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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监控人员管理制度14

来源:易榕旅网
监控人员管理制度

控车辆运行状态。

第一条 监控人员必须保证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随时掌握所监

第二条 做好车辆监控的日常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报告领导。 第三条 监控人员严守岗位职责和职业道德,不得拘私舞弊、瞒报和弄虚作假,平台发送信息应用语规范、简单、明确。

第四条 当车辆发送求助的盗、抢等手动报警信息时,监控人员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并根据报警信息对当事车辆实施跟踪监控,及时向事发当地110报警中心报警。

第五条 监控人员严禁将平台使用权交与无关人员操作、查阅和修改。

第六条 监控人员在没有特别的批示下不得私自向车辆发送调度指令。

第七条 监控人员根据公司提供的各类型车辆在不同等级路段的时速规定对车辆进行时速设置,不得随意更改或不按规定设置车辆时速。

第八条 监控人员接到车辆违章超速报警时,及时向驾驶员发送提醒或警告信息,要求驾驶人员降低车速以保证车辆行驶安全。

第九条 监控人员根据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连续行驶时间和中途停车休息时间以及超长线路营运车辆中途更换驾驶员的规定,及时给驾驶人员以提示,对不按相关规定执行的车辆,做好监控记录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监控人员应将需要的监控信息及时上报公司,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控管理平台。

第十一条 监控人员做到平台软件及时升级,认真学习软件中的

各项功能。

第十二条 负责统一管理公司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平台,负责平台正常使用及维护,保证监控平台运转正常。

第十三条 各部门经理及各级主管负责监控本公司所属车辆的日常运行情况,对监控中发现的违章车辆驾驶员进行考核处理,并做好有关记录。

第十四条 驾押人员确保车载终端处于开机状态,严禁人为破坏车载终端的正常使用,严禁私自拆除或改变车载终端结构。出现故障应及时报告,以便及时解决。

第十五条 驾押人员行驶中保持终端信息通畅,严禁无故或恶意手动报警,扰乱平台正常工作。

第十六条 驾押人员遵守各项行车安全制度,对监控平台提醒纠正的违章行为应及时改正。

第十七条 驾押人员保护好车载终端,使其始终处于正常工作状况。

第二十条 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实时监控车辆的行驶状态,定期向安全科提供监控相关数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建立车辆监控平台,对车辆进行8小时轮班实时监控。

第二十二条 对车辆进行监控时,发现有超速、超界行驶的车辆,要及时对车辆驾驶员进行提示。

第三十条 做好监控记录,及时向有关部门和设备服务中心反映情况。监控值班人员定期向公司安全科处报送相关车辆监控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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