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一生可能燃烧也可能腐朽,我不能腐朽,我愿意燃烧起来! —— 奥斯特洛夫斯基
第八章 财产分配和传承规划
学生应备职业概念:
具有个人理财服务的意识;了解财产分配和传承规划基础知识;具有助理理财规划师职业中关于财产分配和传承规划的初级能力:收集客户信息和财务诊断能力;初步掌握运用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财产分配和传承规划的操作技能。 1.树立本职业具有的个人理财服务意识,以理财服务的意识推动理财产品的营销;
2.了解中国个人(家庭) 财产分配和传承规划的基本特点、法律法规等内容; 3. 初步掌握运用有关婚姻法等法律法规收集客户财产分配和传承规划的信息并进行财务诊断;
4. 初步掌握运用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财产分配和传承规划的操作技能。
第一单元 财产分配和传承规划的意义和步骤
学习目标 识记能力目标: 1、什么是财产分配 2.、什么是传承规划
3、财产分配和传承规划的意义 4、财产分配和传承规划的步骤
理解能力目标:
1.个人及家庭可能遭遇的风险 2.资产评估的要点 应用能力目标:
1、按照客户的类别制定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方案 2、定期对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方案做好检查和调整
导入案例
案例8.1 没有遗产规划带来的横祸
在一条高速公路上,发生了一场交通意外事故,导致两人死亡。而这样的一个不幸事件却引发了一场中国典型的遗产纠纷。
原来死亡的男女是夫妻,男的是某城一个大型企业的总经理,而女的是一个娱乐城的老板。事情是这样的,女老板靠自己的辛勤劳动开一间大型餐饮娱乐城,但是因为丈夫的不满而离婚,也因为常年忙于生意,在离婚后儿子也不愿跟她,这让她很伤心,为此企业经营非常不好,这时是常来光顾此店的企业总经理帮助她走出低谷,并与她相爱了。一年后她的娱乐城成了当地最红火的餐饮娱乐城,男方在离婚后与女老板走进婚姻的殿堂,并生有一子,已经三个月了,那天酒后开车的男方将家庭带入了不幸。而价值3000万的餐饮娱乐城就成遗产争夺的焦点。
因为女方的父母从一开始就不同意这门亲事,所以在出事后立即接管了餐饮娱乐城和全部资产。而男方的父母带着这个三个月大的孩子认为他们完全有遗产的继承权,因此,双方上了法庭。令双方没有想到的是,这个遗产继承并没有那么简单。
思考:遗嘱有必要吗? 这个案例中财产怎么分割才合理合法? 一、财产分配和传承规划的意义
财产分配是指为了将家庭财产在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而制定的财务计划。而传承规划是指当事人在其健在的时候通过选择遗产管理工具和制定遗产分配方案,将拥有或控制的各种遗产或负债进行安排,确保在自己去世或丧失行为能力时能够实现家庭财产的代际相传或安全让渡等特定目标。 财产分配和传
承在个人理财规划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表面上看,它似乎只是起到对个人及家庭财产进行合理合法配置的作用,但从深度去剖析就可以发现,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不仅有上述作用,它还能成为个人及家庭规避风险的一种保障机制。因为个人或家庭都有可能遭遇到一些不可预测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家庭经营风险。对于其成员共同从事商业经营的家庭而言,经营收益是该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维持着整个家庭的正常生活,而一旦该经营实体受到商业风险的冲击,整个家庭的经济状况就有可能直下,都会威胁到家庭成员的正常生活、教育、工作等。
(二)夫妻中一方或双方丧失劳动能力或经济能力的风险。夫妻是家庭组织的核心,如果其中一方或者双方都丧失了劳动力,如工伤、意外事故、造成身体残疾;或者丧失了经济能力,如对外欠债导致被追索等情形,都会导致家庭经济支付能力的下降,影响家庭的正常生活。
(三)离婚或再婚风险。离婚意味着夫妻关系的结束和一个家庭的解体,无论对家庭还是夫妻任何一方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其中最突出的方面就体现在家庭财产如何分割上。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即离婚时,夫妻其中一方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侵害另一方财产权益的行为,导致出现受害一方的生活质量下降及经济能力减弱等不良后果。再婚是离异或丧偶的男女重新组建家庭的开始,很多再婚人士,特别是曾经有过离异经历且事业鼎盛时期的一些人,在再婚前都会在私人财产保护和个人安全感上有所考虑,对对方与自己结婚动机产生怀疑,有孩子的还会担心再婚伴侣对前妻子女的影响,事实上,也确实有一些人企图借婚姻达到一些特定目的。因此,再婚本身也存在风险。
(四)家庭成员的去世。家庭成员去世后,其遗嘱财产的分配会使得家庭其他成员个人的财产增加或减少,对整个家庭财产也会产生影响。同时,由于多数家庭没有事先立遗嘱的意识,遗产分割很容易在家庭内部产生纠纷,即使有的立了遗嘱,也会因为遗嘱内容表达不清,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财产被恶意侵吞或者不按遗嘱人意愿进行分配等情况。 二、财产分配和传承规划的步骤 (一)计算和评估客户的财产价值
进行财产分配和传承规划的第一步是计算和评估客户的财产价值。首先,通
过计算和评估,客户可以对自己的财产种类和价值有一个总体的了解;其次,可以使客户了解财产传承时的有关的税收支出。理财师收集客户财产数据并对其进行归纳和计算。
表8.1 财产评估表
资 产 种类 现金等价物 银行存款 储蓄账户 货币市场账户 金额 种类 贷款 消费贷款 一般个人贷款 负 债 金额 投资贷款(房地产 贷款等) 人寿保单赔偿金额 其他现金账户 小计 投资 股票 房屋抵押贷款 人寿保单 小计 费用 预期收入纳税额支出 债券 共同基金 合伙人收益权益 其他投资收益 小计 退休基金 养老金(一次性收入现金) 配偶/遗孤年金收益(现值) 其他退休基金 小计 遗产处置费用 医疗费用 葬礼费用 其他负债 小计 其他负债 负债总计 其他房产 收藏品 汽车 家具 珠宝和贵重衣物 其他个人资产 小计 其他资产 资产总计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净资产总计 以上的表中需要注意的是,第一资产价值计算的是其目前的市场价值,而不是其购买时的支付价格。这一点对于房地产的价值计算特别重要。房产的价格每年都会有较大幅度的变化,其市场价和历史购价通常相差甚远。此外,对于股票、债券等投资也需要准确估计其价值和相关收益;第二,不要遗漏某些容易被忽略的资产和负债项目。很多客户对自身的财务状况不是十分了解,所以在填写有关内容时容易遗漏一些重要的项目,从而高估或低估了其财产价值。比如,在资产项目中的无形资产(如著作权等),以及负债项目中的临终医疗费等,都是容易被忽略的项目,但这些项目往往对客户财产规划有着重要的影响。
理财师在进行规划时,除了要客户填写有关的个人资料外还应该要求客户准备各种相关文件。一些常见的必须文件如下:
(1)出生证明 (2)结婚证明 (3)保险单据 (4)银行存款证明 (5)有价证券证明 (6)房产证证明 (7)养老金文件 (8)汽车发票证明 (9)社会保障证明 。。。。。
(二)确定财产分配和传承的规划目标
在对客户财产进行估值后,理财师应该对客户现实的财产状况有了较大致的了解,下一步就要帮助客户确定规划目标,这可以通过客户填写调查表的形式完成。但由于规划管理的特殊性,建议理财规划师采取与客户面谈的方式来了解其规划目标。如果客户在表达自己意愿时有所顾忌,理财师应该做适当的推测,并征求客户的意见。 (三)制定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方案
由于每个客户的具体情况各有不同,所以每个客户的财产规划中的工具和策略的选择也有着很大的差别。 下面是几种不同种类的客户: (1)客户已婚且子女已成年 (2)客户已婚但子女未成年 (3)未婚/离异客户 (四)定期检查和修改
客户的财务状况和策划目标处于变化中,财产规划必须能够满足其不同时期的需要,所以对财产分配和传承规划方案的定期检查是必须的,这样才能保证规划的可变性。理财师应该建议客户在每年或半年对规划进行重新修订。下面是一些常见的事件,当这些事件发生时,客户的规划就要做出相应的调整。 (1)子女的出生或死亡
子女的出生或死亡对家庭的影响不言而喻,成员关系、家庭财务也会因此相应产生变化。
