察定线,所采用的设备、器材应符合设计要求,要有出厂合格证。信号机的设置应按设计要求,确保行车安全。 11.4.13 轨道电路的两钢轨绝缘应相对设置,钢轨绝缘两端必须设置不同极性。异型钢轨接头处严禁安装钢轨绝缘。轨道电路端线、跳线、斜线、均衡线、扼流变压器护套线等连接线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1.4.14 电动转撤机、电锁器联锁转撤装置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1.4.15 各种电器设备、设施、信号设备等必须有防雷电装置。但信号设备防雷电地线不得与电力系统的接地装置和通信线路的接地装置合用。不同信号设备的防雷电接地装置可以合用。
11.5 排土工程
11.5.1 铁道工艺的排土工程可以采用单斗挖掘机、推土机、铲运机和推土犁等设备按设计要求施工。
11.5.2 当排土线较长时应采用分段排弃。当采用单斗挖掘机排弃时,其排土线受土坑的工作参数和铁道移动步距依据单斗挖掘机的工作规格确定。
11.5.3 当采用推土犁排弃时,为确保安全施工,在排土线终端100m范围内,应做成3‟~5‟的上坡道。铁道移设步距依据推土犁的工作规格确定。 11.5.4 排土台阶高度按设计要求施工。排土平盘在坡顶线4m以内,高差不应大于0.3m,在其它部位高差不应大于0.5m。排土场的防排水及照明系统按设计要求施工。
12 连续开采工艺
12.1 一般规定
12.1.1 当施工中遇到有危及生产安全的恶劣天气时,应停止施工作业。 12.1.2 本工艺系统各平盘应设有辅助设备的联络道路系统。
12.1.3 施工中,应逐年绘制工程进度位置平面图和剖面图,图纸比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平面图为1:1000、1:2000或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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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剖面图为1:500或1:1000。
12.1.4 轮斗挖掘机、排土机等大型设备的组装场地,应按设计进行施工。 12.1.5 轮斗挖掘机、排土机等大型设备由组装场地向采场或排土场行走的临时性道路,除应按设计进行施工外,行走时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行走前,建立统一的指挥机构,并对行走道路进行踏勘,制定实施方案; 2 行走前要清空行走范围内的障碍物和路面上的积水、积雪,对跨越的铁路、公路、河渠等,应采取有效的临时性防护措施,设备通过后应及时恢复;
3 应设置供设备行走用的临时性供电电源;
12.1.6 油脂必须符合设备使用的要求,并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2.1.7 连续开采工艺系统的设备,应在工作面进行单机空载试运转。在整个工艺系统形成之后,应在工作面进行空载和重载试运转,试运转正常后应进行不少于3个月的系统连续试生产,各种设备和设施必须运转正常,设备的各项技术指标必须达到设计要求。
12.1.8 在设备的试生产期间,必须按定货合同规定的项目对其工作性能、结构强度、生产能力等技术参数和指标进行测试,做好记录,并应提出相应的测试报告。
12.1.9 在轮斗挖掘机、转载机、排土机、带式输送机机头部、电缆漏斗车、分流站等处,应设有照明及消防设施。带式输送机沿线应设有消防设施。
12.2 掘沟工程
12.2.1 掘沟工程应按施工图进行施工。
12.2.2 沟道应按设计进行现场测量定线后方可施工。施工完毕应测绘竣工图。 12.2.3 掘沟方法可根据施工条件选择,但应保证工程质量和最终境界位置。 12.2.4 在固定式带式输送机和半固定式带式输送机的沿线,应按设计修筑相应的辅助设备通行的道路。
12.3 剥采工程
12.3.1 轮斗挖掘机一般只适用于挖掘松软物料和软岩,在作业中遇有硬岩或硬岩夹层时,应采用适当的切片方式和切片参数进行分采,或用其它方式进行处理。采掘时,根据工作面物料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回转速度和切片厚度,当遇有硬物料时应减少切片厚度,控制回转速度。
12.3.2 剥采工程应按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工程进度计划,并绘制综合施工进度平面图。重点工程尚应绘制施工图,并制定施工措施。
12.3.3 统计量与实测量之差与实测量之比不得超过5%,否则应调整带式输送机计量器。
12.3.4 在非靠界时,采完后的台阶长30m内凹凸不应超过4m;靠界时,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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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的坡顶线不应超过设计坡顶线±2m。
12.3.5 按规定标高采掘,工作面要保持平顺,每30m长范围内高低差不应超过1m。
12.3.6 采掘完后的台阶不应出现伞檐。
12.3.7 轮斗挖掘机工作面必须按设计配备辅助设备。
