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采购合同
(YD-)
设备/材料 名称: 供货 地点: 项目工地现场 需 方: 供 方:
YD-
合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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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约定由乙方向甲方 项目供应 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具体约定如下: 1.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1. 本合同履行中,甲乙双方有关设备/材料采购的洽商、变更的补充协议 1.2. 本合同协议书、合同附录 1.3. 《设备/材料清单(含价格)》 1.4. 联系单、图纸和(或)样板
1.5. 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或合同条件约谈记录 1.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当相关文件内容有相互矛盾之处并且无法判定优先顺序时,以时间在后者为准。 2. 设备/材料清单(含价格)
详见附件《设备/材料清单(含价格)》。
清单应包含具体产品品名、型号、产地、数量、单价及合同金额,数量为暂定数量,总价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 3. 产品质量
3.1. 按照甲方确认的图纸和样板验收。乙方向甲方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产品,且应符合国家、行业、地
方和企业的相关标准、规范。
3.2. 如乙方需要按甲方提供图纸进行设计及生产,乙方必须履行图纸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
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除乙方存档使用外,其余图纸应在交货时退还。双方同意无保密措施费。 如图纸是由乙方提供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三套图纸及电子文档,乙方对设计负责,因乙方产品侵权造成甲方的所有损失、赔偿及诉讼均由乙方承担。
3.3. 乙方应在交货时准备一套完整图纸和资料,供监理单位及甲方有关人员进行交货检查时使用。工程
竣工验收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式两份完整的竣工资料或竣工图纸,用以验收和存档。 3.4.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与合同货物数量和型号相应的中文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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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关于质量的特别约定: 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 4. 供货地点、时间及方式
4.1. 供货地点: 工地现场甲方指定地点
4.2. 合同交货期 合同签订后,收到交货通知起30个自然日。 4.3. 交货方式
4.3.1. 甲方要求分批交货的,甲方在每次要货前至少提前 30 日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备货。乙方按甲方
通知和本合同要求,将合同货物运至交货地点,到货时间为收到要货通知 30 天内,乙方未收到甲方要货通知而自行将合同货物运至交货地的,甲方有权拒收并不承担任何责任,且无需赔偿乙方损失。
4.3.2. 交货方式的特别约定 5. 合同价款、支付与结算
5.1. 项目由乙方全额出资建设,甲方按年支付固定管理维护服务费用。
5.2. 甲方本合同单价按照《设备/材料清单》中所列单价包死,单价包括材料费、设计费、制作加工费、检验费、调试、培训、技术指导、维保费、全部税款、运输费、搬运费、仓储费、保险费、技术服务费、等相关一切费用。
5.3. 本合同内所列《设备/材料清单》中总价由乙方全额出资。 5.4. 合同签订后,产品价格之涨跌,不影响本合同约定价格。 5.5. 支付方式:
1、货到工地验收合格后,支付已到货部分的50%; 2、产品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已完安装部分产品30%价款; 交房后三个月内,累计支付至
已完工程量90%价款
3、竣工决算后累计支付至决算价的95%; 4、剩余5%的决算价款作为质量保修金,在质量保修期满后根据保修条款扣除相应保修金额后无息
退还。质量保修期二年,自工程统一交付业主使用后开始计算。
5.6. 结算约定
5.6.1. 当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法提出设备/材料数量增减时,合同价款可进行调整,调整的依据为:设备/材料清单中的电表数量×每月运维费用。
5.6.2. 乙方按年开具专用发票,应同时提供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乙方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5.6.3. 分项工程验收报告。应注明安装工程完成情况、竣工资料完成情况及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情况,并YD- 共 10 页 第 1 页
应有乙方项目经理、监理公司总监和甲方代表的签名。
5.6.4. 材料设备验收单。应注明设备/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合计,并应有乙方项目经理、监理公司总监和甲方代表的签名。
5.6.5. 乙方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乙方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乙方需依法向甲方重新开具符合甲方要求的发票。 6.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甲方代表
6.1.1. 甲方代表: ,职务: 。
6.1.2. 甲方代表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甲方权利和义务,签署甲方指令。其中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增加项目、修改参数、货款的支付等等,需要另外获得甲方法定代表人的授权。 6.2. 乙方代表
6.2.1 乙方代表姓名: ,职务: 。
6.2.2. 乙方依据本合同发出的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项目经理签字、公司盖章后提交甲方和监理
单位,否则,甲方和监理有权拒收。
6.2.3. 乙方项目经理按照本合同和甲方或监理依据本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生产及交货。
6.2.4. 乙方如需更换乙方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监理单位,并随函附上拟任
项目经理的详细资料和工作业绩,并征得甲方、监理单位同意。
6.2.5. 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乙方项目经理。 6.3.
甲方权利和义务
6.3.1. 对乙方提供的包装、运输方式进行审核。 6.3.2. 对乙方提供的到货确认函进行确认。 6.3.3. 组织交货验收、中间验收及竣工验收。 6.3.4. 及时办理合同结算、支付合同款项。 6.4.
