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男,1xx3年**月**日出生,住xx市章贡区**大道号,身份证号码:3x21x1,电话:1。
委托代理人:赖剑徽,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电话:13x3。
被申请人:王,男,1xx2年**月**日出生,住南康市凤岗镇**村下西坑14号,身份证号码:3x21x3*3**13,电话:13*4,1。
申请事项:
1、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134.5元(借款本金11x元,诉讼费14.5元);
2、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2xx14元(暂计算至x3年2月2x日,实际利息应计算至清偿日为止) ;
3、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康市县人民法院于x2年11月3x日作出 [x2]康民一初字第xx4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向被申请人送达。付款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付款,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律规定,向你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南康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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