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额价目表及取费变化
2003年消耗量定额历年来价目表调整相关文件
序号 文号 鲁建标字 文件精神 主要内容 备注 定额省价目表人定额基价人工工单价调整人材机单单价为76元/工价全部新通知 日; 省价目表人工单价调整为66元/工2013-4-1到2015-5-16时效定额基价人材机单价全部新价格 价格 14 [2015]12号 2015年5月16日执行 鲁建标字 13 [2013]7号 日执行 定额日;济南建人工筑安装72通知 元最低70元;菏泽建筑66装饰68最低53 2013年4月1单价元、装饰80鲁建标字 12 [2011]21号 日执行
人工指导整 省价目表人2011-8-1工单价仍为济南建筑安到时效 53元/工日;2013-4-1装55元、装(机械台2011年8月1价调
饰62元 菏班单价相泽54 鲁建标字 11 [2011]19号 2011年8月1日执行 计价程序执行新费率 省价目表单鲁建标字 10 [2010]18号2010年8月15日执行 鲁建标字 9 [2008]13号 日执行 鲁建标字 8 [2008]10号 日执行
应提高) 费率及规费2011年8变更 月1日起 人工价调整为532010-8-15指导元/工日、济整 机械台班表 人工指导整 省价目表单价调整为442008-4-1元/工日、济35元; 到南最低单价2008-8-1 机械费单价提高 42元;菏泽最低28 2008-4-1到2011-8-1 到时效 价调南最低单价2011-8-12008年4月1单价2008年4月1价调
鲁建标字 7 [2006]30号 1日执行 鲁建标字 6 [2006]18号 2006年10月9日执行 机械台班表 补充定额及综合解释 省价目表单定额价调整为36南最低单价最低19元 计价程序执行新费率 定额人工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2% 省价目表单价调整为28 机械费单价提高 2006-11-1到2008-4-1 2006年11月单价2006-10-9起 鲁建标字 5 [2006]19号 16日执行 人工元/工日、济调整 30元;菏泽2006-10-16到2008-4-1 2006年10月单价4 2006年新取费 2007-1-22到今 3
鲁标定字 [2004]20号 2004-4-1到
2004年4月1单价日执行 调整 计价2 建标程序调整 2003年消1 耗量定额发布
[2003]206号 费率元/工日 计价程序又计费价改为基价、安全1.07% 人工22元/2006-10-16 2004-1-1到文明施工费2007-1-22 实际工日、取费2004-2005基数为取费年各地执价格 行
鲁建标字[2015]12号
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04 08:26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局):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客观反
映建设市场人工价格水平,保障建设市场各方权益,促进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我省建设市场人工价格变化情况,经调研测算,决定调整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我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房屋修缮、仿古建筑等各专业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的定额人工单价水平,由原来的66元/工日调整为76元/工日。该单价为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的平均水平,应作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程序中企业管理费、利润等各项费用的计算基础,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二、按省定额人工单价76元/工日,调整完成的《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和山东省建设工程各专业定额价目表,发布在“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信息网”上。
三、各市应及时跟踪本市建设市场人工价格变化情况,并结合当期建设市场工程发承包、工程结算的实际情况,建立定额人工市场指导单价动态管理制度,为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提供指导。
四、本通知自2015年5月16日起执行。本
通知执行之日前已竣工结算的工程和在建工程已完成的工程量不再调整。
五、本通知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28日
鲁建标字[2013]7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各市综合工日市场指导单价及最低单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3-18 08:46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局):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市场人工费水平一直处于上涨的趋势中,现行的定额人工单价水平已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促进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客观反映建设市场人工价格水平,保障建设市场各方权益,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水平,并同时发布各市综合工日市场指导单价和最低单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水平,由原来的53元/工日调整为66元/工日,其中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该单价为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综合工日单价的平均水平,是建设工程费用计算程序中企业管理费、利润等各项费用的计算基础,适用于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房屋修缮、仿古建筑、轨道交通等各专业工程计价依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二、按省定额人工单价66元/工日调整完成的《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和山东省建设工程各专业定额价目表,发布在“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信息网”上。 三、各市综合工日市场指导单价是各市以建设市场代表性工程实际人工费支出为基础进行测算,并结合各市现阶段建设市场招投标以及工程发承包、工程结算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取定的。该单价代表现阶段各市工程计价综合工日单价的合理水平,是各市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工程招标、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以及实施建设市场人工单价管理的重要指导。 四、各市综合工日最低单价是各市在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全省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折算的基础上,结合各市现阶段建设工程人工费成本和施工企业的实际利润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取定的。 为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质量安全,规范无序竞争和恶意压价等不合理行为,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自本文件生效之日起,新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综合工日单价水平,均不得低于该最低单价。 五、本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之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原合同约定可调整但未对调整方法作出明确规定的工程,自本文件生效之日起完成的工程量,按本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附件:各市综合工日市场指导单价和最低单价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3月12日 附件: 各市综合工日市场指导单价和最低单价表 单位:元/工日 市 济南 青岛 淄博 枣庄 东营 市场指导单价 建筑/安装 72 68 65 63 66 装饰 80 78 68 68 70 最低单价 70 66 57 59 60
烟台 潍坊 济宁 泰安 威海 日照 滨州 德州 聊城 临沂 菏泽 莱芜 66 66 66 60 66 65 60 63 67 66 66 63 75 70 70 60 72 70 64 65 69 68 68 67 64 60 57 53 64 56 53 56 59 56 53 60
鲁建标字[2011]21号
关于发布全省定额人工各市市场指导单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01 00:00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近年来,受多种因素影响,我省建设市场人工费价格波动较为频繁。为进一步加强对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保障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建设市场经济秩序,我们组织测算了全省定额人工的各市市场指导单价(以下简称“市场指导单价”),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市场指导单价是各市以建设市场代表性工程实际人工费支出为基础,并结合各市现阶段建设市场招投标以及工程发承包、工程结算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取定的。
二、市场指导单价反映了现阶段各市建设市场定额人工单价的合理水平,是各市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招标造价控制、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以及实施建设市场人工单价管理的重要指导价格。
三、我们将关注建设市场的人工费变动情况,适时发布人工的市场指导单价,并实行动态管理。 四、我厅定期发布的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中的综合工日单价,是当期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工日单价的平均水平,是计取各项费用的计算基础,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五、各市要加大对本地建设市场用工价格的调查、监测力度,加强对投标报价、合同签订以及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人工单价的指导和监管,使之贴合工程实际,反映建设市场现状,杜绝恶性竞争,依法保障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建设市场经济秩序。
六、该市场指导单价(见附件)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附件:全省定额人工各市市场指导单价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附件: 全省定额人工各市市场指导单价 单位:元/工日 序号 市 建筑、安装工程 装饰工程 1 济南 55 62 2 青岛 56 64 3 淄博 52 52 4 枣庄 53 53 5 东营 56 56 6 烟台 55 61 7 潍坊 56 56 8 济宁 56 56 9 泰安 53 53 10 威海 53 53 11 日照 50 55 12 滨州 52 52 13 德州 48 48 14 聊城 55 55
15 临沂 54 54 16 菏泽 54 54 17 莱芜 45 58
鲁标定字[2011]15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市政养护维修、
房屋修缮等各专业工程价目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7-29 00:00
