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它分为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和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两种方式。
一、并存债务承担的形式有哪些
并存债务承担的形式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在合理期限内催告债权人同意。债权人未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1、免责债务承担是指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部分或全部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代替原债务人地位承担全部债务,使债务人摆脱债务关系的债务承担方式;
2、共存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务关系,第三人加入债务关系,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二、并存债务承担的形式是什么
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让其与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承担,这是第三人进行债务加入的一种方式。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协议让第三人加入原有债务来进行债务承担,其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可能的。
如果由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共同达成协议,其已表明各方不仅在债务人和第三人直接完成了转让债务的合意,而且该合意获得了债权人的同意,这就可以一次性完成债务移转的程序,有利于解决移转中的纠纷。
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协议让第三人加入原有债务来进行债务承担,其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可能的。因为这实际上是在为债务人设定义务,
这种义务在没有取得第三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其协议是无效的,但是,其如果该义务得到了第三人的同意,那么协议是有效的。
三、债务承担的效力是什么
债务承担的效力是:
1.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2.抗辩权随之移转。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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