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易榕旅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立案管辖与审判管辖的区别

立案管辖与审判管辖的区别

来源:易榕旅网

法律分析:立案管辖与审判管辖的区别如下:

1、分工不同,立案管辖是国家专门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审判管辖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2、案件关系不同,一般是先有立案管辖,后有审判管辖,立案管辖并不必然导致审判管辖,但是,审判管辖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立案管辖,而立案管辖并不影响审判管辖。

一、刑事立案管辖的原则如下:

1、符合法律规定的职能管辖和级别管辖;

2、有利于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案件质量;

3、合理分工,充分发挥各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和司法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便于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

5、分工明确,相互合作,原则性灵活性相结合。

二、对于管辖不明的处理如下:

1、管辖客观不明的情况下,应由争议各方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级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但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情况下,上级人民法院有权以指定的方式改变管辖权,但是不得改变案件的级别管辖。

总而言之,在我国,公安机关属于刑事侦查机关,公安机关的立案管辖权是由其性质和职能所决定的。因此,我们在遇到刑事案件的时候,应该注意并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免产生对侦查的错误认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yrrd.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