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化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厉行勤俭节约,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家统计局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按照《20xx年省统计局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央事业费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预算管理,结合我市统计系统财务工作实际,特制订20xx年市统计局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20xx年市统计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要继续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国家财经政策法规、财务管理制度为准绳和依据,以规范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为前提,以转变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思路为理念,以促进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防范资金风险为目的,切实做好全市统计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同时要按照国家统计局提出的“充实审计力量,改进审计方式,增加审计频率,提高审计质量”的总体要求,采取切实措施,努力推进全市统计部门内审工作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20xx年内部审计工作主要任务
(一)继续深化经济责任审计。认真执行《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做到凡“离”必审。同时加强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使审计关口前移,变审计发现型为预防型。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尝试实行经济责任审计预告制、工作联系制、情况报告制、跟踪落实制、结果公告制等。
(二)继续深入开展财务收支审计。按照《市统计局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规定,20xx年,要继续做好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收支内部审计工作,主要是审计和检查预算执行、财务收支、内控制度及资产管理等相关情况。在内审中,着重以财务收支和内控制度为基础,重点关注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等问题。
(三)强化对县区统计部门中央级统计事业费收支使用情况的内部审计工作。20xx年,省统计局将对四县统计部门中央级统计事业经费收支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主要审计内容为:一是20xx年中央级统计事业费收支使用情况;二是中央级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专项经费收支使用情况;三是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四是纳入中央级统计事业费管理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四)认真抓好跟踪审计。以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和审计成果的运用为重点,实行跟踪审计回访制度。督促检查单位自觉执行审计意见和建议,促进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五)进一步加强统计系统审计队伍建设。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部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省统计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市统计局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各级统计部门在配备和明确内部审计人员或兼职人员的基础上,及时充实、补齐因工作需要而变动的上述岗位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充分发挥审计人员的职能作用,要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素养,已适应新形势下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
三、组织实施
根据我市统计系统的实际情况和市局整体工作部署,全市统计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拟于六月份开始,全部审计任务在当年11月底前完成,内部审计工作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各有关单位应充分做好迎接内部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整体思路
进一步落实党会报告和教学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学校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方案,以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凸显为目标,以教师学生两个主体教改参与度、适应度提高为抓手,以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和课程教学目标达成度提高为标准,以专业综合改革和课程综合改革为重点,持续系统开展教学建设与改革,建设专业品牌和优质课程资源。以审核评估要求为标准,以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的系统质量标准建设与有效运行为重点,持续进行教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建设。
二、主要目标:
专业结构整体优化,专业办学规模效益明显提高;健全完善品牌专业、品牌课程建设的机制,优势特色专业的特色更加凸显;协同培养体制机制全面健全完善并发挥作用,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符合社会发展需求;支撑人才培养的资源条件显著改善,教学过程管理更加科学规范,质量监测、评价和保障体系全面建立,人才培养质量显著提高。
具体目标:增设1—2个应用型强办学效益高的专业,暂停2—3个学生第一志愿报考率低、稳定性差、就业率不高的专业招生,撤销3—5个连续三年不招生的专业;以临床医学、建筑学等专业为重点,确保20xx年有首届毕业生的3个专业获得学士学位授权;以10个省级以上专业综合改革类项目专业为重点,加强优势特色专业建设,培育专业品牌,3—5个专业基本达到专业品牌标准,新增1—2项省级专业综合改革类项目;以20xx年获得省级立项的专业建设与改革类教研项目研究与实践为抓手,培育3—5个优势特色专业群,在此基础上研究启动试点学院改革;以4门省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和两门省级精品视频公开课程的继续建设为抓手,建设课程品牌;立项建设40门左右的校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和5—8门精品视频公开课,培育课程品牌;新增2—3门省级精品类课程;20门课程的课程教学内容改革以形成特色教材等为标志取得突出成效;50门课程以立体化教材建设为载体显示改革成效;30门左右课程实质性开展“讲、练、展”教学模式改革取得成效,建成应用型教学模式改革示范课程;立项建设20个左右的校企(地)协同培养单位和20个左右校级示范性实践教学基地,新建1—2个省级实践教学基地;加强在建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模拟仿真实验中心建设,建成1个省级重点中心;立项建设100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往年结题项目优秀率有较大幅度提高,省级以上立项30项左右;开展多种不少于10期实践创新训练班,参加专项学科竞赛训练和竞赛学生数不少于1000人次;加强教学研究管理,立项建设70项左右校级教研教改项目,10个重点项目中4—6项获得省级立项。
