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院要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版)维护病历信息的安全,病员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整理、统一保管。病区应将收到住院病人的检查报告等结果应在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病人出院后的住院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年限不少于30年,留观病案保留15年,防止病历丢失、被涂改、被篡改或被未经许可的人使用。
二、电子病历信息一般情况不能擅自复制及拷贝,如特殊情况需要复制拷贝须经医务科审核批准,并作好登记才能复制拷贝。
三、患者在本院住院期间,需复印或复制住院病历的,先填写病历复印申请书,病区治疗组长或主任同意签字,由病区工作人员把病案送到病案室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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