各市标准定额站(造价处、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适应建设工程计价的需要,我们以《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市政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为基础,组织编制了新的《山东省建筑工程价目表》、《山东省安装工程价目表》、《山东省市政工程价目表》、《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价目表》、《山东省市政养护维修工程价目表》、《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价目表》(以下简称\"本价目表\"),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本价目表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2011年8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可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原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鲁标定字[2006]4号文件发布的《山东省建筑工程价目表》、《山东省安装工程价目表》、《山东省市政工程价目表》、《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价目表》同时停止使用。 三、本价目表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或意见,请及时反映给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省标准定额站
鲁建标字[2011]19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7-29 00:00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适应建设工程计价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以下简称\"本费用计算规则\")。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费用计算规则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11年8月1日前已签定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本费用计算规则施行之日起,原省建设厅鲁建标字[2006]2号文件发布的《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鲁建标字[2006]5号文件发布的《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和鲁建标字[2008]6号文件发布的《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同时停止使用。
三、本费用计算规则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鲁建标字[2010]18号
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及
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8-30 00:00
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保障建设领域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客观反映建筑市场人工价格水平,根据省政府第188号令《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鲁政字[2010]74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工资折算的规定,经测算,我省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工程等)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分别为42元/工日、35元/工日、28元/工日(省内各地最低工日单价详见附表)。
二、根据我省的经济发展和建筑工人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研究测算,调整我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中的综合工日单价,由原来的44元/工日提高到53元/工日,其中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该单价为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工日单价的平均水平,是计取各项费用的计算基础,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三、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市市场情况,定期测算各类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价格,按照有关规定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发布。
各市在规定定额中的本市人工工日单价时,应注意与省统一规定保持协调,并在发布前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各市发布的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价格和定额人工工日单价,作为建设市场有关主体工程计价的指导。
四、本通知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自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五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
附件: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表
地 区 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淄博市:张店区、临淄区、淄川区东营市所辖县(区)烟台市:芝罘区、福山区、牟平区、莱山区、龙口市、莱州市、蓬莱市、招远市潍坊市:潍城区、寒亭区、坊子区、奎文区、诸城市、寿光市 威海市所辖市(区) 济南市: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青岛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胶南市、莱西市 淄博市: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枣庄市: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烟台市: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35元/工日 岛县潍坊市:青州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临朐县、昌乐县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 市、曲阜市、微山县泰安市: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日照市所辖县(区)莱芜市所辖区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滨州市:滨城区、博兴县、邹平县 淄博市:沂源县、高青县枣庄市: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济宁市: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泰安市: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临沂市:沂南县、郯城县、沂水县、苍山县、费县、平邑28元/工日 县、莒南县、蒙阴县、临沭县德州市所辖县(市、区)聊城市所辖县(市、区)滨州市:沾化县、无棣县、阳信县、惠民县菏泽市所辖县(区) 42元/工日 最低工日单价
鲁建标字[2008]27号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8-09-10 00:00
各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稳定建设市场秩序,合理降低工程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切实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鲁建发[200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考虑到施工期内材料价格波动的因素,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明确主要材料包括的范围,并合理约定主要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共同分担主要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风险,保障建筑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发承包双方签订固定价格合同,且合同中未对材料价格风险幅度以及调整办法进行约定或约定不具体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协商、调整,并签订补充条款或补充合同。 1.调整的范围限定于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例较高的材料,包括的范围以合同约定为准,当合同未对主要材料范围进行明确约定时,则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1)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砂浆、砂子、碎石、保温材料、防水材料、面砖、石材、管材、管件、电线电缆、灯具、卫生洁具、散热器等。
(2)单种材料合价占单位工程中分专业工程造价(如土建工程造价、装饰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等)的比例在1%及以上的材料。
(3)工程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主要材料种类。
2.主要材料价格发生波动时,波动幅度在±5%以内(含5%)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波动幅度超出±5%的,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3.主要材料价差的计算:价差为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价格与合同签订时双方确认的材料价格的差额。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价格按下列公式计算: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价格=∑(某种材料每期实际使用量×当期材料价格)/同种材料总用量 当期材料价格应以工程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价格为基准。如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当期未发布材料价格信息的,或材料价格信息中未包括的材料,以发承包双方参照当期市场价格协商确认的材料价格为准。
三、发承包双方在固定价格合同中已约定风险包干系数的,当材料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材料价格风险系数时,材料价格上涨的,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材料价格下降的,其价差由发包人受益。 四、本意见二、三款中计取的材料价差只能作为计算有关规费和税金的基础,不得计取其他费用。 五、未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的工程,其材料的价格随市场变化,按合同中约定的办法计算材料价差。 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下降价差由承包人受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价差由承包人承担,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下降价差由发包人受益。