乙方权利和义务
6.4.1. 按照合同约定的设备/材料清单、供货时间、地点、合同价款向甲方供应满足合同技术标准及质量
要求的产品。
6.4.2. 乙方须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协议,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及时足
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对甲方支付的合同价款,乙方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因乙方未及时支付报酬造成工人投诉的,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从乙方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相应款项用于民工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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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包装和运输
7.1. 包装应根据产品特点具备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蚀等功能,乙方对包装的风险负责,因
包装设计、制作、质量等原因造成产品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7.2.
包装物上必须标注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颜色、数量、产品等级、堆放要求、保存环境要求、生产商等资料标识,因标识缺少或不清导致安装、堆放、保管错误并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对甲方造成工程工期、人力资源浪费等情况的,甲方有权提出索赔。
7.3. 7.4.
本合同产品的运输及风险由乙方负责,运输费用及运输保险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包装及材质需符合产品使用地政府的相关要求,因违反产品使用地政府的禁止性规定而导致处罚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8. 交货和验收 8.1. 交货
8.1.1. 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方式为乙方送货,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必须按协议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安
排交货。乙方不能按时开始供货,应当于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始供货日期前十天(进口产品应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始供货日期前二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始供货的理由和要求。甲方同意后供货工期相应顺延。甲方未同意而乙方未按时交货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乙方索赔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8.1.2. 交货前三天,乙方应书面知会甲方到货的时间并得到甲方确认,乙方负责与总包单位协调场地和
组织交货验收人员。
8.1.3. 因项目整体推进需要,乙方接受甲方对供货期调整、暂停供货、恢复供货以及增加供货的要求,
具体方式为:甲方提前十五天发出由甲方代表签发的书面通知,乙方项目经理进行书面确认后即可执行。对此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8.2.
验收
8.2.1. 交货验收应在货物于指定地点落地之后进行。
8.2.2. 甲乙双方及甲方委托的验收参与人员,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计量方式、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进行交
货计量和验收,主要核对:数量、规格型号、产地、质量等级、尺寸、颜色、铭牌参数、包装及标识完整、完好程度、交货资料,各方签字后即表示交货验收完成,可以进行安装施工,但并不免除任何乙方对交货产品存在质量、制造、设计、性能方面的缺陷和不合格的责任、违约责任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
8.2.3. 存在数量、规格型号、产地、质量等级、尺寸、颜色、铭牌参数、包装及标识完整、完好程度、
交货资料等不合格情况的,甲方有权拒收、部分拒收、退货、部分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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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质量保修
9.1. 保修时间。保修期限不少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保修时间,本合同产品质量保修期为
两年。
9.2. 保修范围。由于乙方所提供产品的质量缺陷问题,均属乙方免费保修范围。
9.3. 保修要求。因本合同产品质量问题影响业主正常生活,乙方承诺在收到甲方通知后4小时内赶到现
场并于6小时内完成维修。每个维保项目完成后,经甲方和物业公司验收并签字后,方为完毕。
乙方承诺,无论以上质量缺陷属乙方、甲方或业主责任,在接到通知后,均遵守上述时间性要求不问理由地进行维修,并在维修过程中与甲方、物业公司及业主共同取证,以判断责任原因。不属乙方责任的,由责任方向乙方支付材料及人工费用。
9.4. 每个维修项目完成后要经业主和甲方验收签字方可,所维修项目的保修期限由维修合格之日起重新
计算,同时,该项目的保修周期和保修款支付作相应顺延。维修工作完成后,乙方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10. 生产、供货及现场安全
10.1. 本合同约定设备/材料应由约定的生产商生产。如发现违反的,甲方有权拒收、部分拒收、退货、
部分退货直至解除本合同,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0.2. 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生产商支付各种款项。 10.3. 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1. 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方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超
高级别的自然灾害。
11.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及监理,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
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乙方向监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向监理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乙方向监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2. 违约和争议解决 12.1. 违约
12.1.1 甲乙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本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所造成的所有责任和经济损失概由违约
方承担。
12.1.2 除非甲乙双方协商终止本合同,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必须履行本合同。
12.1.3 除不可抗力外,如乙方发生不能按期交货或提供服务,甲方发生中途退货等情况,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对方。买卖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态度进行协商,妥善解决。如协商无效,按下列规定处理: YD- 共 10 页 第 1 页
12.1.4 乙方逾期交货或甲方逾期付款
乙方逾期交货,按逾期交货部分总价计算向甲方偿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支付违约金 1 ‰,但整机中的零部件逾期交货,按整机逾期交货计算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按不能交货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付款的,按逾期付款部分计算向乙方偿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支付逾期款项1 ‰的违约金。 12.2. 争议解决
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杭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3. 合同解除
13.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3.2.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协商后可以解除合同。
13.3. 甲方根据市场需要,工程停建或工程设计修改后相应承包工程项目不存在时,甲方有权单方面提
出解除本合同。
14.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补充约定如下:无
15. 本合同订立时间为 年 月 日。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
方各保留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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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关于合同价款和增值税发票开具的补充约定 附件《设备/材料清单(含价格)》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xx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YD-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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