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的分类
动火作业可分为特别危险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1)特别危险动火作业, 系指在生产运转状态下的易燃易爆介质生产装置、 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余特别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系指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系指在火灾、 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场所进行的
动火作业。
2 动火作业地区等级的区分
为了加大安全管理的力度, 以便于采纳不一样的控制举措, 依据生产物料、生产装置或生产单元发生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大 小,以及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后的严重程度,
将整个生产地区划为一类动火区、 二类动火区和固定动火区三个等级地区, 以便于采纳不一样的控制举措。
(1)一类动火区。往常是指该生产地区内存在较大易燃易爆危
险性,在该地区内若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后可造成较大的财富损 失和许多的人员伤亡。
(2)二类动火区。是指生产地区内存在较小火灾或爆炸危险
性,若地区内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后, 只造成必定的财富损失和 较少的人员伤亡。
二类动火区还可简单地视为一类动火区和固定动火区范围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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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外的生产地区。
(3)固定动火区。是指在生产地区内无焚烧或爆炸危险性的区
域。设置固定动火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方便常常需要进行动火作
业的车间或单位的检修作业。在该地区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
可免除办理动火作业安全允许证的手续。
在一类动火区内进行动火作业应申请办理一级动火证,
此级别
动火证由动火地址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署名后,
报主管安所有
门终审同意。
在二类动火区内进行动火作业应申请办理二级动火证,
此级
别动火证由动火地址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终审同意。
(5)动火证的各级审批人员在审批动火证以前应亲临动火作业现场,切实认识动火作业的内容、部位、范围等详细状况,仔细检查或增补动火作业的安全技术举措, 并确认安全技术举措靠谱,同时审察动火证办理能否切合相关安全要求, 在确认无误后,方可署名同意该项目的动火作业。 凡因安全技术举措采纳不妥而造成事故的, 由动火证的审批人员负责。 动火作业人员若违犯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不听劝止而引起事故的, 则由动火作业人员自行负责。
(6)动火证只好在同意的时期和范围内使用,不得超期使用,
不得任意转挪动火作业地址和扩大动火作业的范围。
每次审批的
动火证有效使用时间最长不得超出
7 天。如动火证期满而作业项
目未完,一定从头申请办理动火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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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动火证应在动火作业前半小时内办妥。动火证一式两份,
一份由动火作业单位安全员负责存档保存; 一份由动火作业人员
随身携带,以备相关人员监察检查。动火证不得转让与涂改。
(9)对违章指挥,没按规定办理动火证;审批手续不全; 安全技术
举措不落实或不完美, 不具备安全动火作业条件等, 动火作业人
员均有权拒绝进行动火作业。
(10)对违章动火作业,企业每一个员工都有权予以遏止,并
实时向企业安全技术部门报告。
动火剖析的安全技术要求
对动火部位空气中所含可燃气体、 可燃液体蒸气、 有毒有害气体等的安全剖析结果正确与否, 直接关系到火灾、 爆炸事故发生及作业人员人身的安全,其意义十分重要。
(1)当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
4%时,动火分
析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含量≤
5%0时.为合格。
4%时,动火剖析
当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
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含量≤
2%O.时为合格。
2 种或 2 种以上的可燃气体或可
当动火作业现场空气中存在
燃液体蒸气时, 其动火剖析应以该气体爆炸下限最低的一种可燃 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含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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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生产、使用、储藏氧气的设施或氧气管道、
及邻近进行动火作业时,其氧含量≤
富氧设施上
21 %时为合格。
(3)若动火作业人员需进入设施、 容器或管道、 地沟内等处进
行动火作业时, 还应剖析其内部有毒有害气体的含量,
其有毒有
害气体的含量往常不该超出国家规定的现行工业卫生允许浓度
标准,其氧含量应为 19%— 21%。
(4)动火剖析的采样要有代表性, 这是动火剖析结果正确与否
的重点所在。采样剖析样品时须注意死角、拐角等地方,以保证采样样品的平均性。对较大设施、容器内的采样,可把橡皮管接
上玻璃管或不锈钢管,插入深度一般应在
2m 以上,对管道内的
采样,插入深度一般应在 1m 以上。假如是容积更大的设施或容器,或是较长的管道,插入应更深一些,比如合成氨厂的气柜、
水洗塔及相应的管道等,插入深度需在 4m 以上。用球胆收集剖析样品时,应置换 2—3 次。若在室内收集气体样品,不行逗留在一处,应在需动火处周围平均收集气样。
在较为危险的地方收集气样时, 剖析人员应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如不得在运转的设施上通行或超越;禁止用电线作扶手;进入上下交错作业区需佩带安全帽;高处采样需佩带安全带等。
动火剖析的样品收集应在动火作业点火前半小时内收集, 不然应从头进行采样。
(5)动火剖析所使用的剖析仪器等须要在剖析样品行进行校
验;若使用测爆仪进行动火剖析, 测爆仪须预先经过被测物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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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定,以保证剖析结果的正确性和靠谱性。
(6)无论采纳何种剖析仪器进行动火剖析, 均应保存气样, 以
待备查,或待仲裁剖析之用。 其保存的气样应至动火作业点火后,
无火灾爆炸等不测事故发生后,方可放空。
(7)禁止任何人用明火试验动火作业现场空气中有无可燃气
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存在。
(8)动火剖析完成后, 剖析人员应在动火作业安全允许证及其
他相关安全作业允许证上填写剖析结果,同时还应填写采样日
期、时间及详细地址,并署名。剖析人员应付其剖析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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