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补充材料的,按照要求补缴材料,或等待受检人、物状态稳定可以鉴定时,再恢复鉴定程序即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鉴定期限的,应当中止鉴定:(一)受检人或者其他受检物处于不稳定状态,影响鉴定结论的;(二)受检人不能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检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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