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
照明设计技术规定
SDGJ 56-83
(试行)
水利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院
关于试行《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
计技术规定》SDGJ 56—83的通知
(83)水电电规设字第148号
为了适应电力建设迅速发展的需要,统一设计标准,原电力建设总局于1980 年委托西北电力设计院编制《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SDGJ56—83 于1982年底完成送审稿,并发至有关设计、施工和运行单位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我院于1983年3月在上海召开了送审稿审查会,现经审定批准颁发试行。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有不妥和需要补充之处,请函告西北电力设计院,并抄送我院,以便进一步修改。
1983年9月2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 本规定系根据国家建委颁发的《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并结合火力发电厂、变电所具体情况编制的。
第1.0.2条 本规定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12000kW及以上和电压为 110kV及以上的新建或扩建的发电厂和变电所的设计。
对于上述容量和电压等级以外的发电厂、变电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1.0.3条 执行本规定时,尚应符合国家及部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1.0.4条 照明装置是发电厂、变电所安全生产的重要设施之一,照明设计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第1.0.5条 照明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工作面上的照度符合规定值;
二、限制眩光;
三、供电安全可靠;
四、维护检修安全方便;
五、照明装置与建筑协调统一;
六、积极慎重的采用先进技术。
第二章照明方式和种类
第一节照明方式
第2.1.1条 发电厂、变电所照明方式有: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
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装设局部照明。
第2.1.2条 下列情况,宜采用混合照明:
一、视觉工作要求较高的场所;
二、采用一般照明难以达到要求或技术经济上不合理时;
三、要求光线照射方向能变动时。
第2.1.3条 发电厂、变电所宜装设局部照明的工作场所见表2.1.3。
第2.1.4条 对下列场所,可不装设局部照明,用一般照明兼顾。例如:锅炉汽包压力表,吸风机,送风机,排粉机油面计,煤、灰、水取样点,除氧器压力表,锅炉底部出渣
机,热力网加热器水位计,疏水箱水位计,发电机冷却水箱水位计,发电机主油箱油位计,减温器水位计,蒸发器水位计,室外油罐油位计,给水泵轴承油面计,水处理除盐水箱水位计,发电机出口及厂用分支断路器油位计等。
表2.1.3发电厂、变电所装设局部照明的工作场所
* 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装设。
第2.1.5条 发电厂、变电所应装设局部事故照明的工作场所见表2.1.5。
表2.1.5发电厂、变电所装设局部事故照明工作场所
第二节照明种类
第2.2.1条 发电厂、变电所的照明种类可分为:正常照明、事故照明、障碍标志信号照明和警卫照明。
第2.2.2条 发电厂、变电所是否装设警卫照明,应与当地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2.2.3条 在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将影响正常生产,造成爆炸、火灾或人身伤亡等严重事故的场所,应装设供继续工作或人员疏散用的事故照明。
