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有关要求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即将开始.竣工项目财务决算报告是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部中心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基础上,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实施项目审计,并形成项目审计报告。
一、 审计目的
通过审计确保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的真实合法,为部土地整理中心汇总项目竣工决算总报告提供可靠依据,为国土资源部进行竣工验收打好基础。
二、 审计范围
此次审计范围是2001年第一批一年期国家投资中央承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为了使审计工作覆盖项目资金收支活动的全过程,其审计范围应理解为:凡是参与竣工项目业务工作并核定项目资金预算的部门和单位,均属于被审计单位;凡是纳入竣工项目预算管理的资金收支活动,均属于被审计对象。
三、 审计主要内容
1.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审查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和计划完成,质量是否符合设计标准,各项目工程量是否已经验收核实,设计变更事项是否办理了批准手续;有无自行变更设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增减工程量等问题,有无重大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
2。项目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审查各项工程建设和相关工作费用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内容及控制额度执行,有关预算调整事项是否办理了批准手续;有无自行改变预算内容、扩大支出范围、提高预算标准等问题,有无用预算资金搞计划外工程问题。
3。项目费用支出情况。主要审查计入项目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是否符合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核算是否正确,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竣工项目费用支出与其他项目支出、单位经费支出界限划分界限是否清晰,有无虚列支出、扩大开支范围和标准、挤占成本等问题.
4.项目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主要审查项目实施单位是否按照规定要求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各项制度是否健全和严格执行,内部控制是否严密,有无转移、截留、侵占项目资金问题。
5。项目资金结余。主要是核实竣工项目结余资金,重点是审查剩余物资的处理和债权债务的清理,有无转移、挪用剩余物资、虚列往来欠款、隐匿结余资金等问题。
6.项目竣工决算的编制。主要审查编制依据是否充分,编制内容是否全面,各项数据是否正确真实,应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签报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收尾工作是否全面、彻底,有无遗留问题,对遗留问题的处理是否合规;决算报表有无错报、漏报和以少报多、虚列支出等现象.
四、 审计组织形式
为了实现审计工作的客观、公平、公正,确保审计质量和审计标准的一致性,由部土地整理中心统一聘请具有良好社会信誉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
五、 几点要求
1。对项目竣工决算实施审计,是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的重要环节,对提高项目竣工决算质量,总结经验,改进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项目实施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单位搞好审计工作.
2。各单位应按照规定要求,做好竣工决算编制工作和审计前的准备工作,对审计所需的各种文件资料,应如实提供,并办理借阅手续,及时归档,以保证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
3.在审计过程中要做好沟通工作,通过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对于仍然存在认识分歧的事项,要求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
4.为了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完成,请在审计前将所有应提供的资料(包括市、县级实施单位的有关帐、证等资料)集中在省级实施单位,以便备查。按审计程序要求,审计组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核查.
5.具体审计时间将另行通知。
六、 项目实施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1.各级项目实施单位分解下达的项目任务,项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含省、市(区)安排的配套资金任务),预算资金分拨和拨款到位及结存情况;有调整事项的还应提供有关批复文件;
2.项目规划设计书及设计变更批复文件;
3。项目预算分解明细资料,预算调整批复文件;
4。项目实际完成工程量统计资料;
5。项目工程监理报告;
6.外委工程招投标及合同资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工程结算资料;
7。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资料(包括帐、证、表);
8。实物资料采购、验收、领用、盘存凭证、帐册资料;
9。往来帐项清理资料;
10。按规定应移交使用单位的各项资产清单及交接手续;
11。自查、自验报告;
12.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
1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及相关证明资料。
安化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我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湘国土资发[2001]67
号)、《益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益财建[2008]4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指本县范围内国家、省、市、县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项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帐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按部、省、市、县四级设立项目资金银行结算专户。项目资金实行局长负总责,局分管领导和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主任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系,明确专职会计人员核算项目资金,省以上项目按单个项目名称设置帐套核算,市级项目按预算下达批次设帐套核算。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实行严格的预算制度
(一)部、省、市项目严格按下达的预算执行,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必须控制在项目预算范围内,不得超范围、超预算拔付资金和其他方式虚列支出。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有变更必须及时按程序报批调整预算。对只有资金计划而没有明细预算的农土资金项目,必须由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规定编制预算。
(二)项目资金的预算构成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拆迁补偿费、工程监理费、业主管理费、竣工验收费和不可预见费。
1、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费、项目可行性研究费、土地清查费和项目勘察费、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费、项目招标费等.