子女出生又分为①子女未出生时则要注意到法律关于胎儿必留份额的规定,即遗产分割是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如果应当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却没有保留,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②子女已经出生则要考虑到子女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就要在继承人数和继承财产份额上有所调整,当然,对于子女的财产继承份额,客户也可以通过遗嘱或者遗嘱信托进行符合自己意愿的安排,如果客户不能或者不愿意为子女安排继承份额时,理财规划师要提醒客户法律有“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
或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规定。这是我国法律对遗产自由进行的限制,目的在于防止遗嘱人滥用遗嘱自由,稳定家庭关系、保障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遗嘱自由的绝对化。同时也可以减轻国家的负担,防止被继承人将个人对家庭成员的抚养、扶助责任转给社会。
(2)配偶或其他继承人的死亡
配偶或者其他继承人的死亡,有可能导致客户的财产状况或者数额发生重大的变化。因此如果配偶去世,家庭中属于配偶的那部分财产就要按法律的规定或者配偶的遗嘱确定的方式进行分配,那么客户的财产传承规划中与配偶共有部分财产状况可能就要发生变化,比如共有房子,属于配偶的那部分要通过适当的遗产分割方式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那么就会引起客户财产状况的变动,不过配偶的死亡通常会引起客户财产总额的增加,毕竟客户本身也是其配偶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样,作为客户的其他继承人的死亡,也会对客户的财产数额及状况产生影响,当然,对于客户的财产传承规划来讲,变动最大的还是客户遗嘱中的继承人和所设立信托中的受益人的调整。 (3)本人或亲友身患重病
本人或者亲友身患重病,客户会有大笔医疗费用的支出,可能会导致财产传承规划中资产中的种类和数额出现减少,或者一些事项的变动,比如存款的减少,一些可即时变现金的资产的变化,或者引起一些保险事项的变化,比如一些健康险的赔付等等。 (4)家庭成员成年
家庭成员成年,通常是客户的子女成年,如果参加工作了 ,客户的经济负担就会有所减轻,以前的费用支出就会相对缩减,财产传承规划就要适当调整。 (5)遗产继承
客户作为继承人接受遗产当然会引起财产变化,具体财产形态视继承财产形态而定,比如房产、存款等。 (6)结婚或离异
结婚或者离异会导致客户家庭财产的形成或者分配,对于结婚的客户,会有费用支出的增加,也会有财产种类和规模的扩大,比如购置房屋、家电等家
庭生活必备的大件财产。而离婚的客户可能面对家庭财产的分割等问题。这些都会导致客户自身财产的变化。 (7)财富的变化
财产直接增加、减少,都是财富的变化。遗嘱中的债务是影响遗产变化的常见因素,被继承人的债务具有以下特征①被继承人的债务是其生前所欠债务。被继承人死亡后的殡葬费用不属于被继承人的债务,而是其继承人的债务,因此继承人有殡葬被继承人的义务。②被继承人的债务是用于被继承人个人需要所欠债务,也就是说用来满足被继承人某种特殊需要而欠下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应用被继承人个人财产偿还。已被继承人的名义所欠的,用于家庭生活需要所欠的债务,属于家庭共同债务,应用家庭共有财产偿还。因继承人不尽抚养、扶养、赡养义务,被继承人迫于生活需要所欠的债务属于有抚养义务人的个人债务,换言之,因继承人能尽而不尽扶养义务所欠的债务,即使遗产不足清偿,继承人仍应负清债责任。继承开始后,处理继承事务所发生的与继承有关的费用,如遗产管理费用、遗产分割费用等,属于在遗产分割前遗产本身的消耗花费,可直接从遗产中扣除。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继承人接受继承,应当承当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义务,不能只继承财产权利而不继承义务。
(8)有关税制和遗产法的变化
国际上采用的对财产传承规划影响较大的税种主要是遗产税和赠与税,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开征这两种税种,所以财产传承规划中不必设计有关规避遗产税收和赠与税的内容。
网上实训
学生可以通过网站查找我国婚姻法、遗产和赠与等法律法规,回答:以下案例姐姐的问题:姐姐能不能放弃房产继承权?案例:姐姐吴英对公证员说,她们的父母一直跟随妹妹吴丽生活。现在她已经和妹妹协商好,将来由妹妹来继承父母名下的一处房产,她主动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权,但前提条件是妹妹要照顾好父母的生活,且她不再承担。
参考网址:http://www.lihun66.com
(9)房地产的出售
客户固定资产房地产的出售,是客户对其财产的处分,也是对其现有财产形式的改变,通常会引起财产总值的增加或者是不同财产种类的调整,体现在财产传承规划中,比如现金流的增加等。
学习活动8.1
讨论 请以学习小组为单位,分别由一位同学担任理财规划师角色,其他同学扮演客户角色,由理财规划师向客户分析家庭可能遭遇的风险并介绍财产分配和传承规划的重要性及其步骤,其他同学作为客户为担任理财规划师的同学的介绍评价打分。
评价标准:从口头表达、态度、内容准确三方面给予不合格、合格、良好、优秀等级的评价。
知识巩固
(一)选择题
1、在对客户财产进行评估时应注意哪两个方面_________
A、资产价值计算的是其目前的市场价值,而不是其购买时的支付价格 B、负债的种类 C、分文别类的归纳好
D、不要遗漏某些容易被忽略的资产和负债项目
2、哪些情况下财产传承规划应有所修改_________
A、子女的出生 B、房产的出售 C、退休 D、 结婚或离异
3、哪些常见的必须文件对规划有作用_________
A、出生证明 B、结婚证明 C、保险单据 D、银行存款证明
4、财产分配和传承规划的步骤_________
A、计算和评估客户的财产价值 B、确定财产分配和传承的规划目标
C、制定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方案 D、定期检查和修改
5、个人或家庭都有可能遭遇到一些不可预测的风险包括_________
A、家庭经营风险 B、夫妻中一方或双方丧失劳动能力或经济能力的风险
C、离婚或再婚风险 D、家庭成员的去世
6、下面哪一项属于财产评估中的资产类别_________
A、遗产处置费用 B、共同基金 C、人寿保单 D、医疗费用
7、财产分配和规划在个人理财中的重要作用体现于( ) A、对个人及家庭财产进行合理合法配置 B、规避风险 C、做好长远计划 D、评估自身资产
(二)分析题
以理财师的身份从表8.1资产负债项目分析财产评估中应偏重和注意的方面?
(三)问答题 1、什么是财产分配? 2、什么是传承规划?
3、试述财产分配和传承规划的步骤?
第二单元 财产分配规划
学习目标 识记能力目标: 1、什么是抚养和赡养 2、什么是夫妻债务
3、如何界定夫妻共有财产中的股权构成、房屋财产 4、财产分配的原则 理解能力目标: 1、婚姻成立的条件
2、房屋财产的几种不同特殊情况 3、不同财产分配工具的优点和适用范围 应用能力目标:
1、如何针对不同客户采用不同财产分配工具
导入案例
案例8.2原告刘某和被告邱某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
同年7月19日在双方父母强烈反对下自愿到东华镇登记结婚并在原告父母家居住。2010年6月23日生育儿子邱某斌。儿子出生至今一直由原告父母协助携带照顾。2012年上旬,由于被告原单位转制,被告离职后单独回其老街东海县工作生活至今,其间较少回东华镇。原告现在某鞋厂公司工作,有固定收入。被告没有固定工作,已没有固定的收入。原告刘某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①判令原、被告离婚;②婚生儿子邱某斌由原告刘某抚养,被告每月给抚养费3000元,教育医疗费用凭单支付一半,每六个月给抚养费一次;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邱某支付。而被告却坚持认为其已履行作为父亲的责任,对于原告提出离婚,被告没有异议,因为确实双方已没有感情了,同意离婚,但要求儿子由被告抚养,是否给抚养费,由原告决定,而且同意原告任何时候探望儿子。
思考:婚姻法是如何规定结婚、离婚的?离婚后夫妻财产如何分割? 案例8.3 2009年4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写下欠条,而被告签名确认,承诺两年内还清。同年7月26日,被告又向原
告借款5000元,由被告李某某写下欠条签名确认,承诺在2012年2月6日归还。但被告借款至今未还,原告遂向法院起诉,另查明,被告李某某、徐某某原是夫妻,2011年7月3日已离婚,所欠原告20000元夫妻债务由被告李某某承担,所欠原告5000元在离婚诉讼中两被告没有提出分割。
思考:婚姻法是如何规定离婚后夫妻财产债务分割的?