发电厂、变电所宜装设一般事故照明的工作场所见表2.2.3。
第2.2.4条 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的主环内,应装设不少于两盏直流常明灯。
第2.2.5条 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可不装设事故照明。
表2.2.3发电厂、变电所装设一般事故照明的工作场所
续表
注:为便于人员疏散,表中所列工作场所的主要通道及主要出入口,也应装设一般事故照明。
第三章光源
第3.0.1条 发电厂、变电所应优先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照明光源。
第3.0.2条 照明光源应根据视看对象、环境特点及照明种类进行选择:
一、识别颜色要求较高的场所或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宜采用荧光灯;
二、安装高度较高并需大面积照明的场所或振动较大的场所,宜采用荧光高压汞灯或高压钠灯;
三、当事故照明由蓄电池直流系统供电时,宜采用白炽灯。由交流供电时,宜采用荧
光灯;
四、环境温度较低的场所,不宜采用荧光灯或起动困难的气体放电灯;
五、在蒸汽浓度较大的场所,宜采用透雾能力强的高压钠灯。
第3.0.3条 在同一场所内,当一种光源的光色不能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用两种及以上的光源混光。荧光高压汞灯与白炽灯(或卤钨灯)的混光光通量比,
可参照附录一选取。
第四章照明器的选择与布置
第一节照明器选择
第4.1.1条 照明器应根据使用环境条件、房间用途、光强分布、限制眩光进行选择。在满足上述技术条件下。应选用效率高、维护检修方便的照明器。
第4.1.2条 按使用环境条件选择照明器:
一、在正常环境温度中,宜选用开启式照明器;
二、在潮湿或特别潮湿的场所,宜选用密闭型防水防尘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照明器;
三、含有大量尘埃但非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宜采用防尘型照明器;
四、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危险场所的等级选择相应的照明器;
五、在振动较大的场所,宜选用防振型照明器,或普通照明器采用防振措施;
六、有酸碱腐蚀的场所,应采用耐酸碱型照明器。
第4.1.3条 按光强分布特性选择照明器:
一、照明器安装高度在6~15m时,宜采用集中配光的直射照明器(如窄配光深照型等);高度在15~30m时,宜采用高纯铝深照灯或其他高光强照明器;
二、照明器安装高度在6m及以下时,宜采用宽配光深照型照明器或余弦配光的照明器(如配照型);
三、当照明器上方有需要观察的对象时,宜采用上半球有光通分布的漫射型照明器(如乳白玻璃圆球罩等);
四、屋外大面积工作场所,宜采用投光灯或其他高光强照明器。
第4.1.4条 在有可能受到机械撞伤的地方或照明器的安装高度较低时,照明器应有安全保护措施。
第4.1.5条 控制室照明不应采用花式吊灯。
第二节室内照明器布置
第4.2.1条 室内照明器布置,可采用均匀布置和选择性布置两种方式。
表4.2.3均匀布置照明器的L/H值
第4.2.2条 照明器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照明器布置,应使整个房间或房间的部分区域内照度均匀;
二、光线的照射方向,应能满足生产工艺的需要,光线不能被其他设备遮挡,需要时并应采取限制眩光措施;
三、照明布置应与建筑相协调,并注意检修维护工作方便安全。
第4.2.3条 为使照度均匀,均匀布置照明器的L/H(L为照明器的间距,H为照明器计算高度)值可取表4.2.3数值。
边排照明器距墙的距离可取0.25L~0.5L(前者用于墙边有工作位置时,后者用于墙边无工作位置时)。
第三节室外照明器布置
第4.3.1条 屋外配电装置照明可采用集中布置、分散布置、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布置方式。
第4.3.2条 屋外配电装置照明,当采用集中布置时,宜用双面或多面照射。
装设投光灯或高光强照明器,可利用避雷针塔或附近高建筑物。
