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合同
出租方:郭常星(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青岛妍美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内容如下:
1. 乙方租赁甲方一部汽车使用,车型:五菱牌L2W6371车牌号码:鲁B5R981
2. 租赁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需提前15日续签本合同)。本车辆的月租金为4000元人民币,由甲方于每月五号支付给乙方。
3. 甲方负责提供驾驶人员及支付其工资、保险和其它相关费用,乙方概不负责。驾驶司机须在本协议中签名,并提交本人的驾驶证复印件给乙方。
4. 乙方在承租期间,不得对使用车辆进行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等其它违法活动。
5. 本车辆如发生违章、交通事故及各种维修和各种维修费用,都由甲方承担。
6. 乙方负责支付甲方的加油费,但不包括养路费及过路费。
7. 任何一方都不能随便更改或者终止合同,如有违反需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如需解除或者更改合同,必须有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可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住址: 住址
电话: 电话:
驾驶员签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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