12.3.8 轮斗挖掘机工作面的开切方法、作业方式、切割方式、开采参数以及台阶组合形式等,应按设计进行施工。轮斗挖掘机与工作面带式输送机的配合关系应符合设计要求。
12.3.9 在火区、水区、空巷区、溶洞区以及沉陷区行走及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项的安全技术措施。
12.3.10 轮斗挖掘机工作面“死区”的作业方式和程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2.3.11 轮斗挖掘机在跨越带式输送机时,应按下列要求和程序进行:
1 松开带式输送机的张紧装置,松解机尾连接部件,拆除机尾前移受阻的中间架,将机尾前移;
2 拆移满足轮斗挖掘机跨越时要求宽度内带式输送机的中间架和轨节; 3 将放松的输送带平铺在地面上,并覆盖好枕木、木板等保护材料或松软物料;
4 轮斗挖掘机跨越输送带时,必须直行通过,严禁在输送带面上转弯或停留。
12.3.12 轮斗挖掘机作业和行走线路处在饱和水的平盘上时,必须对平盘进行处理,确保安全后,方可作业和行走。
12.3.13 轮斗挖掘机组合台阶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轮斗挖掘机作业时,地面上必须至少配1名指挥人员,负责轮斗挖掘机及皮带车的安全指挥;
2 轮斗挖掘机及皮带车履带外缘距台阶坡顶线不得小于6m;
3 轮斗挖掘机或皮带车卸料臂下缘距台阶坡顶线垂直距离不小于1m; 4 工作面台阶坡面角不得大于65°,单台阶高度要满足设计要求; 5 当组合台阶由三个台阶组成的情况下,主台阶与分台阶间需留3~5m的保安平台;
6 皮带车行走时,电缆鞍座与主台阶坡面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 12.3.14 轮斗挖掘机填沟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轮斗挖掘机地面指挥人员负责轮斗挖掘机的作业安全,要随时观察台阶变化情况,注意片帮和塌陷及履带板的沉降情况,遇有不均匀沉降时,应及时处理。
2 轮斗挖掘机履带外缘距沟边不得小于6m;轮斗挖掘机与皮带车配合作业时,皮带车履带外缘距沟边不得小于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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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设专人监护电缆。
12.3.15 轮斗挖掘机尾部与工作面坡面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
12.4 带式输送机工程
12.4.1 在安装与移动带式输送机时,应按设计测量定线。并清除地表障碍物,平整或修筑带式输送机的基础,基础规格压实度应达到设计要求。 12.4.2 带式输送机位置的确定和施工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避免设置在滑坡体上,当必须设于其上时,应采取防滑坡措施。 2 对局部破碎地段应采取加固措施。
12.4.3 严禁人员直接跨越或乘坐带式输送机。在需要跨越处,应设置人行桥。 12.4.4 固定式、半固定式带式输送机的驱动、导向和张紧滚筒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滚筒纵向中心线与带式输送机中心线重合度的误差应不超过2.0mm; 2 滚筒纵向中心线与带式输送机中心线垂直度的误差不应超过2.0‟; 3 滚筒轴线水平度的误差不应超过架宽的0.5‟。 12.4.5 带式输送机中间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中间架中心线与带式输送机中心线不重合度的误差不应超过3.0mm; 2 中间架两侧高度差不应超过架宽的2.0‟; 3 地角螺栓必须紧固。
12.4.6 带式输送机托辊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托辊组两端对称吊挂点与带式输送机纵向中心线垂直度的误差不应超过0.5‟;同组托辊顶面的高度误差为±2.0mm;单侧吊挂点纵向应呈直线。
2 恒坡段上的托辊顶面应在同一平面上,变坡段上的托辊顶面的竖曲线应圆顺,竖曲线半径与设计值一致。
3 托辊安装后转动要灵活,无径向跳动。
12.4.7 带式输送机转载时的卸载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物料的落点应对中受料带式输送机的中心线,两条带式输送机的顺向夹角应小于90°。
12.4.8 带式输送机张紧装置的调解行程应符合设计规定。输送带张紧程度应以满载条件下正常启动和制动为准。
12.4.9 工作面带式输送机移设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1 移设期间应设1名现场总指挥;
2 清除带式输送机移动范围内的障碍物,平整带式输送机移设工作面,平整程度以移设机能均匀移设为标准,测量并标出带式输送机最终位置,按带式输送机基础标准进行平整,基础做好后,重新测出带式输送机移设的最终位置;