当采用分散布置时,可利用配电装置构架装设照明器,也可采用灯柱方式,但必须保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对安装在高处的照明器,应设置爬梯。
第4.3.3条 照明器与不带栅栏裸带电导体(或设备)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SDJ5—79中规定的B1值,见表4.3.3所列数值。
第4.3.4条 露天贮煤场宜采用投光灯或高光强照明器,可单独设置灯塔或利用附近的高建筑物。
第4.3.5条 露天油库区,可在其防火堤外设置照明灯杆。当油罐容量较大或数量较多时,也可设置投光灯照明。
表4.3.3室内外照明器距不带栅栏裸带电部分的安全距离
第4.3.6条 厂区运煤铁路沿线及道岔附近,应装设路灯照明。
第4.3.7条 厂区(所区)道路照明,应与绿化统一规划,可采用单列布置,但在入厂干
道也可采用双列布置。灯杆间距离宜为25~40m。
第4.3.8条 布置照明灯杆时,应避免与上下水道、管沟等地下设施相碰撞,并与消防栓保持2m距离。灯杆(柱)距路边的距离,宜为0.5~1.0m。
第四节限制眩光
第4.4.1条 为了限制直射眩光,一般照明的照明器距离地面的最低悬挂高度,不宜低于表4.4.1规定的数值。
第4.4.2条 投光灯的安装高度可用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HI0300
表4.4.1照明器最低悬挂高度
* 1000W金属卤化物灯有紫外线防护措施时,悬挂高度可适当降低。
式中I0——单个投光灯的轴线光强[IK**1IK=1.019cd (烛光)];
H——安装高度(m)。
安装高度不应超过30m。
第4.4.3条 照明器的最低悬挂高度,在下列房间可降低0.5m,但不应低于2m:
一、一般照明的照度小于30lx的房间;
二、长度不超过照明器悬挂高度2倍的房间;
三、人员短时停留的房间
四、屋内配电装置。
第4.4.4条 局部照明的照明器,应具有不透明材料或漫反射材料制成的反射罩。当照明器的位置高于工作者眼睛水平视线时,其保护角不应小于30°;当照明器的位置低于工作者眼睛水平视线时,其保护角不应小于10°。
第4.4.5条 当工作面或识别物体的表面呈镜面反射时,应采取防止眩光的措施,如采用漫射型或装有乳白灯泡的照明器。
第五节照明器安装
第4.5.1条 照明器的安装应牢固,并使更换灯泡方便,不应将照明器安装在高温设备表面或有工业气流冲击的地方。
第4.5.2条 吊挂式照明器及其附件的重量超过3kg时,安装时应采用加强措施。
第4.5.3条 生产车间不宜采用软线吊灯。
第六节高建筑物飞行障碍标志信号
第4.6.1条 在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应与当地航空管理部门联系,取得高建筑物设置飞行障碍标志信号的具体要求。
第4.6.2条 应在每层烟囱平台明显的地方装设四只红色标志信号灯。冷却水塔及其他高建筑物或构筑物上,可根据需要装设红色标志信号灯,且不应少于两只。灯泡容量均宜为100W。
第4.6.3条 高建筑物标志信号灯的供电电源类别,属保安类。当有保安电源时,应由保安段供电;当无保安电源时,可由就地可靠的380/220V专用屏以三相四线铠装电缆供电。
第4.6.4条 照明配电箱至高建筑物标志信号灯的引出线,宜采用铜芯塑料绝缘内铠装电缆,或铜芯塑料绝缘导线穿管沿爬梯明敷设。
第4.6.5条 高建筑物标志信号灯的控制,宜采用光电自动控制,也可在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主控制室远方控制。
第五章照度标准
第5.0.1条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各生产车间、辅助建筑、厂区露天工作场所及交通运
输线上的最低照度值,不应低于表5.0.1-1、表5.0.1-2、表5.0.1-3所规定的数值。
表5.0.1-1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各生产车间和工作场所
工作面上的最低照度值
续表
续表
第5.0.2条 短时继续工作用的事故照明,其工作面上的照度值,不应低于表 5.0.1-1中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
人员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在主要通道上的照度值,不应低于0.5lx。运煤栈桥事故照明的照度值可适当降低。