一、客户婚姻状况 (一)结婚
一个人在家庭中扮演的身份有几类 ,不同身份有不同的相对关系人,进而产生不同的财产关系。配偶是家庭关系的基础,婚姻关系是夫妻财产分配规划的基础,因此理财规划师针对客户的财产分配规划要求应该首先分析客户的家庭婚姻状况,确定客户财产关系。
结婚,法律上称为婚姻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 婚姻关系的成立有三个基本的法律特征。
1.结婚的主体是男女两性。不是由男女两性生理差别的结合,便不构成结婚。同性别的人之间不能结婚。
2.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规定的结婚登记程序。否则,婚姻关系不产生法律后果。即: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则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3.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权利、义务。这种已确立的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任何单位、个人或夫妻双方都无权解除夫妻关系。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男女双方只有既符合法律规定的必备条件,又不存在禁止条件,婚姻关系才能合法成立。 1.结婚的必备条件:一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二是必须达到法定年龄,三是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2.结婚的禁止条件:一是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二是禁止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二)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
1.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事实婚姻的要件有:
(1)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欠缺形式要件。 (2)符合婚姻的实质条件,从而有别于非法同居关系。
(3)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即必须公开地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 (4)必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实行前。
2. 非法同居关系。非法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或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 3.事实婚姻关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效力。 ① 构成事实婚姻的,一切后果与事实婚姻相同。 ② 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解除。 同步案例
李军和刘英青梅竹马、感情甚笃,自2009年元月开始就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但是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在此期间李军一直潜心研究电脑软件,刘英为了支持其工作,承担了所有的家务。2011年李军研发专利技术成功,获得了500万的报酬。李军为了独自享有此项原创报酬,便于2012年5月向法院要求解除其与刘红的不正当关系。法院应做如何处理?( ) A.李军和刘英之间是事实婚姻关系 B.500万的报酬是李军的个人财产 C.李军和刘英之间是非法同居关系 D.500万的报酬款是夫妻共有财产 [答案]BC
[解析]此案表面上是由500万的专利技术的报酬款引发的,但是解决问题的核心是李军和刘英之间关系的认定。按照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法律规定,李军和刘英之间同居关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实行后,属于
非法同居关系,不能按照夫妻关系分割财产。
(三)无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婚姻无效的原因有: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对于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只要是无效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也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予以解除。 二、家庭财产状况分析
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家庭财产结构也日渐复杂,其表现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影响家庭财产分配的因素有很多种,如家庭成员中有参加公司经营或合伙经营的,要考虑经营财产与家庭财产的严格分离,以防范经营风险对个人和家庭财产的侵犯;如夫妻双方各自对婚后的获得所作的贡献,包括了一方以操持家务的方式所做的贡献;离婚前提下进行的财产分割还要考虑婚姻持续的时间及财产分割生效时双方的经济状况;要考虑抚养、赡养以及夫妻债务等情况;财产分配中的一些特殊问题主要体现在财产形式的复杂性上,比如夫妻共有财产中的企业投资权益(股权、合伙份额)、房产等。理财师对客户的财产作分析时应该考虑到抚养、赡养、夫妻债务、夫妻共有财产中的股权构成、房屋财产等因素。
(一)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夫妻在家庭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男女双方因结婚产生了夫妻人身关系,也随之产生了夫妻财产关系。主要包括夫妻财产制、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和夫妻财产继承权等。这种财产关系只能因结婚而发生,因配偶死亡或离婚而终止。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夫妻财产关系规定差异很大。中国实行男女平等的社会主义夫妻财产关系制度。
1.中国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内容
(1)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实行婚后夫妻财产共有制(除夫妻另有约定的),夫妻双方中任何方均不得擅自处理共有财产。
(2)夫妻双方均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3)夫妻双方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法律还禁止以任何借口侵害配偶的财产继承权。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主要包括婚后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收益;养老保障金、破产安置补助。
2. 法定夫妻财产制与约定夫妻财产制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夫妻财产制与约定夫妻财产制相结合的模式。
(1)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18条则明确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范围,包括: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3条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赞等也属于个人财产。夫妻财产除了包括积极财产外,还包括消极财产,即对外负担的债务。夫妻共同负担债务,由夫妻共同所有财产清偿;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由其个人所有的财产清偿。如果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而第三人又不知道该约定的,则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清偿。婚前、婚后的时间分隔点是婚姻登记之日,同居、共同生活、举办传统婚姻仪式,都不是两者的划分标准。
(2)约定夫妻财产制。它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对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的归属、处分以及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并优先于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又称有契约财产制度。
我国婚姻法解释规定,夫妻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作如下约定:上述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的财产范围,包括婚前和婚后取得的各种财产。约定的形式,法律明确要求采取书面形式。约定的生效条件首先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合法、自愿、真实;其次,应符合特别法上的要求,如男女双方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约定的内容在第三人知晓时,其对外具有对抗的效力;否则,无对抗的效力。对内则对夫妻处理财产的行为产生约束力。为逃废债务的虚假约定或协议离婚分割财产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行为。对债务人非法目的的认定,可结合夫妻财产约定或协议分割的时间、方式、当时背景等加以考察。
同步案例
2012年12月郑先生与秦某结婚。婚后郑某的姑姑送给郑某一架钢琴。但郑某不喜欢音乐,从来未动过钢琴。秦某经常弹奏钢琴。秦某认为丈夫缺少情趣、不懂得生活。而郑某认为秦某太现代,不是理想中的妻子。双方最终协议离婚。对离婚及其他财产的处理均无争议,但双方对结婚之一后郑某姑姑送给郑某的价值一万元的钢琴归属产生分歧。
秦某认为这架钢琴尽管是郑某姑姑给郑某的,但是在婚后给的,所以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分割。郑某认为尽管钢琴是在婚后取得的,但是钢琴是姑姑赠与自己的,所以应属个人财产,秦某无权分割。
那么这架钢琴到底归谁呢?
解释: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并界定了共同财产的范畴,包括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赠与的财产。当然如果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就应归一方所有。本案郑某的姑姑未明确将钢琴只是赠与郑某,所以钢琴应
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规定,在分割财产时,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有利于生产及生活的原则,钢琴归秦某所有较为妥当。当然秦某应给予郑某一定价值的补偿。
(二)家庭财产关系分析 1.抚养
通常是指父母对子女在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照料,包括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我国《婚姻法》第29条第一款就规定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解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且在第二款有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其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由此可见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但存在于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而且在婚姻破裂、夫妻关系已经离婚的情况下仍然存在。无论是子女随其生活的一方还是子女未随其生活的一方,都不能因为婚姻关系的结束而中止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要充分考虑双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抚养子女的一方应适当地多分配到一些财产;对于子女未随其生活的一方,应当向子女支付抚养费,按我国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费用,而不仅仅是生活费。与此相关,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以及存在的潜在风险也是影响财产分配规划的因素之一,所以规划师在为客户制定理财规划时也要有所考虑,因为抚养问题一旦处理得不好,不仅对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有影响,还会对离婚后的双方生活产生影响。
2.赡养
主要是指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日常生活上给予照顾,在精神上予以关怀,在父母不能自理患病时予以看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就明确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实际生活中这部分费用有可能是确定的也有可能是不确定的。
3.夫妻债务
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它包括夫妻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
(1)债务。通常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所负的下列债务为个人债务:
夫妻双方约定由其中一方承担债务,但实践中由于没有规定夫妻约定的共识和登记制度。因此,如果夫妻约定一方承担债务但没有把这个约定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其同意,则约定不对债权人产生效力。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好友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并且收入确实没有用于共同生活所付的债务。其他应当由个人承当的债务。包括因一方实施违法行为所欠得债务;婚前一方所负的债务;婚后一方为满足个人欲望所负的与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等等。