七、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材料款项的,材料价格上涨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八、对发承包双方提出争议的材料价格,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予以调解。 九、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积极跟踪市场,适时发布材料价格信息。当工程建设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较大时,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加大动态管理力度,引导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十、2008年新开工的工程,以及2008年1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按本意见执行,但本意见下发之日前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日
鲁建标字[2008]5号
关于发布《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7-04 00:00
各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完善我省工程计价依据体系,适应工程计价需要,合理确定修缮工程价格,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编制了《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定额),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凡在2008年7月1日前已签定合同的修缮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定额的使用按省建设厅鲁建发[2002]41号《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自本定额施行之日起,原省建设厅鲁建标字[2000]11号文件发布的相关定额同时停止使用。 四、本定额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映给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鲁建标字[2008]6号
关于发布《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费用项目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7-04 00:00
各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完善我省工程计价依据体系,适应工程计价需要,合理确定修缮工程价格,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费用项目构成及计算规则》(以下简称《费用计算规则》),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费用计算规则》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凡在2008年7月1日前已签定合同的修缮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费用计算规则》的使用按省建设厅鲁建发[2002]41号《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
价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自本《费用计算规则》施行之日起,原省建设厅鲁建标字[2000]11号文件发布的相关定额同时停止使用。
四、本《费用计算规则》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映给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
鲁建标字[2008]23号
关于调整装饰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7-04 00:00
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省建设厅鲁建标字[2008]10号“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单价、综合工日单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组成及计算规则》工程类别划分中装饰工程工程类别划分标准进行调整,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工程类别调整 1、装饰工程 单位:元/m 工程类别 I 项目名称 II III 2
定额人工费 >160 >60 ≤60 注: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装饰定额人工费计算:按第九章计算出全部装饰工程量(包括外墙装饰)综合工日,乘以鲁建标字[2008]10号文颁发的综合工日单价,计算出人工费,合计后除以建筑物的建筑面积。
2、单独外墙装饰 单位:元/m 工程类别 I 项目名称 II III 2
定额人工费 >65 >30 ≤30
注:每平方米单独外墙装饰面积装饰定额人工费计算:按第九章计算出全部单独外墙装饰工程量综合工日,乘以鲁建标字[2008]10号文颁发的综合工日单价,计算出人工费,合计后除以单独外墙装饰面积。
3、单独招牌、灯箱、美术字为III类工程。
二、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施行。之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
省标准定额站
鲁标定字[2008]13号
关于调整《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山东省建
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4-01 00:00
各市标准定额站(造价管理处、办)、各有关单位:
为了满足建设工程计价的需要,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计算规则》、《全国统一安装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鲁建标字[2008]10号《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国家有关规定,我站调整了《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表》(以下简称单价表),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单价表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具体内容详见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信息网(www.gczj.sd.cn)。之前已签定合同的工程,可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原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鲁标定字[2006]30号文件发布的《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鲁标定字[2006]3号文件发布的《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表》同时停止使用。 三、本单价表的使用按省建设厅鲁建发[2002]41号《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本单价表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映给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附件:《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2008)
《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表》(2008)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鲁建标字[2008]10号
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及有关问
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3-05 00:00
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保障建设领域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体现共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据省政府第188号令《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现就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鲁政字[2007]258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日工资折算办法(劳社部发[2008]3号),经研究决定,我省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工程等)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分别为35元/工日、29元/工日、23元/工日(详见附表)。
二、根据我省的经济发展和建筑工人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研究测算,调整我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中的综合工日单价,由原来的36元/工日提高到44元/工日,其中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该单价为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工日单价的平均水平,是计取各项费用的计算基础,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三、各类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价格,由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本市市场情况进行测算,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发布。该价格以及各市发布的定额人工工日单价,作为建设市场有关主体工程计价的指导。 四、本通知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自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附: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表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 地区 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淄博市:张店区、临淄区、淄川区东营市所辖县(区)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威海市所辖市(区) 35元/工日 最低工日单价 济南市: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青岛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胶南市、莱西市 淄博市: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枣庄市: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烟台市:牟平区、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29元/工日 县潍坊市所辖县(市、区)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泰安市: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日照市所辖县(区)莱芜市所辖区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滨州市:滨城区、博兴县、邹平县 淄博市:沂源县、高青县枣庄市: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济宁市: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泰安市: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临沂市:沂南县、郯城县、沂水县、苍山县、费县、平邑县、莒南县、蒙阴县、临沭县德州市所辖县(市、区)聊城市所辖县(市、区)滨州市:沾化县、无棣县、阳信县、惠民县菏泽市所辖县(区) 23元/工日
