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说明》在医疗费用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就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用进行定型赔偿的标准。
二、错误劳动费《人身损害赔偿说明》第二十条规定,错误劳动费由受害者的错误劳动时间和受害者情况决定。错误的工作时间根据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发行的证明书确定。受害者因残疾继续错误的情况下,错误的时间可以计算到剩馀日期的前一天。受害者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二、护理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说明》第21条规定,护理费用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决定。如果护理人员有收件人,则参照错误劳动费的规定计算的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用护理人员,则参照当地护理人员从事同等级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三、交通费交通费是指受害者及其必要的护理人员在医生和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说明》第22条规定,交通费用根据受害者及其必要的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人身损害赔偿说明》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根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员工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
五、营养费营养费是指人体受损后发生代谢变化,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支付的费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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