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依法查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切实维护我市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广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处非发〔2017〕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南宁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了《南宁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我办提出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12日。
附件:南宁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南宁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代章)
2017年6月5日
(联系人:刘清威 电话:(0771)******* 传真:0771-******* 邮箱:nnjrb *******)
附件1:
南宁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依法查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切实维护我市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42号)和《广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处非发〔2017〕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集资线索。本办法适用于举报人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传真等方式,对注册地或主要案发地在本市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四条 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地方金融监管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县(区)、开发区处非部门”)联合公安等部门负责受理举报、审核确认及给予奖励。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处非办”)负责向社会公布本市举报方式及途径等。
(一) 拨打电话0771-*******举报;
(二) 通过电子邮件*******举报;
(三) 就近到公安、工商部门举报。
(四) 通过信件邮寄举报材料。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嘉宾路1号楼1217室,南宁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邮编:530028。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名举报;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举报;
(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的其他人举报的;
(三)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举报的;
(四)举报的内容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五)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非法集资案件;
(六)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七)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奖励的。
第七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以市处非办最先收到的举报材料对应的举报人认定为奖励对象。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500-1000元奖励,奖励人数不超过3人(含3人)。
(二)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对于跨区域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且分别对该地区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可分别给予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由主要受理举报事实地给予奖励,不予重复奖励。
(五)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非法集资线索,举报人员可享受同等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举报内容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综合评定为三个等级。
一级:举报人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对侦破案件发挥重大作用。
二级 举报人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对侦破案件发挥较大作用。
三级:举报人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对侦破案件发挥一定作用。
第九条 举报奖励标准根据举报案件情节、性质、涉案金额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按涉案金额的万分之五给予奖励;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下的,按涉案金额的万分之四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的,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按涉案金额的万分之三给予奖励;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下的,按涉案金额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的,可视情况给予500—1000元奖励。
(四)对提供非法集资违法广告图片或详细信息,经工商与处非部门联合查证属实且认定为违法违规广告的,每次给予举报人200元的奖励,每起案件的奖励人数不超3人(含3人)。此项奖励可与前三条标准同时享受。
第十条 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对在全市或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在案件司法判决生效后,除按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外,市处非办可会同市财政视具体情况给予举报人适当加奖。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市级和各县(区)、开发区财政预算,按11比例分担,第九条(四)项的奖励,统一由市本级财政承担。各县(区)、开发区可结合地方经济实力、财政收入水平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需要,相应调整奖励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述标准。由市公安部门统一侦办的重大非法集资案件的举报奖励,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对举报人员的奖励,市处非办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执法部门查证属实或予以立案或司法判决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向县(区)、开发区处非部门申请举报奖励。第九条(四)项的奖励,由市处非办按季度汇总后统一代发至举报人账号内。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县(区)、开发区处非部门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十四条 县(区)、开发区处非部门在收到奖励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受理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的情况及兑奖所需材料汇总后报送市处非办,市处非办在20个工作日内联合市公安、市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出奖励决定并由县(区)、开发区处非部门书面通知举报人,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按比例转至县(区)、开发区财政局后,统一转给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妥善保存举报人信息,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对象。因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处置属涉密内容,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十八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由市处非办、市公安等举报奖励单位撤销奖励并追回奖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处非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举报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并移交纪检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处非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2年。
附件2:南宁市本级与自治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对比说明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依法查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自治区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处非发〔2017〕1号),根据该暂行办法,南宁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了《南宁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对比说明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共四条(第一至第四条),第二条、第三条无变动,第一条、第四条有变动。
第一条:自治区参照文件为《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42号),我市参照文件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42号)和《广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处非发〔2017〕1号)。
第四条,增加了我市举报方式及途径,包括电话、电子邮件、信件、亲临举报共四种。
二、第二章奖励条件,共三条(第五条至第七条),第五条、第六条无变动,第七条有变动。
我市在第七条增加第(五)项: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非法集资线索,举报人员可享受同等奖励。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能第一时间接触到客户存钱、转账等信息,同时又具有较理性的投资意识,对“认购原始股”、“多人转账都具有倍数关系”明显不正常的柜台业务很警惕。从业人员的举报,能最大限度追赃挽损,打早打小,保全受害人资金。
三、第三章奖励标准,共三条(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第八条、第十条无变动,第九条、第十一条有变动。
我市在第九条增加第(四)项:对提供非法集资违法广告图片或详细信息,经工商与处非部门联合查证属实且认定为违法违规广告的,每次给予举报人200元的奖励,每起案件的奖励人数不超3人(含3人)。此项奖励可与前三条标准同时享受。鼓励举报者对身边涉嫌非法集资的违法违规广告进行举报,限制非法集资者宣传渠道,避免群众因误信广告而上当受骗。
我市在第十一条明确举报奖励资金市本级与县(区)、开发区的分担情况: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市级和各县(区)、开发区财政预算,按11比例分担,第九条(四)项的奖励,统一由市本级财政承担。各县(区)、开发区可结合地方经济实力、财政收入水平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需要,相应调整奖励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述标准。由市公安部门统一侦办的重大非法集资案件的举报奖励,由市级财政承担。
四、第四章奖励程序,共四条(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无变动,第十二条、第十四条有变动。
我市在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说明举报奖励程序,明确市处非办、县(区)、开发区处非部门等有关部门职责。详见《南宁市非法集资举报流程图》。
五、第五章监督管理,共三条(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本章无变动。
六、第六章监督管理,共两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第十九条无变动,第二十条有变动,增加“试行2年”的时限要求。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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