3 解除张紧装置、制动器,设备断电,挖出机头、机尾架的锚固设施; 4 将受料装置和卸料小车移离移动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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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松解中间架中影响移动的紧固部件;
6 扇形推进工作线带式输送机的移设,应从机头开始向机尾顺序进行; 7 带式输送机移设到位后,应依次进行对中和调平输送带,紧固松解的部件,锚固机头、机尾架,张紧输送带等工作。
12.4.10 端帮带式输送机的延长或缩短宜在工作面输送带移设期间完成。
12.5 排土工程
12.5.1 排土机的初始工作平盘,应根据施工条件选择其它设备修筑。 12.5.2 排土机的初始工作平盘工作面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12.5.3 排土场工作面不得有积水及淤泥。
12.5.4 山坡排土场有顺向滑坡可能时,其基底处理应按设计执行。
12.5.5 排土机进行上排作业时,排料臂的下缘与台阶坡顶线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0.5m。
12.5.6 排土机下排作业时,履带外缘距台阶坡顶线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20m。 12.5.7 沿排土坡顶线方向凸凹不应超过4m。
12.5.8 按规定标高排弃,排料的顶间距不应超过3m,工作面要保持平顺,排土场整平后,每30m长范围内高低差不应超过1m。
12.5.9 排土机、带式输送机卸料车的位置,应确保设备在作业中的安全。
12.6 分流站
12.6.1 分流站基础工程应按设计施工图施工。分流站的混凝土、钢结构工程,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规定进行施工。
12.6.2 分流站各带式输送机间应留有10~20m的间距;分流站机架下面留有净空为宽11m,高4m的通道。以便于安装、检修及机械清扫和检修人员及车辆通过。
12.6.3 分流站钢结构支架、移动小车及装置、驱动装置、机头卸载溜槽、保护装置、电气设备等在安装施工时按照设计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严格执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之规定。
12.6.4 伸缩头驱动站移动小车的行走速度、行程、卸载高度的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
12.6.5 分流站上设置的操作室,应便于对各伸缩头工作情况进行监测和控制。 12.6.6 各带式输送机之间的联接桥、人行走台、梯子应装设扶栏,并有载荷标志。
12.6.7分流站伸缩头就地联锁控制的控制开关,必须在上锁的专用操作箱内。 12.6.8 各种操作、控制等状态信号应与集中控制室连接,实现可靠、灵敏的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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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控制。
12.6.9 分流站地面防排水工程应符合设计施工要求。
12.6.10 分流站应设有消防系统,消防系统施工应符合设计和有关消防规定。
13 半连续开采工艺
13.1 一般规定
13.1.1 施工中,应逐年绘制工程进度平面图和剖面图,图纸比例尺平面图为1:1000、1:2000或1:5000,剖面图为1:500或1:1000。
13.1.2 胶带机架被水冲淤严重,破碎站或胶带尾部滚筒被水浸泡时,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3.1.3 当施工中遇到危及生产安全的恶劣天气时,应停止施工作业。 13.1.4 破碎站安装前,应按破碎站安装尺寸提前形成土建工程。
13.1.5 半连续开采工艺系统的设备,应在工作面进行单机空载与重载试运转。在整个工艺系统形成之后,应进行不少于3个月的系统连续试生产。各种设施和设备必须运转正常,设备的各项技术指标必须达到设计要求。
13.1.6 半连续工艺系统在大型设备的试运转期间,必须按订货合同条款规定的项目对其工作性能,结构强度,生产能力等技术参数和指标进行测试,做好记录,并提交规定的测试报告。
13.1.7 在破碎站、分流站、转载机、排土机、带式输送机的头部和尾部等处应设有照明及消防设施。带式输送机沿线应设有消防设施。
13.1.8 带式输送机工程施工执行本规范12.4节中相关条文的规定。 13.1.9 排土工程施工执行本规范12.5节中相关条文的规定。
13.2 掘沟工程
13.2.1 掘沟工程施工时应按设计坐标位置现场放线进行施工,沟道施工完毕后应测绘竣工图。
13.2.2 沟道参数包括坡度、宽度、台阶坡面角,应符合设计要求。
13.2.3 沿到界边帮进行拉沟工程时,靠边帮侧的台阶要进行控制爆破,达到设计坡面角。
13.2.4 掘沟方法可根据施工条件选择,但应保证工程质量和最终境界位置。 13.2.5 对于疏干效果不佳的掘沟位置,宜提前形成集水坑,再进行掘沟工程。 13.2.6 形成出入沟后,可直接进行基坑扩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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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7 固定式带式输送机及破碎站、半移动式带式输送机及破碎站的沿线,应按设计修筑供维修设备通行的道路。