(2)夫妻共同债务。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共同生活所产生的负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了生活性债务和经营性债务。前者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因共同生活需要而引起的债务,其间有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医疗疾病、建造房屋、购置家用物品等引发的债务。后者则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为连带之债,因而夫妻双方都负有清偿全部共同债务的义务。所以这里就涉及到如何规避共同债务的问题——公证书。公证书是当事人将自己的法律行为提交国家机关予以证明的一种法律形式,因为它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证明,因此,在离婚财产划分纠纷中相对其他证据来说,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3)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权构成,该类财产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在分割时应该相当谨慎。它涉及的法律不仅是《婚姻法》,还涉及到《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等法律相关规定。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数量比例分配。”因此在财产分配时要做好以下考虑:①分清股票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由于股票具有财产权内容,因此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在夫妻离婚时,股票就应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②股票是属于可转让还是不可转让,对于不可转让的股票如内部职工股最好以价格补偿的方式分割,即一方取得共有物,另一方获得相当一半的价格的补偿,取得价金。③股票的价格,股票价格不是指股票的发行价格也不是股票的面额。由于不同股票在不同时期有相应的价格。对于可
以公平上市交易的股票,应当按照判决生效之日起当天的股市收盘价格来确定价格,对于企业内部职工股则应该以股票发行价格结合企业分红来确定。
(4)房屋财产,作为同属于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它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①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②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把房屋产权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也为其个人债务。即使在婚后与配偶一起清偿贷款,也不能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债务也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予以返还;③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即使是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其仍应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当然,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双方工资还贷,其贷款来源都应当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④如果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部分房贷,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且房屋又升值,而房屋的房产证在需要对财产进行分配时还没有拿到,这种情况下,在实践中是不会直接去界定房屋归属权的,而是根据实际情况由夫妻双方先行使用,待取房产证后再确定该房屋的权属;⑤对于一方在婚前购房且房产证等记载其名下,而其配偶方有证据证明也有出资时,在分割该房屋财产时,该房屋仍为房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但对于配偶方所付的房款,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三、制定财产分配方案 (一)确定财产分配的原则
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 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1)离婚时,如一方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于适当帮助; (2)离婚后子女的抚养:①哺乳期间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②哺乳期后的子女,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抚养能力、条件决定;
(3)抚养费的给付的期限,一般到子女满18周岁时止;
3. 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二)分析财产分配工具
1. 公证工具。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是依法对夫妻或“准夫妻”各自婚前或婚后财产、债务的范围及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与证明的活动。
(1)婚前财产约定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当事人应当向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协议书(可在律师指导下完成);有关的产权证明(如个人所有房产的房产证);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如已婚夫妻的结婚证书等)。
实际生活中,两人结婚并不是所有财产都需要婚前财产公证。一般来说,比较容易举证的财产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比较难举证的财产,需要婚前财产公证。像不动产,如房子、汽车等,因为实行登记制度、产权明确,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而产权随时处于变动的动产,像存款、玉器、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为避免离婚时无法说明白,需要婚前财产公证。例如,如果一方婚前有一套房产,结婚期间,房子拆迁,这笔补偿款就是个人财产。拿到这笔补偿款后,如有必要,就要及时进行婚姻财产公证。因为钱是动产,如果不公证,发生纠纷就很难说清是谁的。说不清楚的钱就要算作共同财产。
(2)婚后财产约定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婚后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现有夫妻财产(含债务)的名称、数量、规格、种类、价值、状况等;现有夫妻财产的归属及今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债务)的归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其他约定,如共同债务如何清偿,财产利息归属。 2.信托
个人信托是指自然人基于财产规划的目的,将其财产所有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
信托在个人理财业务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财产转移与保护。客户经过长期的资产积累后,尤其是到了中老年时期资产增值需求将会逐步降低,但财产保护需求却会日益增长。如果将大量财产高度集中于一个地点或是一种形式,将使其财产面临很高的经济、法律风险,出于风险规避的考虑,通过财产转移等方式可以实现对客户财产进行保护。 第二、财产传承功能。理财客户都希望自己辛苦积累的财产可以传承下去,尤其对于拥有家族企业的人士来说,更需要在有生之年实现有效、平稳的家族股权转移和管理。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说,股权结构的动荡必然会引起管理层的不稳定,进而影响整个企业的业务发展。因此,应尽量避免无谓的股权结构变动。
除此之外,如果由于股权传承导致不合格股东进入企业,更可能对企业的运营产生负面影响。家族股权管理信托服务,可以帮助企业通过家族股权的集中或部分托管,一方面实现股权结构的稳定、排除不合格股东;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信托受益权的分配实现继承人对家族企业的收益分享。
第四、财产分割与保护功能。婚姻关系的重大变动会造成财产的分割,从而对其个人财产状况产生重要影响。同时,由于有些私人企业主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未分开,企业面临的经营风险也可能为家庭财产带来财务危机。信托在规避此类风险方面具有卓著功效,如通过不可撤销信托的设立,可以指定配偶或子女为受益人,当一方去世时为另一方及子女提供生活保障,同时也可以防止家庭财产在一方去世后被另一方的再婚配偶恶意侵占。再如,风险隔离信托利用信托的风险隔离机制,委托人将一部分财产转移到受托人名下,防止突然出现的巨额债务影响日常生活。
第四、高端投资功能。对于客户个性化的投资需求而言,标准化的普通投资工具往往难以满足其需求。信托因其具有的第三方管理模式而成为一个有效的解决手段,私人理财可以利用不同种类的信托为客户设计个性化的投资方案以满足不同的需求。如私募基金将私募形成的基金委托给受托人,并指定受托人利用基金专项投资某种或某个领域的投资品。
第五、税收筹划服务功能。财富数量巨大的客户通常是各国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他们往往适用最高边际税率并且面临多种税收。因此,这个客户群体具有比普通人更为强烈的税收筹划需求,而税收筹划服务也就成为私人理财的重要选择。由于信托自诞生之日起就具备极强的避税特点,因而私人理财往往利用各种信托工具来帮助客户合理避税。如离岸信托就是税收筹划的一个重要工具,避税地对信托有诸多税收和设立上的优惠,大多数承认信托的避税地都对非居民财产授予人设立的信托免征所得税、资本利得税等。除此之外,多种多样的子女信托、隔代转让信托或自由裁量信托等都是被私人理财广泛使用的税收筹划工具。 第六、继承人教育功能。教育合格的继承人是理财客户保持财富持续传承的重要条件,但财富本身却可能使继承人的教育变得复杂。信托在继承人教育中也拥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子女保障信托。子女保障信托由父母或长辈为子女设立,将一部分财产交由受托人管理,分期定量地为子女支付生活、教育或创业费用。这
种分期定量的支付方式,可以防止子女在无人监管的情况下随意挥霍,也可以在离婚后为子女支付赡养费,防止子女的抚养方恶意侵占子女赡养费。
(1)个人财产管理信托。 即个人为满足自身财产保值增值的需求,而设立信托,将财产委托人受托人进行管理。
(2)婚姻家庭信托。即由婚姻关系的一方或双方作为委托人,出于保护家庭财产的目的,而设立信托,这种信托一般具有家庭破产时保障家庭基本生活、规避离异配偶或其再婚配偶恶意侵占财产等作用。
(3)子女保障信托。 即由委托人(父母、长辈)出于保障子女的目的,而设立的信托。这种信托广泛运用于子女海外留学费用的给付、离异子女的抚养费支付、提供未来孩子教育及创业基金等。
(4)遗产管理信托。 即指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的方式, 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订于其中。这种信托的作用包括:帮助没有能力管理 遗产的遗孀遗孤、按遗嘱人生前愿望管理信托财产;合理分配 遗产,避免遗产纷争;等等。中外名人、富豪多采用遗产信托 这一资产传承方案,比如洛克菲勒家族、梅艳芳、戴安娜王妃、 沈殿霞、 迈克尔•杰克逊等均采取遗产信托来传承自己的财产。
(5)养老保障信托。即由委托人出于养老保障的需要,而和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委托人将资金转入受托人的信托账户,由受托人依照约定的方式替客户管理运用。这种信托是适用于退休规划的有效工具,可以有效弥补我国目前社会养老保障体制的不健全。
知识巩固 (一)选择题
1、某甲与某乙已登记结婚,但未同居,也为举行婚礼。之后某甲后悔与某乙结婚,进行下类_________行为后,婚姻状况才能解除。
A、调解 B、宣布婚姻无效 C、离婚 D、撤销结婚登记
2、以下哪一选项为个人财产_________
A、婚前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购买的房子,夫妻共同使用经过8年以上
B、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无法查证 C、婚前一方出版小说获得的稿费 D、结婚后,一方以个人名义购买的电视机
3、离婚时,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应由_________ A、男方偿还 B、女方偿还
C、双方偿还 D、有负担能力一方偿还
4、刘刚5岁丧父,其母后来与继父王某结婚,刘刚与外祖母一起生活,受其扶养。刘刚工作后,母亲去世,继父王某年老多病要求赡养,法院判决_________ A、刘刚每月必须支付王某一定生活费 B、刘刚可以不用支付王某生活费
C、刘刚每月付王某一定生活费,王某死后遗产由刘刚继承 D、刘刚对王某有赡养义务
5、财产分配的原则_________
A、男女平等原则 B、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C、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原则 D、确保财产分配的现金流动性
6、信托用于个人理财的功能________
A 、财产转移 B、专业投资管理 C、财产分割与保护 D、税收筹划 E、财产传承
7、离婚时,用于家庭生活债务,应由________
A、男方偿还 B、女方偿还 C、双方偿还 D、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偿还
8、结婚多年的配偶在离婚时,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另一方应当 ________
A、给于适当的经济帮助 B、在居住和生活方面适当的安排
C、给于长期的经济帮助 D、负完全扶养义务直到死亡
9、小高的生父与小高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与1997年5月先后死亡,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小高________
A、只能继承生父的遗产 B、只能继承继父的遗产
C、对生父、继父的遗产都无继承权 D、对生父、继父的遗产都有继承权 10、石某的父亲于1998年去世,石某依照法定继承取得遗产房屋一套。2001年石某与叶某结婚,婚后双方居住在石某的房屋中,2003年双方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对该房屋的权属发生争议。该房屋所有权应________
A、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B、属于石某的个人财产 C、属于夫妻按份共有财产 D、属于叶某的个人财产 11、刘甲丧偶后,与24岁的儿子刘乙一起经营一家百货店,商店的资产总值为8万元。1996年刘甲与丧偶妇女杨丙再婚,婚后杨丙的10岁女儿张丁随其母亲与刘甲父子一起生活。刘甲父子俩仍经营百货点,杨丙从事家务。2001年以来,因为刘乙准备结婚,急需住房,经过刘甲同意,欲将百货店賺的钱购买商品房,遭到杨丙的反对,由此引起矛盾。2002年,刘甲向法院起诉离婚,杨丙同意离婚但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没有达成协议。经查证,百货店现有财产总共23万元。 (1)对百货店现有财产界定正确的是_________ A、百货店是刘甲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B、百货店是刘家和杨丙的夫妻共有财产;
C、百货店原有财产8万元为刘甲婚前财产,归刘甲父子共有;
D、百货店原有财产扣除8万元后的财产,为刘甲和杨丙的夫妻共有财产 E百货店原有财产扣除8万元后的财产,为刘甲父子和杨丙的共有财产 (2)以下关于百货店的属性正确的是_________ A、百货店是刘甲的财产,刘乙只是帮忙 B、百货店是刘甲和刘乙按份共有财产
C、百货店是刘甲和刘乙共同财产 D、刘甲和刘乙是家庭共有
E、刘甲和刘乙对百货店一人享有1/3权利
(3)关于杨丙分得财产错误的是_________万元
A、16 B、32 C、8 D、4 E、以上答案均错误
(二)问答题
1、什么是抚养和赡养? 2、财产分配原则包括了哪些? 3、财产分配的工具有哪些,具体功能?
