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易榕旅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纺织厂员工试用期劳动合同(3篇)

纺织厂员工试用期劳动合同(3篇)

来源:易榕旅网

纺织厂员工试用期劳动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劳动管理规定以及本公司员工聘用办法,甲方招聘乙方为试用员工,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试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试用合同期限

  试用期为____个月,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根据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工作岗位。

  三、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为________________元(含养老、医疗、住房公积金)试用期满后,并经考核合格,可根据平等协商的原则,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四、甲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甲方的权利;

  有权要求乙方遵守国家法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在试用期间,乙方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的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试用期间,乙方由于个人原因所发生的疾病以及伤残等意外事故,乙方自行负责;

  甲方的义务;

  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五、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乙方的权利;

  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一切公民权利;

  享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权利;

  试用期间如变更单位,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双方协商终止试用合同;

  乙方的义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当地政府规定的公民义务;

  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行为规范的义务;

  维护公司的声誉、利益的义务。

  六、甲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试用期间,乙方不能胜任工作或弄虚作假不符合录用条件,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突出表现,甲方可提前结束试用,与乙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七、乙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试用期满,有权决定是否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具有参与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反对和投诉对乙方试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视。

  八、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原则处理。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

  甲方: ______________公司(盖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_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纺织厂员工试用期劳动合同

  编号:

  甲方: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甲方生产因素,需要各岗位人员,在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劳动合同。

  一.合同期

  本合同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试用期劳动合同二.生产、工作任务

  1.甲方根据生产、工作任务需要,安排乙方工作,并承担本岗位工作任务。

  2.乙方同意并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并按合同规定和各岗位要求履行本岗位职责。

  三.劳动制度

  1.甲方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各项具体规章制度。

  2.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教育。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提供必要的劳动场所和设备。

  2.甲方发放各岗位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

  3.乙方要严格遵守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维护生产设备,搞好岗位环境卫生工作。

  五.工作任务和劳动报酬

  1.乙方应认真学习业务技术,积极工作,完成甲方分配的岗位工作任务及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2.甲方根据生产需要暂定乙方的岗位是,暂定岗位工资元。如有需要,甲方有权调动乙方岗位和工资。

  3.甲方应按期支付乙方工资,即次月的28日发放。

  4.经甲乙双方协定,乙方必须完成甲方交给的月计划生产任务,按劳计酬。具体作息时间由各车间、部门自行调整。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任务,乙方自觉自愿加班,加班所产生的费用由各部门、车间负责报到生产部批准后在月工资中发放,不再另计报酬。乙方请假时,不计报酬。

  5.乙方对报酬存异议时,必须在次月提出,否则视为认可。

  6.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的当月工资,甲方应按规定在次月28日发放。

  六.保险福利

  1.乙方因公受伤时,按企业有关规定办理。

  2.乙方按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由甲方按月代为扣缴,转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

  3.甲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为乙方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4.乙方自愿不参加社会保险的签字、盖印:。

  七.教育与培训

  1.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

  2.甲方派人或出资对乙方进行培训后,乙方必须为甲方服务三年,另附签《培训协议》。

  八.合同终止和解除及续订及责任

  1.合同期满时,合同即行终止。

  2.甲方拖延工资,未经乙方同意时,即行终止。

  3.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合同解除。

  4.乙方损害甲方利益及甲方公共形象时,合同解除。

  5.合同期满后,经甲乙双方协商续订。

  6.因乙方违反企业制度或违反法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

  7.甲方认为乙方无法胜任甲方给予的工作岗位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8.在试用期间,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有权随时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9.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0.双方解除合同时,乙方必须按企业规定办理相关辞职手续。

  九.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履行本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可以向甲方提出调解,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附则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签订,签字生效。

  2.对本合同有异议时,乙方必须在一个月内向甲方提出解除或更改

  3.因部分职工不愿参加社会保险,甲方将不负责其各类保险费用,视为自动放弃,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以任何理由索取。

  4.乙方必须认真完成甲方交给的生产任务。

  5.乙方要严格执行甲方的规章制度,并自愿接受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处罚。

  6.乙方在进入甲方上岗后,必须认真学习甲方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企业标准)。

  7.乙方因某种原因,请求辞职时,必须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申请,否则将视为自动离职,放弃任何报酬。

  甲方: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签订时间:年月日

纺织厂员工试用期劳动合同

  一、关于试用期辞退有否补偿的问题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简而言之,若是因为用工方的原因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需要征求劳动者的意见。在劳动者同意的情形下,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并依据协议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在劳动者不同意协商解除,而用工方又因自身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原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天通知,没有通知的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当然也需要根据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因用工方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用工方需要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的),并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本人。但考虑到试用期的特殊性,试用期满就要转正,因此,一般采用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二、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yrrd.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