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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法

来源:易榕旅网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在人均土地面积很小,无法保证一个家庭拥有一个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采取措施,确保农村地区村民的住房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农村村民的房屋建设应当符合乡(镇)土地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并应尽可能使用村庄的原始宅基地和闲置土地。在制定乡(镇)土地总体规划和村级规划时,应当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以改善农村村民的生活环境。

农村村民居住用地的使用,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占用农业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售,出租,捐赠房屋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在城市定居的农村村民自愿退出房屋,并依法给予补偿,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充分利用闲置的房屋和房屋。

国务院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居民点的改革和管理。

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一些规定

1982年2月第45条,在国务院颁布《乡镇房屋建筑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房屋建筑所占用的宅基地超过了地方政府规定的面积,并且自实施之日起施行。乡镇房屋建设用地管理条例规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根据实际使用面积临时确定。

第四十六条自1982年2月发布《乡镇房屋建筑用地管理条例》和1987年1月实施土地管理法之日起,农村居民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按照地方政府制定的标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1986年3月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和制止非法占用耕地的通知》处置后,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集体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经处理后根据实际使用面积确定。

第四十七条符合地方政府要求的房屋建造房屋但尚未这样做的农村居民,如果其现有宅基地不超过房屋建造土地总面积的标准,则有权使用集体土地的建设用地,可以根据现有宅基地的面积确定。

第四十八条农村非农业户籍常住人口(包括华侨)的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以依法确定集体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批准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追回。

第四十九条接受房屋转让或购置而获得的宅基地面积和原宅基地的总面积超过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后允许继续使用的,使用集体土地的建设用地可能是暂时确定的。可以通过继承房屋来确定集体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十条非农建设用地和农村专业家庭居住基地以外的房屋用地,应当分别确定建设用地集体使用权。

第五十一条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确定农村居民集体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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