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供应商的管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供应商评估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需要品管部、生产部、财务部、仓储物流部、业务
部、运营管理部共同维护;业务部参考执行。
第三条 供应商评估是根据供应商的各个状况对供应商的行为作出
有效的评价。从以下各方面进行评估:
(一) 业务部定期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对供应商设施的配备、
场地、资金、人力的投放,以及每年这几方面扩展情况; (二) 业务部每年须对供应商的合作状况做出有效评价:合同履
约率、年供货额比例、合作年限、到货及时性、服务质量、来货包装的完成性进行评价;
(三) 有关价格水平方面也需要进行评价,业务部和财务部共同
对供货价、价格信誉做出有效评价,生产部和财务部须对生产成本进行评价;
(四) 品管部对来货的质量状态进行评价、发生突发性的质量问
题的反应速度(含业务部与供应商协商解决问题的改善情况)、改善情况。
(五) 运营管理部把各部门意见收集,并安排做好相关的监控工
作。
第四条 按照第三条把供应商分为优等、一般、劣等、淘汰四个级
别:
(一) A:建议继续正常合作情况下,按需扩大供货量和供货品种; (二) B:建议继续维持正常合作; (三) C:若屡教不改,建议列为淘汰;
(四) D:下年度合作计划,可以不再以此供应商作为主供应商甚
至中断合作关系。
第五条 评分标准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供应商质量评估每半年(现在阶段建议每一年)召开
供应商评估分析会。对第三条各项进行分析、考核,规范公司采购进行过程,做好供应商的优胜劣汰。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11年**月**日起执行,之前与本制度相冲突的
条款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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