第5.0.3条 当采用气体放电灯作为一般照明光源时,在经常有人工作的生产车间,其照度值不宜低于30lx。
第5.0.4条 与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单元控制室、集中控制室相邻且相通的距出入口10M左右范围内的走廊、通道、楼梯间的照度值之比,不宜超过5~10 倍。
表5.0.1-2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辅助建筑的最低照度值
表5.0.1-3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厂区露天工作场所及
交通运输线上的最低照度值
续表
第六章照度计算
第6.0.1条 生产过程中需要监视维护的下列重要场所,宜用逐点法计算照度值。
一、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单元控制室、计算机室控制屏、台上垂直面和倾斜面;
二、主厂房、化学水处理室、水泵房、灰浆泵房等重要设备和重要观察点;
三、反射条件较差的场所,如运煤系统;
四、室外照明;
五、有特殊要求需要较精确验算工作面照度的场所。
第6.0.2条 采用一般照明的工作场所,符合下列条件时,可用利用系数法、概算曲线法计算照度。
一、室内照明灯具均匀布置;
二、一般工作场所水平工作面的照度计算。
第6.0.3条 在计算照度时,应计入表6.0.3中所规定的照度补偿系数K,以保持工作场所的照度不低于规定的最低照度值。
表6.0.3照度补偿系数K
表6.0.4最小照度系数Z
注:最小照度系数。
ZEpjEzd
式中Epj——平均照度值(lx);
Ezd——最低照度值(lx)。
第6.0.4条 采用利用系数法计算工作面上的最低照度Ezd时,应计入表6.0.4 最小照度系数Z,以满足各工作面的照度不低于规定值。
当工作面位于最低照度值部位(距墙边0.5~1.0m)时,宜采用调整灯具布置或增设壁灯的方法来提高工作面的照度值。
第6.0.5条 照度计算值的上限,不宜高于规定的最低照度值的20%。
第七章照明网络供电
第一节照明网络供电电压
第7.1.1条 正常照明网络电压应为380/220V。
事故照明网络电压:
交流事故照明由保安电源柴油发电机供电,其网络电压应为380/220V;
直流事故照明由蓄电池直流系统供电,其网络电压应为220V或110V。
第7.1.2条 照明器端电压的偏移,不应高于额定电压的105%,也不宜低于其额定电压的下列数值:
一、对视觉要求较高的室内照明为97.5%,如主控制室、单元控制室、主厂房、生产办公楼等;
二、一般工作场所的室内照明、露天工作场所的照明为95%,如运煤系统、露天油库及其他辅助厂房等;
三、事故照明、道路照明、警卫照明及电压为12~36V的照明为90%。
对远离供电电源的工作场所,难以满足本条之二的要求时,可降低到90%。
第7.1.3条 下列场所采用36V及以下的低压照明:
一、供一般检修用携带式作业灯,其电压应为36V;
二、供锅炉本体检修用携带式作业灯,其电压应为12V;
三、隧道照明电压宜采用36V。如采用220V电压时,应有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并应敷设灯具外壳专用的接地线;
四、安装在生产厂房的照明器,当其高度低于2.4m时,应有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或采用36V及以下的电压。
第二节正常照明网络供电
第7.2.1条 正常照明网络的供电:
当低压厂用系统为中性点不接地或经高电阻接地时,应采用照明专用变压器供电;
当低压厂用系统为中性点接地时,照明和动力负荷可共用变压器供电。如电压质量不能满足照明负荷的要求,在技术经济合理时,也可采用照明与动力负荷分开供电的方式。
第7.2.2条 照明与动力负荷共用变压器时,主厂房的正常照明宜由380/220V 照明专
用屏(段)或厂用中央屏供电,其他场所照明电源宜由所在场所或邻近车间专用配电屏供电。
第三节事故照明网络供电
第7.3.1条 单机容量为20万kW及以上发电厂的单元控制室、网络控制室及柴油发电机房的事故照明,应由蓄电池直流系统供电,正常时不运行,当交流电源故障时应自动投入到蓄电池直流母线供电。
其他场所的事故照明,可由保安段供电,正常时由厂用电源供电,事故时由柴油发电机供电。
主厂房重要车间出入口及远离主厂房的重要车间事故照明,可采用应急灯。
