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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行为规范(修订)

来源:易榕旅网


XXX学校学生行为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工作实施细则》、《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精神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学历教育的职专学生。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工作实施细则》、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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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困难补助金;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技能证书、上岗证;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以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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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七条 学校要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为学生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八条 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及聘任学生干部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九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职专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需向学校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请,报校长批准。学生团体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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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前提下进行。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四条 学生(或学部)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十五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要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必须遵守《厦门市同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宿舍管理条例》等住宿管理规定。

第四章 学生违纪的认定及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有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十八条 留校察看原则上以一年为期,毕业班学生可为半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内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可以解除其留校察看;无明显进步表现的,应延长其留校察看时间;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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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受警告或以上处分错误的,应给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对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1、经教育后认错态度好,并有真诚悔改或显著进步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经教育后仍坚持自己的错误而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对组织和煽动闹事,罢课、罢考、扰乱社会秩序和教学秩序,张贴大、小字报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1、情节较轻,能正视错误者,给予记过处分;

2、情节较重,但经教育后认错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显著进步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情节较重,经教育后坚持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损坏公物或他人财物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1、过失者,按损坏物价值予以赔偿;

2、故意者,视其情节除赔偿、罚款外,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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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毕业(结业)等原因离校时,破坏公物或在公共设施上乱图乱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并通知用人单位。情节恶劣者,取消其就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 对偷窃、诈骗、敲诈勒索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1、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含本数,下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并退还财物;

2、作案价值在100-500元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并退还财物;

3、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并退还财物;

4、因作案受两次(含两次)记过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退还财物;

5、作案未遂,但经保卫、公安部门确认已作案者,给予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严禁学生酗酒,违者给予警告处分;屡犯或因酗酒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凡在学生宿舍往楼下扔酒瓶或其它重物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禁止学生以任何形式进行赌博,一经发现,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虽未直接参与赌博,但在现场观看或为赌博活动提供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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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对品行不端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1、扰乱课堂、考场、会场、学生宿舍区、图书馆、食堂等公共场所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在校外的言行有损于学校声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3、严禁学生在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会场等公共场所吸烟,违者给予通报批评,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或以上处分;学生不得穿背心、吊带服或拖鞋等进入上述公共场所,违者给予警告处分;

4、在校园内男女交往要举止得体。在校期间因男女交往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5、观看或复制、传播色情网、黄色淫秽录相、刊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触犯法律、构成犯罪者,移送司法机关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妨碍他人通信自由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利用电脑、网络或其它通讯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

息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在浴室、厕所等场所行为不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有调戏、侮辱异性等流氓行为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情节恶劣者,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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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工作人员(含学生干部)执行公务时,不听劝阻,态度恶劣,且威胁、辱骂工作人员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侮辱、谩骂、诽谤、诬告、陷害工作人员或管理人员(包括学生干部),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学籍。

第二十六条 对肇事、策划、打架、斗殴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1、肇事者(通过各种方式的言行挑起事端、争执、纠纷):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视情节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策划者:

(1)策划怂恿他人造成打架事端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3、打人者:

(1)动手打人未造成他人伤害,视情节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视情节态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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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致他人轻伤者,视情节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2)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3)后果伤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持械打人者:视情节态度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6、持械威胁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2)引起事端或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7、结伙斗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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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伙打群架,加重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2)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其他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9、目击事件过程而故意为他人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打架事件处理过程中,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10、一人有两款以上行为者,加重一级处罚。

11、在事件处理过程中,态度差、表现不好,将加重处分等级。在事件处理过程中,态度好、表现好、有悔过之意,可以从轻处分等级。

12、打架后,以“私了”为名勒索财物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3、殴打教职工或管理人员(包括执行公务的学生干部)者,加重处分。

14、打架情节严重者或态度十分恶劣者交由公安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处理。

15、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人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和其它损失,如不按期缴纳赔偿费,从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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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在学校规定晚自习时间内,学生必须按时参加自习,具体按《厦门市同安职业技术学校考勤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未经宿舍管理部门同意,男生不准进入女生宿舍,女生不准进入男生宿舍,如有违犯者,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三次(含三次)以上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留宿者给予男女双方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不得留宿校外人员,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将异性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生不得私自在校外租房住宿,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三 十 条 学生在晚自习时间后外出,在学生宿舍熄灯前未归或翻越学校大门、宿舍大门、栏杆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屡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晚上未在寝室就寝者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次(含三次)以上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宿舍晚上熄灯后,严禁学生燃点蜡烛、违章用电及其它明火照明,引起火警者除按《厦门市同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宿舍管理条例》处理外,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火灾者按《福建省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处罚。

第三十二条 严禁学生在宿舍违章用电(如使用电炉、热得快等)。违者没收电器并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不得乱泼污水、乱扔杂物,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屡犯者给予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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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任何学生不得擅自在校内及学校周边下河游泳、洗澡,一旦发现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进入校园,查实给予开除学籍。情节严重报公安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抢夺/抢劫,敲诈勒索行为(清钱)。第一次留校察看,第二次开除学籍。如使用暴力,则开除学籍,情节严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不得无故旷课,如有违犯,根据一学期累计的旷课时数按以下规定处理:旷课20学时以下者,班主任给予批评教育;旷课20—3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40—5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60—7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80—89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达9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不得违反学校关于在校的行为规范,违反者将给予适当处分。

第三十九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条 对构成开除学籍处分条件的学生,在作出处理之前经教育后认错态度好,并有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为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一条 对受处分者,附加以下处罚:

1、凡受处分者,取消该学期奖学金及所有评优、学杂费减免、困难补助及国家助学金等评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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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受处分的学生是党、团员,建议党、团组织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规,除由司法部门按有关法律条文处理者,学校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三条 凡属本规定未列举的违纪行为,确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给予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处分决定的层次管理和报批程序:

1、严重警告以下的处分决定由学部部长报批。

2、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保卫科、学生处研究,经主管领导审批签发;

3、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保卫科、学生处讨论后送行政办公会审核;

4、触犯法规的学生,由派出所处理,处理结果记录学生档案;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要告知学生本人及监护人。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申诉的期限为学生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并要求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十七条 凡给学生的处分决定,均以学校名义公布;其处分材料进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对受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如有真诚悔改,在校期间不再违反校纪校规,并有明显进步,在毕业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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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部讨论并报保卫科、学生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撤销对其处分。毕业班学生在最后一学期违纪受处分,不予撤销。未撤销处分的一律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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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执

现已对《厦门市同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行为管理规定(试行)》进行学习,并将把本规定告知家长(或监护人)。

学生签名: 学部: 班级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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