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美国人对于许多重大事件的深刻印象都是由一系列的普利策奖获奖照片形成的,而作为美国新闻界的“圣坛”,通过普利策摄影奖作品探究美国新闻摄影的伦理道德考虑,也许是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
显然,在近五年的普利策摄影奖项当中,战争、灾难、疾病占据了主题,一片杀气腾腾、血腥恐怖。连一般的美国公民都认为媒体过多地将赤裸裸的血腥场面暴露在公众面前,对青少年身心健康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也会对成年人带来视觉和心理上的不适,实际的传播效果反而是消极的。因而,持这一意见的公众强烈呼吁媒体不应该丧失应有的新闻伦理道德。在此,我们有必要探究,什么是美国摄影的伦理道德观?本文拟通过将近五年普利策奖摄影奖作品比对、分类和统计,就其结果引出讨论主题,既“美国新闻摄影的伦理道德观”,结合部分普利策摄影奖获奖作品实例,对其所包含的内容进行分析,以提供相应的理论参照。 1989 年 12 月 21 日,纽约《每日新闻报》在其头版发表了一幅美联社记者拍摄的“一位妇女在得知其女儿所乘坐的泛美 103 航班为国际恐怖分子炸毁后,哭倒在纽约肯尼迪机场的候机大厅里”的照片后,许多新闻从业人员和读者指责美联社和《每日新闻报》在发表和采用照片时,未能保护被摄者的隐私和做人的尊严。这张照片被新闻界同行和读者批评为“在伦理道德方面走得太远了”,那么,什么是美国的“新闻摄影的伦理道德观”呢? (一)什么是美国新闻摄影的伦理道德观 《休斯敦邮报》摄影记者卡雷格·哈特琳在一份提交给美国全国新闻摄影协会的论文中写道:“伦理道德是那些成文或不成文的控制个人或社会行为的准则”。而对于新闻摄影领域,内布拉斯加大学教授迈克·雷兹说:“新闻摄影伦理道德的考虑即摄影记者和新闻媒介拥有宪法予以的权力去拍摄和发表照片,但我们会这样做吗?” (二)美国新闻摄影的伦理道德包含的内容
具体到实际,美国新闻摄影伦理道德的考虑包括:
1.拍与不拍。许多工作在第一线的新闻摄影从业人员都认为:在新闻现场,应先按照自己的直觉,拍下任何有价值的影像,在发表时再去考虑伦理道德问题。因为采访中新闻瞬间不可重复,而图片在编辑时仍有机会来决定是否发表和以什么样的形式发表。但许多社会学家和新闻摄影理论界的人士对此持反对意见,他们认为:让图片编辑去考虑照片使用的伦理道德问题是摄影记者对职业道德不负责任的表现。摄影记者必须为他们在新闻现场的行为负责,对所拍摄的照片是具有控制和负有责任的,拍与不拍这个重要的问题也不可能让他人来做决定。摄影记者必须处理好其对新闻来源(被摄者)、读者所负有的责任和传播具有新闻价值信息的责任之间的关系。凭借“枪毙越共”获得 1969 年荷赛和普利策奖的美国著名摄影记者艾迪·亚当斯谈起他在采访越南战争中一幅没有拍下的照片:“在一次随军采访中,子弹在头顶飞舞,炮弹在不远处爆炸,周围都是死伤的士兵。我看到离我 5 英尺远一位年仅 18 岁的海军陆战队队员的娃娃脸上充满了我从未见过的恐惧。我拿起相机试图拍摄,我最少试了三次,但最终也未能按下快门。后来,我意识到自己也像那个孩子一样对死亡充满了恐惧。我们的脸都形象地表达了战争的恐怖,但我一直认为没有拍下那张照片是对的。”美国新闻摄影界已普遍承认这样一种观点:当摄影记者拍下他人的照片时,也拍下了他人匿名的权利。然而以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为基点,摄影记者似乎总认为他们理所应当地具有“伦理道德权力”,可以合法地拍摄他人的照片。美国传媒评论家吉夫·格林菲德描述道:“在新闻媒介看来,对每一个处在公共事业下的人来说,他的隐私,他的嗜好,他的尊严也都随之不存在了”。