13.3 剥采工程
13.3.1 露天剥采工程应按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工程进度计划,并绘制综合进度平面图。重点工程要求单独绘制施工图,并制定施工措施。 13.3.2 半连续工艺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设计配备辅助设备。
13.3.3 单斗挖掘机的开采参数,作业方式以及台阶的组合形成等,都应按设计进行施工。
13.3.4 单斗挖掘机在火区、水区、空巷区及沉陷区作业时,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作业。
13.3.5 需爆破的坚硬煤、岩台阶,爆破后爆堆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的1.2倍,台阶顶部不得有悬浮大块。
13.3.6 自移式破碎机的剥采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入坑道路和初始工作平盘,应由单斗挖掘机、前装机、自卸卡车、推土机等辅助设备修筑。
2 自移式破碎机在行走和升降段时,道路纵坡和横坡角度必须满足设备性能要求,破碎机的受料斗和卸料臂中心线应与两履带中心线一致,受料斗应在行走方向的前方。
3 工作面不得有积水及淤泥,其平整度应满足设备工作时的纵向和横向坡角的要求。
4 自移式破碎机在作业时,非正常情况下不得将受料斗内的物料排空,物料必须留有受料斗容积的1/3。
5 自移式破碎机在工作面移动时应由挖掘设备引导行走方向和确定停止位置。
6 在与转载机或连接桥对位时必须有专人指挥。 7 初始工作平盘参数、工作面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8 在工作面有顺向滑坡可能时,其基底处理应按设计执行。
9 进行破碎作业时,排料臂的下缘与转载机、带式输送机或连接桥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0.5m。卸料时落料点应为转载机、带式输送机或连接桥受料中心。
10 剥采工作平盘出现滑动的迹象时,自移式破碎机必须停止作业,撤离险区。
11 在配电室和控制室内设烟雾报警器,并设有消防设施 13 剥采工程的其它施工执行本规范10.3节中相关条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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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固定式、半移动式破碎站
13.4.1 破碎站基础施工定位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破碎站基础中心线的复测与调整。
1) 基础竣工中心线必须进行复测,两次测量的较差不应该大于5mm; 2) 破碎站中心线由竣工中心线引测,同一中心线标点的偏差应为±1mm。纵横中心线应进行垂直度的检查,并调整横向中心线。同一设备基准中心线的平行偏差或同一生产系统的中心线的直线度应在±1mm以内。
2 破碎站安装基准点的高程测量。
1) 破碎站基础基准点的标高偏差,应在±2mm以内;
2) 传动装置有联系的设备基础,其相邻两基准点的标高偏差应在±1mm以内。
13.4.2 混凝土结构的破碎站设备基础、挡土墙等,其基础的施工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的规定。
13.4.3 与破碎站相配套的的土方工程、边坡工程及矿山道路工程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相关条款的要求,并针对当地矿区地质条件及生产的实际情况,对破碎站的施工制定针对性的施工措施。
13.4.4 破碎站卸载平台周围挡墙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 13.4.5 破碎站钢结构件组合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破碎站漏斗支架、破碎机支架及控制室平台支架等钢结构在拆除前应尽量保持其完整性,对能实现整体拖运方式进行移设的要优先选择。
2 拆除钢结构时应尽量不伤及母材,对必须伤害的部位应采取补强措施。 3 拆除后的钢结构部件运输和存放时,其钢结构部件应采取防止变形等措施。必要是要对钢结构进行加固和增加固定支撑等。
4 钢结构支架在组合时,现场应搭设组装平台。校正各部位组合尺寸符合质量评定标准的要求后方可进行吊装。
5 钢结构支架组合施工时,其采用如高强螺栓或焊接等连接方式要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
6 钢结构吊装完成后,对基础的固定及油漆工程执行有关设计规定。
14 拉斗铲倒堆开采工艺
14.1 一般规定
14.1.1 拉斗铲作业位置应设有辅助设备的联络道路。