专业能力训练
(一)分析题
1、王某与夏某于1995年结婚。2000年,王某用夫妻二人的储蓄以其个人名义与宋某合资成立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上记载的出资情况为,王某55万,宋某45万。2003年6月,夏某以与王某感情不和为由提出离婚,并要求包括某服装有限公司55%的股权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宋某不同意夏某为股东。该股权应该怎么分割,且如何对股权进行折价补偿呢? (二)思考题
请结合本章的案例8.3讨论夫妻离异后应如何界定其共同债务?
第三单元 财产传承规划
学习目标 识记能力目标: 1、什么是法定继承 2、什么是遗嘱继承 3、制定财产传承规划的原则 4、制定财产传承规划的目标和特点 理解能力目标:
1、结合法律知识理解财产继承的顺序:第一顺序人、第二顺序人 2、保证规划方案的可变性的重要性 应用能力目标:
1、如何针对客户需求使用适当的财产传承规划工具
导入案例
案例8.4一个拥有200万元资产的客户,在他去世时其妻子还尚健在,根据法律规定,这笔财产将平均分配给其妻子。但由于该客户的妻子本身拥有近100万的资产,而女儿尚幼,所以客户希望能过把大部分遗产留给女儿作为将来的教育基金。再如,某客户只有幼年的儿子,而他却拥有将近1000万的资产,他担心自己如果去世了,儿子将没能力管理和支配这笔遗产,所以希望能够指定一个监护人,在照顾儿子的同时管理这笔遗产,等到儿子成年后再将遗产转交给他。如果客户没有做好财产传承规划,则他们上述的愿望很难实现。在理财师的帮助 下,通过制定合理的财产传承规划,客户不仅可以实现这些目标,还可以减少客户的亲人在面对其死亡时的不安情绪,同时降低遗产处置费用和纳税金额的支出。
思考:财产传承规划的意义何在?怎样进行财产规划? 一、财产继承关系
财产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的构成要件:1、遗产必须是财产(包括消极财产即债务),不能是人身权及身份等;2、遗产必须是死者生前所有的合法财产。包括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及股权等各种财产权利;3、遗产必须是非专属于死者的财产。有些财产不具有可转让性,因此不得继承,如养老保险金请求权(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余额可以作为遗产继承);4、遗产的形态不以死者死亡时遗留下的状态为限,若从死者遗留下的财产衍生出的财产或替代财产均为遗产。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产包括以下几项:
(l)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存款利息、从事合法经营的收入、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2)公民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
(3)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树木,主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种的树木和自留山上种的树木。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书画、古玩、艺术品等。如果上述文物之中有特别珍贵的文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法律允许公民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如农村承包专业户的汽车、拖拉机、加工机具等。城市个体经营者、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投资所拥有的各类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即基于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获得的稿费、奖金,或者因发明被利用而取得的专利转让费和专利使用费等。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公民的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公民的离退休金、养老金等。
(一)继承的种类 1.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除了上述的第一,二顺序外还有代位继承、特殊第一继承人、分配原则、适当照顾、争议处理等规定。法定继承还分为以下二种:
(1)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
(2)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又死亡的,由该死亡之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其应当继承的份额的法律制度。
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遗嘱继承的特征:(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和立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继承的事实构成;(2)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
(3)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但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限制;(4)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
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并且遗嘱合法有效;(2)立遗嘱人死亡;(3)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4)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同时也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1.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1)配偶,即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或者妻,已经离婚的或者尚未结婚的不是配偶不享有继承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构成事实婚姻的相互享有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相互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①婚生子女,不论男女、已婚未婚、随父姓还是随母姓、婚后女到男家落户还是男到女家落户,均是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平等继承权。“声明”与父母脱离父母子女关系的子女仍依法享有继承权。父母离婚后,由一方抚养的子女,对未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仍享有继承权;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完全相同,法律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同样适用于父母与非婚生子女。②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相互之间由于没有法律关系所以不具有继承权;③继子女与其继父母之间由于形成抚养关系而相互具有继承权的,不影响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继承权。
(3)父母——与子女相对应。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相互享有继承权。养子女与生父母间不享有继承权。
(4)养孙子女与养祖父母之间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这里所谓的养孙子女是指的由其养祖父母直接收养为孙子女的情形,而不是指由养祖父母的子女收养为子女从而形成祖父母与孙子女之关系的情形而言。 2.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1)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亲兄弟姐妹(全血缘关系、半血缘关系)相互享有法定继承权。养兄弟姐妹相互享有继承权,但养兄弟姐妹与其亲兄弟姐妹间不享有继承权。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间继
承权的发生,不以继父母子女间发生的抚养关系为依据,而是以继兄弟姐妹之间发生的抚养关系为依据。
(2)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因此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法定继承人,依法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孙子女与外孙子女不是祖父母与外祖父母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他们只能通过代位继承取得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遗产。 3.法定继承顺序
(1)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丧失了继承权或者放弃了继承权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继承权平等 ,除了例外情形均平等地分配遗产,例外情形如下:
①对生活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②对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③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④继承人协商同意不均分。
⑤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⑥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注意:养子女对其亲生父母若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依据这一规定适当分得其亲生父母的遗产。
图8.1 养子女与父母之间的继承法律关系
(资料来源:http://www.gogoqq.com)
同步案例