2.照片以什么形式发表。朱丽安娜·牛顿在提交给美国摄影协会的论文中还指出:“新闻摄影伦理道德的考虑不仅包括摄影记者在新闻现场的行为、照片发表后对被摄者和读者
的影响,还包括以什么形式使用照片。”因拍摄美国南部新移民的苦难生活而获得 1970 年普利策特写奖的《棕榈海岸邮报》的摄影记者达拉斯·肯尼在这方面有着痛苦的经历:在肯尼获奖后的第二天,当他看到一张同事们将香槟浇在自己身上的照片与一张他的获奖照片———几位站在破旧木屋前衣着破烂的孩子们,并列刊登在《棕榈海岸邮报》的头版上,他开始感到内疚:“那些为我打开他们自家大门的人看到这些照片又会怎么想?”为此“,我最后离开了那家报社,去寻找那些能复苏我的心灵,洗清我的罪恶感的故事。”如今,美国媒体一般不发表知名知姓的遇难者尸体的照片,以示对死者及其家人的尊重。传媒评论家罗伯特·格林斯批评道:“由于大众所无法控制的媒体力量使死者的家属和我们这个世界共同分担着这一个个恐怖的时刻。”
3.发表后会对读者和被摄者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有些摄影师在多年后,仍为当年的照片对被摄者产生的影响和导致被摄者生活的变化感到抱歉和内疚。约翰·菲勒因拍摄美国国家卫队在校园枪杀反战学生而获得了 1971 年普利策奖,这张照片帮助菲勒从学校一毕业就加盟到了美联社。十年后,照片的人物之一玛丽因为菲勒的照片而成为公众人物,生活从此改变,一生都变得非常悲惨,她甚至因卖淫被捕。菲勒对此陷入了无尽的自责。艾迪·亚当斯拍摄的“枪毙越共”囊括了 1970 年所有世界性新闻摄影大赛的大奖,除去这张照片带来的巨大的社会利益,也为亚当斯带来了自责和内疚。他说:“我从这张一个人屠杀另一个人的照片中挣到了名利,在这张照片中,两个人的人生遭到了毁灭,我却得到了报酬,我成了英雄?!”当时,亚当斯在西贡跟随照片中的开枪者———南越警察队长娄采访了两周,他发现娄是当地很受居民喜爱的一个人,但是,自从照片发表后人们光顾娄在美国东北部的小吃店却仅仅是为了去“盯着他”,看看这个刽子手。对此,亚当斯深感内疚“:我憎恨因为我的照片使被摄者受到影响”。美国新闻摄影师协会前会长约翰·朗提出,以下问题有助于区分有必要刊登的照片和仅仅是骇人听闻的照片:“这一件事对社区有着普遍意义吗?此事牵扯到重要的社会利益吗?这张照片是否能提高我们对社区中某方面的认识?他们能帮助我们这个社区做出有利的选择吗?”
4.是否是新闻事件最真实的表述。新闻摄影从诞生之时起就一直存在着真实与失实的问题,而且由于摄影图片所具有的真实可信性和能满足人们“眼见为实”的心理,新闻摄影如果造起假、说起谎来也就更有欺骗性。证明英国尼斯湖存在水怪的最著名的一幅照片竟然是人为恶作剧的产物 ,被称为是 20 世纪的最大骗局之一。这幅照片的画面是:在尼斯湖的水面上,露出一条海蛇怪物的细而长的脖子,像是在游动和觅食。原来照片中的这个“怪物”只不过是人们花了几先令从伦敦的一个商店里买来的玩具潜水艇,经过改装后再在上面安装了用胶木制作的海蛇头和海蛇脖。照片中怪物看上去虽然模糊,但却栩栩如生。这张照片拍摄于 1934 年 4 月,共有五个人参与了这起人造水怪的事件。五人中最后一位去世的克里斯蒂安·斯堡林,在他 1992年临终前把炮制水怪照片的经过告诉了两位尼斯湖研究人员,这两个人最后把这起骗局的真相揭露了出来。
新闻摄影作为报道新闻事件的独立手段,在视觉传播大行其道的今天发挥着日趋重要的作用。而灾难性事件由于包含着诸多重要的新闻价值要素及其背后所蕴含的重大主题日益成为新闻摄影中的一种重要题材。对于灾难性新闻的摄影报道,利用其题材本身所具有的视觉震撼力,再选择适当的表现手法,就会获得兼具新闻价值和形象价值的优秀新闻照片。但在这一报道过程中,摄影从业人员和媒体经常会面临艰难的道德选择。 (一)人性与社会责任感的冲突