鲁标定字[2007]4号
关于发布我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费用中安全施工
费费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1-24 00:00
各市定额站(造价处、办)、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和改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研究确定,对鲁建标字[2006]2号、鲁建标字[2006]5号文件发布的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费用中的安全施工费费率标准予以发布,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安全施工费按不同专业工程分别计取,全省统一标准如下:建筑工程(包括附属的装饰装修、水、电、暖、通、智能等)为2.0%;其他工程为1.0%。其计算基础按我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费用计算程序中的规定执行。
二、安全施工费作为规费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三、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不再自行测算发布安全施工费费率,但要加强对安全施工费的使用管理。
四、本通知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之前已签定合同的工程,可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鲁标定字[2006]30号
关于发布《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12-09 00:00
各市标准定额站(造价管理处、办)、各有关单位:
为了满足各类建设工程计价的需要,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计算规则》、鲁建标字[2006]19号《关于公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规定,我站组织编制了《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以下简称单价表),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单价表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之日前已签定合同的工程,可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原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鲁标定字[2006]3号文件发布的《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同时停止使用,《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表》继续使用。
三、本单价表的使用按省建设厅鲁建发[2002]41号《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本单价表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映给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鲁建标字[2006]18号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册》、《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补充定额价目表》、《山东
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计价依据综合解释》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12-07 00:00
各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定,结合我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应用情况,我们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册》、《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补充定额价目表》,并就有关单位对现行工程计价依据提出的问题,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计价依据综合解释》,现颁发施行。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本通知下发后,鲁建标字[2004]1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解释〉的通知》(《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解释》中\"《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解释\"及\"《山东省建筑工程价目表》补充与更正\"除外)继续施行。
二、《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册》及《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计价依据综合解释》与《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具有同等作用。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三、本通知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四、本通知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月九日
鲁建标字[2006]19号
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及有关问题的通
知
发布时间:2006-10-31 00:00
为保障建设领域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体现共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据省政府第188号令《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现就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经研究决定,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分别为30元/工日、26元/工日、23元/工日、21元/工日、19元/工日(详见附表)。该单价作为企业支付给生产工人的最低工资标准。今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调整。
二、调整我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消耗量定额价目表中综合工日单价,由原来的28元/工日提高到36元/工日,此标准代表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工日单价的平均水平,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进入直接工程费并作为计取各项费用的计算基础,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三、各类工程劳务用工市场信息指导价(全费用人工综合单价),由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本市市场实际情况进行测算,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发布。 四、本通知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表
二○○六年十月十六
地区 济南市:市中区、天桥区、历下区、槐荫区、历城区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涝山区、黄岛区、城阳区淄博市:张店区、临淄区东营市 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威海市 济南市: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 青岛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胶南市、莱西市 淄博市: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 枣庄市: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 烟台市:牟平区、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 潍坊市:潍城区、奎文区、寿光市 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曲阜市 济南市:济阳县、商河县 淄博市:沂源县、高青县 潍坊市:寒亭区、坊子区、青州市、诸城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林朐县、昌乐县 济宁市:微山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 泰安市:泰山区、新泰区、肥城市 日照市 莱芜市 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 滨州市:滨城区、博兴县、邹平县 枣庄市: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 临沂市:沂南县、郯城县、沂水县、苍山县、费县、平邑县、莒南县、蒙阴县、临沭县 德州市:德城区 聊城市:东昌府区、临清市、高唐县、在平县 滨州市:沾化县、无棣县、阳信县、惠民县 菏泽市:牡丹区 泰安市: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 德州市:乐陵市、禹城市、陵县、宁津县、庆云县、临邑县、齐河县、平原县、夏津县、武城县
最低工日单价 30元/工日 26元/工日 23元/工日 21元/工日 19元/工日
聊城市:冠县、莘县、阳谷县、东阿县 菏泽市:曹县、单县、成武县、巨野县、郓城县、甄城县、定陶县、东明县
鲁标定函[2006] 8号
关于召开全省建筑等工程价目表及费用计算规则交底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4-07 00:00
各市标准定额站(造价管理处、办)及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新颁发的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价目表及费用计算规则,加强工程造价领域内的计价软件管理,维护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严肃性,经研究,决定召开全省建筑等工程价目表及费用计算规则交底会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交底会议内容: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价目表及费用计算规则。 二、参加会议人员:各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技术人员一名,各软件公司技术人员一名。 三、会期:4月19日一天。
四、报到地点:济南市经五路169号双喜苑宾馆,4月18日报到。 五、会议期间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联系人:赵诚田(0531)87087065,87910946 黄 璐(0531)87087069
二○○六年四月七日
鲁标定字[2005]15号
关于颁布山东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04-22 00:0
各市定额站(造价处):