马俊2000年去世,其妻张华2008年去世,遗有夫妻共有房屋5间。马俊遗有伤残补助金3万元。张华1999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集资入股获得收益1万元。双方生有一子马明,2004年病故。马明生前与胡芳婚后育有一子马飞。张华长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由表侄常生及改嫁儿媳胡芳养老送终。5间房屋于 2010年11月被拆迁,拆迁单位与胡芳签订《危旧房改造货币补偿协议书》,胡芳领取作价补偿款、提前搬家奖励款、搬迁补助费、货币安置奖励费、使用权补偿款共计25万元。请回答以下1-4题。 (文献来源:http://www.njtyedu.com) 1.下列各项中何者属于遗产? A.提前搬家奖励款 B.搬迁补助费 C.货币安置奖励费
D.使用权补偿款
2.马俊的伤残补助金、张华集资入股收益的性质应如何确定? A.伤残补助金和集资收益均为个人财产
B.伤残补助金为个人财产,集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C.伤残补助金为夫妻共同财产,集资收益为个人财产 D.伤残补助金和集资收益皆为夫妻共同财产 3.下列关于常生可否得到补偿的说法何者正确? A.应当得到补偿,分配数额应当小于法定继承人
B.应当得到补偿,分配数额可以等于或大于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C.如常生明知法定继承人分割遗产而未提出请求,即丧失遗产分配权 D.如常生要求参与分割遗产,应在继承开始后1年内提出请求 4.下列关于胡芳及其子女遗产继承权的说法何者正确? A.胡芳对张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B.马飞对张华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C.胡芳再婚后所生子女对张华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D.马飞对马俊的遗产享有转继承权
解释:1. BD.搬家奖励款和货币安置奖励费是对在世的人的奖励,不属于遗产,而搬迁补助费和使用权补偿款是遗产,因为补助和补偿都是针对房屋原来的使用权的,而逝世人拥有原房屋的使用权份额;
2.B.婚后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贴费属于个人财产;集资入股时间发生在马俊死亡前集资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集资入股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 AC.常胜能得到补偿,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4. ABD.马飞对马俊的继承是转继承,因为实质是马俊死后财产继承给马明,马明2003年死后将从马俊处继承所得转继承给马飞马飞对张华的继承是代为继承,因为2008年张华死时,马飞的父亲马明已经死亡,于是,张华的财产直接代位继承给孙子马飞。胡芳对张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因为婚姻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制定财产传承规划方案 (一)制定财产传承规划的原则
所谓财产传承规划,是指当事人在其健在时通过选择遗产策划工具和制定遗产计划,将拥有或控制的各种资产或负债进行安排,从而保证在自己去世或丧失行为能力时尽可能实现个人为其家庭(也能是他人)所确定目标的安排。如何更好做好财产传承规划呢?首先要注意以下几项原则:
1.保证财产传承规划方案的可变通性
因为财产传承规划从它的制定到生效间有一段不确定的时间,而在该时间内的客户财产状况和目标都是处于不断的变化中的,因此,理财规划师要时常与客户沟通,对规划方案做不断的调整,以保证它满足客户的不同需要。
客户向规划师征求规划意见就是为了在其突然去世或丧失行为能力时确保其财产有一个适当的安排。所以说,客户在制定财产传承规划时也无法确定何时会执行。如果客户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不会执行的话,其价值取向、财务状况、目标期望、投资偏好等往往发生变化,其规划方案也可能会随着发生改变。
例如,一个客户现年43岁,已婚并育有一儿一女,他计划将子女送到外国接受高等教育;他当前拥有的资产包括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股和房产等,他的财产传承规划目标是在保障妻子的生活水平后将剩余财产留给子女作为教育基金。这时的规划方案时将大部分财产留给一对儿女。但是,在五年后,该客户身体健康,但已婚并再婚,又有了新的子女;客户的财政状况也发生了变化,他在结束大多数公司业务的后主要持有基金股票和债券;且对前儿女的态度和43岁时不同了,并更疼爱与现任妻子共同养育的女儿。由此可知,理财师要根据客户现状重新调整规划方案的内容。 所以说,可变性是财产传承规划中是极其重要的,理财师在为客户制定规划方案时应该留有一定的变化余地,并且要和客户定期或不定期的审阅和修改。 2. 确保财产传承的现金流动性
过世后的遗产,要先用于支付相关的税收及遗产处置费用,如法律和会计手续费、丧葬费等,还要在还清债务后剩余的部分才可以分配给受益人。所以,如
果客户遗产中的现金数额不足,反而会导致其家人陷入债务危机。要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理财规划师必须帮助客户在其遗产中预留足够的现金以备支出。现金收入的来源通常有银行存款、存单、可变现的有价证券等,客户应该尽量减少遗产中的非流动性资产,如房地产、珠宝和收藏等,这些资产不仅无法及时变现为所需的现金,还会增加遗产处置的费用,所以,理财规划师可以建议客户将它们出售或赠给他人,从而降低现金支出。 (二)财产传承规划的目标和特点
1.财产传承规划的主要目标是帮助投资者高效率地管理遗产,并将遗产顺利地转移到受益人的手上。
以下是几个具体的遗产规划目标:
(1)确定遗产的继承人即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所要获得的份额。 (2)为继承人提供足够的财政支持。
(3)在保证传承规划目标一致的情况下,将遗产转移成本(比如死亡税等)降到最低。
(4)确定遗产继承人接受该遗产的方式,是直接接收资产还是通过信托方
式,如果运用信托还要考虑信托条款、条件、期限以及受托人。 (5)保证规划的流动性做好安排。
(6)确定清算遗产的管理人,这就涉及到遗嘱执行人获遗产联合执行人的问题。
希望把自己的财产最大限度地留给后人,或者保证后续治疗费用,或是为子女和妻子做好安排,这都是财产传承规划中的内容,最重要的要了解规划的目标,才能有目的地去规划、安排,给自己的财产规划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当然,不同客户在生命所处的不同时期,其制定传承规划的目标是不同的,理财规划师应该在与客户的交谈中更深入地了解其期望。无论客户最终实现什么目标,都需要将其目标的具体要求明确记下来,这样理财规划师才能在制定财产传承规划时加以综合考虑。
2.财产传承规划的特点
财产传承贵规划中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其可变性。客户通过理财师制定财产传承规划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在其突然去世或丧失行为能力时确保其资产能得
到适当的安排。所以,客户根本无法确定其规划生效及实施的具体日期。从而在规划制定到生效期间里,客户的投资偏好,价值取向甚至是期望目标都有可能发生变化,而其财产传承规划也会随着产生变化。 下面三种情况下,财产传承规划的可变性将会降低: ①财产中有客户与他人共同拥有的财产; ②客户将部分财产作为礼物捐赠给他人
③客户在财产传承规划采用了不可撤销性信托条款。 (三)财产传承规划的工具
1.遗嘱,是遗嘱继承的前提和依据,是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财产传承的有效工具之一。
(1)遗嘱的特征:第一是被继承人单方行为,不需要征得其他人同意(遗嘱生效前,遗嘱人可以随时根据自己意思变更或者撤销遗嘱);第二是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生前亲自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不能适用代理;第三是遗嘱在遗嘱人死亡后才能实现;第四是按照法定形式制定;第五是一种处分财产的行为。 (2)遗嘱的有效条件:
①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立遗嘱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②遗嘱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有多个合法、有效遗嘱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受欺诈、胁迫设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③遗嘱不能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取消或减少法定继承人中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未出生的胎儿对遗产的应继承份额,是无效的);
④遗嘱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遗嘱人通过遗嘱处分属于其他个人或者组织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应当认定无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先把属于配偶的财产隔离,仅就遗嘱人个人的财产设立遗嘱); ⑤遗嘱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3)遗嘱的形式:
①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经过国家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手续的遗嘱。遗嘱人必须亲自到有管辖权的公证机关或请公正人员到现场办理遗嘱公证,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②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的遗嘱,须由遗嘱人亲自签名,注明年、月、日。
③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委托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应当由遗嘱人指定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由其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宣读遗嘱,遗嘱人认定无误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④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以录音形式制作的遗嘱。录音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⑤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遗嘱人用口述的方式所立的对其遗产进行处分的遗嘱。口头遗嘱应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注意:第一,遗嘱人立遗嘱后,如果认为原立遗嘱不妥有权利加以变更或撤销。第二,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都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撤销遗嘱后未立新遗嘱的,其财产按法定继承的方式办理。第三,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①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②继承人、受遗赠人;
