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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县人民政府三违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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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集中整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办证工作的 通 告

太政通„2011‟4号

为规范我县城乡建设和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和社会公共利益,严厉打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办证(以下简称“三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三违”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三违”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未经批准,在农民承包的自留地、责任田上非法建设的; (二)在非法买卖、非法租赁、非法转让的集体土地上非法建设的; (三)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各类建设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擅自增加建筑面积的;

(五)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各类管线、广告设施及其它工程的;

(六)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内容的;

(七)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限已满,未办理延期使用手续或未批准延期使用,逾期不拆除的;

(八)未经水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擅自侵占河道及其它影响防洪、泄洪安全,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九)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在城镇新建道路或拓宽道路两侧擅自建设的;

(十)未经交通、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在乡道用地外延5米、县道用地外延10米、省道用地外延15米、国道用地外延20米范围内擅自建设的(公路用地: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不少于1米范围的土地);

(十一)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收费、审批、办理相关证件,或允许实施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

(十二)其他违反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建设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的。

二、凡属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拆除的,县政府将责成有关部门依法从重处罚,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并责令其恢复土地原貌。

三、县发展改革、房管、国土、住建、规划、环保、安监、公路、交通、水利、工商、税务、财政、教育、文化、卫生、广播电视和金融机构等部门,对利用“三违”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办理相关证照,已经办理的依法予以注销。

四、县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在受理服务申请时,应严格审核,对“三违”场所不得提供相关服务,已经提供服务的,依法依规采取措施限期改正。

五、县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三违”的案件。对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集中整治“三违”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失职渎职实行责任追究,从严查处;对乡镇和相关部门实施违法收费、审批,非法办理土地、规划建设证件,或允许实施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从重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立案查处。

六、县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侦结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三违”犯罪案件,依法保护国有和集体资产,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依法拆除“三违”现场秩序,严厉打击

“三违”整治工作中发生的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不法行为。

七、县人民法院对行政执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三违”案件和涉嫌“三违”的刑事犯罪案件要及时受理、审结。

八、县检察机关要及时查处涉嫌“三违”犯罪的案件和党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涉嫌“三违”的贪污、受贿和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

九、欢迎全县广大干部职工、城乡居民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举报“三违”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凡首先举报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和村组干部有“三违”行为,确认属实的,每举报一起,奖励现金2000元。举报电话:6816216,12336,6822087。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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