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答辩
被告彭鸿和蒋文雄对邓明勇追索劳动报酬案的答辩. 一、邓明勇于被告手里分包昕源首饰厂厂房钢结构工程属实.(有双方签定的合同为证).
二、原告在承包该钢结构后,建设局质检站多次催足其提供专业经营资质和生产工人特种行业操作证,原告致始致终未提供,此事质检站有通知和记录可查.
三、因建设单位资金断链,业主逃逸,原告反复要求被告方收方确认其完成的工程质量和所值金额,被告所出具的条子也只是原告完成工程量及其价值的证明.也未出据此款的支付时间,更未承诺支付利息一事.即使论其利息也只能从原告起诉之日算起.
四、原告所告欠款金额不准确,我被告方在出据该条以后,被告又陆续在我方借支过工程款,有原告出据的借条为证.
五、根据原告被告签定的合同规定,原告必须按照图施工,并于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结清所有款项.现原告无证照经营,未出据设计变更申请,未经被告方和建设单位审批,将原钢结构的所有螺栓连接改为焊接,并且焊接没有任何检验合格报告,导致建设单位拒绝验收,拒绝对我被告方的尾款支付.(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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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证据有建设单位提供的原厂房施工图原件为证).
六、综上所述,我被告方请求法庭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以公开,公平,公正办理此案.判定原告在按图施工,遵照原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原告出据该厂房验收合格证的前提下追索他应该得的劳动报酬,我被告方视其态度酌情处理因原告工程质量原因导致被告方经济损失.
答辩人:彭鸿 蒋文雄
2009 10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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