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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在超市购买商品克数与价签不符,该怎么赔偿

来源:易榕旅网

消费者发现超市商品标价与实际价格不符,可保留证据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超市赔偿。赔偿金额为购买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的三倍,不足五百元则为五百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和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欺诈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若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造成严重损害,受害人可要求赔偿损失并获得惩罚性赔偿,依据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超市商品标价与实际价格不符的,消费者可以保留证据后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超市给予消费者相应的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拓展延伸

超市商品克数与价签不符引发的消费者维权问题

当消费者在超市购买商品时,如果发现商品的克数与价签标示不符,消费者有权要求超市进行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超市应当按照实际购买商品的克数进行计价,并退还差额部分给消费者。消费者可以通过与超市协商解决此类问题,如要求超市退还差价或提供等值商品作为补偿。如果超市拒绝履行赔偿义务,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提起消费者维权诉讼。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应保留购物小票、商品照片等相关证据,以便证明克数与价签不符的事实,从而维护自身权益。

结语

购物时发现超市商品克数与价签不符,消费者有权要求超市进行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超市应按实际克数计价,并退还差额给消费者。消费者可协商解决,要求退款或等值商品作为补偿。若超市不履行赔偿义务,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提起维权诉讼。维权需保留购物小票、商品照片等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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