美国全国新闻摄影师协会前任会长威廉·桑得斯提醒道:“你首先是人类的一分子而其次才是新闻记者”。当传播信息与人道主义两种相互竞争的价值观看起来都具合理性时,摄影记者需要诉诸更普遍意义上的伦理原则。18 世纪西方思想家康德提出了以“绝对命令”为伦理准则的“责任伦理学”,“绝对命令”要求人们“只按你的意愿能成为普遍规律这一准则
行动”。康德认为,衡量行为道德与否的标准,要看促使行为主体采取行动的意志准则能否成为普遍规律。能成为普遍规律的意志准则必然是其良心在起作用,人们靠良心承担道德责任。按照康德的“绝对命令”原则,摄影记者在面对灾难事件时应该毫无迟疑地放下手中的相机,去帮助身陷困境的人,否则就会因为违背良心而产生负罪感,并因此承担相应的道德谴责。而有观点认为记者应是所报道事件的中立的观察者,而不是积极的参与者,他应遵循职业伦理中的客观报道原则,忠实地履行自己向公众传播新闻的职责,而不应当轻易成为新闻事件中的一分子。一名摄影师曾说“:我是一名摄影师,我做了职业训练要我做的事。”媒体间日趋白热化的竞争,对自身利益的考虑等原因也促使一些摄影记者做出残酷的抉择。选择是否刊登一幅新闻图片,除了考虑新闻价值标准之外,还必须权衡其社会价值标准的高低。媒体为实现某种公共利益,往往会选择刊登某些刺激性的图片。这种公共利益的体现既可以是预防和阻止某类犯罪或不正当行为的发生,保障社会与公众的安全,也可以是防止公众受到某些个人或组织的误导与欺骗。例如越战中摄影记者拍摄的那些经典画面———被汽油弹击中后哭喊奔跑的小女孩、自焚的佛教徒、开枪射击反对派分子的越南军官等等,向人们展示了一幅幅残酷的战争画面,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战争的结束,促成了人类祈求和平、尊重生命这一共同利益的实现。 (二)灾难事件中摄影记者何去何从 对灾难中的人们心怀同情的意见者认为,在灾难性事件的新闻摄影中,不合时宜地使用广角、超广角镜头,过多地关心图像的构成因素,追求画面尽可能强的视觉冲击力,这种思维指导下诞生的新闻形象,虽然着实吸引了大量受众的眼球,但是通过使身处困境中的人们面目全非、严重变形,或是进一步夸大其悲惨遭遇来强化视觉刺激,只会演变成摄影者对拍摄对象的一种极端个人化的侵夺。同文字报道相比,摄影报道是诉诸视觉形象的一种新闻报道形式。所谓“一图胜千言”,新闻摄影用形象语言向受众传递信息的方式具有直观性、形象性、现场性等文字报道所缺乏的优势。许多摄影记者在拍摄照片时开始不满足于仅仅“呈现对象”,而力图展现拍摄者自身的个性与对摄影语言的谙熟。然而有些优秀的记者很好地协调了这种矛盾。英国摄影记者迈克·威尔斯拍摄的《手—乌干达旱灾的恶果》,运用长焦镜头拍摄特写,通过丰润的白人大手与枯瘦的黑人小手产生的对比性形象语言,一方面给读者以强烈的视觉冲击,将旱灾给人类造成的恶果展现得淋漓尽致,同时也进一步揭示向身处困境的人们伸出援助之手的深刻主题,使照片获得了超出记录与传递图像本身的意义。西方许多关于灾难性事件的摄影杰作都体现了在巧妙运用拍摄手法与摄影语言的背后,摄影师对饱受灾难的人们同情与关怀的真挚情感。 (三)“全体”与“个体”的价值权衡
当悲剧事件发生时,记者似乎不必再有道德困境。也许他们需要进行的只不过是核算,而选择应该倾向于“多数人”。但是当一个不幸的男人在车轮下呻吟时,记者们真的有勇气把镜头对准因痛苦而变形的面孔吗?要知道,人们一方面抱怨都市报上缺乏新鲜刺激的消息,一方面又在愤愤不平地质问:社会新闻版上一幅试图取悦受众的血腥图片,真的比一个不幸的男人的生命更有价值?于是,有人认为在“车祸事件”中,摄影记者只是在“愉悦”众人和拯救个体之间作出选择。为“多数人”还是“少数人”谋福利不能狭义理解。比如伊拉克战场的随军记者,留下具有历史意义的镜头,是否比救治一个断臂的伤员更有价值也更符合身份?特别是当他,实际上无力阻止事件进程或者对事件进程所能贡献的力量有限的时候。换句话讲,此时记者的干预未必能对受害人产生积极的效果,而他的使命还不允许他扔掉相机,去进行徒劳无益的悲戚、感喟或者其他于事无补的行为。持这种意见的一方还举了这样一个例子。比方说当记者在旅游区寻找新闻时,却发现一位受伤的妇女被困在汽车驾驶室里。这样,抢发一条对别人未必有借鉴意义的消息,比起迅速帮助不幸者脱身就显得微不足道。就是说,“全体”并不总是比“个体”更有意义。所以此时,也许就应该让“市民”的角色覆
