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
见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锡政发[2006]109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4.06 【实施日期】2006.04.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锡政发〔2006〕109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无锡国家动画产业基地建设,促进我市动漫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省对动漫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凡入驻无锡国家动画产业基地所属园区(新区国际数码娱乐产业中心或滨湖区数码动画影视产业园),并经市动画产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认定为“无锡市动漫产业扶持单位”的企业,方可享受本意见所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认定企业应主要从事动画、漫画和影视游戏产品的研发和制造,动画、漫画和影 1 / 2
视游戏产品的测试和互动游戏运行平台的开发,相关产业链的研发。企业的动漫及相关
产品销售额应占企业全部收入的50%以上。
三、设立市、区两级动漫产业发展引导资金。2006-2010年,市、区两级政府每年安排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的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动漫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动漫原创项目的补助,以及动漫获奖作品的奖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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