三、主要工作
(一)优化专业结构
研究制定《20xx—20xx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继续按照存量改革、增量优化原则,进行专业结构优化调整。严格执行学校《专业设置管理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动态调整机制的作用。
1、调整专业结构。适量增设工科等应用型强的专业,撤销或暂停部分不符合学校办学定位的专业,逐年提高工科专业比例。
2、大力调整招生专业结构,每年招生工科专业比例不低于40%。
3、加大招生计划倾斜力度,逐步减少艺术类专业招生规模,工科专业招生比例逐步提高。
(二)完善和创新人才培养体制机制
1、完善校内外协同人才培养机制
建立和完善机制,筹备校内协同培养领导小组会议,学习研究审核评估文件,落实目标责任;召开校企(地)协同培养工作委员会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充分发挥科教协同培养体制和校企(地)协同培养体制的作用。
2、吸纳社会资源,创办试点学院。
在学校启动院系调整之际,选取1—2个符合(或创造)试点学院条件的学院,以整体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为目标,从体制机制、经费投入、师资队伍建设与管理、学生选拔、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过程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改革。学校在专业设置、招生方式、培养模式、教师聘任、职称评审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三)建设优势特色专业
制定学校《专业建设管理办法》,重点建设10—15个重点专业,使之在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体制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彰显特色,培育专业品牌。
1、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和学科专业特点,在校企(地)协同培养模式统领下,进一步完善“大类培养、二次分流”、“双证通融”、“跨学科双学位复合应用型”等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构建个性化的专业人才培养模式。
2、重点指导扶持省级以上专业综合改革项目建设,以“卓越计划”精神为指导,促使其在建设期内的建设与改革取得实质性成效,同时培育高水平的教学成果奖。
3、以优势特色学科建设为引领,以区域战略性新兴(支柱)产业为对接目标,以省级以上专业综合改革项目为重点,建设培育学校优势特色专业群。
(四)课程建设与课程教学改革
1、以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依据,进一步完善以学生为中心的自主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设计和课程体系构建。
2、以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和专业基础课程为重点,以精品视频公开课程和精品资源共享课程项目建设为载体,立项建设30门左右的品牌课程;加大应用优质网络课程资源力度,提高优质课程资源建设质量和水平,为让学生享有更好教育。
3、推进教学内容重构进程,以课程内容体现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以“三位一体”的立体化教材和特色教材建设为载体,构建与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相适应的教学内容体系和教材体系。立项建设20种应用型或地方性特色教材,立项建设50种立体化教材。
4、以突出能力培养为目标,以精讲多练为根本原则,以学习者为中心,改革以知识传授为中心的讲授型教学模式,推行以实践创新能力培养为核心的“讲、练(训)、展(演)”结合型教学模式。立项建设30门左右教学模式改革示范课程。
5、以课程教学目标达成度为主要标准,突出能力评价和形成性评价,改革课程考核与学业评价模式。
6、以提高课程教学目标达成度为目标,重点推进通识教育课程教学改革,充分发挥通识教育课程的育人功能。立项建设一批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隆中精神为目标的通识教育核心课程(或精品视频公开课程)。
(五)实践教学改革
1、以实践教学环节体系化、全程化为原则,进一步完善专业实践教学体系设计。
2、以实践教学环节课程化、项目化为手段,加强实践教学过程管理与考核评价,建设一批具有本校特色的实践性课程。
3、以课外实践创新训练班形式,加大统筹指导、协调和考核力度,提高学生实践创新能力;规范学生课外实践创新学分管理。
4、以校内实践实训实习基地建设为重点,提高自身实践教学条件保障水平;以现有条件的充分利用为重点,强化实验实践教学。
5、加大校企(地)合作推进力度,每个专业对接建设1—2个联合培养企业(单位),以“四个共同”为目标,开展广泛深入合作;每个专业对口建设满足实践教学需要的一定数量的实践教学基地,支撑校企(地)协同培养特色。立项建设20个左右的协同培养单位和20个左右的`示范性实践教学基地。
6、继续开展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立项工作,遴选100项左右予以立项;加强项目结题管理。
7、继续推进毕业论文(设计)改革,建立毕业论文(设计)规范,推出更多优秀学士学位论文。
8、继续加大实习环节的落实力度,提高集中实习比例,规范自主实习和研究性实习学生管理,让实习发挥其在人才培养中的应有作用。
(六)教学管理改革
1、健全完善各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形成系统化的教学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科学化和制度化管理。
2、加大教学奖励与处罚力度,完善以学生满意度和课程教学目标达成度为主要依据的教学质量考核制度,加强教师教学能力培训,形成教师敬畏教学、热心教学、擅长教学的良好氛围。
3、继续推行并不断完善专业负责人、课程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管理制度。
4、以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为目的,制度化地开展教师“三进”活动、“听课研课”活动等富有成效的活动。
5、加强学生学业跟踪指导,严格学籍管理,严格学业考核,提高学生学习成效,形成“学在隆中”的良好学风。
6、建立以专业为单位的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填报制度和年度质量报告制度,制度性地召开年度教学工作会议,研究解决人才培养工作相关问题。
7、改革教学运行管理,更好发挥优秀教师的专业特长,提高课程教学的规模效益。
8、实行以学院年度教学工作评估与个性化目标任务相结合的教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模式。
(七)审核评估工作
1、研究制定接受审核评估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
2、组织协同培养领导小组学习审核评估文件并分解落实目标任务。
3、适时组织二级学院领导班子、全校教师学习落实审核评估文件精神。
4、以审核评估要求为标准,加强常规教学检查与管理,及时整改。
