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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医患关系

来源:易榕旅网
󰀀126󰀀浅谈医患关系唐日住王建珍王振梅1医患关系的现状分析1.1医患关系的法律概念医患关系,又称“医患法律关系”,医患关系作为一种法律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医患关系仅指医师与患者之间因疾病的诊疗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广义的医患关系是指以群体(医方)和群体(患方)之间,基于医师为患者提供疾病诊疗服务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其中,“医方”指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药检及管理等人员在内的医务人员群体);患方指患者和其有直接或间接联系的亲属、监护人员以及他所在的工作部门、单位等群体。在法律上,法律所规范的医患关系常常是指广义的医患关系。医患之间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关系。患者是医生的“衣食父母”,医生是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使者。医患关系应成为社会上最和谐的人际关系。1.2医患关系的现状目前,我国医患关系是总体和谐中存在着局部的不和谐,大的和谐中存在着小的不和谐,和谐是主流,不和谐是支流。调查显示,农村和城市社区的医患关系是比较和谐、融洽的。在城市大医院,广大医务人员对患者也是精心呵护,努力地为其解除病痛。但也必须看到医患关系中存在的一些不和谐因素。近年来,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患矛盾有激化趋势。全国范围内医疗纠纷数量明显上升,但与医疗事故并不成正比,这反映医疗技术问题不是主要原因。目前紧张的医患关系引起了卫生界、法律界和新闻界的广泛关注。医疗纠纷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医疗问题,已经演变为一个社会问题。2影响医息关系法律方面的原因探究医患双方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而且双方应该是同一战壕的战友,疾病才是医患双方共同的敌人。但由于我国医疗保险制度不健全、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解决医患双方纠纷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和医患双方因素等,医患双方经常产生一些矛盾,出现一些不协调。这里主要从法律角度探究其原因。2.1医患双方的因素医患双方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医方未尽告知义务、患者知情同意权未受到尊重;知情同意与保护性医疗的冲突问题;医方知情权与患方隐私权之间的冲突问题。2.2适用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在医疗事故处理方面,医患双方都有些意见,但法院判决医疗争议案件中,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责任的比例却很大,这种责任大小和赔偿数额不成正比的结果,主要源于目前判赔所依据的法律不同,导致赔偿标准不一。我国对医疗纠纷处理的相关法律规定过于原则,不便于操作,仍需要不断完善和补充。比如“医疗事故概念”,目前在医疗系统和法院之间仍有理解歧义。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因而医疗事故鉴定属于医疗机构责任倒置的范围,不必由受害人举证,最高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对医疗机构赋予的责任过重。以上适用医患纠纷的法律法规的分歧和争议很大程度上影响和谐医患关系的建立。2.3如何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作者单位:135000吉林省梅河口市爱民医院2.3.1建立缓解医患关系的三种保险首先,医疗保险制度使付费方式由患者直接向医疗机构支付转变为第三方一医疗保险公司向医疗机构支付。由于患者与医师之间没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有利于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其次,建立医疗责任险,使得合格的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因过失、错误或疏忽直接致使病人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害导致功能障碍造成医疗事故,依法应由医疗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按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通过保险的杠杆作用及其风险分担机制实现医疗风险责任承担的社会化。最后建立医疗意外风险。医疗过程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为,当投保人在医疗过程中遭受意外,如手术失败,但又不是医疗事故时,则此种保险可以令病人获得经济上的赔偿。2.3.2健全完善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法规为了早日出台一个兼顾医患双方利益的解决办法,立法部门已把《医疗事故处理法)列人国务院2007年立法计划,希望该法早日出台,以规范和统一医疗争议的界定、赔偿,并通过法律统一鉴定机构的地位,特别是要规范医疗机构的“私了”,即未通过调节和诉讼,医疗机构无权与患者“私了”,从而亦可缩小医闹市场,使医患关系进人良性循环。2.3.3加强医患沟通,维护患方权利医患关系是一种配合与合作关系,它建立在患者对医生的信赖和对生命健康的渴望基础上,只有彼此沟通理解、相互信任,医患双方才能共同参与诊疗活动,共同完成对疾病的诊疗过程,战胜共同的敌人一病魔。因此,医方要认真履行告知义务,这样患方的知情同意权才可能得到保障。即使病人不愿意知道,但在事先没有取得病人声明不愿意知道的情况下,原则上医方仍然应向其作出说明,否则就侵犯了患方的知情同意权。如何解决这方面的冲突减少医疗纠纷呢?有些医院的做法是:患者要亲自行使知情同意权,就要向医院提供一份有自己签字的说明,表明自己能正确认识疾病和诊疗行为,要求亲自签署所有的知情同意书,这样做是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依法独立进行的民事活动,其行为受法律保护。如医务人员认为需要或者患者家属要求实施保护性医疗时,可让患者提供本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人的情况及代理权限。笔者赞同这种做法,这样做可有效地约束医疗行为,将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落到实处。无论是病人的知情权还是医师的说明义务都不是绝对的,在特定情况下,要做特殊处理。(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如病人需做急诊手术,又无法和病人家属联系上,而病人的心理素质比较差的情况下,可以不按照前述规定向病人说明其病情、医疗风险等事项,这种保护性医疗措施、善意的隐瞒、善意的欺骗可以对抗病人的知情权和医师的说明义务,具有合法性。医方在履行告知义务时,要注意沟通的技巧。沟通是医患之间信息交流的平台,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途径。医方在与患者进行沟通时,必须选择恰当的时机和合适的环境,态度要亲切和蔼,语言要温和,避免恶性刺激,对个别病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既要体贴关怀,又要掌握治疗原则,真正做到从患者安全出发,关注细节,以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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