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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写作——规定性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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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海 大 学 文 件

河海校科教〔2003〕106号

关于做好在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

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工作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工作的几点意见》(学位[2002]47号)和《关于做好博士 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备案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02]84号)精神,为认真做好我校在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工作,促进我校学科结构优化调整以及新兴、交叉学科的发展,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的办法及工作程序

1、在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应

根据学校学科建设总体规划及院系现有基础,并有利于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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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布局、优化结构、构建新的学科体系。

2、各院系根据自身的学科发展规划,从优化学科结构的角度,全面、客观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情况、相关学科的发展前景以及国际学术背景,科学、合理地设置学科、专业,避免学科、专业设置的随意性、盲目性和短期行为。

3、各申报单位可在该学科范围内经充分酝酿讨论后提出自

主设置的学科、专业,并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充分论证后,报研究生院,同时报送《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的申报表》(一式八份)。拟设专业代码前四位为该学科、专业所在的一级学科代码,后两位从“20”开始,依次顺排。

4、由研究生院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核同时组织召开学

科专家论证会,对申报单位所设置的学科、专业进行充分论证。学科、专业的主要学术带头人应向学科专家组报告所设该学科、专业的理由(包括预期人才需求前景和学科发展前景等)、学科研究范围、方向、学术队伍状况和主要课程设置等情况,并回答学科专家组提出的问题。

5、学科专家组在听取报告、审核申报材料和充分论证的基

础上,对各学科、专业逐一评价并提出修改意见,各学科、专业根据专家的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并交研究生院。

6、由研究生院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核并无记名投

票表决。参加表决的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数的三分之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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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为有效。获得全体投票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成员同意,作为通过。

7、由研究生院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意见进行汇总上报国

务院学位委员会。

二、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工作时间安排

11月8日至25日 各学科组织研讨,提交论证报告; 11月26日至12月5日 学科专家组研究提出设置方案 12月6日至10日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 12月15日 组织上报备案材料,形成文件

上报国务院学位办备案

附件:1、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

业申报表

2、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

业备案表

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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