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责任作为一种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对冲交易风险的民事责任方式,在合同交易中广泛使用并成为多数合同的必备条款。
当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基于当事人的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突破有约定从约定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适当干预当事人关于违约金责任的约定。
一、《民法典》关于违约金补偿性质的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在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基于违约金的补偿性,司法实践中有三条适用规则:
1、调整增加的违约金不能超过实际损失,其中实际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损失;
2、在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时,可以同时主张赔偿损失责任,但是违约金与损失赔偿额之和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额;
3、违约金数额经调整达到实际损失数额的,不得再主张赔偿损失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规定主要有第十八条与第二十条,以下关键点要注意:
1、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2、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4、合同解除不影响违约金条款的效力,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5、违约金认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违约金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违约金的规定主要有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以及第十四条,以下关键点要注意:
1、有约定从约定,但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2、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1)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2)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