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提单和信用证的案例
2000年1月份天津橡胶进出口公司和印度客商签定合同,出口17吨化工产品到印度,价格条件是:CIF MUMBAI(孟买到岸)。但客户开证过来后,橡胶公司发现卸货港注明“AHMEDABAD VIA MUMBAI PORT INDIA”. 此时货物已收妥备运,
“AHMEDABAD”是印度的一个内陆城市,印度客商的进口许可证规定他只能在此报关提货,所以提单要显示最终目的为“AHMEDABAD”,而且信用证声明由孟买港至此内陆点的运费由买方(提货人)负担。但此批货物承运人拒绝承运货物至此内陆点,因其在此内陆点城市没有设立代理和分支机构。由于时间紧迫,橡胶公司几次催促客户修改信用证均遭拒绝,一时又找不到可以承运此内陆点的船公司,所以只能按预定航次发运。承运人出具提单卸货港
只显示为“MUMBAI PORT INDIA”,议付银行拒绝接受此提单,认为和信用证要求不符。最后经多方努力由一家船运代理公司(运输行)出具了符合要求的提单,注明从孟买至内陆点的运费和承运责任由提货人承担。此笔交易因此耽误了收汇时间,由于找代理出单,给发货人和收货人都带来了不必要的费用.
分析:
需要注意的是CIF贸易条件下,卖方只能保证船上(on board)交货,不适用于多式运输,而且此批货物承运人显然不具备多式运输能力和资格。就提单来讲,现在一般的船公司都签发六个运输项目的两用提单,所以判断运输单据是港至港海运提单还是多式运输单据主要考察签发人的资格。从各个当事人来看,首先,外贸工作人员应在收到符合合同要求的信用证后再发货,以避免风险;其次,银行工作人员通知信用证时发现目的地不是港口(SEA PORT)或货物要求转运(VIA)时,应引起特别注意,要求受益人提请申请人
改证; 再次,承运人(船公司)在不是多式运输经营人的情况下可以在提单上明确自己的承运责任和范围,推脱责任会给货主带来不便;最后,代理行(forwarder)出具的提单很多银行不愿意接受,也会带来一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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