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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来源:易榕旅网

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4、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变造出入境证件罪判多久

变造出入境证件罪判罚依据情节严重来判处多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侵害的对象是国家出入境边境管理制度。主观上是故意的。除一般主体外,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构成条件有哪些?

(一)犯罪主体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二)犯罪主观方面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罪责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而予以放行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不要求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其动机是各种各样,有的可能是出于私利,有的是出于亲友情面等。过失不构成本罪,如后果严重的,则可能涉及玩忽职守罪。

(三)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主管、经管、经手办理护照、签证或负责审查、核对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职务之便。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而以其他方法帮助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按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所谓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边)境,是指违反规定,为企图偷越国(边)境人员签发护照、签证等有效出入境证件,或者不履行检查出入境的职责,对偷越国(边)境人员予以放进或放出的行为。

(四)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或边防的正常活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二十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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