第7.3.2条 单机容量为20万kW以下发电厂及变电所的事故照明,应由蓄电池直流系统供电。事故照明与正常照明可同时运行,正常时由厂用电源供电,事故时应能自动切换到蓄电池直流母线供电。主控制室的事故照明,正常时也可不运行。
远离主厂房重要车间的事故照明,也可采用应急灯。
第四节照明供电线路
第7.4.1条 照明主干线路:
一、正常照明主干线路应采用三相四线制;
二、事故照明主干线路:当由蓄电池直流母线供电时,应采用两线制;当由保安电源供电时,应采用三相四线制;
三、照明主干线路上连接照明配电箱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但辅助车间、生活福利建筑例外。
第7.4.2条 照明分支线路宜采用两线制,对距离较长的道路照明及连接照明器数量较多的场所,也可采用三相四线制。
第7.4.3条 距离较长的36V及以下的低压照明线路,宜采用三相三线制;
也可采用380/220V线路,经降压变压器以36V电压分段供电。
第7.4.4条 厂区道路照明供电线路,应与室内照明供电线路分开,建筑物入口门灯可由该建筑物内的照明分支线路供电,但应加装单独的开关。
第7.4.5条 使用小功率光源的室内照明分支线路,每一单相回路的电流不宜超过15A,且连接照明器和插座的总数量不宜超过25个。
第7.4.6条 事故照明网络中不应装设插座。
第五节照明负荷计算
第7.5.1条 照明线路负荷计算:
一、照明分支线路负荷计算
PizPz1akW (7.5.1-1)
二、照明主干线负荷计算
PfzKzPz1akW (7.5.1-2)
三、照明负荷不均匀分布时负荷计算
PfzKt3Pxd1akW (7.5.1-3)
式中Pfz——照明计算负荷(kW);
Pz——正常照明或事故照明装置容量(kW); Pxd——最大一相照明装置容量(kW); Kx——照明装置需要系数,见表7.5.1;
a——镇流器及其他附件损耗系数。白炽灯、卤钨灯,a=0;气体放电灯,。
a=0.2
表7.5.1照明装置需要系数Kx
表7.5.2照明负荷同时系数Kt
第7.5.2条 照明变压器容量选择
1aSbKtPzcos (7.5.2) 式中Sb——照明变压器额定容量(kVA);
Kt——照明负荷同时系数,见表7.5.2;
cosφ——光源功率因数。白炽灯、卤钨灯,cosφ=1;气体放电灯,cosφ =0.6。
第六节导线截面选择
第7.6.1条 照明线路导线截面应按线路计算电流进行选择,按允许电压损失、机械强度允许的最小导线截面进行校验,并应与供电回路保护设备相互配合。
选择导线截面可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按线路计算电流选择导线截面:
IcyIjs
式中Icy——导线持续允许载流量(A),见附录二、三;
Ijs——照明线路计算电流(A)。
导线在不同环境温度时的载流量校正系数见附录四。
当照明负荷为一种光源时,线路计算电流可按下式计算:
1.单相照明线路计算电流白炽灯、卤钨灯
IPjsjsUexg (7.6.1-1)
气体放电灯
IjsPjsUexgcos式中Ijs——照明线路计算电流(A);
Pjs——线路计算负荷(kW); Uexg——线路额定相电压(kV);
(7.6.1-2)
cosφ——气体放电灯的功率因数。
2.三相四线照明线路计算电流
白炽灯、卤钨灯
IjsjsP3Uex (7.6.1-3)
气体放电灯
IPjsjs3Uexcos式中Ijs——照明线路计算电流(A);
Pjs——线路计算负荷(kW); Uex——线路额定线电压(kV);
cosφ——气体放电灯的功率因数。
当照明负荷为两种光源时,线路计算电流可按下式计算:
(7.6.1-4)
IjsIjs1cos1Ijs2cos22Ijs1sin1Ijs2sin22 (7.6.1-5)
对气体放电灯,取cosφ1=0.6,sinφ1=0.8;
对白炽灯、卤钨灯,取cosφ2=1,sinφ2=0。
Ijs0.6Ijs1I2js208.I2js1 (7.6.1-6)
式中 Ijs1、Ijs2——分别为两种光源的计算电流(A);
cosφ1、cosφ2——分别为两种光源的功率因数。
二、按线路允许电压损失校验导线截面:
1.单相线路电压损失计算
U02000UR0cosX0sinLcxg (7.6.1-7)
式中R0、X0——线路单位长度的电阻与电抗(Ω/km);
Ucxg——线路额定相电压(V);
L——线路长度(km);
cosφ——线路功率因数;
ΔU%——线路的电压损失(%)。
线路单位长度电抗X0,用下式计算:
2L0.0157D (7.6.1-8)
X00145.lg式中L′——导线间的距离(m),对三相线路为导线间的几何均距,380V及以下的三相架空线路,可取L′=0.5m;
