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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岗双责”实施

来源:易榕旅网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岗双

责”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北政发[2013]53号 【发布部门】北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1.22 【实施日期】2013.1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岗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政发〔2013〕53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岗双责” 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11月22日

北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岗双责”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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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一岗双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除履行职能范围的工作职责外,必须同时履行本规定所明确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适用本规定。

中区直驻市机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县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和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 / 6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

全生产责任制度,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确定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关,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

(一)领导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保证安全生产基础投入,并确保实施;

(三)制定各个时期的安全生产目标,并采取考核奖惩措施确保落实;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开展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本地区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社会成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六)建立健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七)领导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并按照权限组织或者配合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建立健全执法体系;

(九)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安全生产 3 / 6

责任:

(一)主管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主持或者委托分管领导人组织召开本级人民政府季度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二)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三)支持、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领导人履行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发现疑难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四)审定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重要文件和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批准下达执行; (五)建立健全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制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督促落实;

(六)组织考核本级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或者惩罚;

(七)按照规定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人,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部署安排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组织召开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领导和支持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四)督促检查上级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的落实 4 / 6

情况,及时处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五)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负责领导分管部门、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领导人直接领导分管部门、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

(一)将上级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贯彻到分管部门、行业(领域),并组织实施;

(二)领导分管部门、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督促分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采取措施确保分管部门、行业(领域)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三)监督检查分管部门、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发现安全隐患或者违法问题,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排除或者纠正;

(四)分管部门、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事故性质和等级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并督促分管部门及时如实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安监部门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

(二)公安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履行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购买、道路运输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

(四)环境保护部门履行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污染事故调查、应急监测、废弃物处置安全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 5 / 6

(五)市工信部门履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水产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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