为统一全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项目组成内容,现将\"山东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项目组成\"发给你们,望各市遵照执行。 一、安全施工费项目组成
1、接料平台:指承接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和塔机向建筑物内输送材料的平台。其搭设方式有两种:
(1)在脚手架横向外侧1-2处的部位,从底部随脚手架同步搭设。包括架杆、扣件、脚手架、拉结短管、基顾垫板和钢底座。
(2)在脚手架横向1-2处的部位,在建筑物层间地板处用两根型钢外挑,形成外挑平台。包括两根型钢、预埋件和紧固件、斜拉钢丝绳和紧固件、平台底座垫板、平台进(出)料口门以及周边两道水平栏杆。
2、上下脚手架人行通道(斜道):多层建筑施工随脚手架搭设的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一般呈\"之\"字形。
3、安全网(水平网、密目式立网)、安全帽、安全带。 4、通道棚:包括架杆、扣件、脚手板。
5、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防护。 内容:楼板、屋面、阳台等临边防护,通道口、预留洞口(包括洞口覆盖)、电梯井口(包括井内层间防坠层)、楼梯边防护,垂直方向交叉作业防护,高空作业防护。 6、防护围栏、防护棚。 内容:建筑物作业周边防护栏杆,施工电梯和物料提升机吊篮升降处防护栏杆,配电箱和固位使用的施工机械周边围栏、防护棚,基坑周边防护栏杆以及上下人斜道防护栏杆。 7、施工临时用电配电箱(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及接地保护装置,架空或埋地线路,小于安全距离的外电线路防护架。
8、消防安全设施 内容:灭火器、沙箱、消防水桶、消防铁锨(钩)、高层建筑物安装消防水管(钢管、软管)、加压泵等。
9、安全警示标志牌 内容:危险部位悬挂安全警示牌、各类建筑材料及废弃物堆放标志牌。 10、各种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培训和有关器材的配置及检修等费用。
11、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上述第1-3条的费用项目,在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中列有子项。 二、文明施工费项目组成
1、施工现场围挡。 2、五板一图。 3、企业标志。 4、施工场地地面硬化。 5、施工现场绿化。 6、宣传栏等。 7、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文明施工做法。
二OO五年四月十八日
鲁标定字[2005]12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定额解释
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04-11 00:00
各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处):
为了更好地履行工程造价管理职能,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确保工程建设定额的正确使用,按照省政府工作提速的要求,制定了《山东省工程建设定额解释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
《山东省工程建设定额解释管理规定》 二○○五年四月五日
山东省工程建设定额解释管理规定 工程建设定额解释管理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为了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树立良好的服务形象,使工程建设定额解释管理更加规范化、程序化,确保工程建设定额的正确使用,按照省政府工作提速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程建设定额解释管理工作,是指对山东省工程建设定额内容的释疑、仲裁定额异议以及对工程定额有关内容作出说明或补充等相关工作。 工程建设定额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仿古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市政养护维修、抗震加固、城市环境卫生等工程定额。
二、工程建设定额解释管理工作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 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和各工程所在地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均可办理工程建设定额解释的具体工作。
三、工程建设定额解释工作应以工程定额内容为依据,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且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
四、工程建设定额解释工作坚持首接负责制,按规定程序认真办理,不得推诿、敷衍。 五、定额解释的最终答复意见与定额具有同等效力。工程建设定额解释的申请及有效答复意见,均以书面文字形式为准。对电话和口头咨询的定额解释答复意见,不作为有效答复意见。
六、工程建设有关当事人申请定额解释时,应持有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或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的申请报告及其相关工程资料。
七、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当事人申请解释的定额问题不清楚、不明确时,应向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请示后予以答复。
八、工程建设有关当事人,已向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解释并由其作出答复意见,如再就同一问题向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申请定额解释时,应出具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答复意见。
九、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和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收到工程建设当事人定额解释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应在全面了解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尽快作出答复意见,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和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赴现场实地勘察。
十、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出具定额解释的答复意见,须同时发布在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信息网(网址:www.gczj.sd.cn)的\"定额解释\"栏目上。 对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定额解释答复意见,实行备案制度。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做出定额解释答复意见的同时,须在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信息网(网址:www.gczj.sd.cn)的\"定额解释\"栏目上,向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进行备案。
十一、属定额中的缺项或不明确的内容,应经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确认后,方可答复、或制定补充定额、或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 补充定额属统一性的定额项目,由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编
制。 一次性补充定额是指针对某一特殊条件下需要进行补充编制的定额项目。编制时应根据工程建设施工现场记录的实际数据,通过整理分析,编制出补充定额初稿,报工程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批后执行。一次性补充定额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报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备案。
十二、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对工程建设定额有最终解释权,并对各工程建设定额错误的解释意见予以纠正。
十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履行定额解释管理职责中,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有意偏袒某方。对于使工程建设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责任人员,依据有关法规和纪律,按照管理权限严肃处理。
十四、本规定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十五、本规定自二○○五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之前省、市发布的工程建设定额解释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十六、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工作实施细则。
鲁标定字[2004]27号
关于对济宁市造价管理站《关于工程计价执行中有关
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发布时间:2004-11-11 00:00
济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你站《关于工程计价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全省一并执行。
一、执行《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超高增加费含在分项工程报价款中。 按我省消耗量定额计价,超高增加费执行鲁建标字[2004]3号文规定列入措施费; 二、构件运输费计列同第一条。
三、执行《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构件安装费含在分项工程报价款中; 按我省消耗量定额计价,构件安装费执行鲁建标字[2004]3号文规定列入措施费,但不含吊装机械费。 四、执行《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总承包服务费列入\"其他项目清单\"中; 按我省消耗量定额计价,总承包服务费列入措施费中。 五、安全施工费包括的具体内容是:
1、接料平台:指承接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和塔机向建筑物内输送材料的平台。其搭设方式有两种:
(1)在脚手架横向外侧1-2处的部位,从底部随脚手架同步搭设。包括架杆、扣件、脚手板、拉结短管、基础垫板和钢底座。
(2)在脚手架横向1-2处的部位,在建筑物层间地板处用两根型钢外挑,形成外挑平台。包括两
根型钢、预埋件和紧固件、斜拉钢丝绳和紧固件、平台底座垫板、平台进(出)料口门以及周边两道水平栏杆。
2、上下脚手架人行通道(斜道):多层建筑施工随脚手架搭设的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一般呈\"之\"字形。
3、通道棚、搅拌机棚:包括架杆、扣件、两层脚手板。
4、电梯井门及井内层间防坠层、楼梯临时扶手、建筑物内孔洞覆盖及周边防护栏杆。 5、防护围栏:包括建筑物作业周边的防护栏杆、施工电梯和物料提升机吊篮升降处的防护栏、配电箱周边围栏、基础施工基坑周边防护栏杆以及上下人斜道。
6、施工临时用电电线(电缆)、配电箱(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以及架空线电线杆(电缆钢吊索)。
7、小于安全距离的外电线路防护架:包括木(竹)杆和木板。 8、安全网(水平网、密目式立网)、安全帽、安全带。
9、工人劳动防护用品:包括防护服、手套、防护鞋、防护镜等。
10 、消防安全设施:包括灭火器、沙箱、消防水桶、消防铁锨(钩)和高层建筑物安装的消防水管以及加压泵。
11、施工现场标牌:包括用不锈钢制作的\"六板两图\"、各类建筑材料及废弃物的标牌、危险部位悬挂的安全警示牌。
