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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法律法规及注意事项

来源:易榕旅网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2月14日由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以财企〔2012〕16号印发。《办法》分总则、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安全费用的使用、监督管理、附则5章40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予以废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条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改建、新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工艺、新标准、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二十九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七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章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1.1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概述 1.1.1 概念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上述定义,从财务角度,规定安全费用在施工企业内部财务方面的开支渠道,明确其基本作用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1.3 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和使用

企业如何依法对现行生产及项目建设进行安全管理,保证生产、项目安全生产投人,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实行有效的管理,是企业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下面就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与使用进行如下探讨。

1)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而投人的专项资金,是整个工程投资的组成部分。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费用主要用于生产及新建工程项目的安全投人,由企业统筹使用。工程项目要依照法规和招投标要求,按照“确保收人、专款专用、严格监管、保证需要”的原则进行管理。

2)企业及安环科应制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与使用。制度应明确管理职责、使用范围、管理办法等内容。

1、管理的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依法保证安全生产的投入,负责审核、批准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

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管理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审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

安委会负责对安全生产管理费用使用的策划和收人。 财务部负责安全生产费用的建账、收款、拨付、核算。

设备、物资、生产等部门负责提报相关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按使用计划购置、保管、发放安全生产所需要的物资、材料。

2、管理办法

各部门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由安委会进行总体策划,各部门依管理职责内容,提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安全部门对提报的计划进行审查、汇总,编制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报主管领导审定,由总经理批准签发。

在施施过程中应根据工生产进度和实际需要,由相关部门提报调整计划进行修改。

3、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办法

项目部各部门按批准的计划实施。发生的费用由项目财务报销、列账、核算。 4、安全生产费用收入

开工营运后后,营业收入计取安全生产费用,分阶段取得安全生产费用收入。

另注意事项(含新建项目招标施工):

安全费用属于企业经过经营活动取得的合法收人中的一部分,用于继续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费用。建设单位作为出资方,必然关心施工企业投标报价中安全费用是否包含在内,一则有利于项目管理,建设单位可以督促其按照投标承诺到位必要的安全费用,并根据实际发生、经过验收原则进行计量支付;二则有利于安全行政管理部门对施工现场的行业管理,监督施工企业按照要求对安全费用进行有效投人并保证投人效果。

1.1.2 管理现状

安全生产费用监管不到位,成为国内交通工程建设中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使用不合理,如生产设备费用在安全费用中列支;二是账目不清楚,存在未设立专项账户管理、相关的发票凭证不全、使用金额和票据金额不一致等情况;三是监管不到位,基本是由施工单位自行统计,监理和建设单位没有进行有效的核算和监督。总之,上述问题影响了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效率。

1.1.3 存在问题

在安全生产费用支付与使用的工作中仍然存着很多问题:

①施工单位。有的施工单位对本项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没有正确认识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申请、核准工作的重要性,往往没有在施工合同中予以确定;有的施工企业没有将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现场措施项目没有按规定到位。

②建设单位。有的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未确定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要的安全生产费用;有的建设单位未及时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等。这些问题往往直接导致了安全生产费用施工措施费难以真正到位,施工安全防护的措施难以落到实处,给工程施工留下了很多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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