盖“记者”身份,放下相机和纸笔,义无反顾地去救死扶伤。于是,新闻学教授乔治.帕吉特对“公共需要被提醒”的论调说:“虽然愿望良好,但理由站不住脚”。他认为,如果报纸真的力图促进公共安全,那么它们能做的比刊登几张偶发事件的照片要多。
多重价值的融合与冲突
——新闻伦理道德失范原因的深层阐释
人们习惯于用社会伦理道德的单一标准去衡量这类事件,贬斥其行为不当只因其价值选择不符合世人社会伦理道德的标准。暂且不去追究其是否真的丧尽天良,我们要追究的是,具有社会人与新闻从业者双重角色的新闻记者,在新闻职业精神、新闻价值和社会伦理道德发生矛盾时,到底该如何权衡?面对诸多价值关系交错重叠甚至对立冲突时,该丢谁保谁?仅仅用缺乏良知和人性道德来解释显然是不够的。 除此类新闻事件之外,其他围绕媒介机构及其从业者出现的不和谐之声也时有发生,具体表现为虚假报道、有偿新闻、新闻侵权、低俗之风以及不良广告等新闻五大公害。然而,上述种种损害媒介形象及公众利益甚至造成不良社会效果的新闻事件或新闻纠纷,却无法在现有的新闻伦理道德规范体系中找到合理的解释和有效的解决,致使新闻伦理道德失范问题日益凸现。
目前我国面临的新闻伦理道德失范问题,可归结为两方面原因:第一是规范制定不完备从而出现规范缺位导致新闻伦理道德失范,第二是新闻伦理道德规范与实现规范的行为和价值评判标准上存在着冲突从而引发新闻伦理道德失范。因此,要寻求当前我国新闻伦理道德失范问题的症结所在,除了要重新审视现有新闻职业道德规范、行业管理条例及行业自律准则在内容制定上存在的问题之外,更要挖掘新闻伦理道德规范在新闻实践中面临的价值冲突,以求得对新闻伦理道德失范成因的解读。
新闻媒介及其从业者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基于其职业特性、职业要求、职业伦理道德的特殊性,在履行职业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就不可避免要遭遇来自职业与社会的双重拷问,而新闻从业者作为社会人除了要接受职业良心拷问之外,还要接受社会良心的约束。基于不同角色、不同立场而形成的不同价值观,在新闻媒介及其从业者的新闻传播活动中交叉重叠,既相互融合,又在具体现象和行为上屡有冲突,呈现出一副多重价值融合与冲突的局面,成为新闻伦理道德失范的原因所在。
新闻伦理道德与社会伦理道德
二者都属道德规范范畴的概念,在根本目的和宗旨上是一致的,“斯坦福大学传播学院教授W illian W o<)曾说过:新闻伦理,即是将生活中的伦理应用到新闻报道实践中去。”(途改,2007)新闻伦理道德作为职业伦理道德从属于社会伦理道德,是社会伦理道德的分支,新闻伦理道德是社会伦理道德在新闻领域中的具体化和特殊化,社会伦理道德是新闻伦理道德形成的土壤和源泉,新闻职业道德存在的意义在于维护并协助树立正确的社会伦理道德体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协调发展。但正因二者本源与宗旨上一致,致使新闻伦理道德规范在制订上很难与社会伦理道德规范进行区分,在处理新闻领域的专业问题时缺乏针对性。
新闻价值与新闻伦理道德
价值与道德原本是不同范畴的概念,但是在新闻领域的实际操作中,却往往形成对立冲突。新闻价值是新闻媒介及其从业者选择新闻的依据和标准,新闻伦理道德是新闻媒介及其从业者在选择新闻、从事新闻传播活动中应遵循的道德规范。范畴不同,原本不存在冲突,
