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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来源:易榕旅网


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99年《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 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2007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提出\"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重要观点。有关\"三个至上\"中\"宪法法律至上\"的正确理解:肯定\"宪法法律至上\"是执政党在思想认识上的一个重大转变。立法的公开化是体现一个国家依法执政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标示,也体现了全民参与法治建设,做一个爱国守法的合格公民的体现,希望广大工作人员积极参与立法,建言献策。因为关心,所以参与。同时也是维护全国4000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而目前只有4千人参与,只有万分之一,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提高正是广大人民的积极参与法治建设的成果。

http://yijian.chinalaw.gov.cn/lisms/action/intoAnswerPersonAttrAction.do?id=1322100831078#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五十五条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

工作人员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组成。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

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分配。

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待遇。

(增加)工作人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工作人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第五十八条 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退休、退职。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后,享受相应的待遇。

(以下增加)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工作人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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