2、工程施工费:是指在项目区内实施土地平整、进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修建田间道路、土壤改良、施工设计以及测量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人工费、直接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及税金。
3、设备购置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中按规划设计要求购置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设备的买价和运杂费。用项目资金购买的配套设备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4、拆迁补偿费:是指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拆迁的房屋、损坏的林木及青苗等所发生的适当补助费用.
5、工程监理费:是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机构,对项目工程投资、质量和工程进度进行监理所产生的费用,目前这项工作由市中心承担。
6、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
7、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编制及决算审计费、开发整理后土地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标记设定费等。
8、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及不可预计因素的变化而增加的费用.
拨入的项目资金必须专户封闭运行,从源头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项目资金预算指标下
达后,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应及时编制实施方案,依法选定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计财股根据中心提供的有关资料及时向财政或上级主管部门办理请拨款手续。
加强项目资金的支出管理
(一)工程施工费
1、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参照省中心合同样本,考虑不可预见因素,合同标的额一般不超过预算的80%,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由施工单位缴纳10%的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后一次退还不计息。工程施工费的支付采取按施工进度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签订合同开工七天后预付合同价款的20%作备料款,完成施工总量的60%后预付合同价款的20%,工程竣工经初验合格后预付合同价款的30%,竣工验收合格后扣取合同价款的5%—10%作为质保金,工程余款一次付清.
2、在预付工程款时,要严格按合同约定条件按程序办理.由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及工程量清单→监理单位审核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款支付证书→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工程技术的部门根据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款支付证书”填写“项目工程款申请单”→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主任审查→局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计财股转账支付。严禁用现金及现金支票支付,严禁转账支票支付给个人帐户。
3、项目工程竣工结算时,凭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监理单位提交的监理报告、工程结算单、项目施工单位出具的正式发票,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条款,抵扣预付工程款,扣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后支付工程余款.工程量有变化的需另提供补充合同或协议。
(二)设备购置费应按预算及采购合同规定的条款凭完税发票按程序审批后方可结算
支付。项目竣工验收后,应作为固定资产办理移交手续,明确接管单位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拆迁补偿费的支付应按预算签订的补偿协议,凭拆迁户及所在村委的负责人出具的领条或收据按程序审批后支付.
(四)前期工作费、业主管理费、竣工验收费三项费用的支付,应严格按照预算规定控制额度使用,划清三费之间的界限。严格控制费用开支标准,单笔开支1000元以上必须先报局长同意。经办人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签字发票,经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主任审查,计财股复核,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后方可支付。
(五)协调费的支付:根据省厅财务工作会议规定由施工单位按实际协调工作向相关单位直接支付。
(六)不可预见费的使用: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因规划设计变更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加,而导致项目亏损时,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申请拨付不可预见费。不可预见费拨付后直接记入工程施工费的相关工程项目下,不单独核算.
及时办理项目资金的竣工决算
(一)工程竣工后,市级项目由县中心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计(省以上项目由省中心委派),工程结算审计报告是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的重要依据。施工单位应提交根据项目合同和实际完成情况编制工程量结算申请表;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应组织现场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及相关领导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结算申请表进行认真的审核,并提
出审核意见,初定审核金额;工程结算审计机构根据经审核后的结算申请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工程质、量的逐一审查的核对,现场核查面应达100%,禁止简单的抽样核查,以点概面,更不能仅凭图纸和室内资料出结论;工程结算审计结论应附详细的工程量计算审核资料。
(二)计财股应及时按规定编制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并对项目的实施情况、项目预算执行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及执行情况、财产财物清理及债权债务清偿情况及其他事项作出详细说明。并提请政府审计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市级项目进行资金审计(省以上项目由省中心委派)。
(三)项目决算后结余的三项费用转入县级结余项目帐套核算。
强化内部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大对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与监督,计财股及相关职能股室要全过程的参与项目管理,同时要积极主动邀请财政、纪检监察部门参与项目的招投标和验收,开展项目资金的中期检查等。施工(技术中介机构)单位给付的回扣等费用一律缴入局财务帐户,不得私分。对弄虚作假、挪用项目资金等违法乱纪行为严肃查处,够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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