但新闻媒介及其从业者在选择新闻的过程中,为追求新闻价值,往往会忽略甚至违背新闻伦理道德。诸如为了报道事实真相,追求新闻真实性原则,会侵犯到被采访对象或是事实信息当事人的公民权利如新闻职业价值观与社会伦理道德在观念与精神层面是一致的,其核心都是尊重人性,以人为本,以公共利益为准绳,以社会效益为核心。新闻职业价值观的要义之一就是要维护正确的社会伦理道德体系。然而,新闻媒介及其从业者因敬业精神,在追求新闻职业价值理念、追求新闻价值的同时,往往也会违背社会伦理道德;为遵循社会伦理道德,又往往会牺牲、被迫放弃有新闻价值的事实信息。如为满足受众知情权,基于完 成职业任务的需要进行新闻传播活动的同时,也会因此而对被采访对象造成伤害,或是因新闻媒介及其从业者过分干预新闻事实而加速了事件朝负面发展、加剧了事件形势的恶化;再如为治病救人而放弃采访报道,使新闻从业者丧失了一次报道的机会,新闻媒介因此丧失了一次干预社会问题的机会,新闻事实本身的积极效应和影响力因此而有所减弱,即使社会问题仍能得以解决,但其积极意义的辐射范围可能会因此受到局限。
新闻职业价值与新闻伦理道德价值的冲突,新闻价值与新闻伦理道德价值的冲突,商业价值追求与社会价值追求的冲突是新闻伦理道德规范在新闻传播实践中所面临的价值对立关系,彼此之间发生冲突,皆因新闻传播主体出于不同的观察维度对同一事物进行了不同评价,而这不同的观察维度则是由新闻传播主体所扮演的不同角色及其所担负的不同伦理道德责任赋予的。可见,新闻记者既是新闻媒介组织中的从业者,又是普通的社会成员;新闻媒介组织既是社会公共服务机构,又是商业化运作的媒介产业。因此,新闻记者具有新闻价值、新闻职业价值、新闻伦理道德和社会伦理道德的多重观察维度和价值标准,进而在抉择中发生矛盾,出现失误也是在所难免。同样,既担负社会责任、公共利益又要维系生存、争夺私利也是新闻媒介组织面临的双重困境。当然,可以理解并不意味着可以纵容。新闻媒介及其从业者的新闻传播活动需要良好的媒介环境和新闻伦理道德秩序,媒介产业的商业运作也需要良性的运作机制和良好的运营秩序。
事实是,良陛有序的媒介传播环境、媒介运营环境、新闻伦理道德秩序与良好的社会环境、良性的社会伦理道德秩序是互为统一的关系。新闻价值、新闻职业价值、新闻伦理道德所追求的目的和宗旨也正是社会伦理道德的题中之义。新闻媒介及其从业者传播新闻信息的根本目的在于,充分发挥发现社会问题、通过舆论手段适度传播并以此促进社会问题解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因此,新闻媒介机构及其新闻从业者不仅要在新闻职业价值观引导下寻找、挖掘新闻价值,报道新闻事实信息,承担新闻职业责任,还要承担重要的社会责任。尽管在选取新闻素材、评判新闻价值、传播新闻事实信息时,不可避免地会沾染上新闻媒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价值取向和道德取向,但社会责任、公众利益、社会伦理道德是不能因此而舍弃的。而社会责任、公众利益与社会伦理道德所遵循的核心理念就是“人本意识”,是“以人为本”。尊重人的生命价值及基本权利才是新闻媒介及其从业人员新闻传播活动的终极价值追求与意义所在,新闻传播行为应具备高度的“人文关怀”,新闻价值、新闻职业价值与新闻伦理道德如若失掉了人本意识与人文关怀,也便失掉了自身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正所谓“对人类社会的使命感、责任感应是新闻从业者伦理道德的核心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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