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此后,巴塞尔协议不断修订,巴塞尔协议2与巴塞尔协议3相继出台。中国在2012年6月通过银监会正式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其总体思想是结合巴塞尔III精神和我国实际情况,形成了涵盖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等多层次的资本监管框架,同时整合了巴塞尔II和巴塞尔III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面的核心要求,强调资本计量的审慎性,拓展了风险覆盖范围,提高了监管资本的风险敏感性。 巴塞尔协议在中国的施行,总的来说会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产生如下影响:
1. 中国目前仍只是相对较少数的银行真正落实了中国版的“巴塞尔协议”,银行整体落实
难度较大,这说明我国银行业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仍存在不少问题,内部资产充足评估程序,信息披露的流程和范本等问题尚待解决。
2. 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本身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需要据此重新制定相应的战略,包括资
产增长计划,资产结构调整方案,盈利能力规划等等,并且基于这些战略进行相应的组织架构调整。例如采用管理学当中的“扁平化管理”组织架构,其调整的目的就是将原来“下放的权利”“收上来”,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原来的中台职能前移,加强集中控制,提高内控效率。当然,短期内银行的业务发展将没有以前以往激进,在对贷款质量的审核方面会更加严格,这可能会发现银行的增速减缓。但长期来说,这是银行对自身的业务转型的必经阶段,非利息收入比例将会逐渐增长,对巴塞尔协议中的具体要求也将逐步落实。
3. 对于我国来说,我国监管当局在最新的原有巴III基础上,制定和完善了中国版的巴塞尔
III,提高了监管资本的最低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总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为5%、6% 和8%,并设置了2.5% 的储备资本要求。实现巴塞尔III监管要求的根本基础是其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然而我国金融市场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银行业很少受到风险冲击的考验,即使其达到巴塞尔III监管要求,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其是否能真正应对国际金融风险的冲击仍是个未知数。因此,我国银行体系经营管理过程中在落实巴塞尔III时,应注重将其蕴含的风险监管理念融入到监管当局监管和银行经营的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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