14.1.2 施工中,应逐年绘制工程进度位置平面图和剖面图,图纸比例尺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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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1:1000、1:2000或1:5000,剖面图为1:500或1:1000。 14.1.3 拉斗铲的组装场地必须按设计进行施工。
14.1.4 拉斗铲由组装场地向工作面行走的临时性道路,除应按设计进行施工外,行走时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行走前,建立统一的指挥机构,并对行走道路进行踏勘,制定实施方案; 2 行走前要清空行走范围内的障碍物和路面上的积水、积雪,对跨越的铁路、公路、河渠等,应采取有效的临时性防护措施,设备通过后应及时恢复;
3 沿途应设置供设备行走用的临时性供电电源;
4 在设备行走前,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足够的前装机、推土机、压路机等辅助设备。
14.1.5 油脂必须符合设备使用的要求,并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4.1.6 拉斗铲完成组装后,应进行空载和重载试运转,试运转正常后应进行不少于两个月的连续试生产,设备的各项技术指标必须达到设计要求。
14.1.7 在设备的试生产期间,必须按定货合同规定的项目对其工作性能、结构强度、生产能力等技术参数和指标进行测试,做好记录,并应提出相应的测试报告。
14.1.8 拉斗铲的初始工作位置应由其它设备按设计准备,并应提前进行预裂爆破。
14.1.9 拉斗铲应设置消防设施。
14.2 辅助工程
14.2.1 抛掷爆破爆堆应降段整平,并清理预裂面。
14.2.2 拉斗铲工作平盘和行走路面必须平整,不允许有大于200mm凸起的岩石,不允许有松软物料。
14.2.3 路堑时,除拉斗铲行走路面宽度外,还应保证辅助设备的正常通行;半路堑、路堤时,填方一侧行走靴外边缘距坡顶线距离不小于10m。 14.2.4 拉斗铲行走纵向、横向坡度及变坡坡度应满足设备要求。
14.2.5 拉斗铲上坡行走时,铲斗应悬空在距大臂顶端约大臂长度的1/3处;下坡行走时,应将铲斗置于大臂顶端下。
14.2.6 拉斗铲作业工作平盘纵向、横向坡度应满足作业要求。 14.2.7 准备好的工作平盘距拉斗铲作业位置不应小于作业半径的2倍。
14.3 倒堆工程
14.3.1 拉斗铲倒堆作业时,作业半径内严禁其它设备和人员进入。
14.3.2 倒堆作业前,应设计施工图并编制工程进度计划,确定倒堆台阶高度、扩展平盘宽度,并在作业中测量记录,施工完毕应测绘竣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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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 需要爆破的岩石应实施抛掷爆破,减少拉斗铲的倒堆量。
14.3.4 扩展平盘宽度不足,拉斗铲作业应先准备扩展平盘,后进行倒堆作业。 14.3.5 台阶坡面有悬浮岩石时,应用拉斗铲铲斗清理。 14.3.6 倒堆排土台阶压煤角部分不应大于煤层厚度的1/3。
14.3.7 统计量与实测量之差与实测量之比不得超过3%,否则应调整拉斗铲的计量器。
14.3.8 拉斗铲卸料时,不应高吊斗卸料。
14.3.9 倒堆工程应保证足够的回采煤量,同时应保证拉斗铲循环作业关系正常。
14.3.10 拉斗铲尾部与工作面坡面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14.3.11 拉斗铲形成的高台阶宜实施监测。 14.3.12 拉斗铲作业应预留运煤通道。
15 附属工程
15.1 供电
15.1.1露天煤矿企业采剥工程、排土工程和疏干工程施工用电宜采用设计的永久用电。设备安装、临时建筑施工或采掘场内其它土建施工应采用临时用电设备、设施。
15.1.2 采掘场和排土场的高压电力网配电电压,宜采用6kV或10kV。根据采掘工艺宜可采用其它等级的电压。设备运行时配电线路电压损失不得超出额定电压的-10~5%,大型设备起动时电压损失不得超过-20%。
15.1.3 固定式供电线路与采矿场最终边界线之间的距离应大于10m。当露天煤矿采时间较长,经论证可临时架设在最终边界线以内。
15.1.4 采掘场配电线路宜采用电缆线路。电缆跨越工作面时,垂直高度不应大于20m,并不得有剥离物掩埋或块岩挤压。电缆与采剥运输道路交叉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严禁在滑坡区、火区、化学腐蚀区敷设电缆。
15.1.5 采掘场采用电缆配电时,应采用带接地线电缆,接地线截面不应小于16mm²。接地线应牢靠的与采掘场接地网或变电站接地网连接。
15.1.6 采掘场配电采用移动式或半移动式架空线路时,杆塔结构、杆塔档距及线路驰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15.1.7 采掘场移动用电设备拖拉电缆的规格型号要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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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设备采用高压电缆做作业拖拉电缆时,长度不宜大于250m,额定电压3.5倍的直流耐压5分钟稳定泄露电流不应大于10μA;