D——导线直径(mm);
μ——导线相对导磁率,对有色金属μ=1,对于铁导线μ>1,并均与负载电流有关。
2.三相四线平衡线路电压损失计算
173R0cosX0sinIjsLUexU00 (7.6.1-9)
式中Uex——线路额定线电压(V)。
3.电压损失的简化计算
当线路负荷的功率因数cosφ=1,且负荷均匀分布时,电压损失的计算公式可简化为:
MCSU00 (7.6.1-10)
式中ΔU%——线路上电压损失(%);
ΣM——线路的总负荷力矩(kW·m),ΣM=ΣPjs·L;
S——导线截面(mm2);
C——电压损失计算系数,与导线材料、供电系统、电压有关,见表7.6.1-1所列。
4.按线路允许电压损失校验导线截面
Uy00U00 (7.6.1-11)
式中ΔUy%——线路允许电压损失(%);
ΔU%——线路的电压损失(%)。
三、按机械强度允许的最小导线截面进行校验,见表7.6.1-2。
四、导线和电缆的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回路上熔丝的额定电流或自动空气开关脱扣器的整定电流。
表7.6.1-1 电压损失计算系数C
注:①线芯工作温度为50℃。
②Uex为额定线电压,Uexg为额定相电压,单位为kV。
③γ为电导率,铜线γ=48.5m/Ω·mm2铝线γ=28.8m/Ω·mm2。
表7.6.1-2 机械强度允许的最小导线截面
第7.6.2条 生产车间内一条照明分支回路上的插座数量为1~2个时,选择导线时可不计算其负荷;当插座数量较多时,如生产办公楼等,应按插座实际需要容量计算其负荷。
第7.6.3条 零线截面按下列条件选择:
一、单相及二相线路中,零线截面应与相线截面相同;
二、三相四线制线路中,当负荷为白炽灯或卤钨灯时,零线截面应按相线载流量的50%选择;当负荷为气体放电灯时,零线截面应按最大一相的电流选择;
三、在可能逐相切断的三相线路中,零线截面应与相线截面相等;如数条线路共用一
条零线时,则零线截面应按最大负荷相的电流选择。
第7.6.4条 按工作场所环境条件选择导线种类:
一、有爆炸危险、特别潮湿、振动、维护不便的重要场所,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
二、高温工作场所,应采用铜芯耐高温绝缘导线。
第八章照明装置
第一节照明线路的敷设与控制
第8.1.1条 在有爆炸危险、特别潮湿以及有可能受到机械损伤的场所,照明线路应采用穿钢管(或电线管)敷设,导线应采用塑料绝缘线(BV或BLV型)或橡皮绝缘线(BX或BLX型)。
在有酸、碱腐蚀的屋内及其屋外敷设的管线,应有耐腐蚀措施。
除上述各类场所外,其他场所可采用塑料绝缘塑料护套导线(BVV或BLVV型) 明线敷设。
第8.1.2条 照明线路穿管敷设时,导线(包括绝缘层)截面积的总和不应超过管子内截面的40%,或管子内径不小于导线束直径的1.4~1.5倍。单芯橡皮、塑料绝缘导线穿管配合表见附录五。
第8.1.3条 一般情况下,管内敷设多组照明回路导线时,导线的总数不应超过 6根。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管内敷设的导线总数,不应超过4根。
第8.1.4条 不同电压等级和不同照明种类的导线,不应共管敷设。
第8.1.5条 在生产厂房内的一般照明,宜按生产工艺的要求或天然采光的情况,分区分组在照明配电箱内集中控制。对经常无人到达的场所(如厂用配电装置、发电机出线小室等)、通道、出入口处的照明,应装设单独的开关分散控制。
第8.1.6条 正常照明分支线路零线上,不应装设熔断器和开关设备。
第8.1.7条 集中控制的照明分支线路上,不应连接插座及其他电气设备。
第8.1.8条 屋外配电装置、组合导线及母线桥下面,不应有照明架空线路穿过。
第二节照明配电箱的选择和布置
第8.2.1条 照明配电箱应按照明种类、电压、电流、有无进出线开关、工作场所条件进行选择。
第8.2.2条 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应装设防爆型照明配电箱。如采用非防爆型照明配电箱,则应将其装设在附近正常环境的场所。
对潮湿和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不应装设普通开启型照明配电箱。
第8.2.3条 照明配电箱的布置,应靠近负荷中心,并便于操作维护。
第8.2.4条 照明配电箱箱底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3~1.5m。