12、各种安全管理资料搜集、整理,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人员培训、预案的演练和有关器材的配置及检修等。
附件:关于工程计价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
二○○四年十一月九日
附:
关于工程计价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 省标准定额站: 最近,省建设厅、省标准定额站陆续下发了以下文件:
1、省建设厅、财政厅鲁建标字[2004]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2、省建设厅、技监局鲁建发[2004]7号\"关于发布《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通知\";
3、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的通知》(鲁建标字[2004]15号)。上述文件发布施行后,执行中遇到以下问题,请省站予以明确。
一、超高增加费是列入措施费还是计入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报价内? 国家计划规范和省定额计价办法明确计入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报价内; 省建设厅、财政厅鲁建标字[2004]3号文列入措施费。 二、构件运输费是否列入措施费? 国家计划规范和省清单计价办法明确构件运输费计入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报价内; 省建设厅、财政厅鲁建标字[2004]3号文13页、16页规定构件运输费列入措施费,参考计算方法为:构件运输费=构件装卸费+构件运输材料费+运输机械消耗数量×机械台班单价
三、构件安装费怎样列入措施费? 国家计价规范和省计价办法规定构件安装费(包括构件安装人
工费、安装材料费、安装机械费)及灌缝费均计入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报价内,只扣出吊装机械费列入措施费; 省建设厅、财政厅鲁建标字[2004]3号文13页、16页规定构件安装费列入措施费,参考计算方法为:构件安装费=构件安装人工费+构件安装材料费+构件安装机械消耗数量×机械台班单价+构件制作费(或成品构件费)+构件灌缝费。
四、总承包服务费列入措施费还是列入其他项目清单? 国家计价规范和省计价办法规定列入其他项目清单; 省建设厅、财政厅鲁建标字[2004]3号文16页规定列入措施费。
五、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和文明施工费分别包括的具体设施内容是什么,请省站给以明确界定。
二○○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4-12-01 00:00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企业资质〕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可以在本企业资质以外申请其他资质。企业申请资质时,其原有工程业绩、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等资质条件可合并考核。 第四条〔执业资格〕 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一项或者多项执业资格。
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家企业申请注册并执业。 取得上述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同一企业分别注册并执业。
第五条〔服务范围〕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改善组织结构,建立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按照现行有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第六条〔服务内容〕 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包括:
(一)协助业主方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二)协助业主方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
(三)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四)协助业主方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五)协助业主方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六)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业主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八)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委托方式〕工程项目业主方可以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项目管理企业,并与选定的项目管理企业以书面形式签订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履约期限,工作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项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同时承担同一工程项目管理和其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业务时,依法应当招标投标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 施工企业不得在同一工程从事项目管理和工程承包业务。
第八条〔联合投标〕两个及以上项目管理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业主签定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对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确定一方作为联合体的主要责任方,项目经理由主要责任方选派。
第九条〔合作管理〕项目管理企业经业主方同意,可以与其他项目管理企业合作,并与合作方签定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合作各方对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管理机构〕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约定,选派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项目管理,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建立与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配备满足工程项目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制定各专业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履行委托项目管理合同。
工程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中从事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服务收费〕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受委托工程项目规模、范围、内容、深度和复杂程度等,由业主方与项目管理企业在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中约定。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在工程概算中列支。
第十二条〔执业原则〕在履行委托项目管理合同时,项目管理企业及其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程序,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遵守职业道德,公平、科学、诚信地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奖励〕业主方应当对项目管理企业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按照相应节省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比例由业主方与项目管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四条〔禁止行为〕 项目管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受委托工程项目的施工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在受委托工程项目中同时承担工程施工业务;
(三)将其承接的业务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接的业务肢解以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四)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五)与有关单位串通,损害业主方利益,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禁止行为〕 项目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取得一项或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企业注册并执业;
(二)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处;
(三)明示或者暗示有关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省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管理企业及其人员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项目管理企业及其人员的信用评价体系,对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行业指导〕各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培训,培养工程项目管理专业人才,制定工程项目管理标准、行为规则,指导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加强行业自律,推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鲁标定字[2004]25号
关于对菏泽市定额站
发布时间:2004-10-20 00:00
菏泽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你站《关于建设工程有关费用计算基础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2004年省建设厅颁发的《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及2004年省站发布的调整定额人工工日单价等文件,有关问题答复如下,全省一并执行。
一、自2004年4月1日起,建筑工程执行新的《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鲁建标字[2004]15号文)后,\"计费价格\"不再作为计取有关费用的基础。2003年发布的《山东省建筑工程价目表》中的\"计费价格\"相应取消。
二、关于2003年省标准定额站发布的《山东省市政工程价目表》中的\"计费价格\",由于目前尚未制定新的市政工程费用计算规则,仍作为计取有关费用的基础。 三、调整后的定额人工工日单价作为计取有关费用的基础。
四、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费用中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的计取基础,按鲁建标字[2004]15号文《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的通知》中相应的计算程序计取;市政工程费用中的\"间接费\"和\"利润\"的计取基础,仍按鲁标定字[2002]11号文《关于颁发山东省市政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中的规定计算程序计取。 五、关于人、材、机差价的处理