2 挖掘机电缆宜配置可实现短路保护、缺相保护、过载保护、单相接地保护的装置。
3 十年最低气温低于-30℃的寒冷地区,设备拖拉电缆应采用特殊耐寒电缆。
15.1.8 采用主变有一次成套设备的全封闭移动变电站时,变电站宜直接与供电线路连接。
15.1.9 供配电设备、设施不应设置在距离采剥放炮区200m内,必须小于200m内,应采取可靠的防砸、防震措施。
15.1.10 疏干排水系统配电应采用双电源双回路,当一路电源或线路停电时,另一路应保证采掘场排水的要求。
15.1.11 疏干泵宜采用集中控制,控制电源应采用双电源配电。
15.1.12 疏干排水系统至少有一路电源与采掘场配电分开,每一回路应保证疏干泵70%以上运行。
15.2 无线通讯
15.2.1 无线通讯天线安装应按照设计要求施工。
15.2.2避雷器架应与走线架严格绝缘,架面应与走线架垂直,其接地线应接到室外接地排上。
15.2.3馈线的内芯不得留有任何杂物,馈线头与馈线的连接应做到无松动、无划伤、不露铜、不变形,馈线头与避雷器连接应牢靠。 15.2.4馈线入室口应用封洞板,馈线窗孔洞要密封不透光; 15.2.5机台台面相互保持水平,衔接处无明显高低不平现象。 15.2.6 车载台与对讲机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一台采、运、排设备,均应有独立无线车载台。 2 生产管理人员均应配备便携式无线对讲机。 15.2.7 卡车调度系统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通讯差分系统应按照设计要求安装。
2 车载终端宜预留标准接口,便于日后与称重、油位、胎压、语音等系统或装置衔接。
3 调度中心系统应按照设计要求施工,系统应具有安全保证措施。 15.2.8 疏干集控系统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疏干集控系统工程应按照设计要求施工。 2 系统软件要求如下:
1)疏干泵群应具备远方监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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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疏干泵电机工作状态摸拟图示、运行参数实时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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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对本规范中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时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二、在条文中明确按照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它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号„„要求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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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露天煤矿工程施工规范
GB****—2011
条 文 说 明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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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煤矿工程质量验收验收规范条文说明
目 录
1 总 则 7 防排水工程 9 穿爆工程
10单斗挖掘机—卡车运输开采工艺 12 连续开采工艺 13 半连续开采工艺 14 拉斗铲倒堆开采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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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本条指出的是编制施工规范的目的,规范中各个条款都是为实现这个目的制定的。
1.0.3本条指出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性,要求各施工环节必须有施工质量保证管理体系和技术措施。
1.0.4 本条是适应“绿色开采”技术提出来的要求,其目的是实现“低投入、高产出”。
1.0.5 本条指出现代化管理手段对施工质量控制的重要性,鼓励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