③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法》第18条规定)。 (4)遗嘱的修订和撤销。除符合遗嘱有效条件外,还应注意: ①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能对公证的遗嘱进行修订或者撤销;公证遗嘱的修订、撤销仍要采取公证形式;
②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而且内容互相冲突的,推定遗嘱人修订、撤销了遗嘱,并且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数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则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
③遗嘱人将在遗嘱中处分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作了转移或者部分转移的,遗嘱被视为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④遗嘱人故意销毁遗嘱的,推定为遗嘱人撤销遗嘱。 (5)遗嘱的执行。遗嘱执行人的确定:
①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了遗嘱执行人的,由被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 ②遗嘱中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被指定的执行人不能执行遗嘱的,由法定继承人担任遗嘱执行人;
③继承人也不能执行遗嘱的,由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继承开始地点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遗嘱执行人;
④指定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充当执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理财规划机构及理财规划师)。 (6)遗嘱执行程序: 第一,确定遗嘱执行人; 第二,查明遗嘱是否真实、合法;
第三,清理遗产(名称、数量、价值、地点), 编制遗产清单;
第四,管理遗产(单纯的持有或者收取租金、实现债权、偿还债务、交纳专利年费);
第五,按照遗嘱内容执行遗赠和将遗产最终转移给遗嘱继承人。
遗嘱工具的优点:第一是选择自己认为最可靠的继承人,充分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第二是促使晚辈继承人孝敬老人,共同承担供养老人、养育子女、扶助幼小弟妹,发挥家庭养老育幼功能,促进家庭成员内部的互助团结;减少和预防纠纷。
(7)遗嘱工具的风险:第一、遗嘱的效力风险:由于遗嘱执行时遗嘱人已经死亡,遗嘱的真实性、变更等会带来很大的争议因此产生遗嘱的效力风险;第二、设立遗嘱执行人的风险。遗嘱虽然由遗嘱执行人来保管,但遗产通常还是由继承人持有,遗产极容易受到侵吞。
理财师需要提醒客户在遗嘱中列出必要的补遗条款,借助该条款客户在希望更改其遗嘱内容时不需要制定新的遗嘱文件,而在原来文件上修改即可。另外,在遗嘱的最后客户还需要签署剩余财产条款声明,否则该遗嘱文件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尽管理财师不能直接协助客户订立遗嘱,但他们仍有义务为客户提供有关的
信息。如此,需要的文件、在遗嘱订立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这需要理财师对遗嘱术语、影响遗嘱的因素和有关法规的充分的了解。
(2)遗产委托书,是财产传承规划的另一种工具,它授权当事人指定一方在一定条件下代表当事人指定其遗产的订立人,或直接对当事人遗产进行分配。客户通过遗产委托书,可以授权他人代表自己安排和分配其财产,从而不必亲自办理有关的遗产手续。被授予权力代表当事人处理其遗产的一方称为代理人。在遗产委托书中,当事人一般要明确代理人的权力范围,后者只能在此范围内行使其权利。
财产传承规划涉及的遗产委托书有两种:普通遗产委托书和永久遗产委托书。如果当事人去世或丧失了行为能力,普通遗产委托书就不再有效。所以必要时,当事人可以拟定永久遗嘱委托书,以防范突发意外事件对遗产委托书有效性的影响。永久遗产委托书的代理人,在当事人去世或丧失行为能力后,仍有权处理当事人的有关遗产事宜。所以,永久遗产遗产委托书的法律效力要高于普通遗产委托书。在许多国家,对永久遗产委托书的制定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 (3)遗产信托,是一种法律上的契约,当事人通过它指定自己或他人来管理自己的部分或全部遗产,从而实现各种与财产传承规划有关的目标。遗产信托可以作为遗嘱补充来规定遗产的分配方式,或用于回避遗嘱验证程序,或增强规划的可变性,或减少遗产税的支出。采用遗产信托进行分配的遗产称为遗产信托基金,被指定为受益人管理遗产信托基金的个人或机构称为托管人。
根据遗产信托的制定方式,可将其分为生命信托和遗嘱信托。生命信托是当事人仍健在时设立的遗产信托。例如,某客户在其生前为儿女建立遗产信托,并指定自己或他人为信托的托管人,儿女为受益人。这样,客户的儿女并不拥有该信托的所有权但却享有该基金产生的收益。生命信托包括了可撤销性信托和不可撤销性信托。前者具有很强的可变性,它允许随时修改,较受大众欢迎。此类信托不但可以作为遗嘱的替代文件帮助客户进行遗产安排,而且还可以单元约昂贵的遗嘱验证费用。而不可撤销性信托只能在有限的情况下才可以修改,但它能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所以当客户不打算对信托中的条款进行调整时,可以采用这一信托形式。
遗嘱信托,是根据当事人的遗嘱条款设立的遗产信托,它是当事人去世后遗
嘱生效时,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托管人,由托管人依据信托内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遗嘱信托是指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的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设立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订于遗嘱中;等遗嘱生效时,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内容(委托人遗嘱交办的事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遗嘱信托业务分为执行遗嘱和管理遗产两类。 遗嘱信托适用范围:
①名下有可观财产,担心将来在财产分配上会有困扰的人;
②有些继承人属于身心有障碍或者是没有能力处理、管理财产,甚至是无法控制自己的人;
③想立遗嘱,但不知如何规划,担心自己突然离开的时候,继承人没有能力处理留下来的财产的人;
④对遗产管理及配置有专业需要的人。
遗嘱信托的程序:被继承人生前设立个人遗嘱;受托人确立遗嘱信托;受托人编制财产目录;安排预算计划;结清税、捐款项;确定投资政策;编制会计账目;进行财产分配。
(5)人寿保险,人寿保险产品在遗产策划中也有着很大作用。客户如果购买人寿保险,在其去世时就可以获得一大笔保险赔偿金,而且它是以现金形式支付的,所以能够增加遗产的流动性。由于具有上述,人寿保险在财产传承规划中比较受理财师和客户的重视。然而,人寿保险赔偿金和其他遗产一样,也要致富税金。此外,客户在购买人寿保险时,需要灭年支付一定的保险费。如果客户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去世则可以获得保险费总额及其利息,但利率通常低于一般的储蓄利率。
(6)赠与,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目标将某项财产作为礼物赠送给受益人,而使该项财产不再出现在遗嘱条款中。客户采取这种方式一般是为了减少税收支出。但这种方法的缺点就是,一旦财产赠与他人,当事人就失去对该财产的控制,将来也无法将其收回。
学习活动8.2
讨论: 张某担心自己在去世后,三个儿子会因为自己的遗产而产生纠纷,于是,便于2002年 3月自己写了一份遗嘱,并到公证机关去做了公正,后来,他又担心儿子们不会按遗嘱执行,于是2002年6月他又重写了一份遗嘱,并在其中指出让自己朋友的儿子王律师来充当遗嘱执行人,监督遗嘱执行 。2003年9月,他无意中听到有理财规划师在为客户制定财产传承规划,因此,他来到一家理财规划机构,就自己的财产传承事宜向专业的理财规划师进行咨询。 1.你认为理财规划师应的工作顺序应该是_________
A、制定财产传承计划 B、指导助理理财规划师向张某收集其财产传承规划信息
C、对有关心进行分析 D、向张某介绍传承规划工具和功能
2.关于张某的两份遗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___ A、邀请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 B、公开申明撤销第一遗嘱 C、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 D、撕毁自己手里的第一份遗嘱 E、以上答案都可以
3.对于张某的人寿保险,理财规划师的建议正确的是_________
A、人寿保险影响客户遗产的总值 B、人寿保险影响客户遗产总值
C、人寿保险赔偿金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作为遗产 D、人寿保险信托是一种单独的产品
E、人寿保险的保障功能在保险赔偿金交给受益人后弱化
示范案例
王女士家庭财产分割理财规划案例
一、家庭基本情况 (一)客户基本资料分析
通过与王女士的面谈,得知您家庭基本情况如下: 表8.1 王女士家庭基本情况
姓 名 年 龄 职 业 家庭保障 家庭收入 谢先生 35岁 上市公司董事长助理 大病保险 200万元/年 张女士 35岁 上市公司财务主任 大病保险 100万元/年 拥有一套自住房,总价500万元,投资房两套共500拥有房产 万元。 宝宝养育计划 家庭保障计划 家庭投资规划 家庭计划
谢先生与王小姐为大学同班同学,也是当时郎才女貌的“班对”。两人大学毕业没多久就订婚,25岁时就结婚。谢先生的父亲为某上市公司董事长,谢先生与王小姐婚后皆在谢父的公司任职,分别担任董事长特别助理与财务部主任。谢父在谢先生30岁时就过世,留给谢先生5亿的股票遗产与担任总经理位置,由谢母继任董事长。不过谢先生与王小姐的婚姻关系维持了10年,因谢先生有外遇而经王小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35岁时经法院判决双方终止婚姻关系。两人离婚前已育有一男一女两小孩,离婚时男孩8岁,女孩5岁。离婚前夕王小姐也从谢先生当总经理的公司离职,暂时失业。判决结果王小姐获得子女的监护权,并继续住在原共同居住住宅中,谢先生搬出住宅住到婚前购买的投资房。 (二)家庭背景分析