5、采集3年教学工作常态数据,对特殊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进。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各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收支管理,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卫生系统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医院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条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是指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机构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类国有卫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卫生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开展审计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工作,及时批复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意见,保证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年收入3000万元以上或拥有300张病床以上的医疗机构、年收入20xx万元以上或所属单位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其他卫生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也可以授权本单位其他机构履行审计职责,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准入和后续教育制度,各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5年以上的审计、会计工作经历。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应征求上级主管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内部审计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内部审计开展工作和培训所必需的经费。
第十条 卫生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并对部属(管)单位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地区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所属(管)单位实施内部审计。各类卫生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所属机构进行审计和业务指导、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对本系统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制定内部审计制度规定及工作规范;
(二)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按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三)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组织行业内部审计及审计调查活动;
(四)组织审计业务培训,开展审计工作研究,交流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工作计划《医院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内部审计规章 制度;
(二)审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三)审计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五)审计基本建设投资、修缮工程项目;
(六)审计卫生、科研、教育和各类援助等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七)开展固定资产购置和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对外投资、工资分配等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八)审计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九)审计内部有关管理制度的落实;
(十)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向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业务的需要,报经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检查监督审计业务质量。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应加强与外部审计的沟通与合作。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预算、财务决算、会计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本单位基建、设备购置、财务、对外投资等相关会议,主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 制度;
(四)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计算机系统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有关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九)根据审计结果,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十)对模范遵守财经法规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八条 本部门、本单位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前,应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组成审计组,并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
(三)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由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四)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审计组;
(五)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下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六)内部审计机构应督促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审计意见,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
(七)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必要的项目实施后续审计。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完整的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第二十一条 对审计工作成效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突出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对不履行审计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拒绝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以及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和人员,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做出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或实施办法,并报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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