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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出交通事故可以得到双重赔偿吗

来源:易榕旅网

本文介绍了交通事故获得双重赔偿和超载交通事故的处罚规定以及交通事故私了的条件。交通事故和工伤保险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但医疗费只能报一次。工伤认定包括因工外出期间和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况。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增加的生活费用和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等,也应得到赔偿。交通事故后超载超宽车辆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此外,交通事故私了的

法律分析

一、关于下班出交通事故能否获得双重赔偿的问题

交通事故和工伤保险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但是医疗费只能报一次。

工伤认定:

(一)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二)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二、超载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处罚

交通事故后超载超宽车辆事故责任如何划分,如果是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那么就涉嫌触犯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的交通肇事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基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第九十二条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运输单位的车辆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交通事故私了的条件有哪些

1、仅限于财产损失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2、仅限于当事人对事故的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且自愿达成损害赔偿协议的交通事故。

3、仅限于没有公共危险的交通事故。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4、仅限于无公共财产、他人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5、仅限于合格驾驶条件的交通事故。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6、仅限车辆可以自行移动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拓展延伸

交通事故能否获得双重赔偿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有些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明确或者赔偿金额过高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能会考虑获得双重赔偿。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因此,获得双重赔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交通事故责任人必须是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其次,交通事故责任人必须有过错,即存在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最后,交通事故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必须是由其过错行为导致的。

如果交通事故责任人符合以上条件,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但是,如果交通事故责任人没有过错或者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过错导致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则无法获得双重赔偿。

双重赔偿制度是为了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但是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需要注意符合条件的限制。在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该尽力配合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赔偿工作,共同维护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结语

交通事故涉及多种赔偿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对于超载发生交通事故,应根据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而私了的条件包括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当事人无争议且自愿达成赔偿协议、无公共危险、车辆可以自行移动且合格驾驶条件等。同时,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或死亡的患者,其医疗费只能报一次,工伤认定和赔偿标准也有相应规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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