财产分割规划 通过以上资料,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您的家庭进行如下分析: 1.人生阶段:您现在处于家庭成长期阶段。家庭情况比较特殊,是单亲家庭,二个小孩都在上小学阶段,要面临小孩教育问题,事业处于稳定发展阶段,收入稳定并有持续增长,因此您目前的家庭理财规划主要以稳步增长为主。 2.职业特征:您的职业是上市公司高管财务,在社会上属于高收入阶层,虽然已经离职,但工作经验丰富,再就业有保障。
3.保障情况:购买了保额为10万元的大病保险,每人年保费1500元。 (三)您家庭中的重要事件
1.男孩11年后高中毕业,女孩14年后高中毕业; 2.男孩15年后大学毕业,女孩18年后大学毕业; 3.二十年后您退休安享晚年。 二、目前的财务状况
本部分内容基于您提供的信息,通过整理和分析,展示出您目前的日常收支情况和资产负债全貌,我们将以它为基础,开始您的理财计划。在做具体财务规划前,我们先对您家庭目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便于更好地制订合理财务规划,帮助实现理财目标。
王小姐婚前资产有股票基金20万,但也有信用贷款10万,婚姻存续期间任职谢家公司以公司干部身分获得配股累积达500万。谢先生婚前资产有存款100万,婚前就受赠500万股票,婚后又获得公司配股共1,000万,加上继承股票5亿,总共5亿1500万。在婚姻期期谢先生曾经赠与给当时的谢太太价值100万的珠宝,并出资用王小姐的名义买下一栋500万元的别墅,作为自用住宅。离婚时尚有房贷200万。谢先生名下另有两处投资用房地产,一处值300万婚前购买,一处值200万婚后购买,无贷款。离婚时两人名下存款都是300万(谢先生和王小姐存款都为婚后形成的;王小姐用存款还了婚前10万元信用贷款),王小姐股票基金价值200万(包括婚前20万股票基金),谢先生不含配股的年薪资所得为200万元,王小姐离职前的年薪为100万元。
表8.2 2012年12月31日王女士和谢先生的家庭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资 产 金融性资产 定期存款 股票投资 珠宝 自用住宅 资产总计 610 1680 100 700 2990 负 债 长期负债 房屋贷款本金 负债总计 2790 200 200 净资产(资产-负债) (说明:王小姐名下的珠宝是结婚后谢先生送的但没有证明材料不视作王小姐的个人财产)
三、家庭财务问题诊断
(一) 根据所采取的夫妻财产制,作离婚财产分割
假使结婚时约定采取分别财产制,登记在夫妻名下的财产各自所有。没有财产分配问题。若是采取法定财产制,必须先了解谢父过世时是否在遗嘱中写明股票遗产指定给儿子,若是则这部分不算共同财产。若谢父未留遗嘱,而谢先生是以法定继承方式获得5亿股票遗产,则此部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平分。 先假设谢父留有遗嘱,王小姐除了保有名下的所有财产外,还可以向谢先生要求5万的财产。计算如下:
结婚时与离婚时两人名下的财产如下: 婚前个别拥有财产
谢先生=存款100万+家族股票500万+投资房产300万=900万 王小姐=股票基金20万-信用贷款10万=10万 离婚时名义下财产(假设有遗嘱)
谢先生=存款300万+家族股票51500万+投资房产500万-遗嘱指定遗产股票50000万=2300万
王小姐=存款300万+家族股票500万+股票基金200万+自用房产500万-房贷200万+珠宝100万=1400万
婚姻关系中增加财产:
谢先生=婚后2300万-婚前900万=1400万 王小姐=婚后1400万-婚前10万=1390万 (1400万+1390万)/2=1395万
1395-1390=5万,由于两人婚姻期间扣除指定遗产后财产差额不大,谢先生给王小姐5万元即可。离婚后财产=1400万+5万=1405万。 (二) 在判决离婚下,可向法院诉请财产上的损害赔偿。
因为是判决离婚,而谢先生有外遇是有过失的一方,且其财产远高于王小姐的财产,因此王小姐还可向法院诉请财产上的损害赔偿。但是否获准仍要看法院的判决而定。
(三) 赡养费的请求
王小姐离婚同时失业,为无过失的一方,可向法院诉请谢先生付给赡养费。但因为王小姐自己已有一些财产,其中有存款、股票、基金可变现,并非因判决离婚而陷于生活困难者,因此法院不见得会判准赡养费的请求。 (四) 子女扶养权及子女扶养费的金额
可以根据离婚时子女的年龄,加上学费成长率与通货膨胀率,试算应给予前妻的子女扶养费。平均说来,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应该是合理的水准。本例父亲的负担能力高,有能力让子女念私立中小学或出国留学,当然子女扶养费也应该要更高,每人每月5000元都不为过。法院通常会参考离婚前子女的实际花费,因此若有记帐数据可以举证会更有利于请求方。法院也会参考父亲的收入能力来判决。如本例谢先生年收入200万元,若以每个子女每月生活费5000元,加上每年教育费用4万元,合计每年10万元,两个子女共20万元,占父亲收入的10%,负担不大。以支付到满25岁为例,5岁女儿要支付20年,以实质报酬率3%计算,等于现在要支付195万元,8岁要支付17年,等于现在要支付166万元,合计361万元。若可以成立子女抚养与教育金信托的方式,设定足够的信托财产,以信托利益分配按月活费及按学期给付学杂费的方式,在离婚后继续履行父亲的义务,谢先生也不用怀疑前妻每有把扶养金用在子女身上。 (五) 过失离婚的总成本
因为自己外遇或其它理由经判决离婚,以本例而言,所支付的财务成本现值
=共同财产分配5万元 + 子女扶养金361万元= 366万元,虽然谢先生付得起,成本还是相当高,这还不包括可能判给的精神损害赔偿与给王女失业期间的赡养费在内。若是谢父未留遗嘱时,王小姐也可以分得额外的2.5亿股票,成为公司的大股东了。如此说来,谢先生外遇的代价实在是太大了。 四、离婚后单亲家庭的现金流量安排
1. 王小姐若从此不再工作,子女扶养与教育费用由前夫供给应无问题。按照目前的财产状况,可以过如何的生活水准呢? 分配后有存款105万(还房贷200万后),谢家股票500万,股票基金200万,自用房屋价值500万,珠宝100万。合计生息资产有905万可用。以不卖房子为考虑,现值905万要使用50年到80岁,若实质报酬率3%,20年内每年可只用的金额为19.2万,应该足够自己的生活所需。
2. 若王小姐想继续就业,增加的现金流量需超过请管家的支出。因为子女各为5岁与8岁,白天在幼儿园或小学,晚上接回,可能还是要请一个管家照顾大房子,准备早晚餐等。 五、离婚后的投资安排
客观的考虑谢家股票是否继续持有。离婚后非谢家一员,也未在财务部任职,因此对于股价的动向可能较难掌握。因为谢家股票占生息资产比重达38%,风险过度集中,可考虑逢高逐年出脱此股票,转投资其它股票、债券或各项基金,做一个风险分散的投资组合,要达到3%的实质投资报酬率应不难。 (资料来源:http://news.9ask.cn/hyjt/ccfg/lhccfg/lhhccfg/200908/226199.html)
知识巩固 (一)选择题
1.一般制定财产传承规划的原则_________
A、保证财产的可变性 B、确保财产传承规划的现金流动性
C、财产传承规划的格式化 D、财产传承规划的同一性
2.常见的遗产规划的目标有_________
A、为受益人留下足够和适当的生活资源 B、为特殊需要的受益人提供遗产保障
C、非遗产性资产的继承 D、保护受益人的养老金获取资格
3.影响客户遗产规划变动的常见事实有_________
A、遗产继承 B、房地产的出售 C、结婚或离异 D、子女出生
4.遗产继承人的范围是_________
A、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 B、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C、公民与法人 D、公民 、法人、国家或组织
5.人寿保险信托主要功能_________
A、财产风险隔离是否有适当的住房 B、专业财产管理
C、规避经营风险 D、更好的实现投保人的投保目的
6.财产传承规划工具主要有_________
A 、遗嘱 B、遗嘱信托 C、人寿保险 D、财产转让合同
7.遗嘱继承人的范围_________
A、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 B、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C、公民与法人 D、公民、法人、国家或其他组织
8.当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三者相互冲突时,使用顺序为_________ A、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抚养协议 B、法定继承、遗赠扶助协议、遗嘱继承
C、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D、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法定
继承
9.下列遗嘱信托的说法,错误的是_________
A、遗嘱信托可以口头形式 B、遗嘱信托在委托人过世后生效
C、遗嘱信托可以规避因遗产分配产生的纷争 D、遗嘱信托可以实现永续传承
10. 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是( )。 A、丧偶儿媳 B、养子女对其生父母 C、未建立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其生父母 D、孙子女对祖父母 11. 按照法律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 )。 A、配偶优先于子女继承遗产
B、丧偶儿媳或者女婿一旦再婚,即失去对公婆或者岳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C、继子女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也可以继承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的遗产 D、非婚生子女不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E、通常情况下,父母子女相互享有继承权 (二)问答题
1.什么是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2.财产传承规划的特点是什么?
3.试述不同财产传承规划工具的优点及适用客户类型?
专业能力训练
(一)分析题
1.35岁的王先生是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他妻子今年30岁,是一家上市公司的人事主管。王先生的父亲已经去世,王先生的母亲和王先生的哥哥生活在一起,王先生还有一个五岁的女儿。王先生在一次车祸中不幸遇难,没有留下遗嘱,王先生一家的总财产价值是300万人民币。按此情况王先生的遗产应按什么方式继承?如果王先生准备一份遗嘱的话家庭中哪一方应获得较多份额?以
上的例子给你什么启示?
(二)思考题
请结合本单元内容分析在案例8.4中理财规划师应该如何针对不同客户选择相应的财产传承规划工具?
助理理财规划师职业资格考核要点
财产分配和传承规划的步骤;客户婚姻关系的判断;夫妻财产关系的判断;财产继承关系的判断;财产分配和传承规划的工具。
本章小结
财产分配和传承规划的意义、步骤 财产分客户婚姻状况 财产分配规划 家庭财产状况分析 财产分配和传承规划的步骤 财产分配和传承规划的意义 配和传承规划 财产传承规划 财产继承关系 继承的种类 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制定财产传承规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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