1.工程招标投标,企业自主报价,按规定的现行计价程序进行计价,不再找补差价。各种费用参照《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山东省市政工程费用定额》等发布的费率计取。 2.以现行的价目表和费用费率进行计价,其差价(基期价与其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应价格之间的差价)作如下处理:
(1)人工费、机械台班费的差价,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规定办理。
(2)材料费的差价,除合同另有规定外,采用找补差价的办法进行处理。其差价除计取规费、税金外,不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础。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
附:
菏泽市定额站关于建设工程有关费用计算基础的请示 省标准定额站:
2004年省建设厅制定颁发了《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及省标准定额站发布了调整定额人工工日单价等,在执行过程中,关于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计算基础出现了不同理解,现请示省站。
一、2002年发布的山东省市政工程价目表、2003年发布的山东省建筑工程价目标中的\"计费价格\"
是否仍作为计取有关费用的基础?
二、省标准定额站鲁标定字[2004]20号文件《关于调整定额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调整后的人工工日单价是否作为计取有关费用的基础?
三、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费用中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和市政工程费用中的\"间接费\"、\"利润\"计取基础是多少?
四、建筑工程费用计算程序中省价目表中的人、材、机价格与市场价格或投标报价的价差在计算程序中如何处理? 菏泽市定额站
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鲁标定字[2004]20号
关于调整定额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8-25 00:00
各市标准定额(造价)站(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场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山东省建筑工程价目表》、《山东省安装工程价目表》和《山东省市政工程价目表》中人工工日单价,每综合工日由22元调为28元。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
二00四年八月十六日
建标[2003]206号
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3-11-04 00:00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适应工程计价改革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惯例,在总结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以下简称《费用项目组成》),现印发给你们。为了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做好《费用项目组成》发布后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费用项目组成》主要调整内容和贯彻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费用项目组成》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 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二)为适应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竞争定价的需要,将原其他直接费和临时设施费以及原直接费中属工程非实体消耗费用合并为措施费。措施费可根据专业和地区的情况自行补充。
(三)将原其他直接费项下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检验试验费列入材料费。
(四)将原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财务费和其他费用合并为间接费。根据国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有关要求,在规费中列出社会保障相关费用。
(五)原计划利润改为利润。
二、为了指导各部门、各地区依据《费用项目组成》开展费用标准测算等工作,我们统一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三、《费用项目组成》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同时废止。
《费用项目组成》在施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和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附件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
附件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 建设部 财政部 二00三年十月十五日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见附表)。 一、直 接 费
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一)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⑴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⑵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⑶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⑷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⑸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内容包括:
⑴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
⑵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⑶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⑷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包括: 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⑸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对具有出
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3.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1)折旧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及购置资金的时间价值。 (2)大修理费: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经常修理费: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包括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中日常保养所需润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等。
(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场外运费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及架线等费用。
(5)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日人工费及上述人员在施工机械规定的年工作台班以外的人工费。
(6)燃料动力费: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固体燃料(煤、木柴)、液体燃料(汽油、柴油)及水、电等。
(7)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部门规定应缴纳的养路费、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及年检费等。
(二)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
包括内容:
1. 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2. 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3.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4.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
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5.夜间施工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6.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二次搬运费用。
7.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是指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个施工地点运至另一个施工地点,所发生的机械进出场运输及转移费用及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和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
8.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是指混凝土施工过程中需要的各种钢模板、木模板、支
架等的支、拆、运输费用及模板、支架的摊销(或租赁)费用。
9.脚手架费:是指施工需要的各种脚手架搭、拆、运输费用及脚手架的摊销(或租赁)费用。 10.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进行保护所需费用。 11.施工排水、降水费:是指为确保工程在正常条件下施工,采取各种排水、降水措施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二、间接费
由规费、企业管理费组成。
(一)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包括: 1.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 3.社会保障费
⑴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⑵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⑶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 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5.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按照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二)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 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劳动保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7.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经费。