1.0.6 本条指出露天煤矿工程施工必须有监理单位的参与。同时,本条件也明确了监理单位的职责。
1.0.9本条指出施工中出现设计问题的解决方式。其中的设计缺陷指设计不影响总体功能的情况,重大问题指对以后的功能有重大影响的情况。
1.0.11 材料、设备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必须对其严格要求。故本条列为强制性条文。
1.0.12 本条强调在施工中加强档案的管理。施工中应有完整的原始记录、施工结束应有总结,整个工程竣工后应有真实、齐全和完整的技术档案,实现工程的可追溯性,以便积累经验,不断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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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防排水工程
7.3 排水工程
7.3.1 露天矿采场排水主要是疏排坑内地下涌水和坑内大气降水,以减少水对生产的影响。其主要的方法是将分散的积水汇集一起,统一进行疏排。明渠排水起到汇集和疏导的作用,积水仓排水起到统一向外疏排的作用。
7.3.2 明渠排水是露天矿常采用的疏干方法之一,将采场浅表含水层通过施工明渠,将其中的水通过明渠导出并汇于集水仓,该排水方法很少以单一的形式出现,常以辅助疏干手段与其他疏干方法配合使用。
1 适用条件
1)需疏干的含水层埋藏较浅,厚度不超过3-5米松散含水层,如煤层、含砾岩层,否则施工明渠土方工程量大、施工困难,经济上不合理。
2)需疏干的含水层之下存在隔水层,且分布稳定。含水层与隔水层的接触面平缓。
2 布置原则
1)排水明渠应布置在矿坑充水的地方。
2)排水明渠宜嵌入被疏干含水层底部的隔水层中一米左右的深度,使排水明渠汇集的地下水临时储存在排水明渠的隔水岩层内,然后自流或用水泵排出沟外。
3)排水明渠可布置在采场台阶上但以不影响采剥工作正常进行为原则。 7.3.2 本条中第5条,露天矿采用的土工布、塑料布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标准。 7.3.2 本条中第6条,设置的沉沙坑不宜过大,应根据露天矿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沉沙坑的尺寸和位置。
7.3.3 本条中第4条和第6条为强制性条文。该两条是对正常使用下的集水仓的容量以及水泵排水能力的规定和要求,与第12条不发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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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中第8条,在平盘铺设疏水管路时的管路坡度应考虑水流的自然流动坡度(水流动自然坡度为3‟),合理设置管堤的坡度。对管路进行埋设的深度应考虑露天矿气候条件。
本条中第9条,管路连接方式虽分为法兰连接和焊接连接两种方式,但考虑到可回收利用等方面,建议采用法兰连接的方式。
逆止阀一般设置在疏水管路与主管路对接处和疏水管路与水泵的连接处,以防止水击现象。在管路最低处设置放水口是方便排放管路中剩余水,以便对管路进行焊接等施工,以及防止冬季疏水管路内水发生冻结。 设置软连接或U形连接是为了防止管路由于热涨冷缩而断裂。
本条中第10条,对管路进行包裹的保温材料需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标准。对管路覆土厚度应大于露天矿当地的最大冻土深度。
本条中第12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是为了保证露天煤矿在汛期坑底积水情况下,有足够的采煤工作面保持均衡的煤炭生产,在雨季前要加强防排水设施的检查,保持设备完好率,确保雨季发挥作用。
9 穿爆工程
9.1 一般规定
9.1.2 本条强调深孔抛掷爆破设计要有台阶坡面数据,而目前激光扫描仪是最方便的坡面数据采集方法。深孔抛掷爆破有别于松动爆破,坡面数据的有无影响有效抛掷率的大小。
9.1.3 由于深孔抛掷爆破的效果直接影响拉斗铲及辅助设备作业的效率。而用软件进行抛掷爆破设计可以优化爆破方案,精确定位,方便快捷。
9.1.4 深孔抛掷爆破穿孔倾角与台阶坡面角相同,可以实现炮孔抵抗线基本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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匀,从而提高有效抛掷率,达到台阶坡面完整稳定。
9.1.5 爆破工程试验应反复多次,提出适合本矿地质条件的爆破方案。
9.2 穿孔工程
9.2.2 抛掷爆破孔位应采用测量仪器确定,保证现场孔位与设计相符。
9.3 爆破工程
9.3.1 一般不允许在黄昏或夜晚进行爆破,由于爆破影响范围内设备故障等因素造成白天不能爆破,而又带来采掘设备没有爆量停产,在黄昏或夜晚进行爆破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9.3.13 用于同一起爆网路的电雷管应为同厂、同批号、同型号的产品,可以减少电阻值差值超过规定的几率。
