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这一条文,可知:1、辩护律师持“三证”即可要求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外,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2、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及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有权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从而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侦查阶段,律师还可以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与侦查机关沟通,从而帮助侦查机关明确侦查方向,准确惩罚犯罪。3、看守所负有及时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义务,并且立法对上述时限予以明确规定,看守所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大为缩短。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方式上的秘密性,不再需要侦查人员陪同,不被监听,有利于律师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充分交流,相互信任,从而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会见律师的过程中,可以向律师提出与自己相关的法律问题,但需要注意保持合法合规的方式和目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律师应当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被告人、被害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在审判前有权向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咨询有关法律问题。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向律师、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咨询有关法律问题。根据以上法律依据,当事人可以在律师会见期间向律师提出相关的法律问题,包括但不限于:1.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2.证据的收集和使用问题;3.程序、时间限制等诉讼规则问题;4.法律文书的起草和审核问题;5.案件的可能判决结果问题。总之,当事人在律师会见期间提出的法律问题应当与案件相关,保持合法合规的方式和目的,并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律师会见期间,律师需要了解证人证言的内容以及相关证据,以便为被告进行辩护。如果证人证言存在一定的漏洞或者不实,被告可以向律师说明证人证言的反驳证据,以便律师在辩护中进行有效的反驳。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证人作证时,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有权在律师的陪同下进行盘问和质证。对证人的证言有疑义的,可以提出质证。2.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应当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应当依法、按照职业道德规范履行职责。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有异议的,可以提出质证和辩论。总结:在律师会见期间,被告应当向律师提供证人证言的反驳证据,以便律师在辩护中进行有效的反驳。同时,律师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律师陪同下对证人进行盘问和质证,以保护被告的权益。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可以通过合法手段收集证据,在不违背法律及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可以向证据保有者获取证据。法律依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律师会见期间,如果出现证人证言与证据不符的情况,律师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解决:1.核查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律师可以要求证人提供更多的证据来支持其证言,并且对这些证据进行比对和分析,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2.分析证人的动机和利益关系。律师可以对证人的背景、动机和利益关系进行分析,以确定证人是否存在说谎或者夸大其词的可能性。3.利用律师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律师可以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来帮助证人提供更加准确和可信的证言,比如通过辩证法的方法对证言进行分析和修正。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告人或者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对证人的证言进行质证,可以要求法院传唤其他证人提供证言。”2.《律师法》第十二条规定,“律师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代理和辩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3.《刑事诉讼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法庭传讯的证人,必须讲述真实情况,不得隐瞒或者歪曲事实。”以上是本文的标题、法律分析和法律依据。在律师会见期间,如果遇到证人证言与证据不符的情况,律师应当积极地采取措施来解决,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和公正性。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律师会见期间,当事人可以向律师请教案件相关的法律咨询和建议。律师会见期间属于律师职业行为的一部分,律师有义务为当事人提供合法、公正、专业的法律服务。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规定:“律师应当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提供合法、公正、专业的法律服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律师代理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律师在代理当事人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忠实地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可以向承办其案件的律师请教案件相关的法律咨询和建议。”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诉讼程序中咨询有关问题,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解答或者说明。”当事人在律师会见期间可以向律师请教案件相关的法律咨询和建议,并且律师有义务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同时,当事人也可以在诉讼程序中向法院提出相关的法律问题。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会见需经许可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三种: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2、恐怖活动犯罪?3、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四十五条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或者送交公安机关执行时书面通知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人民检察院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一)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第四十六条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提出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在三日以内报检察长决定并答复辩护律师。 人民检察院办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和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会见期间是当事人与律师交流、请教相关法律问题的重要时间段。当事人在律师会见期间应该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当事人应该向律师准确、详细地描述案件的事实和自己的诉求,以便律师能够全面、准确地了解案情,提供有效的法律建议。其次,当事人在向律师请教法律问题时,应该尽可能地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以便律师更好地分析和解决问题。最后,当事人应该遵守律师会见的规定和程序,不得干扰、阻挠会见的进行,否则可能会对案件的进展和结果产生不利影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二条:律师会见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律师代理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在办案机关调查取证期间会见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当事人有权在诉讼期间随时请律师代理。总之,当事人在律师会见期间应该认真准备,积极配合律师,以便更好地解决案件问题。