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医院院务公开机制的顺利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院务公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
第三条 院务公开承办科室必须保证院务公开内容真实、准确、及时、严格按规定公开。
第四条 院务公开责任追究对象指违反院务公开规定的科室及人员,包括院领导班子成员、科室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员。
第五条 院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尊重客观事实原则,以院务公开各项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院务公开责任追究情形和处理:
(一)院务公开方面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责任追究: 1、对院务公开领导不力的; 2、拒不履行院务公开工作职责的;
3、在院务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损害或侵犯病人群众利益的;
4、隐瞒院务公开信息引发腐败问题的; 5、其他违反院务公开规定的行为。 (二)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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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整改或进行批评教育; 2、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或警告;
3、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行政处罚; 第七条 本责任追究办法由医院院务公开工作小组负责解决释。
2012年2
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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