8.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 9.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 10.财务费: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11.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2.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等。
三.利润 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四.税金 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附表
附表: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表
1.人工费
直接工程费 2.材料费
3.施工机械使用费 1.环境保护 直接费 2.文明施工 3.安全施工 4.临时设施 5.夜间施工 措施费 6.二次搬运
7.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8.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
9.脚手架
10.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建 11.施工排水、降水 筑 1.工程排污费
安 2.工程定额测定费 装 3.社会保障费 工 规 费 ⑴养老保险费 程 ⑵失业保险费 费 ⑶医疗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间接费 1.管理人员工资 2.办公费 3.差旅交通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 企业管理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
6.劳动保险费 7.工会经费
8.职工教育经费 9.财产保险费 10.财务费 利 润 11.税金 税 金 12.其他
鲁标定函[2003]10号
关于举办建筑、安装新的计价依据交底培训班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3-06-24 00:00
各市定额(造价)站(处):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建筑、安装新的计价依据,经研究决定于七月上旬开始分别在烟台、济南、临沂三市举办新的建筑、安装计价依据交底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人员 各市及其县区造价管理专业人员、甲级和部分乙级咨询单位技术负责人、二级以上建安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烟台、济南、临沂三市可视情适当扩大参训范围。
二、培训点区域划分 烟台:青岛、潍坊、威海、东营 济南:淄博、滨州、德州、聊城、泰安、莱芜 临沂:菏泽、枣庄、济宁、日照 三、培训时间
烟台培训点:7月6日报到,7月7日--8日建筑工程,9日--10日安装工程。 济南培训点:7月9日报到,7月10日--11日建筑工程,12日--13日安装工程。 临沂培训点:7月12日报到,7月13日--14日建筑工程,15日--16日安装工程。
四、培训内容 由省标准定额站及有关编制人员授课,分别对建筑、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计算规则、费用定额、价目表,进行技术交底,将对其编制和应用中注意事项进一步说明,对主要规定进行解释。各讲授两天,并进行配套软件演示。 五、有关注意事项
1、各市接通知后,抓紧部署落实,将参加人员情况于7月1日前报省标准定额站及培训点,各市参加人数各专业不得少于40人。
2、各培训点要做好培训的准备工作,及时调度参训人员到会情况,并做好会议组织安排,并于7月3日前将具体会议地点通知该点参训有关市定额站。
3、培训前各市要做好交底资料的发行工作(此项工作已另行通知)。
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鲁建发[2002]41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
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2-09-23 00:00
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07号令的要求,结合我省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市的贯彻实施细则。
《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规则的制定和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其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计价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有关建筑工程计价的法规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监督、检查、指导全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 (四)发布全省有关建筑工程计价活动的各项信息。
第四条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其职责如下:
(一)根据省有关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检查、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
(三)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参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参与招标过程中投标报价计价结果的询价工作; (六)对招标的建筑工程标底价的编制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招标投标的建筑工程实行施工合同价、结算价登记制度。
第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应当在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行。 第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计价活动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合同价及工程竣工结算等内容。 第八条 工程实施阶段的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应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其编制时可以采用以下计价方法:
(一)工料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二)综合单价法。综合单价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统一的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综合单价是包括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全部费用单价,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
第九条 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 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省制定的统一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第十条 招标标底应当依据下列规定编制:
(一)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工程消耗量定额、计价方法以及有关规定;
(二)招标文件及施工设计图纸;
(三)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
第十一条 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第十二条 投标报价应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报价应当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并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和计价方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十三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工程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发包方应将建筑施工合同价向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登记。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第十五条 合同价的确定,应当考虑市场环境、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及施工现场因素对合同价的影响。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确定:
(一)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
(二)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发包与承包双方应约定可调整的范围及方法。对合同约定可调价有异议的,或未约定而实际发生价格变化,发包与承包双方达不成协议的,可提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三)成本加酬金。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在签定施工合同时,应当结合工程建设工期和合同价约定的方式,确定定期或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及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并在一个月内向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登记。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六)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承包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将该工程再次委托其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 (七)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第十八条 从事建筑工程计价活动的人员应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
第十九条 依据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故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发包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撤销计价结果并限期改正。 (一)招标人不具备招标资格或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计价活动的; (二)标底的编制违反有关建筑工程计价规定的;
(三)无正当理由将同一建筑工程委托两家以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的。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其不良行为进行登记。
(一)投标时以低于成本价进行投标,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未履行合同价,有意抬高工程结算价的。
第二十二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在从事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违反有关建筑工程
计价规定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向有关资格管理机构提请注销其执业资格。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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