第三节照明开关、插座的选择和安装
第8.3.1条 生产厂房不应使用拉线开关。
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装设普通开关。
第8.3.2条 照明开关宜安装在便于操作的出入口。
第8.3.3条 照明开关的安装高度,除拉线开关外,宜为1.3m。
第8.3.4条 插座选择的原则:
一、对不同电压等级的插座,其插孔形状应有所区别;
二、所有插座均应为单相三孔式插座;
三、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应采用防爆型插座;
四、潮湿、多灰尘场所或屋外装设的插座,应采用密封防水型。
第8.3.5条 插座的安装高度:
一、在生产车间插座的安装高度,宜为0.3~0.5m;
二、在办公室和一般室内插座的安装高度,宜为0.5~1.3m。
第8.3.6条 明敷的照明分支线路,在引至开关、插座的部分,若采用非防护型导线时,应有保护措施。
第四节接地与接零
第8.4.1条 发电厂、变电所照明装置的接地与接零应符合《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SDJ8—79的有关规定。
应接地或接零的照明装置有:照明灯具、接线盒、开关及插座的金属外壳、照明专用屏、照明配电箱、降压变压器(携带式或固定式行灯变压器)及其支架、电缆接线盒的外壳、导线和电缆的金属外包皮及金属保护管等。
正常照明配电箱或配电屏的零母线应就近接地。
第8.4.2条 二次侧电压为00伏及以下的降压变压器,严禁采用自耦降压变压器。其二次侧一端应接地或接零,电源侧应装设短路保护。
第8.4.3条 照明网络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第8.4.4条 正常照明网络可用其工作零线作为接零线。
当事故照明由蓄电池直流系统供电时,应采用专用接零线,该零线可由正常照明零线上引接。
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应采用专用接零线。
第8.4.5条 照明网络的工作零线必须两端接地,其接地方式如下:
一、在具有若干个配电箱的建筑物内,可将各配电箱引出的工作零线末端互相连接接地;
二、当建筑物内只有一个配电箱时,工作零线末端可接于就近的接地装置;
三、当建筑物内只有一个配电箱而附近又无接地装置时,可将各分支线路工作零线末端互相连接。
凡应接零的设备,应用单独的接零支线,不应将若干接零的设备串联接于一根接零支线上。
附录一荧光高压汞灯与白炽灯
(或卤钨灯)的混光光通量比
附表1 荧光高压汞灯与白炽灯(或卤钨灯)的混光光通量比
注:
混光光通量比0荧光高压汞灯的光通量0荧光高压汞灯的光通量白炽灯或卤钨灯的光通量100
附录二
单芯橡皮绝缘导线的持续允许载流量
附表2 单芯橡皮绝缘导线的持续允许载流量A
注:①本表适用导线型号:BX、BLX、BXF、BLXF。
②线芯允许工作温度:+85℃。
③周围环境温度:+25℃。
附录三单芯塑料绝缘导线的
续表
持续允许载流量
附表3 单芯塑料绝缘导线的持续允许载流量A
注:①本表适用导线型号:BV、BLV。
②线芯允许工作温度:+6℃。
③周围环境温度:+25℃。
附录四导线载流量温度校正系数
附表4 导线载流量温度校正系数
附录五单芯橡皮、塑料绝缘导线
穿管配合表
附表5 单芯橡皮、塑料绝缘导线穿管配合表
注:①本表适用于BX、BLX、BBX 、BBLX、BV、BLV型等单芯导线。
②当管线长度等于或大于50m、一个弯,40m、两个弯以及20m、三个弯 (弯曲角度均指90°或105°)时,应装设接线盒,或应选用大一级的管径。
③每两个120°、135°、150°的弯曲角度,相当于一个90°或105°的角度。
④管径单位为mm。
附录六本规定用词说明
一、现将本规定条文中,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含义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本规定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
如非必须按照所指的标准规范执行的,采用“可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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