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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有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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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有候选人) 为规范本村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确保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实行差额选举,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二、本村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 人组成。其中设主任1人,副主任 人,委员 人。

三、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本村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等 人组成,选举委员会成员人选,必须遵纪守法,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熟悉本村情况,在村民中有较高威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乐于为村民服务。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的推选由党支部主持,村“两委”集体提出建议名单,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应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为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后,由村民委员会立即发布公告。 四、年满十八周岁的本村户籍村民,均在本村进行选民登记和参加选举,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在选举期间如遇选民户口迁移的,以选民登记日为准,登记日前迁入的给予登记;登

记日后迁入的不予登记;选民名单公布的五日后,在投票选举日前户口迁出本村的选民,可以参加本村投票选举,但不能再次参加户口迁入村投票选举。

村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中的非本村户籍的人员不予登记。精神病患者发病期间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和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人员,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镇(街道)指导小组确定的 年月 日为准(即 年 月 日 时前出生)。选民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无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选民姓名的书写要规范,有身份证的选民,姓名书写以身份证为准;没有身份证的选民,姓名书写以户口薄为准。本村内如有同名同姓同音的选民,在其姓名后注上门牌号码或其他标记加以区分。 对外出的选民,应事先由户主发通知。因外出失去联系一年以上,在选举日3日前,未能回村参加选举又未委托其他选民代其行使选举权的,属自动放弃选举权,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

五、选民登记工作要认真细致,做到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选民名单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张榜公布,并发给选民证。

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3日前依法作出处理。

六、村民委员会成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能带领全村完成国家任务;

2、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处事公正,作风民主,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服务;

3、工作认真负责,有办事能力,能独立完成任务; 4、年纪较轻,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需要,具有一定科学文化知识;

5、有开拓进取精神,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懂经济会管理,能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6、正式候选人条件的把关原则。村选举委员会在镇、街道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指导下对正式候选人条件的把关原则:①刑满释放后不到2年的;②劳教期满不到1年的;③受行政或党纪处分不满一年的;④当年有计划外生育应受处罚的;⑤上届当选村委会成员后,而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不参加村委会工作,不履行职责的;都不能确定为本届村委会成员正式候选人。⑥年龄在60周岁以上且体弱多病,文化程度小学未毕业的,不宜确定为主任、副主任正式候选人。 七、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选民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提名产生。选民根据本人的意愿,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职数,分别提名推荐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提名票上每个职位提名数等于或少于应提名职数的有效,多于应提名职数的无效;每一选民不得提名同一人为两项或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否则,提名票中的该项无效。

选民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内进行投票选举,若投票时间已过,选民没有投票的,视为箱外弃权。在投票提名候选人阶段,对外出选民不办理委托手续。

八、鉴于村民文化程度高低不一,选票中对候选人姓名的书写出现同音、谐音、缺点少横、只写名不写姓和只写小名等,在本村的选民中指向无异议的应视为有效。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确定并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和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和唱票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名,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投票提名结束,公开唱票和计票,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并在选举日的5日前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九、被推选产生的候选人如本人不愿意成为候选人的,应当在选举日三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并公告。如遇候选人退出后难以差额的,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同一选民被同时提名为两项以上职务候选人的,本人可以提出书面报告,确定为其中一项职务的候选人,如若本人不提出书面报告的,按高票数职位确定正式候选人。

十、正式候选人的名单张榜公布后,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组织,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主要介绍候选人简历、文件程序、家庭情况、现实表现、特长、优缺点等),但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介绍。

十一、正式投票之前,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持下,可召开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发表竞选演说,阐述当选后的治村方案及工作目标,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正式候选人可在规定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张帖书面材料进行自我介绍。

十二、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配偶和其他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十三、正式投票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民可以对候选人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也可以另选他人。

选民如同意选票上的候选人,就在他名字下面的空格内画一个“○”或“√”的符号,如不同意选票上的某一候选人,就在他名字下面的空格内画一个“×”的符号;如果要另选其他选民的,可在候选人后面空格内写上自己要选的人的名字,并在他名字下面的空格内画一个“○”或“√”的符号,不划任何符号的视为弃权票。 十四、主任、副主任、委员的选举采取三个职位一张选票,一次性投票,分别计票的办法。

十五、投票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设立若干投票站分别投票,投票站应设立秘密划票室和代写处,并辅之以设立一只流动票箱登门接受年老体弱、行走不便的选民投票。登门接受投票时,必须有3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在场。

十六、选民凭《选民证》及《委托证》领取选票。选票由选民本人填写,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自行委托候选人之外的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选民本人意志。

非全户外出的选民,可由其在家的选民代为投票;全户外出的选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候选人以外的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必须凭有效信件(仅限书信且盖有邮戳并附有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截止期限为: 月 日 时前)办理委托手续。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坚持一人一信一托,多托无效。

十七、投票结束后,应封存收回的选票,并于当日集中在选举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由监票人、计票人当众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公开唱票和计票,选举结果,经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即公布,由总监、计票人进行记录、签字,并报镇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备案。 十八、参加投票的选民超过全体选民半数的,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其他选民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出现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未超出法定最高职数7职的,允许超出应选数,票数相等人均可当选;超出法定最高职数7职的,票数相等人均不能当选。不再组织投票选举。但主任候选人出现同票的,必须组织再次选举,若再次出现同票的,同票人均不能当选,不再组织第三次选举。

十九、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

对无法确认是否有效的选票,在镇选举指导小组指导下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二十、经过投票选举,当选人已达3人以上但不足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可以暂缺。主任暂缺的可由已当选的副主任临时主持工作,如遇副主任也缺额的,在已当选的委员中推选1人代理主持工作,直到补选出主任为止。

二十一、当选不足3人,无法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应在原定选举日后的30日内进行,按未当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若各职位最后一名候选人出现同票时,可把同票人都确定为该职位的正式候选人。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参选选民的三分之一。

二十二、本村选民必须自觉遵守本选举办法。对于破坏扰乱或妨害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违反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二十三、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村选举委员会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四、本选举办法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村村民选举委员会 印章(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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