9.3.26 微差爆破延期时间应根据岩性不同分别试验来确定。
9.3.3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经灭火降温处理的炮孔,应测出温度反弹规律,按照反弹规律曲线计算炮孔温度回升致使起爆器材或炸药爆炸的时间,如果不满足要求,应继续降温至满足要求。
10单斗挖掘机—卡车运输开采工艺
10.1 一般规定
10.1.7 大型卡车盲区大,不易发现小型车辆的活动,容易发生交通和人身伤害问题。因此规定小型车辆必须配备警示灯、旗杆,杆的高度必须超过卡车的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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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平台,目的是让大车司机及时发现、知道有设备的存在。同时,所有驾驶人员要牢记,停放车辆必须在卡车盲区范围之外。
另外,随着科技的发展,卡车防碰撞系统已在多个露天矿应用,效果良好,各单位应逐步推广应用,解决大小车之间的矛盾。
10.3 剥采工程
10.3.4 最大挖掘半径,若两台挖掘机型号一致,以其最大挖掘半径计算,若型号不一致,以两台中最大挖掘半径大者计算。
10.4 矿山干线道路工程
10.4.3 中配齐行车标志是指依据道路的具体情况如弯道、坡度、限速路段、危险地段等设置警示、警告标志,这些标志的标志内容根据需要制定,性能(大小、高低、反光等)应与国家公路一致。
12 连续开采工艺
12.1 一般规定
12.1.32 本条各平盘指铺设皮带运输机的平盘。
12.2 掘沟工程
12.2.1 掘沟工程指轮斗系统投入前,为轮斗系统提前准备工作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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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剥采工程
12.3.1 本条规定了轮斗挖掘机采掘物料的范围,当遇到硬岩或硬岩夹层时,应采取的作业方法。如果改变作业方法还无法正常挖掘,应采用其它设备处理或调整作业位置。
12.3.10 轮斗挖掘机工作面的“死区”指轮斗挖掘机挖掘不到的位置,需要其它设备来完成。
12.4 带式输送机工程
12.4.6 两带式输送机的顺向夹角应小于90°,是为了防止胶带跑偏,洒料等。
13 半连续开采工艺
13.1 一般规定
13.1.1第2条,采场剖面间的距离最小采用50米,主要是考虑遇到地质条件复杂的位置,岩层变化急剧的情况时,更准确反映岩层的赋存状况。
13.2 掘沟工程
13.2.5由于掘沟工程不利于大电铲和大汽车效率发挥,所以有反铲的露天矿应采用反铲下装车工艺,先行掘沟,然后电铲直接进入出入沟扩帮。
13.2.7开段沟主要适用于单斗铁道工艺,对于单斗-汽车工艺,直接进行基坑扩帮,有利于设备效率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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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剥采工程
13.3.16由于汽车位于挖掘机司机室的另一侧时,汽车盲区大,视线不好,为了保证安全,用电铲勺斗引导,有利于汽车倒车的线路安全、准确。
13.3.19卸载平台的规格,应根据汽车最小转弯半径设定,保证汽车入换的安全和顺畅。
13.3.21由于破碎站都有卸载平台,基底部是破碎机的胶带输送机,如果破碎站底部积水,容易浸泡胶带输送机的尾部滚筒。
13.3.25台阶划分时,尽量考虑软硬岩分开,不划入同一台阶。但局部出现软、硬岩台阶共存时,如果软岩在上部,应分层剥出后,再进行穿孔;如果软岩在底部,同一台阶剥离,容易出现伞檐,不利于剥采工程的安全生产。
13.5 排土工程
13.5.11如果不形成“S”弯直接进行移设,容易造成卸料车掉道。
14 拉斗铲倒堆开采工艺
14.2 辅助工程
14.2.6 拉斗铲行走坡度比较严格,变坡处要有渐变坡度,拉斗铲靴长范围内变坡不超过2%。
14.2.9 本条规定了其它辅助设备为吊斗铲做扩展平盘,做好的扩展平盘至少需要吊斗铲挖掘半径的2倍,为了工程正常接续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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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倒堆工程
14.3.3 在不需爆破的松软物料上可以直接准备拉斗铲倒堆作业的工作面,需要爆破的岩石应采用抛掷爆破。
14.3.4 拉斗铲作业扩展平盘必须达到一定宽度,如果扩展平盘宽度不足时,需要拉斗铲先准备扩展平盘,然后站到扩展平台处进行倒堆作业。
14.3.6 倒堆排土台阶压煤角高度与倒堆台阶高度、煤质、回采率有关,应根据压角煤剥采比进行计算。
14.3.10 拉斗铲出露的回采煤量应在保证拉斗铲从一区向另一区过渡正常接续的情况下尽量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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